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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民①民事法律关系

法②自然人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死亡)

总③人格权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则④法人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结⑤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构⑥代理权利变动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图⑦诉讼时效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比如欠债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比如合同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则撤销权彻底消灭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

(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以淘宝网支付宝为例。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淘宝网(买卖关系不做阐述)

1、甲、乙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

2、甲、乙、丙之间属于第三方支付合同(无名合同)

①甲、丙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

②乙、丙之间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乙;保管人:丙;第三人:甲

(二)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丙(购买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丙将所购房在丁(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

1、甲、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适用商品房买

卖合同解释,有若干特殊的的规则。

2、乙、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直接由乙支付给甲)

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

3、丙、丁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乙)

注:不是每个按揭合同中都有保险合同

4、甲、乙之间: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解释:商品房买卖大多是商品房预售,在给丙办

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没有房产登记),最多只能办理抵押

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

从而在甲、乙之间成立保证合同

②回购。解释:丙无力偿还本息时,甲有回购义务,由甲代替丙偿还所有本息(本质是一

种保证责任),然后由甲取得房屋所有权。注:只有部分按揭合同中都有回购协议(三)加盟连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甲是杰斯汽车公司,乙是北京的加盟商,丙是天津的加盟商。丁在乙处购买杰斯汽车,在天津使用

1、甲、乙之间和甲、丙之间的关系:契约性联营(加盟连锁),联营具有以下特征:

①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如:

乙向甲缴纳一笔加盟费后,独立出资开设加盟店,乙不是甲设立的公司的股东。

注:要区分法人性联营与合伙性联营,区别的部分用下划线标注

2、丁、乙之间的关系:

①买卖合同。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丁,如产品有瑕疵、不符合约定的品质

②乙承诺该车售后服务可以由丙负责,而丙没有履行售后义务,则丁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丙

的该行为违反了甲、丙之间的合同,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

①如果因为产品缺陷,如刹车失灵,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构成产品侵权,所有受损害的人都是原告,

生产者甲和销售者乙应当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如果丁在乙的加盟店内摔倒,乙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该过错是因为甲的要求,且乙在数次要求更改的

情况下,甲未批准更改措施,则甲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委托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别有二:

②主体地位不同:委托是从属关系,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承揽没有从属关系,双务有偿合同

(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有五:

①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方必须是单位,提供劳动方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无限制

②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双方是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③社会保障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无此规定

④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㈠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或者人事制度(都是无过错责任)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㈡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损害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或者人事制度and侵权责任,这是双重救济原

则(都是无过错责任)

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只承担过错责任

⑤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

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

民身份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法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

律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关财产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系侵权之债

结合同之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构债不当得利之债

图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民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仅含一组权利义务)单方允诺之债

事符合民事法律关系(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

法主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律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关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因合法行为产生)

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人身权人格权

1-1图1-2图

绝对权所有权债权请求权物权用益物权

请物权请求权特定利益财产权担保物权

求支配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内容)知识产权(著作权较为特殊)

权身份权请求权权利相对权: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支配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权利的作用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分为两大类:

①第一大类: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⑴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认可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⑵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第二大类:身份法伤的形成权:

⑴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

为形成权)

⑵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2、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法法律关系

②形成权没有对应的义务

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如: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④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只需单方意思表示

3、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则形成权消灭(个别不适用除斥)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

4、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是形成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二)抗辩权:

(三)支配权:

(四)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做特性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见1-1图

2、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②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即: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④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①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特征有三:

如:甲、乙是邻居,乙患有精神病,8年来时常对甲实施侮辱与诽谤。后来,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请求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24万。

⑴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以加害人有过错为

要件、不要求甲遭受损失。

⑵甲请求乙赔偿32万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必须要求乙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

并需要甲证明自己因此遭受了损失。则最后两年没有过诉讼时效

②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

⑴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⑵以权利人遭受损失为要件

⑶原则上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注:绝大部分请求权都是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的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1)生理死亡的判断标准:学理上的判断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一):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不算彼此的继承人)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

之间没有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二:一般推定和保险法规定的死亡推定分别进行

如:甲、乙带3岁独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甲乙丙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姐姐B。甲生前投保,指定受益人为乙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丙先死

⑤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推定乙先死,保险金属于甲的遗产,应当由A继承

⑥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按照一般规则,推定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没有继承关系,由他们各

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A继承甲的遗产,B继承乙的遗产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要素: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两种,缺一不可:内心意思;表示行为

1、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要受意志控制

②表示意思:清楚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③效果意思:有法律行为成立最低限度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2、行为表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的表示方法:包括语言、文字或特定符号表明内心意思

②默示的表示方法,有两种默示的表达方式:

⑴推定方式: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表明内心的意思

⑵沉默方式:仅限于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两种沉默方式表达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

1—3图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又叫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又叫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根据是否需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分为: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只有三种1、遗嘱;2、捐助(捐赠是订立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3、抛弃所有权(2)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绝大多数意思表示是需要有相对人的。如要约、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质权等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分两种:

(1)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

(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强调一点: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除了生效要件不同之外,尚有其他若干不同之处(自行理解,如:针对两种意思表示,拒绝要约后的效力如何。)

3、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根据相对人是否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

(1)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如:对话、打电话、QQ 聊天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将书面合同当面交给对方,都是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了解主义)(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如:请人传话、写信、发电报、发电子邮件为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成立即生效。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无须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必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2、有意思相对人的表示的生效。强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必须经过做出,意思表示才有生效的可能性,

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1)对不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于做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者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相对人具有

知悉可能性(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

②乙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环节,自“了解”时生效(有了解表示内容可能性)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一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

应当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处。作出须强调以下两点:

(1)以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例外:如果约定是需要表意人履行的,其意思表示因为表意人的死亡而失去效力(2)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间点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限民纯获利益、或于其行为

能力相适应,或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达无民、限民时生效。否则,意思表示自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生效

5、对特定人意思表示的撤回。以非对话方式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例外:撤回

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同时与意思表示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6、表意人委托使者向相对人代为传递甲对乙的意思表示:①如果是表意人请的使者,叫表示使者,表示意

思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②如果是相对人的使者,叫受领使者,表意行为自到达受领使者时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所有形成权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告成立。主要有:

①产生物权法律效果: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律效果:债务法定抵销或免除、合同的解除或撤销、无权代理或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或撤销

④产生继承法、婚姻法效果:订立或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异向→←)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强调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同向→→)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1、财产行为: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2、身份行为: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德国、台湾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国无此区分,考试只靠概念)

1、负担行为:负担行为的法律效果只产生债权债务,不会导致权力的变动。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

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抛弃

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灭失;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指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绝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直接当事人之间是有

因行为,不适用无因性),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

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支付乙汇票,乙转让背书转让给丙,丙持汇票请求乙承兑付款时,甲发现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甲不得向乙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是从法律行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为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1、独立法律行为: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2、辅助法律行为: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其他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二存在的法

律行为。如效力待定合同是独立法律行为,追认是辅助法律行为。

(七)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1、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要完成一定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交付才生效)

实践合同有五种: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另有约定的可以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代物清偿(以他种方式给付,代为清偿原定给付)(以车顶账,方便记忆)

2、诺成行为:指仅须要意思表示,无须完成一定行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注:通说认为,物权行为属于诺成行为,登记与交付只是公示要件,不是物权行为的要素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结合合同法第一章《合同的分类》理解,就是完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

同须要约与承诺一致)

2、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

①实践行为须交付标的物。如:定金合同、借用和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如:遗嘱必须依照规定作成法定形式(五种)负责遗嘱未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例外:

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间届至前,成立但是没有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是没有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3、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指表一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

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指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都是有效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2)法律效力:原则上有效。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开玩笑、吹牛的行为,即善意的玩笑)

(1)构成要件: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

被对方误解

(2)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信以为真)②若相对人信以为

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的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1)构成要件:①须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2)法律效果: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构成要件:①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③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

意思表示

(2)法律效果: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事实而无效(原则上有效),其是否有效取决于该行为的规定

第六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一)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共同代理

1、共同代理:甲想和乙订立合同,认为同时委托丙和丁两个人共同代理才最把握。只有一个代理权,由丙、

丁共同行使,只有丙、丁共同代理才是有权代理。单独一个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2、共同代理和分别代理的区分:甲先委托丙代理,后又委托丁代理,谁先签下合同都行。两个代理权,由

丙、丁两个人分别行使。是分别代理

(二)直接代理的特征★★★★★

直接代理的基本构造。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直接代理的关系如下:设被代理人为甲;代理人为乙;第三方为丙

1、代理的内部关系:甲和乙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

2、代理的外部关系:乙依据代理权与丙在法律行为中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3、法律效果归属关系:乙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甲直接承担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分为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

1、显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方。例外:若代理人和第三方约定该合同只

约束代理人和第三方,则只对代理人和第三方发生效率,对甲不发生效力。

2、隐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合同仅约束代理人和第三方。例外: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

甲(丙一经选定就不能变更),合同才可以直接约束被代理人甲和第三方丙

注: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四)代理与使者、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1、代理: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一个三方结构。

使者:使者涉及两方当事人,形成一个双方结构

代表:代表涉及两方当事人,形成一个双方结构

2、代理:代理过程中,代理人独立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决定

使者:使者没有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代表:代表(董事长)不需要任何授权行为就可以直接以被代理人(法人)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代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绝对不能作为代理②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使者: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使者(对应上款①)

代表:②越权的代表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应上款②)

4、代理:有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结、离婚、遗嘱)

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配偶虐待、遗弃或者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代理离婚使者:有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但可以由使者传递意思表示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特别注意:委托代理权和法定代理权的内容是不同的,需要注意代理权的消灭,该考点很重要

(一)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产生于法律的规定

①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制定行使代理权

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

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有三个特征

①单方性:授权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既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第三方

②独立性:委托代理权并不是来源于委托合同、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等基础关系,而是来源

于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的独立的、单方的授权行为

③无因性: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如果授权行为已经生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都不影响代理人享有委托代理权

2、委托代理权的授权方式有两种,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属于不要式行为

默示授权:指根据本人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推定本人具有授权的意思。包括容忍代理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和职务代理

3、委托代理权的终止:终止事由包括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被代理人死亡不是委托代理终止的当然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继续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②被代理人的所有继承人都承认代理人继续享有委托代理权

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才终止的

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三)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有三种: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作出法律行为。原则上效力待定。例外:被代理人纯获利益、

代理的内容仅限于清偿债务。

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进行同一法律行为的行为。效力待定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无效

三、复代理

1、代理人必须要有复任权

①法定代理人始终享有复任权

②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不享有复任权。

例外:⑴甲事先同意;⑵甲事后追认;⑶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甲的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代理人和复代理人都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包括:①从来没有代理权;②代理权已经被撤回;③超越代理权的

2、除缺乏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三方关系

注:冒名顶替不构成无权代理。

3、除缺乏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效力瑕疵。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

公共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代理”,而非“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都是效力待定的

五、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无权代理)

2、据有权利外观。权利外观:指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4、权利人外观的形成和被代理人具有牵连性。如:行为私刻被代理人印章,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对被代理人的效力:

(1)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主张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被代理人有权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变成有权代理

2、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享有选择权:

(1)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撤销的,须在被代理人追认生效之前撤销

第七章:诉讼时效(每年必考,范围大,分值少,重在理解)

第二编:物权法

一、占有的概念:

是事实而非权利,占有的客体是物,是财产利益(二)占有的要素:

法律关系:①甲把手机借给乙,基于借用的法律关系,在手机借用期间,甲是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②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

空间关系:①人与物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如:没上锁自行车停放在门前院内

②旅客下飞机的时候将笔记本遗忘在飞机行李架上,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

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

1、无权占有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对无权占有人享有

1、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权源的情况下占有

2、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缺乏无占有权源的情况下占有

3

①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向权利人返还残存物、保险、补偿、赔偿金

③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够成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原物

和孳息。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⑴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⑵恶意占有人没有该权利

(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

接管理和控制该物。如: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为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是: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

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区分的意义:

②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只有一个层次

④占有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占有人都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②他主占有: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如:保管人、借用人、职权人、承租人

③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区分的意义:结合(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3—②理解

①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均为自己占有。

②辅助占有:是基于雇佣、学徒等关系受雇主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构成要件:

⑴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

⑵占有辅助人听从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

③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区分的意义:

⑵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必须是无权占有人,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不是无权占有人),所

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①单独占有:指一个人对物的占有

②共同占有:指数个人对同一个物的占有,分两种:

⑴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况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该物

⑵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必须结合全体,才能共同对该物管领

③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⑴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就占有物的适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相互请求占有保护

⑵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犯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

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一)概念: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的状态是可以发生转化的(二)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1、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人向物的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必须要作出表示)

3、使其占有人不是物的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点,须向使其占有的人和所有人同时作出变更的表示(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1、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权源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2、经证据证明甲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时间点之间甲继续占有该物

3、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连续占有的人必须提出证据

1、含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就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

人说自己享有所有权、质权、承租权,就推定占有人享有所有权、质权、承租权(说什么就是什么)

2、占有的推定权利受到三个限制:

①物的限制:已经登记过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②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使其取得占有的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简言之,占有的权利推定不得作为确权的依据

五、无权占有人与权力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占有的分类(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3中记录)

注:必要费用、有益费用、奢侈费用。有益费用通常构成不当得利,但要区分是有益费用还是强迫得利

(一)侵害占有的,债权法的保护方法: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二)侵害占有的,物权法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共有以下三种:

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领控制下

注:⑴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时,侵夺人仍然是占有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均可)。若侵夺人的占有

有)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以对其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2、侵夺人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适用除斥期间

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门前堆放垃圾、产生噪音等

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被请求人是支配妨害的人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的

④提出请求的时候,妨害仍在持续中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适用除斥期间

①对占有的妨害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性

②请求人为实际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③相对人必须是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该请求的时候,妨害危险依然现实存在

第二章:物权与物

一、物与物的分类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指物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不经过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就不能将其与该物分离。

如:房屋的房梁、书的封面、车身的油漆。

注:重要成分按“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经济功能作为标准。如:汽车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很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以后,无论是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为变更或者坏损(2)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都是非重要成分。如:活动门窗、汽车的发动机或音响或轮胎

2、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的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

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改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3、物的成分于分离后的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或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如何分离),就不再

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天然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归原物的所有人。但原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2)

(二)主物与从物★★★★★

1、区分标准:

(1

(2

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或非重要成分。如钉在衣服上的扣子是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眼镜盒对于眼镜;手机套对于手机;遥控器对于电视机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成的场所上的结合关系。如眼镜盒在北京,眼镜在上海,则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的法律命运相同。具体而言: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转移,应认

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转移

⑴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从物就取得所有权的,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从物才取得所有权的,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⑵主物上设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职权人占有,该从物也是质权的客体。若从物未交付职权人占

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⑶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主物和从物都享有留置权。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没有

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想有留置权

1、区别标准: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之物或者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

离前是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如:树上的苹果就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指“原本”的所有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的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特别注意:购买股票炒股所赚的钱不是法定孳息

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包括两个方面: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效力)。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不动产一物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的物权,优先于为取得所有权

的买受人的债权(即登记优先)

2、担保权优先于债权。有物做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收到清偿。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如:甲村将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有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

经营权,则丙的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预告登记的效力。如:甲将房卖给乙,

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甲未经乙同意又将房卖给丙。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出该该房昂无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两个例外:(重点记忆)

⑴《合同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对在建的工程(公益性工程除外:学校、高速公路等)

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至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使

⑵《海商法》船舶优先权限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的优先效力)。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注:1、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

件)

2、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可能

①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又分为“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况

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的,要看质权或者抵押权时谁设立的,分两种情况

⑴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

⑵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的,则后成立的抵押、质权优先

1、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被他人的行为妨害或具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容

忍自己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回复自己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对物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①提供债法的保护: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

②提供物权法的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

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时,才存在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仅仅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内容上: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

行为。㈡在有些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容忍请求权。如:甲晾晒的衣服被吹到乙家的院子里,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取回衣服的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同时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有类似结构。由于法律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不完整,因此在法律

对物权请求权缺乏规定时,可以类推适用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延迟的规定)

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是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立后单独存在,也不

能与物权相分离后分别转让(有1个例外:在指示交付中,可以以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可以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就可成立物权请求权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考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

人,基于诉讼承担,也可以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外: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并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②被请求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把握五个方面:

㈠请求的对象必须是相对于物权人而言的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不能成立

㈡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㈢被请求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可以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㈣提出请求时,被请求人仍然是无权占有人

㈤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占有就消灭了,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

案例:甲将房出售给乙,已办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乙不得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是甲乙未完成房屋的交付,尚未基于合意向乙移转房屋的占有,因此甲不能评价为无权占有。乙只能请求甲履行交付房屋,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被请求人对物权人的物权实施除了以无权占有的方式以外的不法妨害,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

正常的容忍限度。妨害可以是妨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造成。如:错误的不动产登记,甲的房屋上先后为乙丙丁设立的第一、二、三顺位的抵押权。现在,乙的债务以清偿但未涂销,乙的抵押登记就对丙丁的抵押权的妨害。丙丁都可以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③请求对象是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④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必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妨害人有过错的由妨害人承担费用。妨害人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费用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显示危险

③被请求人对危险的除去是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由相对人承担。但若危险的产生是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

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根据具体情况课确定有请求人和相对人合理分担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

1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客体和职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的权能内容

②当时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如:不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质权)

3、物权变动规则法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固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4、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违反种类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但若无其他无效事由,该合同有效

2、违反内容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视为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该合同有效,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

3、违反效力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但若不涉及第三人,则当事人之间合同有效

4、违反公示方法法定,特别是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则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

效果,但若无其他无效事由,该合同有效

一、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分类: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生效的法律文书

继承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物权变动无主动产的先占添附(加工、添附、混合)

取得孳息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

(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

(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和、合法建造房屋、收取天然孳息)

(2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

2

3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一)原则: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不动产赠与、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

3

1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办的协商,协商不成的照共同上一级

2、原则上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例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1

(2

的转让生效,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

①地役权设立后,乙村把土地转让给不知情的丙

②地役权设立后,乙村把土地部分转让给不知情的丙,转让的部分涉及甲的地役权

③地役权设立后,乙村给不知情的丙在该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

(2)地役权的转让:转让地役权的合同有效并且有处分权,无需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1

(2)适用范围: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与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

协议的动产出资

2、第一种例外:以登记做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

记时设立

(2

(3

(4

3、第二种例外: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

效要件,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见P:26页)

(二)交付的概念:即占有的移转

1、交付的要素:二者缺一不可

(1)移转占有: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移转的是直接占有。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则创设或转移间接占有

(2)具有交付的合意。当事人之间就占有的移转达成协议

(三)交付的类型,交付分为两类四种:

重点是事实上交付了

在观念上进行移转占有的交付。分为三种,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

甲将标的物交付给制定地点的承运人管领控制,视为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买受人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合同生效时,就视为完成了交付(事实上并未交付,只是在观念中进行了交付)

:让与人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让与人将该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甲将相机租

赁给乙,期间,甲将相机出售给丙,甲丙约定带租赁期满后由丙直接请求乙返还相机。第一个约定,

相机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所有权归丙。第二个约定,甲将对乙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丙以代实现。同时该

案例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丙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后,自动替代甲成为该相机的租赁合同出租人

⑴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⑵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合同使受让人取得

出卖人履行

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核心特征:一、不以一个生效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条件;二、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一)《物权法》28条: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注:《物权法》28条

28条的形成诉权的判决主要包括:

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

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既包括形成权,也包括请求权能)

1、《物权法》30条:

(1

登记。更准确的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

(2)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

(1)通过法定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三种继承在物权变动的规则上不作区分,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

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2

(3)本条要联系概括继承(《继承法》33条)一并掌握

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知识点用黑体标注)

(一)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注意:符合更正登记要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消除错误登记。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败(自动失去效力,不再有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注意:异议登记只有一个效力,就是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推定买受人是恶意)(三)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自动失效①本合同消灭。②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

3、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作用:房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

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甲宣告破产。该房屋虽属甲的破产财产,但有预告登记,所以乙仍然有权请求破产管理人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

(2)应有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对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是家庭成员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共有人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共同共有的特点是: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享一个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

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管理和处分是上下位的关系,处分是共有物管理的其中一种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装修或加盖或拆除房屋、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

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物)

(1)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①按份共有采取绝对多数决余额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注: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到达2/3也属于2/3以上)②共同共有采取一致

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一个人不同意都不行)

(2)例外: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例外,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钥匙权”),双方都有权独立决定,无须对方同意。但超越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共同共有一致决原则(3)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别处理:①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整体进行

占有、使用和收益。但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②共同共

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对共有物的保存:维持共有物的现状或价值。

保存行为的实施:只要保存行为对权利共有人均有利无害,且性质上急需处理,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

有,共有人都可以单独为之,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4、管理费用的承担: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对内和对外

(1)对外: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只要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就可以请求分割,终止共有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

(1

(2)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约

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简言之:共有人分割财产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力瑕疵(如:

抵押权的负担)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给予补偿,分担损失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点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

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②按份共有人必须以和第三人同等的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提出购买

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

(2)若两个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份额的转让人决定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3)若有房屋租赁人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工后,原共有人出卖分的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

第五章: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记录在笔记P:20:①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没有追认,但善意的受让人依然可以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是1、范围广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善意取得。2、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3、设有例

4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五个构成要件:能够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只有房屋所有权

1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因被骗将房屋卖给乙并办理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其办理登记。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3)因人为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乙承租甲的房屋,后与登记机关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其办理登记。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注:该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是善意的。注:若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天内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

记的,第三人不得主张其为善意(直接推定为恶意第三人)

4、第三人以So:赠与、继承、企业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五个构成要件:

1

运输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注:以下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自己支付的价款。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如:1、甲因受乙胁迫,将相机出售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善于取得相机

2、甲将相机借给乙期间,乙因受丙胁迫将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道相机为甲所有)的丙。一

年后,乙以遭胁迫为由撤销了乙丙的买卖合同。解析: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但善意取得

来源于一个交易行为,要求无权处分的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因买卖合同被撤销,就没有交易

②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③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物品等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的动产,都不适用善意取得

注:禁止流通物指能持有,而不能成立占有。如甲的毒品被乙盗窃,甲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

3

4

5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3、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如: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也可以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抵押权,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5、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四)留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假设案例: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

①不得具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事由:1、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2、留置有违善良风俗的不得留置。

3、留置和丙对乙负担的义务相违背的,不得留置。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D 【考点】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 【解析】ABC三项,从学理上看,基金会法人属于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所从事民事活动范围以捐赠人的意思为限。财团法人一经设立就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捐赠人或遗赠人没有社员权,独立于财团法人,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法人的宗旨和目的。D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10条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登记的必备事项,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根据第15条的规定,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题中,甲欲改变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即要修改基金会章程,应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即应经过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欺诈和重大误解的认定;可撤销行为的效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中,甲在明知机动车里程表错误显示的情况下,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不知情的乙。《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A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项,如果乙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可以行使减价请求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加害人实施(天星司考)了加害行为;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2. 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32条); ?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 ?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 ?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条); ?建筑物倒塌(天星司考)致人损害(第86条);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第59条); ?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三)公平“责任” 1.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 公平责任的承担 ?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3.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 ?由加害人承(天星司考)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真题】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答案:AD)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真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 (一)《物权法》第28条(★★★) 1.《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天星司考)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2.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3)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天星司考)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①该生效判决为给付判决,所以2012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需待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履行完毕汽车的交付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为何不能包含确认判决呢?因为确认判决仅系对物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判决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内容(见例3)。 【例3】甲投资50万元在批准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三层楼房,于2013年4月1日封顶。房屋盖好后,甲的弟弟乙主张该房屋系甲、乙按份共有。甲于2013年7月1日起诉,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该房屋系甲单独所有。①根据《物权法》第30条,甲于2013年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内容系对甲于2013年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事实的确认,就不能说于2013年12月15日发生物权变动。 特别提示(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虽系形成权,但《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并不包含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生效胜诉判决(天星司考)。原因: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此后的判决均系对解除效果的确认,属于确认判决!如此看来,《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形成判决应仅限于那些只能通过起诉行使的形成权。(见例4和例5)。 【例4】甲向乙出售一辆汽车并交付。因乙迟迟不支付价款,甲因此获得约定解除权。甲发给乙的解除通知于2013年4月1日到达乙。乙认为甲不享有解除权,于2013年4月15日起诉,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乙败诉的生效判决。①根据《合同法》第96条,甲解除的通知到达乙之时(2013年4月1日),甲、乙的买卖合同解除,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回复汽车所有权。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不能说于该日发生物权变动。 【例5】甲向乙出售一辆汽车并交(天星司考)付。因乙迟迟不支付价款,甲因此获得约定解除权。甲于2013年4月15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13年4月20日送达乙,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乙败诉的生效判决。①甲虽直接以起诉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仍自解除的通知到达乙之时(起诉状副本于2013年4月20日送达乙之时)解除。②2013年12月15日的生效判决仍系确认判决。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 二、使用说明 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但经过多次修改与添加,知识点相对比较全。另外,由于排版过于紧凑,有一些手写在字面得小知识点、陷阱未能添加上去。如果同学需要,可以微博私信索要照片。为防止WPS与OFFICE打开文件不一,导致排版混乱,故将文件转化为PDF,有需要WORD得同学也可以向我索要。 三、目录

段波民法笔记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 第一部分债法 1、债法总论: 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42、侵权责任法:1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2)动物园。3)管理非法危险物。4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 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3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6)环境污染,污染者。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8)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10 4 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免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重大过失:全减轻。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 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2)药

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 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2】监护人“七不免责” 3】暂时无意识致害,适当补偿。 4】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没有能力并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5】个人用工:致害,接受方。自身损害,过错分担。 6】安保义务人责任:第三人没有能力并安保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 7】教育机构责任: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没有能力并学校有过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过错相应。限人,过错责任+过错相应 8 9 10】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臵。不可抗力3年诉讼时效。☆11】高度危险:高危物交由他人管理(合法):管理人,无过错责任归责。有过错所有人,12 ☆☆☆13】产品质量责任:对外不真正连带(无过错责任)。对内生产者,过错责任。流通后 14】机动车责任:无过错10 第二部分《婚姻法》 1、结婚 违背忠实义务“三条件”:1】重婚或同居。2】无过错起诉过错。3】离婚诉讼。 1年。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真题有详细解析含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真题有详细解析含答案 6、(2012—2—民法总则)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7、(2012—3—民法总则)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8、(2012—4—民法总则)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 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9、(2012—5—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10、(2013—1—民法总则)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 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 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 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6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 【解析】 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 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节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问题 r 现实交付 尸原则:交付』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 I 占有改定 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 、例外f L 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 .不动产 登记 、风险负担问题 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交付主义? 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特殊情况彳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不动产 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条) 注意:1 :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147条) 2: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合同法》第149条) 3: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158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 定: (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 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岀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 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 人承 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卖合同中的 所 有权转移问题 买卖合同中的 风险负担问题< 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143、146、148条)

最全民法笔记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 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 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善意取得制度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 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1、范围:对内--粉刷层(其余共有)对外--墙体中心线 2、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主导性:专有权的丧失、取得、转让等效力及于共有权、成员权 (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 (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关于绿地的归属 ①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 ②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 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 (3)关于车位的归属法律敎育网 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如楼梯、过道、建筑物的外墙等;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四)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成员权) 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性质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利参加并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 (2)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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