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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宪法考试答案

《宪法学》模拟题

一、解词:

1、宪法关系:即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而且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2、庇护权:庇护权也叫“政治避难权”或叫“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P496

3、魏玛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德国人民的反战反专制斗争埋葬了德国的帝制,工人运动高涨,民主共和的主张成为多数德国人民的近切要求。在这种背景下,1919 年德国制定了《魏玛宪法》,它是宪法从近代向现代转变的标志,反映了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的思想理论,规定了比较完整的民主共和国体制,特别是在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认识上突破了传统西方宪法的个人权利中心论,不仅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而且第一次将公民的集体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

4、单一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5、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6、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但尚未引起任何司法诉讼之前,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

7、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P404

8、柔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9、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10、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也称一长制,它与集体负责制是两种不同的领导体制,具体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二、简答:

1. 宪法效力与一般法律的区别?

答:1、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或基本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种组织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4、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根本法或基本法),而一个国家却可以有数十部,上百部甚至数量更多的法律和法规。

2.为何要实行差额选举?

答: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它能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同时,差额选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这样可以强化代表的责任心,努力向选民负责。

3、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答: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在我国,(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4、宪法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与完备。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有赖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具体而言,应必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第二,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宪法发挥作用的政治条件;第三,剔除传统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文化条件;第四,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是宪法发挥作用的自身条件。

5、公民和人民的概念有何不同?

答:公民和人民的概念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一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6、如何理解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答:(1)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

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与合理差别——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7、城乡每一选举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所区别的实质意义

答:第一,在中国,由于农村人口较多,所以目前实行的差别选举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人口构成中,工农比例相差悬殊,如果按照同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第二,目前的1:4比例对于更高的比例(1:8)来讲,已经有着长足的进步。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一直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在对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进行修订后,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即8:1,而省、县分别为5:1和4:1。 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统一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镇之比为4:1。第三,我国已经在采取措施,争取实行1:1的代表分配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也在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江苏部分地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做出了相应调整。其中,扬州市所辖7个县市区,除了2个市区外,其他5个分别将这一比例缩小为3:1和2:1,盐城市射阳县更进一步,将比例调整为1:1,从而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一人一票;每一个代表都代表一定的人口数。

(3)我国选举权不平等的表现:城乡之间不平等;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作的规定。

8、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何特点?

答: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领域非常广泛,几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关系。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9、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999 年3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 至第17 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序言有有关部分和宪法第5 条、第6 条、第8 条第1 款、第11 条、第28 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要点为:(1)将邓不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了邓不平理论在的历史时期的指导思想地位;(2)指出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并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3)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私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6)将宪法第28 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0、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答: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普遍选举权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选举原则。

三、论述

1.我国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的意义。

答:凡有国家的地方,无不有法治。如果没有法律,就不能成其为国家。国家与法律(或法治)之间,本来就是须臾不可相离的关系。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4)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选择。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第一,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建国以来政治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第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新时期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转换的现实需要。第三,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防止腐败,确保权力良性运行的必然选择。

2. 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不同之处。

答:(1)组成单位的产生不同:①单一制国家由地方行政区域组成,国家主权先于行政区域而存在,即先有国后有区,国家根据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②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成员组成,各联邦成员先于国家而出现,都是联邦宪法的制定者和批准者,其领土和权力不得随意变更,中央集权是根据统治的需要而进行的。(2)组成单位的性质不同:①单一制国家的行政区域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仅表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地方权力再大不会影响性质。②联邦制各成员在加入前是享有完全

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后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不完全独立的主权,体现在: a.可以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宪法,如美52 州均有宪法,无需联邦政府批准,州宪法与联邦宪法是有区别的。 b.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如前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 c.成员有自己的区域范围,未经成员国同意不能变动。 d.成员有加入权,也有退出权。 e.个别成员国还具有联合国席位,如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等。(3)组成单位的权力来源不同①单一制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是权力的总汇,各行政区域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无“剩余权力之说”。②联邦制国家权力来源于各联邦成员的让与,各联邦成员的权力是依法保留下来的那部分权力,由宪法明文规定,宪法未列举的权力叫“剩余权力”,不加明确规定的属成员国所有。

3、我国为何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1)历史原因——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虽有兴衰分合,但统一是主要的,而分裂和战争状态是短暂的,其间无论是汉人执政或是少数民族执政,都把中华各民族纳入到封建版图之内,而且各族人民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结成了血肉关系,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统一是人民的意愿,是中国的历史现实,而且在我国从未出现过复合制形式,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如唐朝和清朝的个别繁荣时期就是如此,因而我们具有单一制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心理。(2)民族原因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分布状况和相互关系等等决定了我们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分布状况: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分布不一,界限不明,交错杂居(汉、少杂居,少、少杂居)。例如:回族全国分布,满族也是,新疆除维吾尔族外,还有其他几个民族居住,只有西藏基本上是单一民族。人口状况:民族多,但人口极不平衡,最少的只有几千人,如赫哲族、鄂伦春族,力量有限,不便于抵抗外敌入侵,同时个别国家也时时在挑起民族争端,企图渔翁得利,分裂国家,只有统一起来,才有能力抵御侵略,防止分裂。目标要求:共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需要。但少数民族地区:60%资源为优势,但生产力低,技术落后,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慢,如西藏、新疆。汉族地区:面积少,人口多,生产力和技术水平高,经济发达,但资源少。两者形成互补状况,建立统一国家可以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完成历史使命。事实上正是如此。(3)单一制国家结构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防止分裂;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而汉族占9/10,形成了主导民族,无法实行联邦制。民族关系:长期以来友好合作是主流,各族人民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有着共同的斗争历史,形成了战斗友谊,因此有友好统一基础。外部条件:大多数少数民族都居住在祖国的边疆地区,处于与外敌交接处,但人口不多,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答: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共分为四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是指:在我国,(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总而言之,尽管信教群众在我国人口中占少数,但他们信仰宗教的自由是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然而,我国也对宗教活动的范围做出了法律的界定,即做到“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5、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答:(仅供参考,请学生自己进一步展开)原因很多,有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国际的等等。一部好的宪法,如果贯彻不力,也就得不到充分实施,我们说“一个特定的社会客观上具备民主和宪政的基础,宪法才能有所作为”。民主是宪法实施的绝对先决条件,这个民主:一是指政府应经“被统治者的同意”即要有选举的政府;二是这种民主要以自由、平等、公正为价值、目的和内容,而不是“大民主”;三是这种民主要以保护少数为基本原则。宪法的充分实施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宪政,简单说,就是政府应是有限的:它的组成不仅应是民主的,而且其职权划分、权力范围、任期、责任等都要有所限定。所以宪法能否充分实施还要靠一套有效的监督制度,否则,遵守与否,一切都没有人管,那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宪法的权威可言。从主观方面说,宪法能否充分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特别是领导人的民主意识和宪法意识。如果这方面的观薄弱,不重宪法,宪法实施过程中就一定会出问题。另处法制的健全和完备与否也影响到宪法的实施。

6、言论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在公民各项权利中为何言论自由居于首位?

答:(仅供参考,请学生自己进一步展开)言论自由是公民对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及通过各种方法相互交流的自由,俗称为“说话的权利”。其中包括“说”和“听”两个方面。“说”从政治意义上主要指公民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听”主要指人们有获得信息和情报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的地位:(1)它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2)它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方式;(3)它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4)它还是发现和维护真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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