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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夹心层”住房问题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城镇“夹心层”住房问题研究

姓名:贾琼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指导教师:田玉梅

20070522

不超过主要费用的3%。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限制购买对象和次数。具备购买资格的家庭首次购买经济适用房一般要经过申请、核查、公示、核准、购买、登记。一个家庭只能够买一次经济适用房。

五是交易限制。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

第三,确定了供给途径和渠道。

经济适用房的供给由国家下达宏观指导计划,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根据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定义和要求,经济适用房的具体建设和供应主要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但是从政策形成至今,经济适用房的供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还有集资、合作建房以及特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渠道和途径。

(3)经济适用房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第一,经济适用房的供给不足。

本文从近几年经济适用房投资额和竣工面积两个指标分析经济适用房的供给量。

从1997年有经济适用房统计数据开始到200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全国累计完成经济适用房投资3852.87亿元,占同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完成住宅投资34629.48亿元的11.13%。

图2按用途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完成额

瓷科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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