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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获取土地方式涉税问题揭秘

股权收购获取土地方式涉税问题揭秘
股权收购获取土地方式涉税问题揭秘

股权并购获取土地方式风险揭秘

今年的冬天比以往任何一年来的更早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冬天来的更早,朋友圈里看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早已经行动,在忙着开源节流,例如万科喊着“活下去”、恒大全面停止招聘、旭辉忙着压缩开支等。

碧桂园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先生曾经说过,由于房地产行业是一直存在的,在资金能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把多余的钱用于买地,房地产公司没地是不行的,地是企业走向成功的核心竞争力。现在整个行业都处在冬天。所有地产商都把钱袋子看得很紧很紧,希望节约每一块钱渡过难关。这个时候政府有求于企业,会开出很好的条件,譬如分期付款,那我们一定要去。过去有些地的位置很好,成本却太高,如果现在成本能降下来,没理由不去。

拿地方式有多种,企业需要合理选择,这些年,牛老师见识了无数个企业因为拿地不慎导致的企业一蹶不振、甚至倒闭的案例。

众多拿地方式中,股权收购间接获取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好用的方式。

股权并购的运作模式是,土地出让方将标的公司名下的其它资产先自行清理完毕,保留土地资产或少量其他资产,然后将标的公司股权的全部或者是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土地受让方,土地受让方通过并购目标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获取目标公司的土地,这种拿地方式是目前运用非常普遍的方式。万科地产公司每年新增的土地储备中大部分是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来实现的。

一、股权并购涉税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三方,分别是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和标的公司,具体涉及税种如下表

1.股权转让方:

(1)不缴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对都城伟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常情况下,根据《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转让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时,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后来的国税函[2009]387号文件和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也坚持了这个原则。

对于土地增值税,大家都想合理的规避,常用的解决方案有两个:

第一、股权转让方分两次转让股权,以突破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限制;

第二、股权受让方先对标的公司增资扩股,稀释股权转让方股权,然后再转让。

(3)要缴纳印花税

转让股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要按照股权转让价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数,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2.股权受让方

股权受让方,要缴纳印花税,金额等于股权转让方的印花税金额。

3.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属于被动交易对象,所以不交税。

整体上看,股权收购方式下,交易双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时,受让方税负相对较低。但是也不排除股权受让方谈判经验不足或者急于求成,签订了不平等的条约。

二、股权收购涉税风险揭示

在股权收购方式下,土地受让方的最大风险是在谈判的时候,不测算自己未来的税收成本,甚至一味的妥协退让、照单全收,帮股权转让方承担了股权转让时的各项税费。

即使各自承担税款时,因为股权受让方收购的是企业原股东所持目标企业的股权,企业法人财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收购股权的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在以后目标企业进行项目开发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的计税基础仍然是目标企业的原始拿地成本,相当于土地出让方将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嫁到土地受让方,这个时候股权受让方隐性的税务成本是畸高的,甚至是不可承受的,容易导致股东赔的已经底掉,但是还要按照账面借钱完税。

三、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提示

股权并购时除了上述潜在的涉税风险,还有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是因为如果目标公司存在或有负债等,会造成企业股权收购方的损失,一旦企业股权转让方(目标公司股东)披露不真实、不全面,收购方是难以防范或有负债等损失的;而且企业股权转让,

手续繁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公众公司具有股权转让锁定期和要约收购等制约,收购成本和谈判成本高等。

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应该在可以控制的法律风险范围内选择运用。

根据牛老师以往服务的股权并购业务经验,我们建议,股权受让方需要成立尽职调查小组,一定要分别包括税务、财务、会计、法律专业人士,万不可为了节省费用一人兼职多种职能。

受让方如果发现存在问题,须及时与转让方沟通协调,以便建造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如果原则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宁可放弃。

经济不景气时,股权并购尽量借助专业团队力量,拿地一定要做到稳、准、狠,避免陷入股权纷争的沼泽,无法坚持到春天的来临。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

省份分摊方法 中央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 天津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江苏土地成本:第一步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 利息支出:随成本 宁波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 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 青岛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州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 内蒙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 银川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 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

海南建筑面积法 浙江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大连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 湖北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江西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福州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 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西建筑面积法 北京原则建筑面积法 四川建筑面积法 安徽建筑面积法/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 温州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黑龙江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重庆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辽宁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法 西安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 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一、中央的规定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 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 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 解答) 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 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 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 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 号) 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 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 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

土地出让金法计算及详细

土地出让金法详细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 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国库,实行中央和地方30:70分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丰泽区丰泽新村X号,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具体有哪些? 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即可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在整个计算过程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尤为重要。 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卖方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金)、旧房评估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交易费等)。 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二手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项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二手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特点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特点分析 在我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分别为划拨和出让,其次还包括出租、转让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等。这五种取得方式有其各自的特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点: 1、在取得对价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而通常是以无偿的方式取得;在有偿取得的情况下,其需缴纳的费用也比 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在使用期限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 制。” 3、主要适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政府、军队用地,商业用地一般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处分权限制较大,未经特定程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土地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分摊方法 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 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 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

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 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 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

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如江西。 二、规定不明确 “国税发〔2006〕187号”只规定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并未提及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于后一种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基本简单地采用可售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至于其他合理方法,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企业都会对这个规定视而不见,哪怕那种方法是公认的合理方法。 还有,此处的“共同的成本费用”到底含不含土地成本,或者说土地成本是不是也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并未明确。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2937236.html,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伴随着的就是土地出让金问题以及土地出让税费问题等,那么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

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的税费计算标准 土地转让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四)、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我国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题目:分析并评述我国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 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租或者入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有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土地批租,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时有偿的,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符合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主体要合法,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合同的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2.出让地块的现状、包括该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等。3.出让地块的用途和使用条件。4.土地的使用年限。5.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 6.提供土地和移交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方式。 7.受让方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8.定金和违约责任。9其他条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转让的同时,转让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

土地增值税情况计算方法详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 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 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 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程序: 1、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来信来访举报的群众。 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 2、立案

受理案件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立案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已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状态,并需要制止的,应当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 3、调查与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根据案件查处需要,请当事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果行政相对人是工商企业);(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行政相对人是个人); (4)土地出让文件及有关审批材料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 (6)有关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4、审查与审批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应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执法监察部门领导审查后,针

土地成本分摊有哪些基本原则

土地成本分摊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分类,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项。在实务中,大多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开发用地是净地,除特殊情况外,已经不再单独发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成本分摊的原则是“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基本方式为占地面积法与

建筑面积法,也可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成本的分摊大致有如下原则(方法),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 一是能明确成本对象的归集。对于能明确成本对象可以直接归集的土地成本,应该直接归集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中,即采取直接成本法。 二是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分摊。对于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土地成本的分摊,一般采取的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三是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分摊。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土地成本分摊,一般是采取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上述政策为土地成本分摊的基本政策,各地在执行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后续细分问题中叙述。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与若干问题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丰泽区丰泽新村X号,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0%=8505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 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允许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395×40%-6005×5%=1297.75(万元) 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1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5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 (14.8+0.2+50)×80=5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0.5×80+5200×5%=30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 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 5200×20%=10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5200+300+777.6+1040=7317.6(万元) 增值额=14400-7317.6=7082.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7317.6×100%=96.79% 应纳增值税税额=7082.4×40%-7317.6×5%=2467.08(万元) 六、会计处理

土地成本是什么 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土地成本是什么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及 其适用范围 土地成本,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而地方省市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自由选择分摊方法操纵避税空间,常对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选择给予限制。有的地方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内土地成本分摊只能采用建筑面积法,有的地方允许土地成本采取层高系数法分摊等等。各地规定不一而足、五花八门。土地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最主要的成本项目,土地成本占比最大,平均土地成本约30%左右,但该成本因地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也是不确定性最大的一个因素,房企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的分摊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内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税前扣除条件限制较为严格。房企土

地成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问题,由于取得土地方式的多元化,加之税收政策的滞后性、多层次、分散化,房企纳税人难以理解税政和不易涉税操作。因此,房企应当重视开发项目土地成本分摊核算,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防控土地成本分摊不当的税务风险。土地成本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所计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费用和开发费用计提基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分摊方法将再次放大这种差异;对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均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分摊,不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不同性质的成本构成,客观上要求适用不同的分摊方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国家财税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处理。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财政部、国税总局对于地价的分配方法,没有限定某一种方法,但要求“合理、合规”。具体操作时应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在可售与不可售的房地产之间进行分配。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给予了选择的空间,且有进一步宽松的趋势。因此,只要是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时间:2014-04-16????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1500)×20%=1800×20%=36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2,510=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490×40%-2,510×5% =596-125.50 =470.50万元 例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1500)×20%=1800×20%=36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2,510=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490×40%-2,510×5% =596-125.50 =470.50万元 例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法律制度

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论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 其中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

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总的来说,目前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均为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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