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学术腐败及整治措施

学术腐败及整治措施

学术腐败及整治措施

学术腐败主要是指利用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里面有三种情况特别值得我们去关注。一是用权力谋取学术利益,比如现在一些高级官员到名牌大学作挂名的院长和挂名的博士生导师,还有一些高级官员到各大学拿博士学位。一个国家的高级官员,他要处理政务,出访,视察,开会,怎么会有时间来传道授业解惑,怎么有时间去做博士论文。二是钱学交易,大学为了创收办各种硕士班,博士班,还要老板交钱,学校送学位,老板们以送钱为代价,谋取导师或者教授的资格。三是学色交易,主要是指一些学者利用自己的学术地位从异性那里谋取不恰当的利益,这主要是男性学者。

“学术腐败”,是在一种相当宽泛的意义上就学术文化界和高等教育界存在的学风问题与学术弊端而言的。狭义地讲,至少包括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形式,其中学术腐败是指利用学术资源谋取非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如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学术不端主要是指学术从业人员有意识地进行的学术违法违规行为,如抄袭剽窃、实验作假、伪注等;学术失范主要是指学术研究及成果发表中存在的违背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的学术偏差,如一稿多投、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等。

导致学术腐败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就狭义学术腐败的界定而言,主要还是非学术因素对学术以及学术共同体的侵蚀与干扰,在现代社会,本来应该是分层化、专业化的。就学术而言,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尽管宣传有纪律,但学术研究无禁区。无论是大学还是学术共同体,就其正常和理想的状态而言,都应该是独立、自治、自由的,但现在的情形并非如此。比如权力的越界、金钱的引诱,从左右两个方面在强劲地撕扯着学术与学术共同体。举个例子,大学应该是探索真理、传承文明、培养人才之所,但现在的大学,越来越像个“公司”,越来越像个“衙门”,唯独不大像大学本身。于是,出现了权学交易,不少高级干部热衷于到名牌大学担任所谓的院长、教授、博导,还有不少高级官员到名牌大学拿博士学位;于是出现了钱学交易,总裁、老板等纷纷到名牌大学“讲学”,他们越来越像“学者”,招摇过市,一手交钱,一手获取学术荣誉,甚至名誉教授、高级学位;于是出现了学色交易,如北京交大欧阳林教授事件。就是说,学术腐败首先是学术问题,但又不仅仅是学术问题,也同样是一个体制问题和社会问题。

从现有的国情民意体制来说,还很难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毕其功于一役”,大概是不现实的。

治理高校学术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各方通力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学术腐败现象,还高校一片纯净的天空。

2008年,时任教育部长周济曾严厉地指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要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做到不护短,不手软、不姑息。”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对学术腐败的“零容忍”,让其成为反对学术腐败的利器呢?

邹承鲁先生是我国杰出的生物化学家,曾经为人工合成牛胰岛素做出了重大贡献。2006年11月3日,他发表了他一生中最后一篇文章——《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他说:“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是的,面对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我们需要的是“零容忍”而非“零作为”,我们真切盼望在2010年能够对中国学术腐败“穷追猛打”,还学术以清新面目,以告慰这位铮铮风骨的逝者。

葛剑雄:对学术腐败要“零容忍”

触目惊心、痛心疾首

本文的标题中用了“整治”一词,但笔者注意到所引述的资料中很多的措词是用的“遏制”。笔者以为(或者说希望):近期目标是“遏制”学术腐败,长远目标则是“整治”(治理好)

学术腐败。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筑起学术腐败的防火墙,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学术腐败治理有法可依,这是防止高校学术腐败的关键所在;其二应借鉴国外学术腐败防治经验,形成“投诉畅通,申诉有门”的一整套学术反腐程序,鼓励多渠道举报投诉相关学术腐败行为,例如美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对学术造假行为调查、取证,一经查实,便将其公诸于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遏制学术造假的作用;其三要改革现有高校毕业论文和职称评定等制度,提倡学术成果的非功利性;最后要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强化道德教育,营造大学校园勤政廉洁的党风、奋发向上的学风和从严治学的教风。

和官场腐败要付出巨大代价不同的是,在中国,学术腐败者一般不会被追究太多责任,绝大多数甚至能蒙混过关。比如,2006年3月26日,四川大学副校长魏于全被别人举报“学术造假”,最后以四川大学作出“纯属学术观点不同”而结束;炒得沸沸扬扬的清华大学海归教授刘辉大面积造假,骗取校方职务和待遇,最终也只是刘辉被解聘,并未被追究其他责任;去年6月,东北某院校的一位校级领导就领衔主演了一出“被迫抄袭”的闹剧,结果是除了以“失察之责”道歉,几乎毫发无损……

笔者认为,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作为”主要在于目前中国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还仅限于道德层面。剥夺因学术腐败带来的荣誉和待遇,这是惩处学术腐败的最基本的要求,而这种惩处对那些早些将道德置之脑后的学术腐败者显然已经没有作用了,更何况很多学术腐败行为根本不会被揭发。因此,到目前为止,由于造假而被撤职的学术人士所闻颇多,但因此而锒铛入狱的,还没有一个人。大不了就是一无所有,由零开始!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作为”让许多造假学者形成了有恃无恐的普遍心态。

首先要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体系。从惩处的公正性来说,对于学术腐败者,在追回其造假所得的前提下,还应当根据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要移送司法部门,这就必须要出台相关的法律。

其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的、完整的评判的体系。笔者以为,当前很多学术腐败行为之所以最后不了了之,除了社会太过“宽容”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评判“学术是否腐败”的体系是很重要的原因。这可以学习国外的做法,一旦发生了关于学术造假的争论后,立即成立一个临时性的学术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专家从社会的专家库中抽取,评价小组最后作出的结论一定要向全社会公开,可以接受任何专家包括国外专家的质询。这就保证了学术腐败行为无所遁形,想包庇也包庇不得。

最后,更要对学术腐败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其实,学术腐败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单个的行为,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腐败行为其背后必然是一大帮人在策划。因此,惩处学术腐败时,相关部门一定要下得了决心,一查到底,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潘复生:科学界要打破论文至上和SCI崇拜

面对记者的提问,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潘复生说:“杜绝学术腐败不是靠讲良心、守道德就能制约的,要建立完善的制度,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考核体制,一个正确的目标导向,这很关键。”

潘复生认为,出现学术腐败现象与科研单位现行的考核体系有关系。“现在科研单位的考核体系是重论文,论文发表数量和SCI(科学引文索引)引用情况是最被看重的指标。我认为要杜绝学术造假行为,首先要改变考核的目标导向,科研单位尤其是从事应用型研究的,要坚决打破论文至上和SCI崇拜,考核中首先要看这个单位、这个人有多少成果转化成了生产力。”后记:近年来,学术界不断爆出丑闻,喊打之声日盛。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本应是社会精英,是一个时代最有学问的人,也应该是最讲道德良心的人,但频频发生并不断升级的学术造假、腐败、抄袭之事件让公众无法再把这些“丑事”当作个别现象。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自主创新需要全社会付出艰苦劳动,更需要一大批醉心于科研工作的先行者。要知道,顶着“天之骄子”、“专家学者”甚至“院士”的头衔却干着东抄西窃的勾当,毁掉的不仅是自己的声誉,还有志愿身科研的后来者的信心。

至于惩治腐败,防止其蔓延,是必须立即就做的。这就是治标。在这方面,光靠教育是不够的,应赶快制定一系列严格、可行的条例,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所

现在要大胆进行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完整、严格、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废除当今只重形式和数量的学术评价模式,转变为重质量和内涵的评价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学术机构在科学道德建设、学风建设和学术监督中的作用。各级学会要大力倡导科学道德,要积极开展学术争鸣、批评和对学术不正之风的批判,使学术败腐者受到应有的谴责,让学术腐败为人们所不齿,学术败腐者在业内无颜见人。

遏制学术腐败同遏制其他腐败一样,首先是要遏制某些有权者滥用权力,否则反对学术腐败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社会科学报》2006年5月18日)等等,都表现了对学术界道德建设的重视。

整治学术腐败,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固然是最重要的,但道德建设也不可忽视,张存浩《我看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载《人民日报》2007年7月12日)一文根据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一要完善科学不端行为监察制度;二要发挥社会各界和社会舆论的作用;三要加强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四要建立维护科学道德的有效机制;五要重视对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教育。此外,还有论者撰写了《知识分子道德危机的深层根源》(王晓华,载

还有不少论者从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的角度提出了整治学术腐败的对策。《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学界话题”《维护学术尊严反对学术腐败》(主持人:薄洁萍),围绕如何遏制学术腐败,表达了三个方面的意见(即三个小标题):“具有正确的价值观是学者能够自律的基础。坚守学术伦理,是一个学者之所以能成其为学者的道义基础”;“学术评审制度应按程序正义来进行设计。严格遵守学术评审的程序是保持公正性的最重要的条件”;“广泛而公开的学术批评是一个大环境问题,学者们在今天不仅要严守学者的职业道德,而且要坚决与学术腐败的各种现象作斗争”。与此同时,《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2月11日发表的《反对学术腐败树立精品意识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谭好哲)就具体制度建设,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必要的学术评价机制,改变学术水平鉴定中重论著数量而轻学术质量的做法。二是所有的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实行匿名审稿制度,并且对论文和著作中的注释、引文、引述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杜绝学术垃圾和学术抄袭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是建立全国性的学术管理机构,对整个国家的学术研究事业形成有序的科学管理。四是在全国性的学术管理机构内部或外部组建一个由各学科人品正直、处事公正的权威学者组成的学术鉴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质量的鉴定和学术纠纷的仲裁作用。五是各有关单位和机构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

杨玉圣在《进一步加大学风建设的力度有效遏制学术界的不正之风》(载《求是内参》2003年第17期)第三部分“关于遏制学术界不正之风的几点建议”中,一共提出七个方面的建议,其要点如下:第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的作用,高度重视学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迫切性和必要性。第二,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各类大学,应在学风建设、高素质人才培养方面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提倡精品,拒绝赝品”落到实处。第三,学术界应达成共识,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第四,建立实事求是的学术评价机制。第五,应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伦理,严禁抄袭剽窃。第六,要特别重视学术惩处机制的建设,同时强调学者自律。第七,郑重建议达不到专业水

平要求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同志)不再在大学担任名誉性职务、兼职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还值得注意的是,由部分学者签署的《岳阳宣言——遵守学术规范、推动学术发展》(载《云梦学刊》2004年第4期、《社会科学报》2004年6月3日等)、《关于恪守学术规范的十点倡议》(载《云梦学刊》2004年第6期、《中华读书报》2004年10月27日)等,也是针对学术腐败而各提出了若干对

2.管理界提出的对策

教育部有一系列举动。2004年6月,刚刚成立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光明日报》2004年6月27日发表的报道《高校哲学社科研究出台首部学术规范》(记者丰捷)中写道:“针对近年学界日渐盛行的造假、浮夸甚至剽窃、抄袭之风,这部学术活动的自律守则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制度约定。”2006年5月2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教育部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透露,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遏制学术腐败,教育部已于日前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2006年5月26日《中国教育报》等有专题报道。

中国科学院在2007年亦有大的行动。《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发表专题报道《强调社会责任?加强学术环境建设?中科院立下6条科研“戒律”》(记者唐文根),报道开头写道: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行为的6条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内涵、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6条基本准则是:遵守道德准则;遵守诚实原则;遵守公开原则;遵守公正原则;尊重知识产权规定;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光明日报》2007年2月27日除以《营造和谐的学术生态》(记者齐芳)为题发表专题报导外,还节选刊登了《关于科学理念

科技部门户网站2007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整治学术腐败和不端行为、构建健康学术氛围的提案”答复》(国科办提字[2006]139号),《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344号(教育事业类134号)提案的答复》,该“答复”包括三个方面:一、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二、规范科学技术评价活动;三、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大学等著名大学也先后出台了有关遏制学术腐败的规范、规定和措施。

五、附言

1.为了撰写本文,笔者2008年春节期间一直在阅读有关整治学术腐败的资料(资料准备工作已做了几年的积累,此次是集中阅读、梳理),我内心的感受只能借用杨玉圣的两句话可以表达,那就是“”(见《杞人忧天忧怀天下——关于学界不正之风与学术腐败的对话》,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本文的标题中用了“整治”一词,但笔者注意到所引述的资料中很多的措词是用的“遏制”。笔者以为(或者说希望):近期目标是“遏制”学术腐败,长远目标则是“整治”(治理好)学术腐败。

美国怎么对付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在美国的提法是“不正当科学行为”。根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等权威部门的定义,不正当科学行为指的是“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或报道科研成果的过程

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

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专门有一个“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成立于1992年,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研究诚实办公室的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也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近年一直坚持在一家网站上揭露学术腐败的方舟子认为,美国政府对科学不正当行为的处理相当规范,有三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置。由于人事关系以及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名声,由单位自己做的调查未必可靠,处置未必合理,因此全国性机构的介入很有必要。

二、详细公布调查结果。媒体偶尔提到某个学术腐败的例子,往往遮遮掩掩,语焉不详,连事主的名字都不敢提。既然违规者有胆剽窃、造假,又何必给他们留面子?公布其姓名和情节,不仅是一种惩戒,更重要的是让其他研究人员知道此人的情况,对他以前以后的成果都多留个心眼。

三、加以适当的处罚。美国生物医学领域的研究,绝大部分都由美国政府资助,如果研究者被处置,若干年内不得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此人的学术生命基本上就结束了。不能让事主不受任何正式惩罚,继续拿着国家的资金搞研究、当博导。

如何更好地保护学术腐败行为的揭露者和当事人的权益,是更棘手的问题。揭露学术腐败最合适的人选,往往是具体研究项目小组的成员,他们最了解内情,但要“挺身而出”,需要很大的勇气。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提供了以下数字:25%的学术腐败揭露者称,他们事后在升职、加薪等方面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损失。

过去,反对学术腐败,大多是以道德谴责为主,并想当然地以为,制止学术腐败也应从道德入手。事实上,效果并不理想。学术腐败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学术腐败的产生与我国传统体制内学术成果评估上的重量不重质、用人制度上的急功近利以及学术规范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

治理学术腐败要从机制、体制上进行改革。我们的主管机构要做的不仅是亡羊补牢,而更要做前瞻性的学术管理规范化工作,要对中国学术界的学术精神、学术道德、学术研究的价值指向有宏观的引导。需要指出的是,依现时的国情,要克服教育领域的学术领域的不正之风,关键是要建立公正的社会学术价值评定机构,健全学术人才评价体系,应引入市场评价及业内、同行的评价,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而不能囿于科研评价自身的变革,还需辅以整个社会的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的革新,才能最终还学界以清净。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针对学术腐败也各有所言。从批评、警告、处分到除名、撤职,力度不等。虽然学术腐败不像“ 政治腐败”、“ 经济腐败”那样关系到人们的切实利益、生命财产,但是学术以其在社会文化领域的特殊性,同样不可小视。从目前着眼,能否

培养出具有真才实学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要靠教育,靠真学问,靠真学术;从长远来看,一个思想体系的形成,一个科技成果的再转化都是关系到社会发展、人类进程的大事。只有对学术严谨,对知识尊重,才能形成真正纯洁、向上的社会风气。

在我国法制逐渐健全的时代,惩治政治腐败、经济腐败、造假、售假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寻。同样,针对“学术腐败”这种日益强盛的歪风,也需要一部健全的立法,不能仅看到这是某个人的品德败坏,还应见到它所造成的后果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这种责任,不能仅凭一个学校、一个机构主观制定,各家有各家的说法,各户有各户的“家法”,而应该把它上升到一个法律的高度,体现它的公平、严谨性。

四、德育为主、法制并行

在面对学术腐败的问题上,有不少学者、教育家也在出谋划策,有人提出学术也要打假;有人主张把权力和头衔分开,要权力就不能要职称;清华大学更是在新出台的《清华大学教师科研道德守则》里率先推出了教师“十戒”。对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

儒家认为,道德是人的价值所在,而法律仅仅是维护道德的工具。我们可以看到,在儒、法、道同时出现的几百年里,确实是人们专心学术、心系国家的一段时期。虽然我们不倡效古,但是我们在高举“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旗时,应该注重德育教育建设,只有让受教育做学问的人真正尊重知识,向往真知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术腐败的问题。

春秋韩非、战国秦王都主张“以法为教”,结果始终不能长治久安。江泽民总书记在2001年1月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就是看到德与法相辅相成的重要关系。我们在教育界、学术中同样可以运用,只有刚柔相济、内外兼容,才能还学术一个庄严的本色!

防止学术腐败行为的策略

防止学术腐败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学术界意义深远的任务,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学术界要努力营造一个健康、良好和宽松的学术氛围,学者学术清白。

(2)加大全社会对学术腐败的监管力度,使学术腐败行为成为众矢之敌而无藏身之地。

(3)制定相关政策,注重保护学者的长期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保证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合理利益,避免使其急功近利。近日教育部社科委主任吴树青说,“学术不端行为与当前科研评价体系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效应、轻长期积累的取向有关”。现行学术评价体制的弊端使得学者追逐短期效益,多出成果快出成果,违背了科学研究的规律。

(4)打击学术造假,更需经济处罚。前些年的“克隆之父”、韩国黄禹锡造假事件后,在首尔大学撤销了其教授职务后,韩国检察机关也对黄禹锡及其科研小组进行调查,认定他欺诈并挪用“政府科研资金”,并对其提起诉讼。在我国,论文造假者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和开除公职,而造假者和其利益集团由此获得的巨大利益却无人追究,造假者付出的是低成本,获得的是巨大的名和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自治学术腐败的经济处罚政策。

因此,防止学术腐败,不仅需要发好的科研管理公有制、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学术界倡导高尚的学术精神,学者洁身自好外,对学术腐败的当事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提

高学术腐败的成本,不仅使其在学术界身败名裂,也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防止学术腐败现象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目前,在我国还缺乏比较合理的、有效的、科学的打击和惩处学术腐败机制。对当事者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层面,顶多对已有荣誉的剥夺和课题研究的中止,很少触及实质层面的东西,比如降职、解聘或者撤销技术职称等。也就是说,学术腐败的既得利益和预期收益,比遭受查处带来的损失要大得多。按照经济学原理,超过30%的利润,投资者就敢铤而走险,遑论学术腐败的高额利润了。

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揭发者的措施,即使有人能够正直勇敢地站出来揭露其同行或上级的不端行为,也肯定会面临报复,而且是群体性的围攻。而机构和团体,这时大多选择沉默,因为他们也是学术腐败的既得利益者。

打击学术腐败,业内专家提出,要穿越“三重门”。第一重“门”,是指应建立起更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彻底清理滋生造假的土壤,改变目前以论文数量为主的考核导向,建立以论文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从源头上扭转急功近利的学术风气。对此,著名华裔数学家丘成桐指出,导致大陆教育、科研质量不高的原因,就是有些高校和主管部门喜欢“亩产万斤”,不考虑教育、科研的使命。

放眼当前高校,考核教师基本是重论文、论文发表数量和SCI(即美国《科学引文索引》),论文与票子、房子、位子等自身利益挂钩,在无形的压力下,浮躁心态逐渐蔓延,有的教师不是认真搞研究,而是热衷“搞关系”,拉项目,充当“学术包工头”。有的教师一年发表十多篇“核心刊物”论文,至于这些论文水平如何,有没有原创性,则根本没人关心。年底得表彰者,也往往是这些学者。这种机制如果不改变,所谓的学术腐败治理终究还是一句空话。

第二重“门”,是指应建立起健康的学术批评环境。就当前来看,批评者的缺席和沉默造成了学术腐败的流行。因此,遏制学术腐败,就要善待学术批评。学术批评的健康开展与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民主的学术环境、宽松的舆论氛围;主观上来说,尤其需要学术至上、求真求实、与人为善的科学态度。

打击学术腐败,应走出“自己人监督自己人、自己人查处自己人”的模式。我国至今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学术打假机构,对政府资助项目的质量和真伪也缺乏有效检验。对造假事件多是学校单独处理,有的院校、科研机构态度暧昧模糊,甚至姑息迁就。对此,我们有必要仿效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美国政府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成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在对待学术造假问题上绝不手软。

第三重“门”,是指应采取法律手段严惩学术腐败行为。在我国,学术造假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和解除公职,与造假成功获得的巨大名利相比,风险很小。而近邻韩国,在“克隆之父”黄禹锡造假事件后,不但首尔大学撤销了其教授职务,韩国检察机关也对黄禹锡

及其科研小组进行调查,认定他欺诈挪用“政府科研资金”,对其提起诉讼。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在打击学术造假方面明显滞后,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并非万能的,在法律予以惩戒的同时,应注重建立起健康的学术信用制度,加强研究者的道德自律,从伦理上进行矫治,即通过强化学术研究者的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引导和教化其发扬本心、扩充善性,以规范和调整其在从事学术研究时的内心秩序。总而言之,唯有依靠共同努力,建立全民崇尚诚信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铲除学术腐败的土壤,才能还学术研究以清新之风,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发展,就必须彻底杜绝和遏止高校学术腐败,但仅仅靠严惩学术腐败显然难以做到,根本措施还在于改革当前的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和职称晋升制度,必须在阳光下运作学术评价和职称晋升。我建议:一是改革当前高校职称晋升标准制度。不再以论文发表数量和期刊级别作为主要标准,改革为以教学水平评价、论文质量和能够直接创作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为主要标准,发表的论文数量和级别作为次要的参考指标,其中发表在收取版面费的论文不应参加评价,而发表在不收费学术网站上的论文予以参与评价。教学水平评价应根据教学成果、学生就业状况和学生打分来评价,而论文质量评价应由所在高校所有教授和聘请外省高校著名教授现场打分评价。二是参与职称晋升和论文质量评价的高校教师论文必须在网络上向公众和社会公开,请全社会监督其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和造假问题,只有全社会参与监督,才能真正发现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和造假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论文抄袭的标准,论文抄袭标准应该根据文章字数引用的比例来确定,比如一篇论文引用他人文字超过15%,你还能说这是一篇属于自己的文章吗?

道德约束的是那些胆小怕事的老实巴脚的,在道德和舆论面前,造假和剽窃者的剪刀浆糊所向披靡。和蔑视道德的人讲道德,和没有道德的人谈廉耻,等于与贼谋财,与虎谋皮,向阎王索命,和妓女谈贞洁。道德在解决腐败问题上其实是最次要的环节,最微弱的因素,最式微的手段。

我倒是觉得法制的力量是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途径。但前提是要有针对性才有威慑力,才能杀一儆百。但健全相关的立法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的空白中,我们怎么办呢?就算是健全了法制,有了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依据,如何甄别学术造假、学术剽窃甚至弄虚作假的学术成果也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不要说隔行如隔山真假不易鉴别,就算是真的鉴别出来,学术圈子如此之小,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掺杂其中,能否公正也是个问题。何况现在,学术成果发表的渠道众多,在海量的科研成果面前,有多少人力物力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学术剽窃有迹可寻,有些教授、导师、院长、甚至是院士的所谓成果其实只是在学生、下属的成果上挂了个名,而代劳者又心甘情愿双手奉送,这又算不算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其实是和中国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现行的绩效评价机制密不可分的。大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都以论文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的发表数量为一重要的衡量标准,在利益诱惑和竞争压力面前,在监督和惩罚机制尚不能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剽窃、抄袭、弄虚作假就成

为了快速谋利的捷径。一个无甚价值的课题搞七八年,文章发了一篇又一篇,或者本来可以一次发表研究成果,要稀释成多篇文章。成果似乎积累了一大堆,垃圾也产生了一大堆。这其实是学术腐败的源头,但似乎没有减弱的趋势。

所以尽管教育部即将成立专门监管学术风气的专门机构,尽管道德、行政和法制的三重约束都齐备了,我仍然不能对学术腐败问题的解决抱丝毫乐观。在高校以论文数量为目标的学术环境下,在职称评定仍然倚靠论文数量的氛围中,学术腐败将是长期存在的疑难杂症,属于顽疾之列。

教育部今后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正在酝酿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促进高校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此前,教育部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学术界学术道德建设、学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反学术腐败之法律对策探讨

关于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遏制学术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只有一个:依靠法律。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德国就用法律严惩学术腐败。1997年,两名德国医学家被揭发在论文中多处伪造数据。一时间,德国舆论哗然,媒体猛追不舍,德国研究学会为此专门成立了特别调查小组。公布

(三)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明确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对于署名中的学术腐败和假冒别人专利等行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以《著作权法》为例,其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规定了部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和署名中的学术腐败相关的有第四十六条(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是很完善。比如,有的抄袭者,并没有把别人的作品全盘抄袭,而只是抄袭了其中一段,而且没有引注,显然这样也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是这种行为比直接剽窃者要情节轻些,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著作权法》也应该作出规定。另外,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对于“创作”应该做扩大还是缩小解释呢?法律都应该作出合理的交代。笔者认为,只有对于作品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公民才能称之为作者,避免作者范围的任意扩大化。在我国以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希望立法者可以看到这些相关漏洞,以更好的打击学术腐败。

(四)可以适当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罪名,惩治情节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

学术腐败虽然一般不会像其他腐败行为,给社会带来财产和人身的损害,但其对社会的毒害更深,而且,从长远利益来讲,学术腐败必然对我国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可以对一些情节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便更好的预防和惩治学术腐败。我国刑法第216、217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但是学术腐败行为不仅仅体现在这两方面,对于其他行为,比如公开买卖学术论文,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收入巨大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罪名的完善,还有待于实践的发展与立法者的考量,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一定是遏制学术腐败的有效手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