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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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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

①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②分类:1. 依据内容的不同: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和债权)

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3.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产生)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合法行为产生)

4.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主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性)和从民事法律关系(附属性)

③要素:主体、客体(标的)、内容

6.物

①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资料

②物的扩张及检讨:1、无形之力2、活人的器官3、空间4、网络虚拟财产

③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2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3 .特定物与种类物 4 .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6 . 有主物与无主物 7.主物与从物8.原物与孳息9.特种物(Ⅰ.货币Ⅱ.证券Ⅲ.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

④对物的要求:1、非人格性2、为有体物3、可控制性4、满足需求性5、须独立为一体6、具有稀缺性

7.民事法律事实

①概念: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②分类:(A)依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绝对事件: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

(2)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行为)被继承人被害死亡(事件)继承关系变化

2.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行为:旨在确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合同、遗嘱);违法行为(侵权)

(2)准民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如,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3)事实行为:主观上没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由于法律规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捡到失散的饲养动物)

③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1)如:搭乘便车、替人采购、到站叫醒、为人指路、请客吃饭等。

(2)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但不排除侵权之债的形成。

2.法外空间:

(1)未形成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如刮风、下雨、日出等;

(2)引发同事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宗教关系等客观情况。

3.婚约(订婚):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但与之相关的彩礼问题——“支付彩礼”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看似合同,但是不适宜用合同法调整或是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效果的约定。

8.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承认权,撤销权。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9.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①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②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需四个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

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 概念: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到一定期限,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连续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顺序)

(3)经法院宣告(公告期3个月)

(二)宣告死亡

1. 概念: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1)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a.婚姻关系终止

b.遗产继承开始

c.被宣告死亡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死亡宣告的撤销

(1)婚姻关系合法程序收养——有效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可以解除

(2)收养关系

配偶没有再婚——自行恢复

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

(3)财产关系

返还原物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

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4)恶意宣告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

12.民事法律行为

①分类:1.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人人数的多少

(1)单方行为。仅有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债务免除)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多方行为。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成立)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6.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7.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②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①公证形式②鉴证形式③核准登记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②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标的需可能和确定

13.复代理(再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2)特征:①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复代理人②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转托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

(3)复代理的发生: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③转委托后经被代理人追认④紧急情况为被代理人利益

14..无权代理

1. 概念: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 特征:(1)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3. 种类:(1)自始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 构成要件

(1)既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第三人需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 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1)本人的追认

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绝不为追认的方式

(2)相对人的催告和撤销

①催告(行为成立时起一个月内)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②撤销(行为成立时起一年)

条件方式:采用明示方式

时间: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

主观:相对人善意

6. 法律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

赔偿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

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15.表见代理

1. 概念: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

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2.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3. 效力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对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主要看哪个主张对其有利。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③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同中约定)④合法的事实⑤所附条件不能与法律行为相抵触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②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4)条件拟制的成就与不成就:①拟制的成就②拟制的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做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分类:①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②附确定期限和附不确定期限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 特征(1)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3)第三人追认后,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3. 类型(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3)代理权的欠缺(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4.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方式: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绝不为追认的方式。

(2)追认人

5.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2)撤销权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条件方式:采用明示方式

时间: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

主观:相对人善意

第五节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 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效力,意思表示的内容绝对不被法律所承认。

3.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2)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积极:告知虚假情况

消极:隐瞒事实真相

②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明知”

③因果关系:对方因欺诈而错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3)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①存在胁迫行为客体:人身、财产用于胁迫的损害正在发生将来发生

对象:相对人及其亲友

②使相对人产生恐惧

标准:特定人而非一般人在当时条件下是否产生恐惧。

③因恐惧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人是否有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表意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失的意思,在所不问。

④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①主观上的恶意。“明知”

②串通行为。损害合法利益的意思联络

③损害性。现实性、潜在性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

如,为逃避法律执行,转移财产的合同;明为出资、实为借贷的合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赠与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7)合同预先免责条款无效:①免费泊车,车损自负②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后果自负③工

伤概不负责④“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概念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 特征

(1)行为在被撤销以前有效。

(2)行为是否无效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由撤销行为。(作为)

(4)撤销权行使后,效力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该行为成立之时起即丧失法律效力。3.种类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必须是对行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行为的性质。如,买卖误为赠与

对方当事人。如,演出合同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③误解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④表意人或相对人的过失引起的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

(4)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5)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①对方危难(人身、财产)②违背对方意志③危难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4.撤销权

(1)概念: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方

(3)撤销权性质——形成权

(4)内容:变更;撤销

(5)行使: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6)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存续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明确表示

以自己的行为表示(默示)

(7)撤销的效力: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返还原则:全部返还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否则作价赔偿

(2)原物有损坏的,应当修复后返还或补偿

(3)给付的是金钱的,返还本金及利息

(4)劳务、无形财产等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赔偿

2. 赔偿损失

(1)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双方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

3. 收归国有、返还集体、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惩罚性措施。

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第一节诉讼时效制度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2)法定期间(3)结果:丧失胜诉权

二、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1. 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2. 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3. 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4. 基于其他债权的请求权(防卫过当)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诉讼时效介于2~20年之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1. 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2. 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③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④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⑤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2)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直至届满为止。

3.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中断事由

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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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它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 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重要知识点

有些民法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很容易发生混淆,弄清楚其间的区别,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有决定作用。具体如下: 1.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包括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在隐名代理情形,相对人亦可知代理人是在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合同法》第396条)注意: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代表人在行为时不表现自己独立的人格,只是法人意思机关的代表,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代表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甚至是侵权行为。 (3)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38条) 3.代理与行纪: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前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内部法律关系,转移给委托人。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民法学练习题 重点

民事权利客体 选择 1、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2、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D 临时搭建的展览蓬 3、一幅古画是()。 A不动产B特定物 C从物 D 可分物 4、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是()。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 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5、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那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 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6、下列选项中,那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7、依我国现行法,下列财产属于不动产的有()。 A土地使用权证书B田中的稻子 C房屋D水库中的鱼 8、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B银行存款利息 C羊生下的小羊 D 买卖的价金 9、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C丁的上衣与裤子D戊的船舶与船桨 10、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A矿藏B水库中的水 C土地D黄金 11、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D羊与其身上羊毛 二、案例 2008年1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宰杀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问:

民法知识点总结(总结类)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翻译过来的。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民法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基础知识理论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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