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保险学复习要点汇总(doc 11页)

保险学复习要点汇总(doc 11页)

保险学复习要点汇总(doc 11页)
保险学复习要点汇总(doc 11页)

保险学复习要点汇总(doc 11页)

../temp/...../

更多资料请访问.(.....)

更多企业学院:...../Shop/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

转嫁出去而使其他机构承受损失的负担。

风险融资方法:消化发生损失后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作出合适的财务安排。用经济手段实现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的补偿。

风险自留:是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资金来源于其自身,包括向别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风险转移:分为非保险风险转移(转移给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和保险转移。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从两者的客观对象: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存在均以风险的出现为前提。

(2)从两者的方法论:保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数学原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和方法

(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处理技术,是完善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保险:分散集中性的风险

(4)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风险管理思想对保险经营的影响

最主要的区别是两者管理的风险范围不同。风险管理是管理所有的纯粹风险及某些投机风险,而保险主要针对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风险管理涉及的范围包含了保险涉及的范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形态上来看,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广泛得多。

可保风险的要件(理想可保风险需要具备)(简答)

1.风险不是投机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必答)

2.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和肯定要发生的不具有可保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不是故意行为,也不是不合理的防范措施引起。

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5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确定:

6.风险损失幅度适度:

7.经济可行性(保费):

注:不满足的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可保范围在不断扩大。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并采用数理预测技术合理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从而对风险事故造成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这个定义是从保险的本质出发作出的。

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1:损失补偿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从国际保险惯例来看,损失补偿职能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费用型的医疗保险。

2: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补偿,而是经济给付。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而人

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通过协商确定的。因此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经济给付。

派生职能:积蓄基金:→资金融通;监督危险:→防灾防损

保险与赌博的共同特点与本质区别(简答分析)

相同点:以小博大;射幸性:取决于具有不确定性的随件事件是否发生。

本质区别:保险是风险的分散和减少,赌博是危险的创造和增加。

保险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是有利的;而赌博不可能对双方都有利。

参加保险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额外获利的机会;而赌博具有损失和额外获利的双重可能。

保险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对象必须有可保利益;而赌博无此限制。

保险运用大数法则运行;赌博则完全依靠偶然机会冒险取利。

保险一种社会经济互助行为,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一种危害社会、破坏道德秩序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功能:组织经济补偿、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防灾防险功能、融通资金功能、吸收储蓄功能

?一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

公司的功能,有组织保险经济补偿(简称: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和防灾防险功能。?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功能,有融通资金和

吸收储蓄的功能。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以此为享受权利的条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对方而言就是权利。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对对方承担义务,而且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

2)射幸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所得报酬不具备等价交换的特点。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只相当于他可能获得的必须补偿金额的很小的比例。

射幸性是由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在财产保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的寿险业务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所以射幸性弱。

射幸性是就个别保险合同,整体上由于保险定价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础上,并不存在射幸性。

3)附和性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

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余地。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主要体现在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了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无法任意选择和协商。在竞争形势下,客户部分获得协商合同内容的权利。

4)补偿性合同: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合同。

5)有偿合同:对价,而并不意味对等的代价

6)条件性合同: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遵守保险单上的条件。

7)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因此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信用。

8)要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视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

9)对人合同(属人性合同)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或者说,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损失的财物。

合同是属人的,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须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的合同,承保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保险合同的个人性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保财物时,保

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分类:1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划分为定值与不定值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保险证明。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必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不按时缴纳保费会引起合同失效。保险法第十

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出险通知义务 4)提供单证义务

5)对于财产险的投保人还须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防损与减损义务、协助追偿等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发生保险损失时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

1)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这是最重要的义务。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费用。支付方式: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也可以是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或按合同中的约定方式。

2)及时赔付 3)向投保人说明条款: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4)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5)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

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代赔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材料案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意图、专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买保险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包括两步:一是要约,二是承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论述)保险利益、最大诚信、近因、损失补偿、代位、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1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只能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要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利益原则(有利益关系)、同意原则、混合原则

保险利益的变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使得

保单的投保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或者消灭。

保险利益价值确定依据: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限制损失赔偿金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原因: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基本内容:

告知(约束双方):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无限告知、询问回答);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明确列示、明确说明)。

保证(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内容: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弃权的必然结果就是禁止反言。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且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默认。(原因:疏忽、扩大业务、保险代理人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3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经营实务中处理赔案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近因原则要求从原因中找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然后根据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来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的确认与责任确定:单一原因;多个原因(多原因同时发生,都是近因;多原因连续发生,且各原因之间因果

关系未中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无因果关系,都是近因;多个原因间断发生,介入的新的独立原因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4 损失补偿原则: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损失补偿原则下的赔偿金额限制):三者同时起作用,以最少为限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的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原则的意义:维护双方正当权益;防止道德危险发生

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限度内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目的是防

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案例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能超越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

物上代为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之后,即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重复保险的概念及其分摊方式(必考)

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

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赔偿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对有的保险人不公平,所以很少采用。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此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按业务承保方式(也有教材是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保

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这里的投保人不包括保险公司,仅指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2.再保险: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再保险的投保人本身就是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又称保险分出人;再保险业务中接受投保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又称为保险分入人。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业务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3.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

4. 复合保险: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则称为复合保险。

5.共同保险: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起来与投保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

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各个保险人的地位是一样的,在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合同,各保险人主动采用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而在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签订的是多份保险合同,各保险人对于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是被动接受的。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共同保险仍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共同保险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再保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的(链式的)(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而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或生死合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险种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狭义的财产保险,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广泛性:保险标的是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责任,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覆盖着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险业务,不仅包涵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还包涵着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4.补偿性:

5.复杂性:业务经营复杂;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风险管理复杂。

6.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7.短期性: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

8.非准确性: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期财产的损失统计资料为计算依据的,但由于构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因素极为复杂,而且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及损失程度很难正确测定,计算费率时的误差较大。

9.非对等性:就单个保险关系讲,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会得到远比所交的保险费高得多的补偿,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是非对等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