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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工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工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工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工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危险作业审批范围:

1、在高处(距地面2M以上,含2M)作业,无固定作业室进行的作业,或在轻质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钢瓦、纤维板等)的作业;

2、带电作业(不含电工仪表和产品电气调试);

3、禁火区内动火、焊接或其它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窒息或倒塌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凡属第九十一条所列之危险作业,均由下达任务和负责施工单位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提前两天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危险作业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批准)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批复下达任务部门,一份交施工单位,凭批复单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报告技安处,并采取可靠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接电话后要指派专业人员赴现场予以安全性指导。

第四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禁忌症,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安全操作证。操作前不准饮酒,佩戴好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危险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首先对操作者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对现场作详细检查,明确现场指挥和监护人。不准单人操作,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在禁火区内动火前,应按《动火规定》到保卫消防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审批后,方可凭证动火作业。

第七条在车间内或易燃易爆场所、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机器设备应遮挡好,易燃物料要清除,并指派专人现场监护,备好消防器材,然后方可作业。第八条焊割盛过易燃油料、有毒化学药物的铁箱或容器前,必须打开阀盖,用碱水清洗晾干或用风吹扫;待易燃、有毒气体全部逸散后,方可焊割。不明来路的容器,严禁焊割。

第九条在电气设备、线路上作业,要先到动力公司办理停电、供电工作票,指定现

场监护和联系人,按电器作业安全规定操作。

第十条进入大型容器内动火或焊接,施工单位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容器内所用照明灯电压必须在24V 以下。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梯架、脚手架、平台、升降台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并经安全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册。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穿防滑鞋,作业现场要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在距地面 3 米以下的沟、坑内作业,必须有防止窒息和倒塌危险的措施,照明灯—律使用24V 以下低压。

第十四条所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有醒目的警告标志相应的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中,所有操作者均应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指挥,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工作中应有适当的间休,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凡有爆炸、易燃易爆和大型起重安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由总经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专门方案和安全措施,逐项落实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从事 2 米以上机器调试、装配、外线电工登高作业,可不办理审批手续,但仍视为高空作业。必须设置专用梯凳和固定工作架,使用专用工具或活动升降台。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在组织生产施工中,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按违章违纪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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