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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

(2015 年本)

为贯彻实施《广东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 年)》和《广东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2013-2030 年)》,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快推进水乡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探索水乡经济区生态文明发展新路子,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水乡经济区发展实际,制订本指引。市、镇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项目程序时,须依据本指引予以审查。

本指引为2015 年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乡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的总目标,坚持环境引领和绿色崛起的理念,以高端新兴、节能环保、生态低碳为导向,对水乡经济区新增产业投资项目按照禁止、鼓励和允许三类进行管理,并严格设置新增产业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强化功能分区控制,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分类指引

本指引所指新增产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产业项目和现有产业项目的增资扩产。对新增产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措施分为鼓励发展、禁止发展和允许发展三种类型。

(一)鼓励发展的产业

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指符合水乡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水乡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完善提升,单位产出率高、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现代服务型和生态环保型产业。

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并通过市相关配套扶持优惠政策,培育其加快发展、做强做大。

鼓励发展的产业包括以下20 个行业的重点领域:

1. 科技研发服务业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成果推广,企业共性技术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业“孵化器”、“加速器”等。

2. 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演艺制作、动漫、游戏等网络创意产品制作,广播影视制作,文化中心、文化室,电影院线,创意工作室,系统软件、

专业软件、文化娱乐软件,媒介产品等。

3. 设计咨询服务业

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建筑设计,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会展服务,品牌策划,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检测、产品认证服务、标准制定服务等。

4. 生态休闲旅游业

休闲度假旅游、农耕体验旅游、亲水生态观光旅游、文化体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商务旅游、美食旅游、工业科技旅游、游艇旅游等。

5. 健康服务业

健康管理、养生养老、康复预防、医疗培训等。

6. 商贸会展业

交易中心、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社区商业等。

7. 现代物流业

港口物流、保税物流、冷链物流、增值物流服务,物流仓储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进出口产品交易平台等。

8. 电子商务服务业和电子商务销售业

B2C P2P、C2P等新模式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总部、后台中心、大数据库、公共仓、配送中心等。

9. 外包服务业

科研外包服务,试验实验外包服务,检测外包服务,外包呼

叫中心等。

10. 互联网产业

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的核心网、接入设备、终端和测试仪表等产品的研发,固定、移动融合的

多媒体子系统(IMS)设备等产品的研发,下一代互联网的新型信息传输服务业等。

11. 海洋产业高端滨海旅游业、海洋科技和教育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水综合利用业、海洋新能源产业、现代海洋渔业等。

12. 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节能服务产业、环境治理技术和设备、资源循环利用、环保服务业等。

13. 装备制造业

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交通装备制造业、精密机械设备制造业、智能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数码办公设备制造业等。

14. 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物联网、云计算、LED电子信息软件等。

15. 生物医药制造业

海洋生物、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品、现代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

16. 新材料产业

先进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材料,安全改性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生物全降解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光学玻璃新材料,新型节能型建筑材料等。

17. 新能源产业

薄膜太阳能电池、光伏配件、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材料(多晶硅)深加工等太阳能光伏产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集中式生物燃气等生物质能产业,风电等。

18.3D 打印产业

电子束自由成形制造技术、直接金属激光烧结技术、选择性激光熔化成型技术、石膏3D打印技术、分层实体制造技术、立体平板印刷技术、数字光处理技术等。

19. 大宗粮油等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特色食品产业

饲料生产,谷物深加工、薯类深加工、蔬菜深加工、水果深加工、坚果深加工、棉麻深加工、

花卉深加工、茶叶深加工、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地方特色品牌食品制造业等。

20. 都市农业

休闲观光农业、现代种植业、现代设施农业等。

(二)禁止发展的产业

禁止发展的产业是指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现有产业指导目录,不符合水乡经济区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不利于生态低碳环保和产业转型升级,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污染物排放高、单位能耗高、单位产出效益低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禁止发展的产业门类,在水乡经济区全区域内禁止新建项目,现有项目不得扩建。禁止发展的产业,除包括现行产业指导目录中被列为淘汰类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发展的、以及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发展的产业以外,还包括以下产业或工艺:

——农业畜禽养殖业

——采矿业

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 各类金属矿采选业

3. 非金属矿采选业

——制造业

1. 谷物磨制(指单纯从事面粉、稻谷等主粮的粗加工)

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3. 制糖

4. 盐加工

5. 白酒制造

6. 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7. 棉、麻、化纤纺织加工及印染精加工

8. 毛条加工、毛纺织、毛染整精加工

9. 缫丝加工、绢纺和丝织加工、丝印染精加工

10. 废旧纤维纺织品

11. 皮革鞣制加工

12. 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生产

13.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14. 金属表面处理(主要指电镀、镀层、化学抛光、酸洗、氧化、磷化、钝化、喷漆(涂)、喷粉等处理工艺,为水乡经济区鼓励发展产业配套以及电镀环保专业基地内的除外)

15. 纸浆制造

16. 造纸(包装纸、文化纸、新闻纸、生活用纸及纸板制造)

17. 墨水、墨汁制造(化工专业基地除外)

18.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生产、炼焦、核燃料加工

19. 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0. 化肥制造,包括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

21. 化学农药制造

22.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化工专业基地除外)

23.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炸药及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化工专业基地除外)

24.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5. 化纤浆粕制造(化工专业基地除外)

26. 轮胎翻新加工、再生胶制造(通过规划环评的废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专业基地内除外)

27. 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8. 水泥制造(含粉磨水泥)、水泥熟料

29. 石灰和石膏制造

30.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3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32. 平板玻璃制造

33. 石棉制品制造、云母制品制造

34.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35.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7. 炼焦

38. 有色金属冶炼

39. 印制电路板制造(为水乡经济区鼓励发展产业配套以及环保专业基地内除外)

40. 废弃资源及废旧材料回收加工(通过规划环评的废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专业基地内除外)

41. 铅酸蓄电池

42. 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生物质成型燃

料的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包括配套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项目除外)。

现有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环保专业基地,不得突破省核定的排放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基地内企业发展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立沙岛化工专业基地在满足总量控制、项目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发展墨水、墨汁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炸药及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等化工类产业;

——中堂造纸专业基地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和搬迁入园造纸项目,现有造纸企业不得增资扩产;

——沙田镇环保专业基地在园区设施完善、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且项目符合水乡及园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接纳整合全市现有印染、电镀企业入园,并允许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但不得接受市外异地搬迁项目,原则上不引进新建项目;

——麻涌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在园区设施完善、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且项目符合水乡及园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接纳整合全市现有印染、电镀企业入园、允许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并可适当引进为我市企业配套的新建电镀项目,新引进的项目废水排放量要控制在基地环评核定废水排放总量的30%以内,但不得接纳市外异地搬迁项目。

以下两种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新增经市认定的重大项目必须配套的电镀等污染投资项目,确需在环保基地外设立的;

——“两高一低” 产业中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手段可大幅度拓展发展前景的个别企业项目。

(三)允许发展的产业

不属于鼓励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为允许发展的产业,允许发展的产业按市场导向,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发展。

三、准入条件

对鼓励发展和允许发展的产业,还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限制,主要包括节能、环保和投资强度等指标准入以及功能分区限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1. 实行重点指标准入

新增产业投资项目,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的要求:

(1)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必须达到现役源“等量替代”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必须达到现役源“双倍总量替代”标准的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必须小于0.0047 吨/ 万元、化学需氧量排放必须小于0.0054 吨/ 万元。

(2)能耗必须符合我市《关于实施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2014-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意见》(东府办〔2014〕79 号)中有关“市级、镇级

双红线”要求。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红线” 0.585 吨标准煤/ 万元以及所在镇“镇级红线”标准。

(3)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自建类项目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租赁类项目包括物业二次装修、设备和物业的建筑成本等)必须大于200 万元/亩。

2. 实行功能分区限制

新增产业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广东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年)》有关功能分区的管控要求。

——工业发展区。除立沙岛化工专业基地不限制发展化工类制造业外,工业发展区限制发展

以上分类指引中所有禁止发展的产业。

――轻柔产业区。限制工业发展区限制发展的产业,同时限制发展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

塑料制品业、装备制造业(包括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非都市型工业制造业。

――水乡新城区。限制轻柔产业区限制发展的产业,同时限制发展纺织、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电子元器件等制造业,限制发展工业原材料物流、散货物流等大宗货物仓储和运输。

――城镇生活区(含乡村居民点)。限制发展所有工业制造业,限制发展工业物流、散货物流等大宗货物仓储和运输。

――生态控制区。限制发展除生态农业以外的所有产业。

四、保障措施

(一)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配套政策

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备案、报建、用地、用水、用电、融资以及财

政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符合鼓励条件的企业实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在人

才引进、出入境通关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强做大,培育成为水乡未来

主导支柱产业。

(二)严格把好新建、扩建项目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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