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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标准

机电设备管理标准

1 目的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对机电设备进行全过程有效控制,保证机电设备高效率、长周期、安全、经济地运行,充分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矿范围内机电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租赁、调剂、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等管理。

3 依据文件

a.《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1989版);

b.《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1987版);

c.《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

d.《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版);

e.《鸿森煤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4 职责

4.1 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

4.2 计划科负责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上报。

4.3 机修厂负责机电设备的修理工作。

4.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对安全状况的检查。

4.5 回收队负责报废机电设备的处理。

5 工作流程

机电设备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1 规划

5.1.1 制定计划

每年十月份,由机电科根据矿下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组织机电设备使用单位,召开机电设备购置和大修计划会议,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机电设备使用状况,编制下年度机电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科汇总。

5.1.2 计划汇总

机电科将各机电设备使用单位上报的设备购置计划汇总,编制“设备购置建议计划”,由矿长主持召集有关领导、部门对“设备购置建议计划”进行平衡审批。

5.1.3 计划审批

经审批修改后的计划,机电科整理交计划科汇编上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审批。

5.2 设备购置

5.2.1 选型论证

机电科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和选型,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并提出建议价格、建议厂家。设备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a.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满足生产要求;

b.质量可靠,技术先进,适用性强;

c.价格合理,充分考虑环保节能要求;

d.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 报批

机电科将填好的“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上级领导审批。

上报程序执行下列规定:

a.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

b.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报煤业公司审批;

c.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还需有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的批复。

5.2.3 设备购置

由公司统一购置的设备,按《鸿森煤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自购设备由内部市场办公室牵头组织机电科、财务科等部门,遵照设备选型论证报告,签订购置合同。

5.3 设备到货验收

5.3.1 到货验收

设备到货后,机电科组织计划科、财务科、设备使用单位和供应站,对照“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查验收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新到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

a.必须与合同要求相符;

b.随机资料齐全完整,(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等各种证件、使用说明书、随机备件、图纸、装箱单等);

c.包装完整,整机完好无损坏,设备质量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

5.3.2 不具备上述条件,予以拒收并作如下处理

a.由订购单位或厂家退货;

b.按程序提出相关索赔要求。

5.4 设备保管存放

5.4.1 验收合格的设备,由机电科建立设备台帐,入库保管。

5.4.2 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由机电科负责统一收集,原件交矿档案科保存,复印件由机电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入档。

5.4.3 随机备件与设备一同保管存放。

5.5 安装验收

5.5.1 设备安装

根据生产需要,由矿领导或科室部门安排安装单位对新到设备进行安装。

5.5.1.1 安装单位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出库手续。

5.5.1.2 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a.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安装设计;

b.随机运行的各种技术资料;

c.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d.特殊设备(如液化气站、锅炉、加油站等)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批准。

5.5.1.3 安装规定

a.设备安装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安装调试规程和规定;

b.必须严格执行安装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c.制订严格的设备运输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执行;

d.裸露的带电部位或设备转动部位必须按照《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装防护装置;需要安设接地极的设备需按照《保护接地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设接地极;

e.机电科或综采办负责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

5.5.2 竣工验收

5.5.2.1 设备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组织中间验收,并填写中间验收报告。

5.5.2.2 所有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测定具备投入运行条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5.5.2.3 大型设备、大型工程验收由矿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组必须有下列单位人员参加,即矿分管技术负责人、安监处、机电科、综采办、安装单位、接收单位、人力资源科及其他单位。

5.5.2.4 三台以下的小型移动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安装、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

5.5.2.5 安装工程必须符合质量要求,由于质量问题而影响矿井安全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5.5.2.6 设备安装验收后,按照《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附录B)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分别交机电科、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大型设备、大型工程安装、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

5.6 设备使用

5.6.1 设备的使用管理

5.6.1.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由分管机电矿长全面负责,实行以机电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负责制,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设备技术状态负责。

5.6.1.2 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分区负责,主要设备实行单机包机制,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制订包机制度。

5.6.1.3 矿井设备采用以下几种维修方式进行经济合理维修:

a.全矿生产设备每两个月停产两天,每年不少于12天进行计划性强制检修(包括采、运、销设备);

b.全矿生产系统设备每日不少于2小时停产检修;

c.其它主要设备实行定期预防性停机检修;

d.按规定对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测定和综合分析,以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e.对带有保护装置的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测试、调整、检查,并制定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f.矿井设备按国家规定提取大修资金安排大修,恢复其技术性能,做到专款专用,实行修理与设备更新相结合。

5.6.2 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及有关规程规定,编写相应的操作规

程、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按制度执行。

5.6.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对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技术学习。

5.6.4 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性能合格,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

5.6.5 设备使用

5.6.5.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修、谁管理”的原则。

5.6.5.2 设备的状态管理和经济管理

a.矿成立以机电科为核心组成矿井设备管理网,其它生产辅助、服务、综采、掘进各区级单位,设兼职设备管理员;

b.机电科负责全面业务管理,各级单位按区分片,实行设备状态管理。

5.6.6 设备交接

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设备需要其他单位管理的,可执行《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附录B),由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5.6.7 设备检查

5.6.7.1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5.6.7.2 机电科对在用设备进行日检和月度质量标准安全大检查,对查出问题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并下发“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8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附录C)。

5.7 设备修理

5.7.1 设备大修管理程序

5.7.1.1 每年十月份由机电科征集各使用单位意见,汇编下一年度大修理申请表,编制大修理建议计划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正式编制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机电科根据审批后的大修理计划,下达设备大修理通知单。

5.7.1.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矿井内部的技术、维修力量,凡是能够矿内修理的,一律不允许外委,但要确保修理的质量。确需外委的,必须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资格的专业化厂点。

5.7.1.3 对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市场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后,确定修理内容,提出技术要求及建议性厂家,确定外委修理还是内部修理(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的修理)。

5.7.1.3.1 内部大修理项目

a.承修单位写出设备大修理开工报告,报机电科、财务科批准;

b.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及使用单位现场解体鉴定,填写“鸿森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

c.承修单位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

5.7.1.3.2 外委大修理项目

a.机电科根据年度大修计划和煤业公司要求,上报确需外委大修的机电设备。

b.待公司领导批准后,和外委单位签订工业产品合同。

6.2.2 考核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并汇总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查汇总表”,抽查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报人力资源科和财务科进行经济处罚;抽查设备完好率高于90%低于95%的纳入六好区队考核;抽查完好率高于95%的为合格。

6.2.3 分析、改进

机电科每半年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行改进。 7 相关文件

a.电气设备通用完好技术标准;

b.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c.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

d.保护接地完好技术标准;

e.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

8 相关记录

a.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

b.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查验收单;

c.**煤矿机电设备移动总台帐;

d.机电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

e.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

f.机电安全质量检查汇总表;

g.鸿森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

h.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

i.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

j.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

k.设备修理验收单;

l.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m.设备封存申请单。

附录A

附录B 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机电设备的交接验收程序,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结合专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交接组织管理

第一条大型机电设备及重点机电设备的安装、交接、验收由分管领导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安排交接事宜。

第二条井巷工程竣工交接,由矿调度负责牵头组织,机电科具体负责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

第三条未构成系统的井巷工程交接(简称中间交接,以下同)由生产科负责牵头组织,机电科具体负责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

第四条其它机电设备交接,由机电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接。

第五条三台以上的机电设备由机电科主持交接,三台以下(含三台)的机电设备交接原则上不组织交接,由交接双方自行协商交接。如存在分岐,机电科予以协调。交接双方共同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范围界定

第六条机电科负责井下机电设备(综采办管理的设备除外)、小电、电缆、各种保护、胶带等的交接

第七条线路交接

(一)变电所外出线路到第一台设备之间线路由第一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二)从变压器(临时变电点)引出的线路到第一台设备之间的线路由第一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三)交接范围内所有线路归接受单位管理。

第八条设备、小电、保护、胶带及其它交接范围

(一)根据各施工单位范围、运输路线核定交接内容;

(二)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经矿同意后,回收上井;

(三)其它交接范围执行《井巷工程交接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鲍矿发〔2002〕124号)文件规定。

三、申请交接条件

第九条交出单位申请交接时,所有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十条机电设备交接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设备和重点设备保证台台完好、技术资料齐全。

(二)移动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三)机电设备要按标准装设接地极、整定值符合标准要求。

(四)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五)运输设备做到安全可靠,保护齐全,按规定安装,名种防护齐全,各种记录齐全。

(六)排水设备、管路敷设形成系统,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机电设备硐室清洁卫生、线缆悬挂等达到标准要求。

(八)所有机电设备小电综保台台上架(上板)。

四、交接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大型设备及重点设备交接。

(一)安装竣工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由机电科负责通知相关单

位组织交接。

(二)机电科接到交接申请后,须在7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井巷竣工机电设备交接

(一)工程竣工后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分别报调度室、机电科,交接时间及其它要求由调度室通知。

(二)交接时由矿调度室安排接收单位,机电科主持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井巷工程中途更换单位,即(中间交接)的机电设备交接。

(一)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分别报生产科,机电科,交接时间及其它要求由生产科通知。

(二)交接时由生产科安排接收单位,机电科主持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其它机电设备交接

(一)由交出单位提出机电设备交接申请,报机电科,机电科在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交接。

(二)交接时由机电科安排接收单位,通知相关单位并主持交接事宜。

五、交接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在交接验收过程中,机电科及交接单位认真按照标准检查验收,交接情况由机电科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在交接验收过程中,如交接双方提出的问题发生争议,由机电科按标准进行裁定。第十七条交接双方对交接事项若无争议,应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机电科按程序进行转帐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交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五、复查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大型设备和重点设备的复查,根据交接时规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复查。第二十条工程竣工交接复查,由矿调度通知相关单位参加,机电设备由机电科主持复查事宜。

第二十一条井巷工程中间交接复查,由生产科通知相关单位,机电科主持机电设备复查事宜。

第二十二条其它交接复查由机电科通知相关单位参加,机电科主持机电设备复查事宜。第二十三条复查时接收单位新提出的问题,交出单位原则上不予整改(电气设备失爆除外)。

第二十四条交接复查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交出单位负责整改。

第二十五条如果第一次复查不合格(或未整改),交出单位应按二次交接规定时间进行整改;二次整改仍不合格者,按规定执行处罚,原则上不在组织复查。

第二十六条交接复查期间,交出单位应保证设备、小电、综保等名种标志牌齐全,待复查无问题后方可更换设备管理单位。新接收单位应在2日内更换新标志牌,否则按无牌处理。第二十七条所有交接复查无问题后,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机电科予以过帐。

六、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经过机电科同意私自进行机电设备交接,造成机电设备管理混乱的,对交接双方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在交接过程中达不到本规定第八、九条标准要求,对交出单位罚款1000元,整改后方可申请交接;二次交接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对交出单位罚款2000元划入接收单位,有接收单位代行整改。

第三十条第一复查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条;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交接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对交出单位罚款200-500元/台;保护不起作用的,对交出单位罚款200元/台;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对交出单位罚款200元/台。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定参加交接与复查的罚所在单位200元/次,不听从现场交接安排罚所在单位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接收单位无故不参加交接的,以机电科交接记录为准,直接执行交接。

第三十四条交接复查期间,交出单位应保证设备标示完好,否者,每少一个标志牌扣款50元。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C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我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满足矿井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要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机电科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报废等相关手续,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认真执行《设备管理程序》,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协助教培中心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办理操作合格证。

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九、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关于锅炉与供暖管理的规定

一、锅炉运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机电科为锅炉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业务技术管理。

(一)办理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以及设备报废等相关手续,并执行《设备管理程序》;

(二)锅炉技术档案;

(三)制定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

(四)教培中心负责组织对上岗人员的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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