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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程标准

法学导论课程标准
法学导论课程标准

陇东学院法学专业课程标准

法学导论

说明:

1.课程性质:

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入门课程,是必修课程《法理学》的一支,是法学知识体系中各法律部门的基础。通过法学导论的学习,要求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学习、研究的方法,为学习其他法学部门打好基础。

2.教学目的:

通过法学导论的学习,要求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学习、研究的方法,为学习其他法学部门打好基础。

3.教学内容:

法学导论的概念和地位

法与法律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与种类

法律效力和法律解释

法律关系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法的发展

法系

法学概念

法学历史

法学体系

法学教育

法学方法

4.总学时:

48学时。

5.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注意结合日常生活中亲历的实例加深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案例讨论过程中,要多掌握材料,积极参与,勤于思考;充分利用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多样化的形式,包括网上答疑,提高学习兴趣。

内容

导言(1学时)

要求和说明:

初步了解法学导论的概念、地位。掌握法学导论的特点和意义。

一、法学导论的概念

二、法学导论的地位

(一)法学导论与国家与法的理论

(二)法学导论与法学基础理论

(三)法学导论与法理学

(四)法学导论与各个法学学科

三、本《法学导论》的特点

四、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

思考题:

法学导论与法学概论、法理学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第一章法与法律(2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的词源和词义。掌握法的含义、法律的含义,掌握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法与法律的含义

一、法的词源

二、法的定义与形态

(一)法的基本定义

(二)法的表现形态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

第二节法的基本属性

一、法的特殊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明确公开性

四、法的国家强制性

五、法的普遍约束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意志主体

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思考题:

1.法与法律的区别有那些?

2.法的基本属性有那些?

3.法的本质的表现有那些方面?

第二章法律体系(3课时)

要求和说明:

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掌握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体系的基本属性,掌握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了解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第二节法律部门的划分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关因素

第三节主要法律部门

一、宪法部门

二、民商法部门

三、行政法部门

四、经济法部门

五、刑法部门

六、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七、婚姻法部门

八、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

九、社会法部门

十、军事法部门

第四节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

二、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思考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有那些?

2.主要的法律部门有那些?

3.简述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

第三章法律要素(3学时)

要求和说明:

理解法律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概念,掌握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

第一节法律要素与法律规范

一、法律要素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规范的含义

第二节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假定条件

二、适用主体

三、行为模式

四、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思考题:

1.法律要素有那些?

2.简述法律的逻辑结构。

3.法律规范有那些分类方法?

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之间的差别,掌握法的形式种类,掌握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差别,了解根本法和普通法、固有法和继受法之间的不同。

第一节法的形式

一、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第二节法的种类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

二、公法与私法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三节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条件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四、法律的对人效力

五、法律对事的效力

思考题:

1.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2.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是什么?

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3学时)

要求和说明:

掌握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了解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学说,掌握法与国家的关系。掌握法与政治的关系。掌握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掌握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掌握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法与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决定着法

二、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第二节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区别

二、法与政治的一致性

三、政治以法律为规则

第三节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二、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第四节法与科技

一、科技对法的影响

二、法律对科技的作用

思考题:

1.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2.简述法与科技的关系。

第六章法的发展(1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的特点,掌握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掌握法和原始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和条件,掌握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和法消亡的条件。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及其规范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第三节奴隶制法

一、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二、古对方奴隶制法和欧洲奴隶制法

三、克尔凯郭尔的存在哲学

第四节封建制法

一、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二、中国封建制法与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

第五节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二、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思考题:

1.简述法的历史类型和划分意义。

2.简述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第七章法系(2学时)

要求和说明:

掌握法系的概念,了解法系划分的理论。掌握大陆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了解大陆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掌握英美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了解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掌握伊斯兰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了解伊斯兰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

第一节法系的划分

一、法系的划分标准

二、法系的具体划分

第二节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况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英国法系

一、英国法系的概况

二、英国法系的历史发展

三、英国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第四节其他法系

一、中华法系

二、印度法系

三、伊斯兰法系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系?

2. 有那些主要法系?

3.英国法系与大陆法系有那些区别?

第八章法律方法(3学时)

要求和说明:

掌握法律方法的概念,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理论。

第一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意义

二、法律解释的历史运用

三、法律解释的原则

四、法律解释的主体与效力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二节法律推理方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二、法律上的形式推理

三、法律上的实质推理

第三节案例分析方法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二、案例分析方法在历史上得运用

思考题:

1. 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2. 法律推理有那些表现形式?

3.简述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

第九章法律关系(3学时)

要求和说明:

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区别,掌握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以及种类。了解法律关系变化的意义,掌握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界说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权利

二、法律义务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

二、非物质财富

三、行为

第五节法律事实

一、事件

二、行为

思考题:

1. 什么是法律关系?

2. 什么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包括那些方面?

4. 什么是法律事实?

第十章法律行为(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律行为的理论。掌握法律行为的类别。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含义

二、研究法律行为的意义

三、正确认识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类别

一、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

三、作为的法律行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四、个人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和国家法律行为

五、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六、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行为

七、法律许可的行为、法律要求的行为和法律禁止的行为

八、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

九、法律制定行为、解释行为、遵守行为和监督行为

第三节行为的法律调控

一、指引

二、激励

三、制裁

思考题:

1.简述法律行为的含义和意义。

2.简述法律行为的分类。

3.法律对行为调控的方式有那些?

第十一章法制(1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制的含义,法制的环节。掌握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法制的含义

一、法制的概念

二、法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法制的环节

一、立法

二、执法

三、司法

四、守法

五、法律监督

第三节法制与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制?

2.什么是法治?

3.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下篇法学

第十二章法学概念(2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学的词源和历史,掌握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基本属性。掌握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了解法学的实践功能、法文化传播功能。了解法学与哲学、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法学定义与性质

一、法学的不同定义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学的性质

第二节法学的功能

一、法学的认知功能

二、法学的解释功能

三、法学的引导功能

四、法学的教化功能

五、法学的文化功能

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

三、法学与自然科学

思考题:

法学有那些功能?

第十三章法学历史(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学的词源和历史,掌握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基本属性。掌握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了解法学的实践功能、法文化传播功能。了解法学与哲学、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法学的产生

一、法学产生的前提

二、法学产生的意义

第二节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古希腊的法学思想

二、古罗马法学

三、中世纪的法学发展

四、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

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学

第三节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法学

一、社会学法学

二、新自然法学

三、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四节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律学

二、中国近代的法学

三、中国近代的法学

思考题:

1.简述法学产生的前提和意义。

2.简述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3.简述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十四章法学体系(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学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法学体系的构建原则,掌握法学学科划分的主要标准,了解我国法学体系的主要结构。了解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的范围,掌握各自的特征。掌握边缘法学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第一节法学体系概述

一、法学体系界说

二、法学体系的结构

三、法学体系的属性

四、法学体系的建构

第二节法学学科类别

一、理论法学

二、应用法学

三、马克思的辩证法

第三节边缘法学

一、边缘法学的学科特点

二、边缘法学的学科定性

三、边缘法学的意义

第四节主要法学学科

第十五章法学方法(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学方法的概念和意义。了解现代法学方法的基本特征。了解哲学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系统方法、数学方法,掌握价值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掌握法学的专门方法。

第一节法学方法的意义

一、形成法学理论的途径

二、构建法学体系的手段

三、更新法学理论的动力

第二节法学方法的发展

一、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

二、法学方法的现代属性

三、马克思的辩证法

第三节一般的法学方法

一、哲学方法

二、价值方法

三、历史方法

四、比较方法

五、政治学方法

六、社会学方法

七、行为科学方法

八、经济分析方法

思考题:

1.简述法学方法的意义。

2.简述法学方法的发展。

3.一般的法学方法有那些?

第十六章法学教育(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学教育的目的。了解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掌握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

第一节法学教育的目的

一、培养管理人才

二、培养法律理论人才

三、培养法律实践人才

四、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概况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实状况

三、马克思的辩证法

第三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

一、法律人才的含义

二、法律人才与法学教育

三、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

四、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

思考题:

1.法学教育的目的有那些?

2.简述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3.什么是法律人才?

4.简述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

第十七章法律职业(3学时)

要求和说明:

了解法学职业的特征和资格。掌握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

第一节法律职业特征

一、以法律作为职业内容

二、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

三、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第二节法律职业资格

一、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二、法律职业的任职资格

三、法律职业的品行资格

第三节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官职业伦理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

三、律师职业伦理

思考题:

1.法律职业的特征有那些?

2.简述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

3.简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

参考书目

1.《法理学》,沈宗灵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2.《法理学问题》,[美]波斯纳著,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法律的训诫》,[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丁健译,群众出版社,1985

5.《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6.《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朱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律与革命》,[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法学导论》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法学

考试对象:法学本科生

一、课程考核目的

要求学生初步掌握法的一般理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学习、研究的方法。考查学生是否具备初步的法律应用能力。

二、课程考试方式及时间

本课程的考试以闭卷笔试或者开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成绩以期末成绩为主(60%),中期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考核成绩为百分制。

考试时间一般规定为100分钟。

三、教学时数

本课程总学时为48(16周,周课时3)。

四、教材与参考书目

教材:《法学导论》卓泽渊著, 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

五、考核内容与考核要求

导言

考核内容

了解法学导论的形成和独特地位,掌握法学导论的概念和特点。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学导论的形成和独特地位,掌握法学导论的概念和特点。

重点:法学导论的形成和独特地位。

难点:法学导论的独特地位。

第一章法与法律

考核内容

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法的基本特征。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词源和词义。掌握法的含义、法律的含义,掌握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重点:法和法律的含义。

难点:掌握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法律体系

考核内容

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体系的基本属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体

系的建构。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体系的基本属性,掌握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了解法律体系的构建。

重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难点: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章法律要素

考核内容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掌握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了解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

重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种类。

难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

考核内容

了解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之间的差别,掌握法的形式种类,掌握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差别,了解根本法和普通法、固有法和继受法之间的不同。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之间的差别,掌握法的形式种类,掌握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差别,了解根本法和普通法、固有法和继受法之间的不同。

了解法律效力的含义,掌握法律的有效条件,掌握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的相关内容。

重点:法的形式种类,法律的有效条件。

难点: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之间的差别。

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考核内容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学说,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道

德的联系和区别。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掌握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了解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学说,掌握法与国家的关系。

掌握法与政治的关系。掌握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掌握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掌握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

重点: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

难点: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第六章法的发展

考核内容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的特点,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和原始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和条件,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法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和法消亡的条件。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的特点,掌握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掌握法和原始习惯的联系与区别。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和条件,掌握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和法消亡的条件。

重点: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和条件。

难点:法和原始习惯的联系与区别。

第七章法系

考核内容

法系的概念,法系划分的理论。大陆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大陆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

英美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伊斯兰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伊斯兰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其他法系。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掌握法系的概念,了解法系划分的理论。掌握大陆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了解大

陆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掌握英美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了解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掌握伊斯兰法系的概念、基本特点,了解伊斯兰法系的发展历史和分布范围

重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

难点:法系划分的理论。

第八章法律方法

考核内容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解释的主要原则,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概念和意义,法律推理的主要原则,法律推理的分类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案例分析方法。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主要原则,掌握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法律推理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法律推理的主要原则,掌握法律推理的分类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掌握案例分析方法。

重点:法律解释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

难点:法律推理方法。

第九章法律关系

考核内容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区别,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以及种类。法律关系变化的意义,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区别,掌握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以及种类。了解法律关系变化的意义,掌握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重点:法律关系的分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难点: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以及种类。

第十章法律行为

考核内容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的分类。行为的法律调控方式。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行为的法律调控方式

重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难点:行为的法律调控方式。

第十一章法制

考核内容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法制的环节。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制与法治的含义。掌握法制的环节、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重点:法制的环节。

难点: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二章法学概念

考核内容

法学的词源和历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基本属性。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法学的实践功能、法文化传播功能。法学与哲学、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学的词源和历史,掌握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基本属性。掌握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了解法学的实践功能、法文化传播功能。了解法学与哲学、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

重点: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基本属性。

难点:法学与其他的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章法学历史

考核内容

法学的词源和历史,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法学的现实和未来发展的趋势。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意义。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学的词源和历史。掌握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掌握中国法学的现实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掌握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意义。

重点:中国法学的现实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难点: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意义。

第十四章法学体系

考核内容

法学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学体系的构建原则,法学学科划分的主要标准,我国法学体系的主要结构。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的范围,掌握各自的特征。边缘法学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学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法学体系的构建原则,掌握法学学科划分的主要标准,了解我国法学体系的主要结构。了解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的范围,掌握各自的特征。掌握边缘法学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重点:法学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法学体系的主要结构。

难点:边缘法学的特征及意义。

第十五章法学方法

考核内容

法学方法的概念和意义。现代法学方法的基本特征。哲学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系统方法、数学方法,掌握价值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法学的专门方法。

考核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法学方法的概念和意义。了解现代法学方法的基本特征。了解哲学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系统方法、数学方法,掌握价值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掌握法学的专门方法。

重点:法学的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

姜晓萍:行政法学导论重要知识点

川大考研行政管理历年真题总结——行政法学页码参考书:《行政法学》(第一版),姜晓萍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一、辨析下列名词 2012年 1.平衡论 2.行政委托 3.一事不在罚原则 4.行政裁决 2011年 1.行政关系 2.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 2010年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p107 p174 3、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 p5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p28 p45 p47 2009年 1、比例原则 2、行政相对人 p68 3、行政合同 p135 4、授权立法 p82 5、执行罚p128 6、行政补偿 p206 2008年 1、法治政府 2、抽象行政行为 p74 3、行政法主体 p28 4、行政规划 p133 5、行政程序 p146 2007年 1、代执行与执行罚 p128 2、行政国与法治国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 p79 2006年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p91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p206 3、平衡论与控权论 p26 2005年 1、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p48 2、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p174 p107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p13 2004年 1、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2、公定力 p79 3、公共行政 4、行政规划 p133 5、《国家赔偿法》 6、控权论 p26 7、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p169 8、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p11 p128 9、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p189 p190 2003年 1、自由裁量权 p38 2、代执行 p128 2002年 1、执行罚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诉讼管辖 4、行政法主体 2001年 1、职位分类 二、简答 2012年 1.执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的区别 2.行政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越权 2011年 1.简要回答行政行为的效力。 2.从功能上划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法学导论》 试卷A及参考答案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1、简述法的效力范围。 2、简述守法的概念与意义。 3、论述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三、论述:(本题19分) 试论法律职业的特征和社会价值。

四、材料分析(每题20分) 公元前339年,古希腊雅典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学者、哲学家苏格拉底违反法律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引进新神,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经过雅典公民民主投票,以280∶221宣判苏格拉底死刑。按照雅典法律规定,所有被判有罪的人都可以请求宽恕,被判有罪的人还有自己选择某一种刑罚的自由,即在认罪的前提下交罚金或者选择被放逐处罚。但是这样做就等于承认自己有罪,他声称,他的使命是神赋予雅典的礼物,而且他应当获得更多的权利以参与到城邦的政治生活之中,因此他不能提出以流放替代死刑的方案或者承担其他任何真正的罪名,也不愿意领着妻子和孩子,在法庭垂泪乞求同情和宽恕,表示“宁愿选择死也不愿婢膝地乞求比死还坏得多的苟且偷生”。 他的倔强态度惹怒了法官,第二次投票以360∶140判处其死刑。从判决到死刑执行尚有一个月的时间,他的朋友克里同认为雅典民众受到了蛊惑,带有偏见,判决是不公正的,因而为苏格拉底安排好了越狱出逃的计划。但苏格拉底认为,死刑判决是由城邦法庭作出的,尽管该判决因指控者不实的错误描述而事实上是错误的,但它毕竟是由一个合法组成的法庭作出的合法判决,并且城邦依法有权强制执行该判决。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去执行,一个城邦的理想状态必须是人人从内心守法的状态,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是人民幸福、城邦强大的根本保证,他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自己作为一名雅典公民,一生受到雅典法律的保护,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服从这个城邦的公民和法官、以及陪审团所审判的结果,否则他会违反他与这个城邦的“契约”,而这样做是违背自己原则的。如果他选择逃跑,是“以错对错”,这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但是角度会不一样。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否则的太可怕了。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卡扎菲倒台了,郭老师写了一副对联和大家分享:独裁者如雨后春笋,生生不息;共和国似堂前秋燕,去去复来。横批:还有几个?我们不多举例子了,大家可以去收集。宪法当中对于权力的划分首先是对三权的分配。立法权就是其中之一。哪些机关拥有立法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九权分立这是我们在立法学课上首先要树立的基本理念。立法权的划分以及各自的立法权范围,以及法律的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都在宪法当中有所规定。立法的问题也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立法学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属于法理学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是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就我个人而言,以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把立法学归属与法理学领域。那么可想而知立法学绝对不是一门容易学习的课程。需要你有文学的敏感、数学的逻辑、哲学的思辨、史学的厚重才能在立法学课程上收获智慧。希望同学们和我一起来啃立法学这根硬骨头。好,第三点,立法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我们院大概在06年之后就提出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指导思想,我个人也是非常赞同的。毕竟,我们来上大学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就业。就业问题解决不了更谈不到救国救民、经世致用。司法考试的确是法科学生的不二法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直接针对立法学的分值是有限的,还是我在上面讲到的。大多数立法学的试题都是放在法理学、宪法学当中考。对于教学来说倒是一种解脱。重点法条:最主要的是2000年的立法法。另外是两个同一天颁布的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希望大家上课时要带上这几个重点法条。 第一章立法学导论 这一章我们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二,立法学的现实意义;第三,立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 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般来说,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标志是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我认为还有一点就是这门学科的形成有着它对于社会进步独立的价值(目的)。什么是价值,就是将一个东西的有用性。 一、法治时代与立法学研究 1.宪政和法治是世界潮流。 现代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今日世界除个别国家外,各国都有法制,许多国家早已形成或正在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重点 第一章 1、古“法”字的解释P29 “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在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意味着法有“公平的”象征性意义。第三,廌据说是一种神兽,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去之,从去”,这显然有神明裁判的意思。 2、广义和狭义法的概念的区别P30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法的基本特征P39-42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③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④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4、法的要素及其理解P42-51 法的要素是指法有哪些基本因素或者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个要素构成。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5、如何理解法的本质P31-38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观)

①法是一种意识形态。 ②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③法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客观) 6、法律规范(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规范(规则)的逻辑结构P43 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说明: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8、义务性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强制性法律规则、任意性法律规则、确定性法律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准用性法律规则的概念,并举例P43-46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强制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 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 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 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 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 ?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1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法理学》教学提纲 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法学-法理学) ●了解: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与各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理论或学问)。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研究的方式或视角 人们总是从不同角度、立场,用不同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历时性研究:研究法的历史上的不同国家、不同朝代的法产生发展,提示发展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同时代不同家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特点及想到关系。 ●法的内部方面研究:研究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 ●法的外部方面研究:研究社会现象与法的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除法学以外,大多数问题的研究都可从这四个视角或从其中的某一个视角进行研究。二、法学门类划分 法学门类就是对所有法学学科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 1. 根据从法律部门划分的法学门类 (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一国现存法律规范的总称。(2)划分法律部门一般考虑的两个因素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对法律部门的几个认识 ●不同国家的法律部门划分不同 ●中国对法律部门划分有过几次变化 ——有时有七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八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十个法律部门 (3)不同的法律部门相应地存在不同的法学门类 2.从认识论角度划分的法学门类(人对法的认识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对法的认识深浅程度、抽象程度分) (1)应用法学:研究现行法律、法规,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 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学科。 (2)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等,理论性强。 如: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等。 ▲新的法学门类 根据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形成新的学科门类 边缘法学 如法律经济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医学等。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法哲学(法理学)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 哲学可以说是社会科学中产生最早的学科,公元前6-5世纪古希腊、古罗马就出现哲学。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是在十九世纪中期后,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法学刚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时,法学是不分学科的。 ●任何法学学派都以某种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哲学是理解法学的基础

句法学 读书笔记

《当代句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生成句法研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流派,其标志是乔姆斯基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专著《句法结构》。四十年来,在众多语言学家的努力下,生成句法理论几经改进,日趋成熟。温宾利老师的《当代句法学导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当代句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原则与参数理论,全面地介绍其各子理论组件:题元理论、x-阶标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控制理论、管辖理论、界限理论等。该书体系完整、简明易懂。温老师从语言事实出发,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但全面介绍语言理论,而且将研究防范融入其中,使读者亲临其境,提高理论语言学的研究能力。 本书第一章为引论,主要讨论关于语言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首先讨论语言研究与语言理论,主要涉及人类的语言知识是由什么构成,如何获得的,什么是语言研究的原则与参数理论等。生成语法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语言知识,语言理论应该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把语言使用者大脑中内在的语言知识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上升为语言理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部分语言知识必定含有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的共同特征,即具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人类大脑中生而有之的语言知识称为普遍语法。一般认为,普遍语法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与人类语言的共同现象有关,称为原则,另一类与语言的特有现象有关,称为参数。把普遍语法作为原则和参数来研究的方法称为原则与参数法;用这种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语言理论称为原则和参数理论。普遍语法含有一套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绝对普遍现象、概念和原则。有些语言特性为某些语言所特有,不能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对于这些特性,普遍语法提供几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第二节介绍了句法研究常见的两种基本方法:对比法和比较法,还介绍了用原则和参数法进行语言研究的三个方法论原则:句法化、一致化和结构化。最后,第三节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编排,使读者对本书有个大致的了解。 本书第二部分介绍了语类和结构关系,句法理论研究句子如何构成,如何理解的规则和原则。句子由不同的句法单位,即句子成分构成。最基本的句子成分是词,词组成短语,短语又组成句子。词属于不同的类别,生成语法中多称为句法类或语法类,简称语类。单词语类又可分为两大类:实义语类和功能语类。实义语类在句中主要表示词汇意义,基本都属于开放性语类;功能语类主要表示语法功能,都属于封闭类语类。比词更大的句子成分称为短语语类。句法结构有三种表达方式:括号加标记、改写规则和树形图。在上述三种句子结构表达式中,树形图最为直观,不仅表现出句子的线性结构,而且清楚地表明其阶层结构。句子成分间有三种基本结构关系:支配关系、居前关系和管辖关系。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 的位置高于节点B,且只有沿着树形向下行才能从A到达B,则节点A支配节点B。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居于节点B之左,且两者间互无支配关系,则A居前于B。如果节点A 是管辖语,且A和B是姐妹节,则节点A管辖节点B。管辖语为中心语。 第三章介绍原则与参数理论的第一个模块理论:题元理论。按照题元理论,句子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词之所以能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句子,主要与词的词汇特征有关,即词的特征决定句子的基本结构。句中不但要有一定数量的主目语实现动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且这些主目语必须类型适当。动词与主目语之间的这种语义关系叫做题元关系。主目语承担的角色称为题元角色。有七种常见的题元角色:施事、述题、感受者、受益者、目标、来源、方位。与之对应的是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该准则保证动词的题元结构信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有多少个题元角色要分派,句子中就必须有多少个主目语来承担。词汇信息对句法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投射原则。句子以谓词为中心,谓词主要由动词、形容词或介词充当。动词本身的词汇信息决定了句子的基本结构。这里的词汇信息主要指主目结构信息和题元结构信息,即谓词所要求的主目的数量和题元类型。生成句子时词汇

厦门大学法学考研历年真题和答案解析

厦门大学法学考研历年真题和答案解析 聚英厦大考研网,专注厦门大学考研辅导13年,13年来我们辅导了众多学子考上厦大,帮助众多学子圆了厦大梦。因为专业,所以放心。 今次,聚英考研网整理了汇集了2007-2016年(每年会更新)厦门大学法学考研的真题和配套的答案解析等资料,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同学考上厦大。 此外,我们还提供厦大考研辅导,有其他任何疑问,也可以咨询我们,更多内容,请关注聚英考研网。 ①参考书目: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 《法理学》(第三版/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11年版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810民法学和刑法学 《民法》(第五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刑法总论》(第七版)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②初试范围:

810民法学和刑法学: 民法学:含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法,担保法,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学:刑法总论;刑法分论中的侵害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 法理学:一、法学导论二、法的本体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四、法的运行五、法的价值六、法与社会 宪法学:宪法基础理论;宪法原则;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基本原理;违宪审查制度 397、497、398、498科目请参照教育部考试大纲 ③复习全书、全真模拟复习资料:(每年更新) 《2018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复习全书》(含真题与答案解析)和《2018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全真模拟题与答案解析》厦门大学其他院系专业课复习资料推荐: 我们还提供更多关于厦门大学历年考研分数线等考研研讯、考研经验、考研真题等资讯。或者可以加入我们的考研群和众多考研学子一起备战考研!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没用红字的地方是不考简答题的地方,但会考选择题。其中的司法解释是司考的重点,考试也会考到点,以及名词解释也很关键。 第一章、法与法律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 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5、法的普遍约束性 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 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 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 法律体系的建构: 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第三章、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2、适用主体 3、行为模式 4、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附加:法律要素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 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 2.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特别性) (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普遍性) (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主观性) 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 (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形态) 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 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 特点:重复性 (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 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 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并立) 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 1.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 2.法学和伦理学 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3.法学和政治学 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4.法学和社会学 密不可分,侧重不同 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 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 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 8.法学和语言学 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 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

1.字义 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 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 (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 国内法学 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 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 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 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 解释法学 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 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 第五节法学教育略 学习法学的方法 1、哲学方法 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2、定位方法 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 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 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 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拥有立法权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用过程中,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西方语言中的法律:low、juristy 2.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 所谓法,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等要件所决定的,执政的利益或抑制的集中表现(或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执政者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绪论 第一节法学是什么 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二.法学产生的条件和标志 (一)法学产生的条件 1客体上:公开的成文法的出现 2主体上:社会上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二)法学产生的标志 1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 2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法律理论的创造 3传授和研究法律理论的专门机构的存在 4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体系的形成 三.法学的发展 (一)西方历史上的法学 1法学的产生:萌芽于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2罗马帝国时期法学产生 3欧洲中世纪,法学成为基督教的附庸 4十一世纪到十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注释法学派,评

论法学派,法国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 5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盛行 6十八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出现 7二十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律社会学等相互靠拢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1先秦时代的刑名法术之学 2汉代与儒家思想相结合产生律学 3近代西方法学思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4近代中国的法学渊源 (1)中国古代法学 (2)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 (4)俄国社会主义法学 四.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指法学的范围和分科,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为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二)法学的分类 1各种类别的法学出发: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

2从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角度出发: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角度分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二.实证分析法 (一)语言分析法 (二)逻辑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阶级分析法 (五)社会调查法 第一章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律是什么 一.法律是达到一定目的手段 二.对国家制定法的疑惑 三.法律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有国家制定和认可和解释(法律产生的三种方法)

行政管理专业期末考试题型与重点归纳

行政管理专业期末考试题型与重点归纳 高等数学 管理学 政治学 法学导论 英语 高等数学 高数考试题型分布情况 证明题:微分中值定理,一般计算问题 应用题:极限(利润) 计算题:导数,极限,凹凸性,渐近线 填空题:导数,极限,定积分,不定积分 注:不考泰勒公式,微分及其应用

题型分布: 1.选择题:第一章2个,第二章1个,第三章5个,第五章1个 2.证明题:第三章1个,第五章1个(每题5分) 3.填空题:第一章2个,第二章3个,第三章2个,第四章1个,第五章2个 4.综合计算:第一章1个,第二章1个,第四章2个,第五章1个 5.应用题:第三章1个(8分),第五章1个(面积与体积问题) 一.填空题 1.极限,求导,微分 2.不定积分,定积分 3.单调性,切线方程 4.高阶求导 5.边际分析 6.定积分的几何应用(平面图形面积和立体的体积) 二.单选 1.求导,微分,极限 2.单调性 3.基本初等函数

4.奇偶函数 三.计算题 1.极限。微分,高阶求导 2.定积分,不定积分 四.应用题 1.定积分在经济问题中的应用 2.导数在经济分析中应用 五.证明题 1.拉格朗日中值定理及罗尔定理的应用夹逼定理的应用 管理学 管理学考试题型: 1、单选题(10*1=10) 2、简单题(5*5=25) 3、论述题(四选二,每题15分) 4、案例分析题(二选一,每题20分) 5、读书与思考(15分) 管理学重点整理:(周连辉版) 管理学导言:1.质量,责任,服务

2.管理(定义,要素,职能) 3.管理者(角色,层次) 4.管理者的分类 5.环境(一般社会环境,具体工作环境) 管理历史1.科学管理理论(代表人物,内容) 2.古典组织理论(代表人物) 3.行为学派(代表人物) 4.管理科学学派(代表人物) 5.社会合作系统(代表人物) 6.系统管理理论(要点,代表人物) 7.人本管理理论(要点,代表) 8.经验学派(要点,代表) 计划5W1H 为什么要做计划?4句话 目标管理的4个要素 计划的分类 计划的编制(滚动计划法:特点,步奏) 战略层次(公司层战略:稳定战略,紧缩战略,增长战略;事业层战略) 组织结构与组织设计(要素,部门化,权变因素) 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的特点 权力来源,领导者,授权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 ①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法学导论与宪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国家和公民都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形式来保障和实施人权,因此我认为以我国人权保障与法律救济的发展现状为此篇法学科目的结业论文要更加有意义。反思了我国现今人权保障问题的实际情况,经过查阅相关资料,粗浅的总结了有关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提出了我个人视野范围内,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这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给政府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人权保障概念形成及与宪法救济的关系分析 从1991 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有关中国人权的白皮书,介绍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现实状况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这表明我国政府肯定了和开始重视人权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于2004 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国家公民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 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的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人权意识的逐步强烈,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逐步重视,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观念障碍 公民宪法意识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在公民心理上的如实反映,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的运行情况。现行宪法实施20 多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遵守执行宪法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确实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之一就是公民的宪法救济意识不强。这就需要加强普及宪法的宣传和学习,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各级国家领导工作人员要重视和执行宪法,全国人民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立法缺失 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13 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宪的意图就是在于,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是如何将应然意义上的权利理念转变成现实中的具体权利,我国的法制建设目前还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同时,尽管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很多,比如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这也说明了我国制宪的不成熟性。 此外,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它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并使违宪的法律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从法理上看,建立这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该救济方式可以使公民宪法权利在受到法律的侵害时得到保障,从而使权利救济体系逐步完整。 第三、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理论不足 我国目前已建立比较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即司法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民事调解与仲裁制度等,但现有宪法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与缺陷。我国现行宪政制度尽管预计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违反宪法,因而主要从保障国家宪法秩序的层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和审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还没有从正面为公民权直接提供宪法救济的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笔记(法理学、法学通论)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一、法学的性质、体系 1.法学概念: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2.法学的性质(10) (1)法学是实证科学。 (2)法学是形式科学。 (3)法学是人文科学。 (4)法学是社会科学。 3.法学体系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 (1)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制史 外国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 国内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 (2)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公、国私、国经) 外国法学(含外国部门法学) (3)边缘法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 二、法学为什么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1.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2.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还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更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以下十个要素尤为重要。 1.主体意识 2.权利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制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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