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交易中心参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

(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人能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条件和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和评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和方式;资格预审的安排;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条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的,应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应是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二)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应以主办人为主填报,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格预审资料;

(四)预审申请书应有联合体各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签;

(五)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个项目申请资格预审。

第八条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书的,还应提供联合体的情况资料。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

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从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格预审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3)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4)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未提交联合体协议或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责任和义务的;(5)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没有领取安全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

(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签的;联合体提交的,未经联合体内各方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签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没有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重要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6)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性条件的。

(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必要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未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三)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的附加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

(四)澄清与核实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

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十二条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过多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招标人可按招标项目投资额度,有附加合格条件的依据评分得分高低选择: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般不少于7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不少于9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少于11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7个时,招标人可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前提下,依据附加合格条件评分高低,从低于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选择,补足7个。

若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或通过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3个时,招标人应宣布本次资格预审失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组织资格评审。

招标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书面资格预审报告(见附件二),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机构投诉。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为防止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有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申请人一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总和,对有分包人的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总包人和分包人之总和。分包工程应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八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审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的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订立合同的可终止合同。该投标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该投标申请人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

录一次。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执行,执行中各县、市、两区管委会建设行政部门需对本办法“附件”中的内容及标准作调整的,必须报州规划建设局同意。

第二十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附件二大理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报告书及附表

附件一:

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

一、资格预审评审内容及标准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其中:必要合格条件审查为通过性评审;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按百分制评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并公布资格预审评

审内容及标准。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最低分数值,凡通过资格评审条件和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评审的条件和最低分数值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从下列要求中选择一种确定:

1、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前提下,附加合格条件的得分不得低于( )分(分数值一般设定为:60、70、75分)。

第二部分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

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从下列条件中选择不少于8条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考核,其中前5条为必须考核条件。投标申请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考核;投标申请人只要有其中一条没有达到要求,则为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将作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1、投标申请人持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年检结论为合格。

2、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且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3、投标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明其无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4、投标申请人具有安全资格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年

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5、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且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6、投标申请人拟分包的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7、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其资产负债率应小于70%(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

8、投标申请人的流动资金应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具体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的16%。

9、投标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应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具体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造价。

10、投标申请人的净资产总值不得低于该投标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的额度。

11、投标申请人达到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银行资信等级。

第三部分附加合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

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按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条件由招标人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除一、二、十项为必须考核项目外,其他项目从下列条件中选择,组合出100分满分。若招标人需对全部附加合格条件进行考核时,可按比例对第六项到第九项的调减分值。

一、投标申请人业绩分(满分25分)

1、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内完成过同类工程的得10分。同类工程中

每获得一个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加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加3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每获得一个州级优质工程称号加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累积总分不得超过15分。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完成过的非同类工程中每获一个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得3分;每获得一个省级优质工程称号得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每获得一个州、市级优质工程称号得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累计总分不得超过3分。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3、投标申请人三年内完成的工程,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4分;获国家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3分;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得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获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累计总分不得超过7分,同一工程获得以上称号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业绩分(满分25分)

1、拟派的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满分15分)

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完成过同类工程的得12分。同类工程中每获得一个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加3分;每获得一个省级优质工程

称号加2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每获得一个州、市优质工程称号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累计总分不得超过满分15分。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拟派的项目经理安全施工业绩(满分8分)

拟派的项目经理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6分;获国家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的加得2分;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1分;获州、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一个工程加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再加0.5分。总分不得超过满分8分。同一工程获得以上称号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3、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获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3分;获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2分;获州、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得1分;该项得分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4、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完成过非同类工程中有获得国家级鲁班奖称号得3分;有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2分,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得3分;有获得州、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工程加0.5分。累计总分不得超过得3分。同一工程获得以上奖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考核分(满分15分)

招标人组织的有关人员对投标申请人的已建或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考察意见。招标人根据考察意见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分:

(一)现场管理(满分8分)

主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考核评分,分值为4—8分。主要考核:合同履行情况、施工资料、现场布置、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班子在位情况等。

(二)施工质量(满分7分)

对已建或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考核评分,分值为4—7分。主要考核: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质量验收资料、原材料检验资料等;已建工程的工程观感质量、质量验评资料、质量保修情况等。若投标申请人的已建或在建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分不得分:

1、考察的已建工程中存在不合格工程的;

2、考察的已建工程中存在保修期内不能提供很好的保修服务的;

3、考察的在建工程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被停工整顿的;

4、考察的在建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考核分(满分15分)

招标人组织的有关人员可对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的已建或在建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也可通过提问方式对其能力进行考核后,提出考察考核意见。主要考核: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工程施工质量等方面。招标人根据考察考核意见进行评分,

分值为8—15分。

若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的已建或在建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1、考察的已建工程中存在不合格工程的;

2、考察的已建工程存在保修期内不能提供很好的保修服务的;

3、考察的在建工程有施工进度在主体施工阶段的(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未到60%的);

4、考察的在建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投标申请人拟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考核分(满分10分)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拟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进行综合评估评分,分值为6—10分。

六、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机械的考核分(满分10分)

招标人应结合工程情况,根据施工需要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机械配置进行评审评分,分值为6-10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1、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正在使用,在近期内或招标工程开工前不可能退场的;

2、投标申请人拟投入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为租借但在投标申请书中无租借协议的。

七、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省级的得10分;州、市级的得8分;县级的得6分,不重复计分。

八、投标申请人已通过ISO9000认证的得10分;没有通过的得

0—6分,由招标人自主给分。

九、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应计分的项目,分值由招标人在10分内分配。

十、投标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应从总分中扣分:

(1)投标申请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的每项扣20分;

(2)投标申请人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但未被行政处罚的,在记录期内,每条记录扣10分;

(3)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受到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的每项扣20分;

(4)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但未被行政处罚的,在记录期内,每条记录扣10分。该项目扣分应当按投标申请人所处罚的最高处罚扣分,不重复扣分;

(5)投标申请人拖欠民工工资的,扣10分。

第四部分有关说明

一、财务状况的评审依据是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有权机构认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在资格预审时,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如不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无效。

二、拟派的项目经理三年内完成的工程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出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须经公证机关提供法律确认,否则复印件无效。

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以供核实。

四、评分标准所称的同类工程是指工程的(结构形式、层数、面积规模和合同金额等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经济技术指标与招标工程基本相当的工程。

五、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按下列原则进行:

1、在考核必要合格条件时,根据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所明确的承担任务的工作情况、投资估算价等,对应进行考核。所有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都必须通过考核;

2、在附加合格条件审查时,根据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所明确的承担工程情况等对应进行分别考核,以联合体各方投标申请人的分别得分中的最低分为通过审查的分值。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质监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监督人员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可采用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建筑工程招投标完整流程

招投标完整流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 (1)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2)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2)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1)明确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性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发售文件时间; 4)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所提交方式,能否邮寄,能否电传。投标文件应交到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 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包括: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①投标的语言;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②投标文件的构成; ③投标文件的装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从2002年4月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取代目前我市实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 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调整,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表格填报即可(表格调整情况参见说明)。 附件:1、说明 2、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 说明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

建筑工程招投标教学大纲

建筑工程招投标》课程教学大纲 总学时:36学分:2 理论学时:36实验学时:0 面向专业:土木工程课程代码:HD0714 先开课程: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 等 课程性质:专业选修 课 第一部分:理论教学部分 一、说明 1.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本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招投标实务,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基本理论和方法,为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2.课程教学和教改基本要求本课程的教学媒体设置有文字主教材、文字辅学教材(即学习指导)和教学案例,在功能上各有侧重、紧密结合,实现互补,使学生通过多种媒体教材的使用,较好地实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二、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 1.绪论( 4 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讲授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筑市场的概念及管理体制,工程承发包的内容、方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及运行程序,建筑工程市场主客体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建筑工程市场主、客体 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分类、特点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工程承发包的内容、方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分类、特点。 教学难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分类、特点。 1.1 工程承发包 1.1.1 工程承发包的概念 承发包方式分为指定承包、协议承包和招标承包 1.1.2 工程承发包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1.1.3 工程承发包的内容 建设的全过程总承包,阶段性承发包 1.1.4 工程承发包方式 按合同计价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1.5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和发展 1.2 建筑市场 1.2.1 建筑市场的概念 1.2.2 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1.2.3 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业主、承包商、工程咨询机构;客体:有形建筑产品、无形产品——各类智力形服务 1.2.4 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从业企业资质管理、专业人士资格管理 1.2.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1.3.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1.3.2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分类 按行业和专业分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设备安装招标投标、土建施工招标投标、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咨询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货物采购招标投标 1.3.3 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低价投标可以挤垮对手;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又可以弥补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然而,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第一,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20〕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

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审查编号: (全本)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项目施 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自律委员会 (印章) (印章) 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监制

说明: 1.本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2.本合格书应在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应加盖自律委员会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印无效; 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涉及的所有子项及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 应单独填写审查结果表;3.项目审查负责人应仔细核查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人员签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相关规定等建设法规内容,并签字认可。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此表一式十份; 2. “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内容由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其余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 3. 同一建设工程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 4. 扩建、改建工程需送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 5. 审查机构应在符合送审情况的送审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6. 工程概况栏子项目多的可加行,子项目情况相同的可采用“M-N栋”方式填写; 7. 涉及安全且工程特征与主体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应单独填写送审表; 8. 送审的蓝图或白图(与蓝图同比例)、计算书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规定签字、盖章。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 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2005-6-30 一、关于资格预审 “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 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 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 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建设部关 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 (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 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 (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 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未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时,递交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上签字,招 标人应给投标申请人签发收条。 投标申请人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按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拒绝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江口锦绣南街至海防路污水管抢修工程 招标人:莆田市江口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招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8年11月5日 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2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5.1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5.2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和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6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5.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7.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7.2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7.2.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3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最新)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06-08 (2003年3月23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全套)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招施工[2010] 222 号 招标项目名称:革成安置小区市政配套工程 招标单位: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章) 法定代表人:马联系:86667666 联系人:联系:86667522 招标代理单位:合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86648896 联系人:联系:86648897

编制时间:二○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备案单位: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章) 备案时间:2010年3月6 日 总目录 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3) 本工程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5)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一、二 (6) 二、投标须知 (9) (一)总则 (9)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10)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五)开

标…………………………………………………………………… 19 (六)资格审查 (21) (七)评标…………………………………………………………………… 20 (八)决标及合同授予 (23) (九)工程量变更结算方式 (25) (十)其他…………………………………………………………………… 26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26) 四、合同条款 (32) (一)协议书 (33) (二)通用条款(参照示文本) (35) (三)专用条款 (35) 五、工程技术规 (44)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 (45)

七、图纸…………………………………………………………………… 46 八、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47) 九、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目录 (52)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附件格式目录 (53) 江北安置小区市政配套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苏招施工[2010]222号 建设项目:江北安置小区配套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广福路以南,望江北路以东。 质量要求:合格 工期规模:道路工程、排水工程。 工期要求:285日历天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三、投标人主要条件: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施工企业; 2、对拟派项目班子的要求:①项目经理具有市政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持有安全生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目 录 一、 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 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 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21号2002年3月8日 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 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 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 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 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 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 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

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 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 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