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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0.27大火调查报告

天津“10·28”重大火灾调查报告出炉总经理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云和消防2019-05-27 17:38:23

调查报告概要:

?过火面积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8944.95 万元人民币。

?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经理、仓库总监、仓库经理、仓库行政主管、仓库小项目组长,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2名保安等10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久凌天津公司、中朗公司、君安公司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控制室值班人员非但无证上岗、不会操作消防主机、未及时核实火情。

?起火原因: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仓库虽消防设施健全,且聘请有维保公司,但未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3 项的规定,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调查报告全文

2018 年10 月28 日17 时25 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8944.95 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鸿忠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灭火,特别注意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特别注意抢救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要严肃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倒查责任,严肃追责问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与相关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要求尽快查清仓库内存放物资品种,科学处置;全力扑灭明火,阻止火情蔓延扩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与现场视频连线,指挥调度救援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魏悍东带队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工作,并指派多名国内权威火灾调查专家来津,协助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10 月29 日成立了滨海新区中塘镇中外运久凌储运仓库“10·28”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原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总队、滨海新区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姚来英副市长担任。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久凌天津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 年12 月7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9940181,负责人:李鹏,注册地址: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12 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危险品除外);承办海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

该公司是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设立的分公司。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逐级为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86 年10 月14 日,注册资本167 亿元人民币。

2、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朗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0 年11 月18 日,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93398D,法定代表人:李秀邦,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涉外综合楼B31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制造;自有房屋租赁;房屋中介服务等。

该公司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房屋及消防设施产权人。

3.天津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1 年10 月13 日,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8327140X3,法定代表人:莫秀尧,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县人民东路南侧—张庄路段,注册资本:6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施、消防电气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

该公司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委托检测单位,于2014 年12 月26 日取得原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4、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保安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4 年8 月28 日,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4304XF,法定代表人:韩树林,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永明路103 号,注册资本:2168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服务;安保技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劳务派遣等。

该公司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保安服务单位,曾持有天津市公安局保安业监管处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津公保服准字〔2016〕第0014 号),服务范围:门卫、巡逻、守护,该证已于2019 年1 月14 日被公安部门撤销。

(二)起火仓库基本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安和路467 号,东侧与天津克劳斯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毗邻,南侧与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爱塞克自行车有限公司和新康自行车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毗邻,西侧为空地,北侧为安和路。

库区总占地面积42000 平方米,库区南门常年锁闭,北门作进出使用。北门正对库区主通道,通道东侧由北向南依次为门卫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充电间、厕所、柴油发电机房、库区总配电柜、4 号仓库和5 号仓库;通道西侧由北向南依次为办公楼、1 号仓库、2 号仓库和3 号仓库。

五个仓库均为轻钢结构,1 号、2 号、3 号仓库完全相同,每个仓库长108.48 米、宽72.48 米、屋檐高度9.5 米,屋脊高度11.4 米,建筑面积7862.63 平方米,划分4 个防火分区,外墙均为1.2 米实体墙加彩钢板结构,屋面采用坡屋顶结构。

4 号、5号仓库的各项建筑参数相同,每个仓库长97.68 米,宽79.98 米,屋檐高度9.

5 米,屋脊高度11.4 米,建筑面积7812.45 平方米,划分4 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连通部位采用防火卷帘,外墙均为1.2 米实体墙加彩钢板结构,屋面采用坡屋顶结构,与西侧的1 号、2 号、3 号仓库东西向水平距离为22米,其中最先起火的5 号仓库划分的4 个防火分区由西向东分别编号为501、502、503、504,每个防火分区南北墙各有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共有8 处安全出口。

该仓库由中朗公司投资建设,于2011 年6 月7 日取得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准予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仓库项目备案的决定》(行政许可〔2011〕123 号);至2012 年5 月期间依次通过了消防设计备案的抽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 大港地证0056)、《建设用地批准书》(滨海地让批准〔2011〕字第8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 大港建证002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2 大港建验证0008)、《房地产权证》,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1、久凌天津公司与中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与中朗公司于2010 年12 月17 日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限为2011 年6 月15 日起至2029 年6月14 日止。该仓库于2012 年6 月租赁给久凌天津公司投入经营、使用。2017 年1 月1 日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约定了租赁期间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2、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 年4 月25 日签订了《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自2012 年5 月开始施工,至2012 年6月底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双方口头约定保修期为一年。

3、久凌天津公司与精英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与精英保安公司于2017 年、2018 年分别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书》和《保安服务补充协议》,合同有效期为2017 年8 月19 日起至2018 年9 月19 日止。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合同,但仍在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4、中朗公司与君安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和检测委托合同的情况。

君安公司(仓库房屋及消防设施产权人)与中朗公司于2017 年、2018 年两次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合同》。在2017年10 月12 日至2019 年10 月11 日期间,

为中朗公司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在2017 年12 月10 日至2018 年1 月30 日期间和2018 年12 月10 日至2019 年1 月30 日期间为中朗公司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四)过火仓库库内电气及消防设施情况

3 号、

4 号、

5 号仓库每个仓库分为4 个仓间,仓间与仓间之间用隔断分隔,有前后两个防火卷帘连通,每个仓间均有2 个对外出口。每个仓间配备消防箱(配备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排烟风机、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常用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照明配电箱出口标志灯、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消防接线箱、手动报警按钮、防雷引下线,并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室内消防管网为环状管网。

二、事故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2018 年10 月28 日17 时29 分,位于门卫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5#库1 区编号为015003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当值保安于广有和杜海军听到报警后未做任何处置,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张涛听到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持续报警,便跑到门卫室让于广有去报警区域查看。17 时49 分,于广有进入仓库查看后,电话通知杜海军5 号仓库起火,张涛立即拨打119 电话报警。17 时53 分,张涛等人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进行扑救,但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于17 时50 分接警后,先后调派总队和10 个支队全勤指挥部、26 个消防中队、战勤保障大队以及2个企业专职消防支队、1 个企业专职消防中队,62 辆消防车、6辆战勤保障车辆,383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战斗。火灾于2018 年10 月29 日3 时17 分被扑灭。

三、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3 号、4 号、5 号仓库3幢建筑物及库内存放的壳牌添加剂、长安润滑油、叶氏润滑油、SK 润滑油、金雨伞高分子防水卷材、金雨伞防水涂料、橡胶原料、富兰克林加油站设备等物品被烧毁(损)。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8944.95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专家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认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 5 号仓库501 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

从17时29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17 时50 分向119 指挥中心报警的21 分钟内,于广有、杜海军等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期火灾,致使火灾扩大。

2、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

经查,火灾发生时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手动模式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将手动模式转换为自动模式,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未启动,致使火势从501 仓间蔓延至5 号仓库的其它防火分区。

3、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火灾发生后,在持续高温作用下,润滑油桶破裂,引发润滑油燃烧,形成液体流淌火向四周蔓延。第一出动力量消防西环路中队到场时火势已突破5 号仓库外壳,燃烧流淌的润滑油沿5 号仓库北门外溢,蔓延至4 号仓库及3 号仓库。

4、风力大,燃烧猛烈。

火灾发生时,现场平均风力为3 级,瞬时最大风力达6 级,火势突破5 号库外壳后,燃烧流淌的润滑油在风力作用下向4、3 号库蔓延,形成猛烈的立体式燃烧。

(三)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1、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 年4 月签订施工合同,投资建设大港仓库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2012 年年中工程完工,系统投入使用,并口头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后至事故发生,久凌天津公司未对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违反《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8.10 条的有关规定。

2、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

久凌天津公司作为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 条第3 款的有关规定,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3、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久凌天津公司使用精英保安公司提供的门卫室保安员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事故发生时,2 名值班人员均无证上岗,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15 条第3 款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 条第1 款的有关规定。

4、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未及时消除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 条第1 款第5 项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

(1)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的上级公司,对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深不细、流于形式,对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失察。

(2)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况失察。

2、中朗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产权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

中朗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 条的规定,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进行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 条第3 项的规定,对君安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合同》,近十个月未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设施检测不符合项告

知函》的情况不闻不问;未履行与久凌天津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第2 条和第4 条的有关职责,未对久凌天津公司租赁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君安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

君安公司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 号修订)第27 条的规定、未履行与中朗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2 条的约定,在每月的巡检过程中,发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未将情况如实记录在《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中,而是始终对存在问题隐患项填报为合格;未履行与中朗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 条的约定,没有每月向中朗公司提供月检查记录表,未按照每半年一次的要求对中朗公司控制室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未履行与中朗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没有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测。

4、精英保安公司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的人员未取得保安员证,不了解保安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未履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职责。

精英保安公司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18 条第1 款有关规定,招用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 号)第18 条第2 款的有关规定,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在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不了解作为保安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5、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力。

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 号令)第10 条第10 项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存在的消控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6、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滨海新区政府派出机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管委会领导班子内无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开发区消防工作由中塘镇政府分管领导代管;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力。

7、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辖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47 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10·28”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李鹏,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2、陈旭光,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3、王欢,久凌天津公司安全监管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4、李雷雷,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5、程鹏,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6、姜凤浩,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7、刘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小项目组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8、姚纲,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9、于广亮,以其弟于广有的名字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保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10、杜海军,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保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 年11 月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另有久凌天津公司、中朗公司、君安公司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

1、徐胜,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安全管理中心副经理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安监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不深不细、流于形式,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邵长丰,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监部,对下属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文灿,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副职和下属人员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王舒军,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况失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下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汪剑,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对分管部门工作开展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陈献民,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下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7、陆兆林,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防火参谋,2018 年4月起负责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所在片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任职期间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泉,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防火参谋,2018 年4 月起负责配合陆兆林工作,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彭大德,2018 年4 月任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大队长,对下属参谋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史立刚,大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工作人员,负责开发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在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国增,大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办主任,作为开发区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电气火灾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在开发区开展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在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耿庆辉,中塘镇镇长兼任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对开发区消防工作重部署、轻督促检查,导致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等工作在开发区开展不力。对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耿光晖,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负责原大港区域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张善江,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负责原大港区域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王寿江,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负责质量监督站全面工作。对下属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失察。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3 项的规定,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朗公司未对久凌天津公司租赁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建议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 条第2 款的有关规定,责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处5 万元人民币罚款。

3、君安公司存在发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将消防设施始终设置在手动状态,未将情况如实记录等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情形,建议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 号令)第50 条第1 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处3 万元人民币罚款。

4、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等违法情形,建议市公安局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 号)第43 条第5 项的有关规定,对精英保安公司处1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5、责成中塘镇政府向滨海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责成滨海新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要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全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事故教训为鉴,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加强对仓储物流行业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成效,严肃查处仓储物流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要组织协调并持续做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态势。

(二)严格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要高度重视对货物集中的仓储企业、物流园区、道路货运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大型仓储设施、公共交通、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校园、医院以及大型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紧盯薄弱环节,开展仓储物流行业专项检查。

全市要深化仓储物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逐库开展风险辨识,实现“一库一档”、“一库一人”、“责任到人”,做到数量清、材料清、规格清,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清;重点检查仓储物流企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火灾隐患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电气线路和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维修情况。

(四)深刻吸取教训,全面落实责任。

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和久凌天津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各类设备、设施尤其是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要定期做好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和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中塘镇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研判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加强对大港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监管力量,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强化维保检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消防设施维保、检测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按时、如实出具检查记录和检测报告,发现问题要指导、督促、跟踪委托方整改到位,保证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消防设施维保、检测单位的从业活动,做好日常监管。相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自律,督促本行业内机构在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过程中提高标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确保消防设施维保、检测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要面向企业和社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发布各类消防安全政务信息,普及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要点,进一步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形成“人人参与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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