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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GATT的关系

WTO与GATT的关系
WTO与GATT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关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1945年11月,美国美国提出一个“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计划缔结一个多边国际公约,还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之后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联合国成立的筹委会多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最终通过了该草案,并定名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但首倡者美国认为其已不符合美国利益,所以决定不再成立ITO。但美英法等23个国家根据筹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安排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一个123项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经整理汇编签署后,最终于1947年10月30日制定了关贸总协定(GATT),该文本即GATT1947(为区别于GATT1994)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临时等效。

GATT通常也指在该协定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为了减少原有缔约国之间、新加入的缔约国于原缔约国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内形势外贸政策发生变化的任意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壁垒,GATT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先后进行了八次,最终于1992年在乌拉圭回合中解决了所有的争议,并于1994年4月15日12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该协议于195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宣告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组织上的关系

GATT是WTO的前身,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但WTO具有不同于GATT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上的鲜明特点。

WTO成立以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 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

GATT(1947年)的缔约方和欧共体在WTO协议生效(1995.1.1)前接受该协议并提交关税减让表和专项承诺表的或能在WTO协议生效之后的两年内过渡完成以上条件的GATT(1947年)的缔约方都可以成为WTO的创始成员。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法律地位上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GATT)是个临时性的非正式组织,或者说是个调整缔约国权利义务的多边条约,从正式角度上讲,GATT只是个法律文本。而WTO是一个永久性的正式的国际组织,它依法成立,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人格。

四、WTO法律体系与GATT1947的关系

(一)、WTO从整体上继承和发展了GATT1947的宗旨、原则和规则。

首先,WTO除坚持原有的降低关税,GATT1947减少贸易壁垒的宗旨外还发展服务贸易、保护环境和资源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增长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新目标。

其次,GATT1947的基本原则被引入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多边贸易关系的其他领域,并相应地赋予了新的含义。

最后,在GATT1947以调整货物贸易关系为主的规则基础上,WTO增加了调整经贸关系新领域的三个协定(?)和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评审制度。

(二)、内容上,WTO对GATT1947在一些重要方面做了更新。如,建立了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规则,解决了GATT1947在这两个领域内效力不明的状态(灰色区域);废除GATT的“祖父条款”等。

(三)、形式上,WTO贸易规则为正式的国际协议,而GATT1947只是一个非正式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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