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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地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3)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4)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5)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6)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85823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用地分类,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 1、居住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Ree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等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其它居住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Ca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2)增加中类Cb商务办公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3)增加中类Cc商业娱乐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与各类经营性娱乐设施为主的混合用地。 3、工业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4、仓储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7、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 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8、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4中类,88小类。

广州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附件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1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 (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4.0米; 2

控规容积率控制

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其合理确定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增强可操作性的重要基础。本文在分析目前容积率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指出应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容积率奖惩制度来科学确定容积率的大小 1引言 容积率是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在20世纪初推行城市土地区划管理制度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宗地面积之比。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高低。作为典型的区划控制技术,因其以地块内建筑规模控制代替了早期的单纯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为建筑设计提供了灵活性,并以无量纲比值表达。它具有清晰、简明、利于管理控制的优点,使这一指标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1]。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限高。其中,容积率对于开发建设有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开发强度,与开发商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容积率也与城市面貌、城市交通、城市环境等密不可分。容积率往往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矛盾的焦点,合理确定各地块容积率是控规编制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2]。基于目前容积率确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以昆山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探讨合理确定容积率的技术方法。 2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确定存在的问题 2.1以经验判断为主的定性分析方法忽视了地域差异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一般是由经验相对丰富的规划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具体用地的区域位置、住宅建设类型等条件,通过分类统计、参照对比的方法来制定。如根据北京四环内的楼盘建设经验表明,住宅容积率分类指标是:别墅的容积率不高于0.4,多层(4层~6层)的最佳容积率应为1.0~1.2,中高层(7层~9层)的最佳容积率则在2.0 以下,高层(10层~30层)的最佳容积率应不高于3.5。不可否认,按照经验制定的容积率指标,对于城市住宅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建住宅开发项目越来越受到土地、拆迁、环境改造、景观协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往的控制数值会因特定的开发条件限制而出现规划偏差[3]。 2.2对影响容积率大小的相关因素的定量经济分析不足 容积率的大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功能定位、区位条件、城市空间结构和景观、改造目标、周边情况等。尤其与地价、房地产开发利润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容积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地价及房地产利润等相关影响因素。目前由于缺乏对相关因素的定量经济分析,导致城市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地价还没有真正反映土地应有的价值;同时政府不能有效地通过控制土地出让总量来调控城市开发,不能形成城市政府的有效调控机制。 2.3容积率的确定未考虑外部负效应[2] 块地的开发,相对较高的容积率固然会带来一定的外部正效益,如为政府、开发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工作场所及住所等,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一面;但同时容积率的提高也会带来一些外部负效应,如交通拥挤,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的下降等。虽然这些负面影响已被政府部门意识到,但相对正面效应而言,对其重视性还不够,它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很难量化,导致出现诸多城市问题。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合理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要考虑土地使用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开发建设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合理的容积率还必须考虑到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质量、空间景观等诸多方面[4]。笔者认为,应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容积率奖惩制度来最终确定地块容积率,以期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 3.1定性分析 3.1.1 城市经济发展阶段 容积率是衡量土地使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其土地利用方式及强度存在较大

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将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特殊地段对地下容积率要进行控制。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 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风貌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9、本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第九条土地使用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划分至中类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面积与界限;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六线”规划:“六线”包括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橙线,其规划内容应在总体规划和已有定线的基础上,进行“六线”系统规划,确定线位、规模及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六线”规划具体内容和深度应遵循《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技术要求》和《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深化道路网规划,明确各级道路和城市轨道线路的走向,确定道路断面、主要交叉口型式与控制标高;确定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位置和用地规模,确定公共停车场及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确定各级铁路、公路、运输管道等的位置、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工业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计划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文件0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一张蓝图、两个结合、三个层次、四个重点”。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集各类规划管理要素于一体、能够有效指导城市建设、操作性强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两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个重点”指规划控制的四方面重点内容,即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公共设施、“六线”规划与定线、城市环境与城市设计、规划强制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计算公式: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容积率。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 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容积率计算公式: 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颁布部门: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01/01 实施日期:2007/01/01 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计算方法,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二、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三、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

(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 (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三)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容积率规范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代 名称 码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 食品制造业≥1.0 15 饮料制造业≥1.0 16 烟草加工业≥1.0 17 纺织业≥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 家具制造业≥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 医药制造业≥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 橡胶制品业≥0.8

30 塑料制品业≥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 金属制品业≥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 建筑 设计容积率取值及其设计 吴松涛1 贾梦宇1 韩冬2 (11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150006 ; 21 齐齐哈尔物资开发公司161000) 【摘要】从城市规划编制角度对其中倍受瞩目的容积率的概念、性质、特征、影响因素、主要问题、设计过程 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对如何确定容积率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容积率;土地利用;城市管理;城市开发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 - 6864 (2003) 01 - 0010 - 03 EVALUATION AND DESIGN OF PLOT RATIO WU Songtao J IA Mengyu HAN Dong (11School of Architecture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150006 ;2.Qiqihar Company of Materials exploitation ,161000) Abstract :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noticeable plot ratio which concerns its concept ,characters ,influenc2 ing factors ,problems ,course of design and so on. Some opinions about plot ratio calcula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 Plot ratio ;Utilization of urban land ;Urban management ;Urban exploitation 笔者认为“容积率”在城市规划学科体系研究中可能只 是微观问题,但在实践中却是城市规划师们最值得下功夫的 “细节”。作者从近年来在规划设计项目中对容积率确定与 研讨中所得的体会加以总结,望广大同行和前辈指正。 1 概念、性质与计算 111 概念、性质 在中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的定义是:在一定地 块上,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英文简写FAR[1 ] 。 “容积率”的概念和由来已有较多的论述,不必详谈,为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含规划图)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2000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济南的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济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等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省会济南各项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济南市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目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了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申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建规函[2003]255号)的精神,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第2条本规划为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须遵循本规划。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要求,注重市域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注重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要求;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促进城市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原则 ⑴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好济南与区域、城市与周围县(市)的关系,优化人口、资源、空间布局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⑵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自然保护区、山林绿地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制,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 ⑶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合理布局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特别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倡导公众参与,实现区域公平、城乡公平、个体公平和代际公平。 ⑷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按照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要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确定城乡建设标准。 ⑸坚持规划协同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同步编制、协调一致。 第5条修编重点为城乡统筹发展、城市空间结构和规模调整、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等。 第6条规划基本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⑵《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⑶《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 ⑷《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⑸《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 ⑹《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 ⑺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

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0.2 公式二:FAR2= (S3/ S1) ×FAR1 ×0.5 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FAR2-容积率增加值; S1-建设用地面积; 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探讨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合理范围

探讨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合理范围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随之增大,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关于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的问题尤为突出。建设用地容积率在城镇的规划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小城镇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面貌以及城市交通。本文针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合理范围进行探究。 关键词:建设用地容积率 1、我国当前的容积率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1.1超容积率建设问题 在查取的资料《现行容积率调整程序的缺陷及优化设计》中显示,我国的建设用地中,存在着超容积率建设的问题。超容积率建设,所带来的影响是无可限量的,从城市环境的方面来看,超容积率建设,会导致城市的整体环境下降,使得环境负面方面的影响过高,还会影响城市综合功能。从城市建设的科学性来看,超容积率不仅会严重的损害了城市的利益,有损城市规划科学性,并且不利于交通的发展。从建设居住环境来看,超容积率,会使得居住环境变差,不利于居住房的通风透气以及阳光的照射。 1.2容积率指标缺乏较为统一的评判标准,房地产开发市场缺少公平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容积率评判标准,这对于城市用地的规划来说,具有很大的难度性,在没有统一的标准的情况下,土地开发商很有可能会根据个人的喜好以及个人的意见来制定容积率,从而将自身的喜好当为具体标准来实施。容积率的高低,会给人两种迥然不同的空间,将丽江古城和上海中心区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中心区的容积率密度大,属于高强度开发,能够容纳更多的经济活动,而丽江古城属于旅游城市,对于容积率的密度要求比较低。不统一的评判标准,会使得人们觉得我国的用地规划没有一个合理合法合规的制度,出现法律漏洞。并且,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很可能导致房地产开发缺少公平性,造成社会不公的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到目前还没有明确控制详细规划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之间的处理原则。在引起纠纷的情况下,很难会找到合适的法律来解决问题。 1.3没有针对不同的申请主体采取不同的容积率调整程序。 在我国的小城镇来说,进行建设用地使用的主体有多样,既会是私人个体也可能是医院、学校、养老院以及一些社会公共设施。在这些申请的主体中,由于所属主体的级别不同、所需用地的规模以及容积率不同,分别要采取不同的容积率调整程序以及措施。但是,纵观我国的对于城市用地设施的措施来说,我国是没有针对不同的申请主体来进行不同的容积率调整的。

文件05-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地域划分及编码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城市地域划分及编码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1.总则 1.1地域划分 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街坊-地块”四级地域划分体系。 其中,片区是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基本单位。编制控制性规划时,也可根据需要合并若干个片区一同编制。 1.2地域边界及调整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1.3地域划分的原则 1.3.1“分区-片区”两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1.3.2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可根据城市规划结构先行确定规划编制片区;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用地、外围市镇的规划编制片区可以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另行确定。 1.3.3各编制片区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片区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本编制片区,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式标明。 2.分区 2.1分区划分原则 分区划分主要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分区的边界由主城内的片区、新区和新城区边界以及其他条件确定。 生态用地及外围市镇的分区划分应结合所在区县的行政边界和城镇片区特征确定。 2.2分区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构,市区划分为7个规划编制分区。即:大沙河分区、腊山河分区、旧城分区、大辛河分区、巨野河分区、黄河分区、南山分区。 3.片区 3.1片区划分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4-20km2之间。 在生态廊道及外围市镇地区,一般每一乡镇划分为一个规划编制片区。本次可不明确。 3.2片区划分 依据上述原则,本次共划定了53个规划编制片区。已确定的规划编制单元详见附表和附图。 3.2.1大沙河分区 大沙河分区划分为4个片区。即平安片区、农高片区、文昌片区、大学园片区。 3.2.2腊山河分区 腊山河分区划分为7个片区。即太平河片区、美里湖片区、峨嵋片区、张庄片区、腊山片区、白马山片区、党家片区。 3.2.3旧城分区 旧城分区划分为17个片区。即:药山片区、堤口路片区、济洛路片区、北湖片区、黄台片区、八里桥片区、道德街片区、商埠片区、古城片区、山大路片区、王官庄片区、英雄山片区、千佛山片区、金鸡岭片区、七贤片区、九曲片区、柏石峪片区。 3.2.4大辛河分区 大辛河分区划分为13个片区。即:华山片区、农科院片区、王舍人片区、科技城片区、茂岭山片区、盛福庄片区、贤文片区、长岭山片区、雪山片区、双井片区、龙洞片区、汉峪片区、莲花山片区。 3.2.5巨野河分区

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2018

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1月17日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及规 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 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建筑物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创新型产业建筑的的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层高及容积率的说明

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杭规发〔2005〕15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规划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待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四、解释权: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规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本文来自: 法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39170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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