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税发﹝1994﹞434号

【发文日期】1994-01-01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区具体情况明确如下:我区电力企业除南宁供电局、柳州供电局、桂林供电局、河池供电局、钦州供电局、玉林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防城港供电局以及西津水力发电厂、洛东水力发电厂、拉浪水力发电厂、麻石水力发电厂、拨贡水力发电厂、六甲水力发电厂、合山电厂、田东电厂集中由区电力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外,其它企业均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企业所属的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国税发[1994]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1994年度企

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缴纳: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湖北省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自治区电力局、青海省电力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局直属发电厂、供电局)暂以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其他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海南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小水电厂、小火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四)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或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其他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中国水力电力工程总公司,应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水力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所属二级施工企业,统一由葛洲坝工程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在湖北省宜昌市缴入中央金库。葛洲坝工程局所属其他企业按税法统一规定执

行。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电力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述除另有规定外,执行到1995年12月31日为止。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发表时间:2019-01-10T15:39:15.233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19年2月总第291期作者:严晓云邓倩[导读] 自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广东科技学院广东东莞523083 摘要:分税制的实行,曾给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新形势下,国地税合并也已成为必然趋势。广东作为改革先锋,在税制改革的道路上也应首当其冲,先行先试,建立起广东特色的地方税收体系,为进一步在大湾区乃至全国落实完善国地税合并之举,探索合并之路、评估合并效果、总结合并经验,最终实现国地税的全面深入合并。本文对此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广东税制构建策略。 关键词:国地税合并税制构建策略我国自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24年过去了,分税制对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2016年5月,全面完成“营改增”试点工作,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在宣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改革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合并省以及省以下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职责。这些政策的出台,应对了时代发展需要,至此我国税收制度进入“破冰”阶段。本课题顺应当前财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在国地税合并背景下来研究广东税制的构建问题。通过构建符合广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税制,以合理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构建具有激励与约束的地方财政资源获取机制,从而保证地方政府行为的良性运行,促进广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本辖区居民的福利水平。 一、广东省税收体系现状及特点 1.国、地税机关权力交叉。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征管权交叉。自2002年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国家邮政、大型国有银行和不分享所得税的海上油气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该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委托给国家税务局,加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混乱、分裂和交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地方税务局有权征收和管理。但是,由于铁路部门、银行总部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属于中央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再次形成征管权的交叉点。 2.地方税种“群龙无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税制失去了主要税种,导致地方税制对主要税种界定不清楚。在现行税制下,广东省地方税收具有“税种数量较多但多为小税种、地方税体系收入比重偏低”等特点。同时,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政策使得企业转型而缩小,但相应的财政权力并没有减少,导致地方财政收支更加紧张。辅助税种的制度建设也还有待完善。 3.税收征管成本高。税务机关的双重设置,它在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花费太大。据统计,在2011年我国“设立一个农村和县、市税务分局的基建支出分别为200万元和600 万元”。到目前为止,这笔费用只能直线增长。而当时,国、地税各级机构就合计103965个了,这般重复投资大可不必。另外,两套机构也造成“各施其令”、“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高,使税收征管更加复杂和困难。税收纠纷增多,造成大量重复劳动。如重复的税收宣传、登记、评估、征收、管理、检查等。此外,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由国家和地方税收、税务人员培训、办公费用清单、车辆和设备的配置、重复研究等方面,大大提高了税收执法和司法成本。 4.税收遵从成本高。税收遵从成本,即税收成本,是纳税人除了纳税之外所花费的额外资源的价值。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繁琐程序使得税收征管程序更加复杂。“拜完佛社拜菩萨”的纳税人将涉税事务成本翻了一番。他们需要雇用更多的财务和会计人员或加倍支付他们的税务代理费。而当政府法令不可用时,纳税人往往难以理解。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实际税收负担的加重,恶化了国内商业环境,削弱了中国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力。 二、广东省国地税合并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1.机构设置影响因素多,精简高效难促成。精简税务机关是降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的关键,也是高效率的前提。但由于我国已实行了24年的国地税“分征分管”体制,赋予地税机关征管地方税的权力,长期导致地税“占山为王”、自主权过大、程序形式重于效率,成为地方财政的财力支柱。一向彪炳“财政源泉”的地税将被国税合并,从根本上失去征管税收权力、失去独立入库税收权力,定会遭到地税机构从上到下的质疑甚至反对。合并后原本属于地税权限的税收将如何征管?地税原有机构原有部门将何去何从?怎样保证合并后征税及纳税成本同时降低?又如何保证精简过后纳税过程的高效性和纳税收入的完整性?这些都是合并后的壁垒。 2.税收分配权益不清晰,地方财政无保障。营改増后,广东省地方税体系面临“没有明确的主要税种、大量的税种和小税种,各税种之间存在重叠功能,地方税制收入比重偏低”的困境。“十三五”期间,我国将逐步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推进城镇化,这都需要大量的地方财政投入。因此,担忧原本的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分配、担忧地方税收的质量、担忧地方财力的紧缺是地方政府最为顾及的问题。 3.独立征税权力将丧失,地方政府不放心。“营改增”后,国地税合并政策一推出,对于地税无疑是“雪上加霜”。失去主税种后再丧失自主征税权力,这必定使地税部门乃至地方财政人心惶惶。地方税务的放权,致使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所获信息滞后或不对称,经常处于被动和脆弱的地位,税收分配一直是犹豫和不信任的。至此,地方政府对合并事宜的不放心、不放权加大了合并阻力。 4.公务员既得利益受损,人心不稳阻力大。税收征管体制的合并关系到地方政府税权的既得利益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具有很大的阻力。由于地方税务局的废除和机构的精简,地方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会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原以为一生无忧的“铁饭碗”即将消失,情绪上也难以安抚。国地税合并将面临人员安置成本高、人心不稳等又一难题。 三、构建广东地方税体系的策略 1.以“广东省国地税已合并挂牌”为背景。从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至2018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挂牌,标志着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相应挂牌工作全部完成,这标志着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广东省也逐步完成了本次改革。 合并挂牌,意味着税务系统将实现“六个统一”,分别为“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和“信息一次采集”。其中,“一厅通办”,它意味着纳税人不必跑两个大厅来办税,它意味着纳税人只需要登录一个网络来处理两个业务;“一键咨询”指纳税人通过12366将获取所有税收业务的咨询服务;“实名信息一次性收集”将识别现有的国家和地方税务实名信息,使纳税人的实名信息只需要收集一次。同时,统一税务稽查。从根本上解决国地税两家分别检查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的不当打扰;统一地方税收执法的原有标准,统一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实施。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在此基础上,国地税局机构重叠和重组、税务人员的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从结构和机制上初步实现了国地税合并。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 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 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三、条款有修改的税收规范性 本次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有193个,需要关注的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对“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为: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国地税合并后全税种稽查成为趋势 问一: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是否需要发票? 答: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

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

国地税合并后省级土增税政策一览

国地税合并后省级土增税政策一览 摘要:国地税合并后土增税走向如何,政策有何变化?请看今日政策 一、福建篇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以预征率测算的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项目整体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单项预征率按照对该项目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合理确定,并依据税负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单项预征率未超过6%(含)的,由县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的,报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内报告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经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向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

国税和地税合并是大趋势

增值税将推向全国面临中央地方分成问 题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1029904.html, 2011年10月28日02:21 中国经济网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将率先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破冰是我国结构性减税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这一改革今后逐步向全国推开,对相关企业、相关行业等带来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据新华社电 避免产生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货物和劳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有利于税制完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北京鑫峰物流公司财务经理荆建仑告诉记者:“这次增值税改革试点细分了服务类企业所缴纳的税项,一些不产生利润和利润率较低的营业额可以转化为增值税,这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的作用,对于流通企业影响明显。”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刘尚希指出,此次试点税率比以前有所降低,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减税。 上海服务业比较发达,而且是全国交通运输的枢纽和中心,因此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扩围”具有典型性,有利于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行。 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利经济结构转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逐步开展,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相关专家也表示,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2018年3月13日,新的国务院改革方案出台,提到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此消息一出,同事们的朋友圈立刻沸腾了。 幽默派表示:“小别胜新婚,分离24年高调复婚,感情深又深”。 乐天派表示:“国税是黑熊,地税是白熊,国地税一并,我们就是大熊猫”。 焦虑派显然已经开始焦虑“现如今国地税人员冗杂,简政放权,人员精简后,自己该何去何从”。面对朋友圈的众说纷纭,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国地税合并从国家经济大局来看,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继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地税分家,各司所职,大大的鼓励和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可以说国地税分家是时代的选择和产物,24年后再根据当前国情进行改革,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那么国地税合并都有哪些好处呢? 一、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前纳税人缴税两头跑,费时费力费钱效率低。一次性能办理的事务需要跑好几趟。国地税合并后,

纳税人可以一次缴纳完毕,方便快捷。 二、税收政策更好执行。合并前,纳税人面对国地税政策口径不一,执法多头查,办税两头跑,可谓是“疲惫不堪”“无处是从”。国地税合并后,政策统一,更好领悟,可以少办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缩减税务管理成本。现国地税两套人马,两处办公场所,各项办公费用都是双份的,而且存在职责重叠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并之后,大大压缩了管理成本。 四、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今,县级国地税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加上网上办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新,电子办税的普及,国地税急需注入新鲜的血液,实现队伍年轻化,是适应办税系统信息化,电子化的必然选择。 其次,国地税合并必然引起体制内人员的普遍焦虑。国地税合并后,自己该何去何从?人员是否要进行分流?现有职务是否重新安排?是否会裁剪冗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至。那么在这种历史的必然改革面前,我们该如何调整心态,恪尽职守,安心工作呢? 一、永远不要放弃对自身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句老话说:“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特别是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政策经常调整,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

国地税合并后,一文掌握五花八门的普通发票

国地税合并后,一文掌握五花八门的普通发票 作者:李泠泠 导师:廖娟 国地税合并,纳税人享受金税三期纳税便利的同时税务监管也会越来越高效、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走向信息化,专用发票统一版本相对容易辨识,今天小编就聊一聊五花八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按是否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分为两大类: 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票样: ?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平推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平推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发票 普通发票(各省不同版 本)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 客运限额发票 …… 增值税发票管 理新系统开具 非增值税发票管 理新系统开具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普通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包括单联、两联和四联3种

(2)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3)通用定额发票,分别有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5种面额

(4)客运限额发票 上述票样是旧发票监制章,国地税合并后,发票开具有以下几点重要变化:?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各省(区、市)合并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

?国、地税合并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汇总开具发票,须有清单或者小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无法在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上详细列明,可以汇总开具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或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据。 普通发票: 凭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实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为企业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全称。 ?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国外购买方,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个人,应填写个人真实姓名,但无需提供其他身份证明信息。 普通发票: 票面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当月发生发票错开、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直接作废处理,在开票系统上选择对应发票,确认作废。错误的普通发票,票面“作废”字样,全部

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注意!国地税合并后财务人员须知的问题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6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为方便广大财务人员了解相关内容,对32号公告内容进行梳理,挑选出与财务紧密相关的内容与大家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32号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⒈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⒉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⒈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⒉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省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3、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⒈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

从合作到合并——新“税务局”的前世今生

从合作到合并——新“税务局”的前世今生! 2018年3月13日,国地税要合并了,中国税史必将记载的一天,我们税务人也都将铭记,这绝对是一个重磅消息,毕竟国地税合并的消息,已经传了数十年之久,以致于成了一个税务系统内隔一段时间就会讨论一番的“哥德巴赫猜想”。消息突然落地,竟让人有些百感交集。我见证了国地税分离,没想到又能见证它的合并。原以为,我为地税奉献一辈子,没想到地税的一辈子都在我的生命历程中。24年的分居,一朝破镜重圆,今后的工作会是什么样呢?一、回顾国地税改革历史1983年以前称为财税局,1983年以后财税分家,分成财政局和税务局。1994年,国地分家,形成了现在的国 税和地税,(当然也有没分家的,比如上海,仍是上海税务局,不过内部分国税和地税部门)。1994年税制改革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之前是包税制,中央穷的叮当响,而地方财政收入大省真的是财大气粗。使得中央财政很紧张,不得不向地方借钱,采用分税政策,中央就可以确保有更大的财源,一些富裕省份也可以通过税收收入返还的形式保证其地方 经济利益。这样有效地防止地方截流中央税收收入,保证国家调控宏观经济能力。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 同行业和税种,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国地税合并努力做到“四合”2018年3月13日上午,关于“国地税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说:“税务部门机构改革的方案,是一个利民利企利税利国的好方案,我们坚决拥护、完全赞同。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我们将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主动担当,精准操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扎实如期落地,努力做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税务铁军。谢谢大家!谢谢朋友们!”三、国地税合并的好处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减少税务监管的投入,还可以降低企业因现行国、地税分立体系而产生的多头管理的成本等。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税收成本。(一)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纳税人通过一个窗口纳税,不需要两头跑,可以更加方便,一次性办完业务。在目前“分税制”的框架下,纳税人需应对两套征税体系感觉很麻烦,另外,国税局、地税局有时候争抢税源,不仅产生利益冲突,也造成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国地税合并后,促使征管口径一致,减少争议。(二)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国税、地税税收体系复杂,税种繁多,两套机构重复配置相同的资源,包括办公场所、设备、后勤、以及职员的工资、福利等,而这些成本与费用支出都需要纳税人来承担,这正是征税成本较高的最主要原因。四、国地税合并后

2018年3月国地税合并后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整理讲解(结合政策文件)

2018年3月国地税合并后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整理讲解(结合政策文件)第一部分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包含了买地,平整土地,设计,基建,绿化,预售,竣工等环节,其中涉及到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等,为了体系化的学习和预防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的涉税风险,我们下面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纳税整理讲解。 一、购入土地环节 契税部分 (一)财税2004年134号文--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1、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财税2012年8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契税的计税价格应该是成交价(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种补偿)。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土地协定,购买土地存在给政府的另一笔城市配套建设费。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 (三)桂政办发2013年77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花税部分 (四)财税2006年162号文--印花税若干政策 3、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万分之五征收 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各地方确定的土地区域划分,税率。 按照土地面积乘以税率纳税。 (五)国税地字1988年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4、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时,如何纳税?很多开发商,囤地,尚未开发时,可能就漏缴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