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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

1、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学习,学生讨论等形式让同学们引以为戒。

2、通过本次班会活动,让同学们了解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

时间安排:一节课

课前准备:

1、让同学们收集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新闻

2、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知识

3、了解生活中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学生自由发言,陈述所收集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2.呈现主题。

(二)违反治安管理事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2、大学生王某,一天晚上在回宿舍的路上,被同班同学张某及张某的几位好朋友拦住,张某也不说话,就和朋友一起打了王某一顿,让王某住院长达一个月之久。

3、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是一个典型的电脑痴迷者,其电脑水平非常高,令同学们刮目相看,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刘进入了某银行的信息系统,怀着强烈的好奇心,小刘浏览并修改了一些资料,造成该公司几百万元的损失,事后,公安部门查出了这件事,并拘留了小刘。

4、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会小青年。

5、山东省威海市的姜某、王某盗窃了一家医院门口的3个窨井盖。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两人抓获后,经价格鉴定,3个窨井盖价值11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和王某处以刑事拘留。移送起到检察机关后,检察院认为,姜某、王某明知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结伙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同时,姜某、王某偷盗窨井盖的路段位于医院门口,人员流动量很大,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姜某和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均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检察院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另外,在苏州、新疆等地,也均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三)学生讨论分析以上案例,教师作指导

1、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案例2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1、接伙斗殴的;2、追逐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寻衅,滋事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大学生活像一首明快的曲子,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像拉帮结派,拦截他人,接伙斗殴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性质很恶劣,严重腐蚀了校园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校园中的一支毒流,以后,大学生们若是碰到类似的情况,不要害怕,更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3、案例3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在这里提醒那些电脑高手们,以后,上网的时候,千万不要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现在,我国计算机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一日千里。电脑也就“飞入了寻常百姓

家”,其中电脑高手也就不乏其人,但是,千万不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4、案例4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1、结伙斗殴的;2、追逐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及其寻衅,滋事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的学生喜欢玩刀,剑之类的东西,这是男孩子的天性,且近年来受社会的不良影响,学生身上带刀等管制刀具的也为数不少,这是一种很不协调的音符,对他人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此告诫广大的青年朋友们,千万不要误入歧途。一定要好好珍惜自己的青春年华。

5、案例5分析: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共安全,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同样,如果盗窃、损毁井盖等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不管其价值是否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可以构成犯罪,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小结:

1.学生小结:通过这次活动,你懂得了什么?

2.班主任总结:在实际生活中,同学们要懂得哪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并如何接受处罚。通过本次学习,强调同学们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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