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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它是税收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例:一户亏损的企业,税务稽查在检查以后,调增了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亏损数额就应该相应的减少,企业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到第二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企业的这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还是原来的数额。……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

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贷:银行存款 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2、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

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3: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借:在建工程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0

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就以上3个方面,最后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1)稽查后的账务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对会计分录的调整,还包括对一些涉税数据的调整。(2)并非所有稽查查出的问题都需要对原有账务进行调整。

(3)账务调整是基于会计的记账原则,要根据会计的要求来进行调账。

(四)税务稽查调账的方法

1、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等方法,直接调整被查年度,亦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款。

例:税务检查发现,某商场销售白酒一批,价款46800元(含税),收妥货款存入银行,该批白酒成本31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产成品31000

应收账款15800

该账务处理,把两个本来不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硬纠在一起,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减少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企业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用红字冲销法调账如下:

首先用红字冲销原账错误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红字)

贷:产成品31000(红字)

应收账款15800(红字)

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80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0

贷:产成品31000

是补充调整法。它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例: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1200元,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经税务检查发现,商品已经发出,但该商店未做销售处理,可采用补充调整法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31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200

三是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税务稽查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

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总结出几句口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例:某企业将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4000元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应付福利费4000

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错用了“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运用综合调整法时,一方面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反向登记“管理费用”予以冲销,即:

借:制造费用4000 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贷:管理费用4000 不应记的反方向减记

2、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的收益,少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说明:对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的使用,只适用于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不变。例:税务机关在对某纳税人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上年将

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

3、对增值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1)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借方余额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款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税款10万元。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 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先冲减留抵税额10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4) 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8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万元

—未交增值税2万元

先冲抵留抵税额8万元,再补缴税款2万元。

4、查获额的分摊。

查获额是指不能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查增金额。

比如说,一个生产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将一项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10万元计入了生产成本,可是我们不能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生产成本不直接影响利润,它要通过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再通过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才影响利润,如果商品没有销售完,那么生产成本中多计的10万元则不会全部影响利润,而有部分是增加了产成品的金额,所以调增的部分只是影响利润的部分,另一部分应减少产成品的金额。而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产品不能库存,所以没有库存商品,所以,对电力行业所产生的查获额则不需要分摊,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复习过程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它是税收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例:一户亏损的企业,税务稽查在检查以后,调增了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亏损数额就应该相应的减少,企业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到第二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企业的这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还是原来的数额。……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 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95 贷:银行存款 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18791893.html,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一、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 (一)、营业税的账务调整: 营业税检查中,对应补缴税款的问题,涉及到账务调整的内容,本年和以前年度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若查获额在本年度,则账务调整为: ①对需要调整查获额的账务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 税务检查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结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处理,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正确、及时地调整账务,既可以防止明补暗退,又可避免重复征税,能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资料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保持一致。如果只查补税款而不调整账务,除影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能为今后的征收管理造成混乱,下次查账时还可能会出现重复劳动。 第一节账务调整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账务调整原则: 1、应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应坚持保证税基的原则,在做补税分录时,同时做增加税基的分录,以防止明补暗退问题发生; 3、应坚持账实一致的原则; 4、应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税务检查人员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 1、冲销调整法: 就是先用红字编制与原分录相同的会计分录,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 冲销调整法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发现错误且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冲销调整法。 2、补充调整法: 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补充遗漏事项或少记金额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3、综合调整法:

即补充调整法与冲销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在错用会计科目时使用这种方法。 第二节主要地方税种的账务调整方法与查获额的分配 (七)、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①查获额为本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如查获额属于本年度需要调整损益的错漏项目,可直接调整本期损益账户。 例如,查明某企业本年某月份多转主营业务成本20000元(法定税率33%),可以直接调整当年损益,调账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本年利润同时 20000 借:所得税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这样处理不仅正确地补缴了税款,也保证了企业本年度利润表的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检查当年的账务进行调整时,为了保证会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先调整当年有关的“非连续性账户”,从而确认当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所谓“非连续性账户”,是用以反映每一个会计期间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的损益和编制“利润表”的损益类账户。这类账户的余额在年终结账时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年终结账后无余额。 ②查获额为以前年度事项的账务调整 一是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的账务调整 查获额为企业永久性支出,或查获额在期末元余额的账户,一般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假设上例为检查以前年度,调账会计分录应为: 调整上年损益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计算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6600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小规模)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等账户。我们建议增设“应交税费——增 《小企业会计准则》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增值税具体业务实例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入账申报(属帐外循环、漏进漏出) 本年度: 属于以前年度: 需补入库,如果有合法凭证可以列支,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再作纳税调整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 补出库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现金——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一会计结转过程,如果会计上以前年度是亏损,就相应弥补了。 但所得税上弥补(调增所得额涉及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根据稽查报告调整CTAIS。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包括补缴流转税后涉及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及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计提的盈余公积等。 属于本年度: 入库(看在哪一环节落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生产成本)(现金) 出库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检查后企业如何调整账务处理知识讲解

增值税纳税检查后企业如何调整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

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计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某生产机电产品的工业企业上年度8月份售给甲厂A 产品200件,售价总额250000元,成本总额160000元,企业作如下分录: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核算举例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核算举例 (一)查补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对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查补增值税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企业应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1、查补本年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例一】新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8月3日,某国税稽查局对新欣公司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6月的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将下脚料出售,取得收入117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00 2、购进办公用设备一批(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为0),支付价款35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处理意见:出售下脚料应补缴增值税:117000÷(1+17%)×17% = 17000(元);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查补增值税:17000 + 51000 = 68000(元) 账务调整:国税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企

业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作如下调账处理: ①借:固定资产5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7000(红字)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8000 ②7月份应补提折旧:51000÷5÷12 = 850(元) 借:管理费用 850 贷:累计折旧 850 此外,企业应将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同时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帐户余额,并按国税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将余额相应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 2、查补上年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例二】假设例一中两笔会计业务发生在2006年6月,国税稽查局查补上年增值税68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假设上述差错属于重大会计差错,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固定资产 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8000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100(补提2006年折旧:850×6) 管理费用 5950(补提2007年折旧:850×7) 贷:累计折旧 11050 ③2003年度多缴所得税为:(17000+5100) ×33%=7293(元)

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复习过程

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第十章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17页,13097字)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概念 税务稽查查账后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有力手段,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一把利剑,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税务稽查,会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偷漏税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的现象必然发生。 【例题1】税务稽查人员2009年检查发现某企业2008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总经理的个人生活费用3万元,该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额1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检查人员如果只对该公司补征税款(3-1)×25%=0.5(万元),该公司不对账务进行调整的话,则该公司2009年补缴税款时只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5000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税款极有可能汇总到2009年已缴纳所得税税额中,抵顶了200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且,该公司2008年亏损1万元,经过检查调增所得额后变为盈利2万元,若不作账务调整,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亏损有可能又用2009年所得予以弥补,造成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错误。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

上是查账工作的继续。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原则 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税务稽查调账的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其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费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 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在税务稽查之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在税务稽查之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根据稽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查获额属于纳税调整项目,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账户上不作调整。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纳税调整项目的检查是在年度财务决算、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的。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厂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有问题,其中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列支5万元和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从财务制度看,这些支出项目,仍属企业费用支出范围,应当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和税收滞纳金均属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33%=万元]. 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支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是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所得税,在账务上不作调整。仅需在缴纳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33000 贷:应交所得税33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贷:银行存款33000 查获额税同直接影响利润的因素而全部作为查增计税所得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小,作直接影响利润处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今年2月份材料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20000 贷:原材料20000 2、补缴所得税

税务局稽查补税后的账务处理

1、如果是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 (1)做提取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结转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分录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是补交本年度的所得税 (1)做提取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结转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补交税金分录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相关的收入、成本也需做调整。 2009-01-21 09:32 补充问题 谢谢老师详解,如果是企业08年瞒报收入,相关收入的调整分录应怎样做呢?是不是还要补交增值税呢?如税务局没要求补增值税呢? 1、如果08年瞒报收入,也就是说会计帐没有登记收入,帐务处理 (1)补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2)补作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2、补作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

补税账务处理】补缴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技巧 【补税账务处理】补缴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技巧 有不少企业对税务检查出的往年税金补缴不做账务调整,导致出现很多问题:一是诱发新的会计核算不实。补缴往年税金本来就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往年度错漏税金作出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核算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及时把查补的往年税金账务调整过来,就会造成新的账证差错。二是容易造成纳税混乱。对税务机关查补的往年税款,如果企业只补缴税款,不将企业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会计难免会遗忘,分不清楚哪些事项已纳过税,哪些事项未纳税,会有意无意地把补缴的往年税款抵顶当年税款,导致“明补暗退”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另外,也容易造成重复征税的现象。不管出现哪种现象,都会给企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容易影响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每一次税务检查,都要耗费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企业不及时把账务处理好,势必会对已检查的事项再次检查,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会计人员不重视和不会处理。有些企业会计人员错误认为只要不短税务机关的税,账调不调没有多大关系。还有一些会计人员对账务处理方法不熟悉,不懂正确的调整方法,以致该做账务调整的没有做账务调整或账务调整错误。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想“混水摸鱼”,借账务混乱达到偷漏税目的。为根治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外,重点还是要抓好企业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企业会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处理账务,使企业账务调整符合各项要求。下面,根据企业会计人员遇到的一些补缴往年税金账务调整问题,笔者谈一下补缴往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和技巧。 一、补提、补缴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企业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二、补提、补缴营业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一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对上年利润的影响。以上应补税应抵减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除外),企业在本年度账面补提以上税金时不得直接计人本年度成本费用。补提以上税金时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2013-05-23 12:26:03) 转载▼ 分类:财会与税务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作者:税眼朦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作者:阿坝 (一)税务稽查调账的必要性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它是税收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税务稽查之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还必须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那么,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等问题,使税务稽查前功尽弃,进而使国家税收遭致流失。 例:一户亏损的企业,税务稽查在检查以后,调增了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亏损数额就应该相应的减少,企业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等到第二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企业的这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还是原来的数额。

(二)税务稽查调账的依据 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调账的总体思路 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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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务稽查的账务调整 (17页,13097字)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概念 税务稽查查账后的账务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被依法税务稽查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 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 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有力手段,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一把利剑,税务稽查是税收 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税务稽查,会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偷漏税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 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 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的现象必然发生。 【例题1】税务稽查人员2009年检查发现某企业2008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总经理的个人生活费用3万元,该公司2008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额1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检查人员如果只对该公司补征税款(3-1)×25%=0.5(万元),该公司不对账务进行调整的话,则该公司2009年补缴税款时只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5000 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税款极有可能汇总到2009年已缴纳所得税税额中,抵顶了200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且,该公司2008年亏损1万元,经过检查调增所得额后变为盈利2万元,若不作账务调整,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亏损有可能又用2009年所得予以弥补,造成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错误。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上是 查账工作的继续。不督促纳税人及时正确地调整账务,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也不能防止新的错误发生,也就没有实现查账目的,完成查账任务。 (二)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原则 税务检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 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 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税务稽查调账的原则,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其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

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要跟进

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要跟进 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重要一环,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 企业账务调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作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的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例: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查补企业所得税8130.43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30.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130.43 借:本年利润8130.4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30.43.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1.查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缴纳罚款外,还应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主动扣缴税款,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

勿忘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

勿忘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 1、涉及的会计科目和调账方法 如果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应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的使用,只适用于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不变。 [案例分析1:某企业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析] (1 ) 案情介绍 税务机关2014年5月对某纳税人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

税务查账后涉及的账务调整与处理

税务查账后涉及的账务调整与处理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增值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25%,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认如下:借:营业外支出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所得税费用37500[(50000 10000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贷:银行存款37500 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 当公司接受税务稽查后,发现公司在税务上有违法、违规现象,那么公司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的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它是执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必要性 在税务检查中,查出来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造成的,一般都反映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资料上,所以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将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税金等调整问题,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回税款,不将纳税人的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得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或重复征税的现象必然发生,正面资料和征税金额不相衔接。因此,查账后的调整账务,实质是查账工作的继续。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基本要求 1.账务处理的调整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3.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税务稽查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税务稽查后调整账务时,应坚持恢复事务本来的面目,错在哪。就在哪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的反映会计核算的情况,使调整账务后的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有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的应交税费和财务成果真实、正确。 对商品和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是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要按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账户即可。但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借: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借: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 有以下几种情况: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且余额大于或等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且余额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上一年度错漏账目分一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账户核算的内容。 2.如果是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后发现的,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如不影响上年度的税收的可以直接调整。但是如果影响到上年度的税收的,因一些过渡性集合分配及经营性收支账户应结账轧平后无余额,错漏账目不可能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调整,一般使用“以前年度收益调整账户来调整。

补缴企业所得税在税务稽查中的几个问题

补缴企业所得税在税务稽查中的几个问题 2009-03-2308:57:22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荆玮陆甘 【大中小】添加收藏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执行中总体比较顺利,但在税务稽查中有四个具体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释及答复,因此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现在就这四个具体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账外收入在计算了补交增值税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补缴问题 目前,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常常调取到纳税人的账外账,一般有收款收据、手工流水账、白条或者个人信用卡等。这些“账”一般均与企业大账无任何直接的联系。对于账外经营在计算补缴增值税时并不复杂,也没有争议之处,只要将确定的账外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即可,但要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存在具体问题了(本文所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均为国税与地税共管的企业)。 例1:某区国税稽查局在对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销售家用电器等,通过出纳员王某记载的笔记本和原主办会计马某记载的账外账进行

核算,隐匿销售收入10065305元,涉及补缴增值税1711101.85元。但在计补企业所得税时就涉及到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否要补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目前国税稽查部门在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时通常是不考虑地税征管的城建税的,直接将确认的账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是全额计算、还是差额计算、或者核定征收在下一个问题再阐述)。但是严 格地来说必须在扣除了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再计补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目前费率已提高为4%)。因此,按此两项规定,作为我们国税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在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在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 以“例1”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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