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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一、定义

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

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6、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7、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法官,一次不公平的判断,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不敢想象情越法之上的恐怖后果!我想,这时大家都会想法设法去当法官了吧!对方辩友不这样认为吗?其次,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坚决不允许感情的扰乱。

8、法是社会规律的反映,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情则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状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巨大矛盾。因此,不可相容。

9、法所容纳的公众意识是通过公众情感,理性操作,并经过社会规律筛选上升的。它怎么是情呢?就好像蝌蚪进化为青蛙,他还是蝌蚪吗?这是量的积累,产生质的飞跃。

10、法律具有公平性,权威性,确定性,如若容情,必会威胁法律的尊严,颠覆公平与正义,此时的法律与一纸空文有什么区别呢?这还是法吗?情与法的较量,是一场柔韧与刚毅的较量,是一次仁爱与庄严的碰撞。究竟是法本无情,还是法应容情,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施仁。我方坚定地认为是法不容情!问世间情为何物?只道是法本无情。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容情法岂存?

二、对方的可能问题:

1、人对法的制定否认。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是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是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对方辩友应该注意,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法律尊重社情民意,姑且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们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

2、中国现状,贪官众多,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

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3、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

4、公众意识和公众感情的区别。容情的法是不公正的吗?

5、情的概念不清,脱离现实,你们所说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安全等等,这在法律上准确地说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的,“权利”和“情”是两不能等同的概念,还有就是对方一直在说“权利”,忽视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只有履行义务的同时才能享有权利,这个道理我想对方辩友是清楚的;(法律只是将我们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表述出来,如果要是我们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却又触犯了法律,岂不是很亏么?法律给我们规定义务享受权利,正是给我们的社会国家提供了安定的环境,为人民发展保障,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的情。)

6、是对方辩友是在“情”与“法”发生冲突时,选择了法律的大公无私,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无情。(法律正是为了保障所有被保护者而设立,法律的无私正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即被保护方的博爱,这正体现了法律有情。)

7、是对方辩友把法律和道德两个概念混淆,等同,虽然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但道德是高尚情操,靠的是人们的自己的意识自觉的遵守,而法律是行为人已经超越道德约束范畴时作为维护道德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惩戒来警示人们的行为。以上几点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法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法律是公平的化身。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力和利益的,法律在立法、执法、司法上不能讲情面,也绝不能留情,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我们更应该履行好守法、护法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法律的理性不因个人思想感情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公正,不因个人地位高低而留情;法律无情,不因个人偏见而有所偏颇。相信此时此刻在我方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早已感动了对方辩友。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8,我要指出的是,法律是基于道德之上建立的,难道对方要认为道德无情么?中华民族5000年的传统道德美德都是无情的么?法律只是归纳出道德中正确的地方,并把它赋予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保证了我们社会的安定。这不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吗?

9,对方还指出,法律是一种尺度。没错,正因为法律是一种尺度,我们只有去遵守它,才能维护社

会的和平安宁,各行各业,甚至人类与自然界,才能和谐相处。这正是法律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环境的例证,更有力的证明了法律的有情。违反了尺度的人守到制裁,不仅是对这个人的一种救赎,更是对更多人的保护,这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呐!

10,我方并未说法律要因我们人情而改变,对方仍旧把个人的私情与我们今天所要说的情进行混淆,并且还把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与无情进行混淆。举个简单的例子吧,NBA有裁判,世界杯有裁判,斯诺克也有裁判,那么裁判是公正公平的吧?裁判是无情的吗?当然不是,裁判公正与公平正好保护了运动员们的利益,保障了比赛的进行,法律亦是如此。因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法律无情根本是豪不相干的,而公正与公平恰恰是道德的一种,是情的体现,谢谢大家!

我的问题:

1、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呢?

2、请问对方辩友,您能自主的控制自己的情感吗?(你怎么能让不确定的情去容纳一个确定的法律呢)

3、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4、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回答: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三、合适的对应:

1、对方反复对法若容情,该容谁的情,容多少情,如何把握这个度?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2、对方辩友,把情的范围无限的扩大,公情,私情,人道主义,道德伦理都归为情,那我们是否该把加法,减法,乘法,除法都归为法呢?

3、对方辩友,总是举一大堆列子,毫无目的地堆积在一起,请问,这就能证明:法也容情了吗?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

4、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

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5、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6、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7、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8、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四、自由辩论:

1、这有一个老乞丐,他饿极了,所以他实在忍不住去偷了东西,我们的法律对他有情,是不是就要判他无罪呢?

2、对方辩友,今天我保护了你,我就一定对你有情么?对方一边告诉我们说,法律从它的制定到实施都有人的参与。那我们说一个孕妇,她从怀孕、生孩子到坐月子都有医生的参与。难道对方辩友要告诉我说,孩子是孕妇和医生共同所生的么?

3、立法者要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立法者就真的把这个情带到法律中了么?如果他把自己的情带到了法律,那么他怎么保护国家,怎么保护人民啊?

4、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5、对方辩友,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一个农妇有心脏病,你能告诉我说农妇养的鸡也有心脏病么?

6、我们今天谈的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对方辩友听不懂我方立论,我就不再作解释了。我倒要请问对

方辩友了,对方辩友今天大谈公情,人民都支持国货,我们是不是就要立一部法律,不要买外货了啊。

7、情必然厚此薄彼,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她究竟是要偏向于哪一方呢?

8、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按你方的观点,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都一样了?

9、对啊,博爱是公情。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大家的情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在二战的时候,德国人民都相信,我们发动这场战争是正确的,那二战就是正确的么?

10、替天行道,在大家心目中觉得一定是公情可以接受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向李逵这种流窜杀人犯,对方辩友您不制裁么?

11、对方辩友刚才说,古代的人民除暴安良,他们是有情的。我觉得对方辩友这个逻辑实在是混乱。如果到今天来说,李逵它确实就是一个流窜杀人犯啊。那刚才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说人是有情的,我们一直没有否定认识有情的。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小偷,他为了自己的母亲偷了一台电视,请问法律到底应不应该制裁他呢?

12、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13、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我们都知道天津市第一任市长刘青山犯了贪污罪,可是他确实曾经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人民,我们对他有情,我们就不要判他罪了吗?

14、今天在感情上我们赞同对方辩友所说的每一句话,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次次捍卫对方辩友手上的权利。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梁文从抗洪英雄到杀人犯,对方辩友难道觉得法律有情就应该考虑下,人民都对他非常有爱就轻判他呢?

15、今天对方辩友喜欢一个女孩,破坏别人的感情、破坏别人的家庭,法律会因为你们真爱无敌就判你们有情人终成眷属么?

16、对方辩友您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你是有情的,所以巧克力是有情的。我可以告诉对方辩友,巧克力是无情的,因为你的有情,所以让他负有了感情,其实巧克力是无情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了,你们的无情难道是建立在人有情的基础上么?

17、所有的人都喜欢刘翔,那时不是刘翔犯法就不用追究,刘翔永远都不会犯法了呢?

18、公情如何立住。如果你们立起了公情,那么你们是不是承认法律无私情,却有公请呢?也就是说从这个观点来看,某种程度上说,你们一直是在论证,你们一直没有解释的问题,谁来制定这个公情。

19、情与法是两回事,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敲诈自己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

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五、例子

1、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2、“绑架”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绑架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3、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4、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7年后,周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服刑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5、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据报道,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其在省外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解何家燃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问药,巨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之后,何祥明将以上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26147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了为儿子治病上。

辩论赛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你们好: 我方今天的辩题是,网络民意不能代表真正民意。 网络民意缺乏代表性,这使得网络民意不能代表真正民意。请先允许我让大家跟着我算这样一笔账。中国人口保守说,有14亿,而根据中国互联网办公室在今年六月的统计数据中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只有不到六点五亿。连人口总数的一百都没有达到。我们怎么用一个事物的一部分就可以代表这个事物的整体呢?因此,单单从人数来讲,网民不能够代表人民。网络民意也就缺乏代表性,无法代表真正民意。 我们再来看看网民的组成。网民看似简单的一个称谓,现实中却是一种无形的要求。你要有一台电脑,你要会上网,你才能成为网民。这对于贫困地区的人民,还有各地的中老年人群是一个严苛的要求。这部分人的意见无法在网上进行表达。因为互联网的自由性,网民中有些人的意见不可以被采纳,被当做民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一样可以上网,一样可以发表意见,难道说他们的意见也可以代表人民的意见么? 我方观点认为,民意应担具有以下特点,才能成为真正民意。首先,民意来源应当是全面的,这是真正民意的一大特点。它应当包含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民族,各个年龄,男女均等,城镇公平,就像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一样。网民的结构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因而网络民意的来源具有片面性。民意产生时,人民所得到的信息也应当是全面的。以大陆游客在香港随地大小便这一事件为例。真正的事实却并非和网络媒体所报道的一样。那位母亲将孩子的粪便下面垫了尿不湿,并将孩子的粪便清理干净。网民们只根据网络平台上片面的报道,便曾一度反对大陆游客到香港旅游。这样片面的网络民意的例子比比皆是,像外国人扶老太太、95后女生用身体旅行,等等,等等···我们难道说这样片面的民意能代表真正民意么? 其次,民意不应当是一种情感的宣泄,而更应该是一种负责而理性的态度,这是真正民意的另一大特点。当某项政策出台,规定形成时,有多少网民能够去进行自己的思考,权衡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做出理性的判断呢?北京曾经的出租车调价,现在的地铁涨价,都像台风一样,瞬间在网上掀起了谩骂的巨浪。网民们将现实中的不满,不遗余力的通过网上留言发泄出来。可是网上大放厥词的网民们有没有想过的哥们有多辛苦,他们的生活有多艰难?有多少网民能够在权衡地铁的票价、市政投入和地铁的社会价值之后,发表自己对于涨价的意见呢?显示给力了我们一个四字答案,寥寥无几。网民们这样情感的宣泄难道是真正的民意么? 经过上述论证,我方认为,网络民意具有片面性,不负责任和不理性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民意不具有代表性,因而它也不能代表真正民意!

唇枪舌剑——大学生辩论赛始末

唇枪舌剑——大学生辩论赛始末 唇枪舌剑——大学生辩论赛始末 孙东东 孙东东1959年12月20日生于北京。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办公室主任,并担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兼职教授。1986年参与首届亚洲大专辩论赛北京大学队的教练工作(中国首次派队参加)。此后,长期兼任或参与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院校辩论队的教练工作。本文是孙教授近期在北京大学所做的讲演。 今天咱们谈谈辩论。大家可能知道,我这几年一直去上电视,给人家当辩论赛评委。关于大学生辩论赛我想讲这么几个问题,即大学生辩论赛的历史沿袭、现状和今后的发展以及和应用辩论的区别。我谈的过程当中,大家有什么意见随时可以提,既然是谈“唇枪舌剑”,咱们就可以辩,辩到最后希望各位把我撂倒在台上。 首先要说明一点,现代的辩论赛是规则游戏,跟足球比赛、篮球比赛没有太大的区别。那个可能拼体力拼得多,拼智能稍少一点;我们这儿是斗嘴,舌头累一点儿,嗓子累一点儿,四肢的运动可能稍少一点,实际上都是规则游戏。辩论自古就有,在苏格拉底、希波克拉底时代就有,我们中国在孟轲时代就有。但那时是真理之辩。现在已经不再是真理之辩了,完全是为了表演。今年我们举办黄山杯全国大学生辩论赛的时候,曾有人提出问题,问我为什么北大不参加,问你们办大学生辩论赛的目的是什么,他知道本人是今年辩论赛的评委主任和策划者之一。我说有四个目的,第一丰富荧屏。(笑声)让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好看,也为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有人看、提高收视率、有很高的广告收益做点贡献。第二,推动校园文化生活。基本上从1998年以后,每次暑假辩论赛一完,大学的校园辩论就有一个高峰,然后到春节以后降温,降温以后我们又筹划下一年辩论赛,然后又升温。第三,就老百姓关心的社会问题,通过我们天之骄子——当代大学生这些思想最活跃、思维最敏捷的人的言语交锋,给广大民众提供一个思考问题的空间。今年我们做到了,因为我们的话题贴近生活了,那种纯理念的“愚公移山/愚公搬家”,“不破不立/不立不破”没有了。从后来反馈回来的信息包括老百姓给我们写的信来看,这个目的也达到了。第四个目的是推广普通话。我老吹牛皮,能说得像我这样字正腔圆的人不多,(笑声)但是达不到我这水平也差不离儿。为什么办大学生辩论赛,就是这四个目的。 现在的辩论赛形式(尤其是电视辩论),起源于新加坡的60年代。在60年代,为了扭转当时经济不景气、民众心态没有凝聚力的社会局面,新加坡组织了辩论赛。现任新加坡电视机构的副总裁许庭芳先生和现在新加坡电视机构驻中国代表朱亮亮女士就是当年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把社会上就有关问题的嬉皮士、雅皮士的各种各样的思路凝聚起来。比如就当时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的一些思想,新加坡应该严于立法还是从宽,实行所谓的人道主义法学还是酷刑,讨论这些问题,征求大家的意见,这个形式后来延续下来。我们现在的多数校园辩论赛基本套用新加坡的模式,一辩陈词,二辩陈词,三辩陈词,自由辩论,最后总结陈词。后来又把美国俄勒冈大学的办法引进来。美国俄勒冈大学也是在60年代末经济危机后经济没有振兴之前,为了凝聚民众思想、吸引民众对社会的关注,想了辩论的办法。俄勒冈模式有质询有盘问,和新加坡模式一结合,就成了现在我们采用的模式。 中国的大学生辩论赛从1986年开始。当时北京大学以经济学院的学生为主组队,在台上和另一个队唇枪舌剑。那是在一个盛夏的晚上,中央电视台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突然把这场辩论赛播出了。由北京大学队对香港中文大学队,题目就是开发旅游有利于环保还是不利于环保。这给了国人一个崭新的视角,一个窗口。大家在受了长期的传统教育之后,突然有

如何写辩论赛一辩稿

如何写辩论赛一辩稿 一辩稿写得不好有这么几点表现: 1)稿子是用来读的,不是用来看的,写的文采飞扬但读出来就不一定大气磅礴。 开场白在演讲稿中处于显要的地位。好的开场白能够用最简洁的语言、最经济的时间,紧紧地抓住听众的注意力和兴奋点,达到出奇制胜为整场演讲的成功打下基础。常用的开场白有点明主题、交代背景、提出问题等。不论哪种开场白,目的都是使听众立即了解演讲主题、引入正文、引起思考等。 项目经验与工作经验是相辅相成的,但较之于工作经验,项目经验更侧重于体现求职者在某个专业领域内的技能水平。因而,管理类、技术类岗位、咨询类岗位在招聘的时候,更注重项目经验。 解决方法: 这里主要就是节奏的问题,最好用短句,带韵。注意用排比和反问。 Youwill write your cover letter,dividing it into paragraphs.It isrecommended to use TimesNew Roman andsize Make sure the writing is single-spaced.Every line must bealigned left,i.e.no justifying.Remember:usea formal language and never ever use short forms(d on't,isn't,aren't…).The traditional format requires you to leave twospaces after each period.Follow the

instructions while looking atthe example provided here. 2)没有主题。一般准备一场辩论要花到7天的时间,在第三天大体 理论应该出来,第4天的时候一辩稿应该基本成型了,有的辩手对立论 抓的不好,写的东西就容易散,显得主题不突出。 解决方法: 咬紧主题,在写稿子之前一定要先列提纲,先看看提纲的论证性怎 么样,有没有说服力。 主干突出。消息的主体是主干,典型材料要用在主干上。要去头绪,减枝蔓,与主题无关的要舍弃,次要材料要简略。 根据提纲找材料,少说空话,没有直接可以论证论点的例子时稍微 把概念偷换一下就可以了。(偷换概念去论证论点本来就是一种高超的 技巧。) 努力的删除赘余的文字,这一点才重要,要坚信留下来的才是精华,不要为了省力而取凑字说空话。 3)文采问题。没有文采也不行吧,这是简单而实在的话 四是时时牢记领导身份角色。要与领导的身份相适应,哪一级、哪 一个岗位的领导,就讲哪个级别、哪个岗位的话,不能“有失身份”;同 一个会议、同一项工作,党委和政府领导、正职与副职角度和用语都不 一样。要与领导的角色相适应,如一位“一把手”局长,在本系统是最高 领导,讲话要体现权威,就可以分析国内外形势,引经据典论述观点。如 果是在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发言,或者是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就不能 搞这一套,而要多讲本单位发展状况、工作特色、工作体会和存在的问

法律有情无情第二场 辩论词知识交流

法律有情无情第二场 辩论词

各位评委,辩友,大家好!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镜,可以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之规度”,是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是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所以,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的理性、强制性、严肃性和普遍性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像散文诗那样凭主观意愿创造,所以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法律无情。 第二,从法律的内容上讲,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纵观古今中外: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和珅,到现在位居高位的贪官污吏,法律没有对任何人网开一面而都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情。 第三,从法律的执行上讲,正因为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者不以个人感情徇私枉法、黑白颠倒,而是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所以,正是法律无情,才使执法者不依自己的好恶评判是非;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第四,从法律的本质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统治阶 级利益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工具,是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既然 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标准,是工具。这就决定了法律必 须是理性的、公正的、无情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无情!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富强,社会才能和谐, 人们才能幸福。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不难看出,对方辩友在这里又有意扩大了情的范围,我方所强调的无情,是指不添加任何的私情和私欲,而非是对方辩友的情理和道理。

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 副本

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

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 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经典辩论赛题目大全

经典辩论赛题目大全

经典辩论赛题目1.正方: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 反方:贸易保护主义不能抑制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第2场辩题) 2.正方:发展旅游业利多于弊 反方: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 (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3.正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反方:儒家思想不可以抵御西方歪风 (1988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4.正方: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反方:温饱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5.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6.正方: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反方: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7.正方:人性本善 反方:人性本恶 (’93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8.正方: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 反方: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1场辩题) 9.正方:治愚比治贫更重要 反方: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2场辩题)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 反方:愚公应该搬家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场辩题) 11.正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反方:信息高速公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95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4场辩题) 12.正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能统一 反方: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一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场辩题) 13.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 反方:知易行难 ('95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15.正方:各国政府应该全面禁烟

辩论赛一辩稿一辩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干一行,爱一行。”所谓“爱”主要是指的一种热爱,一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对工作的一种热爱,只有有了这种爱我们才能够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并逐步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从而达到个人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为了支持以上辩题,今天我方将主要从道德、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来进行我方的辩论。 首先“干一行,爱一行”从道德上来讲是必须的。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的,人追求自己的兴趣梦想固然没有问题,但是人在追求自己的理想与目标时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问题。当个人的理想目标和社会的需要或现实相冲突时我们应先考虑社会的要求,这是每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其次,从社会现实上来讲,当今虽然中国在很多“爱一行、干一行”的奉献者的努力下快速发展,但是社会的大现实却是人口压力使得更大部分人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能找到让我们满意的工作实在是难上加难。如果我们只是因为不爱这个行业就不去从事它,那势必会导致一些大家都喜欢的职业人满为患,而一些大家不怎么了解,不很喜欢的职业则门可罗雀。而这样的结果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再者,从我们自身来看,一、且兴趣是具有不稳定性的,谁也不能够保证你现在有兴趣的职业你一直都能有兴趣,而你本身没有兴趣的职业你将永远没有兴趣。二、人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因此兴趣也是可以培养的,当你在从事某个工作时随着你对它的深入,你可能就会不知不觉的发现你已经爱上它了,正如现在很多大学生的专业是被调剂的,但是他们却在随后不断的的学习逐渐产了对本专业的兴趣,并最终取得了成功。三、很多职业我们对之没有兴趣主要是因为我们对其的不了解,仅仅因为不了解就不去从事它很可能导致这个适合我们的职业就与我们擦肩而过,古语有云“觉知此事要躬行”,

辩论赛辩题

策划人:李俊 7.正方:人性本善反方:人性本恶 10.正方:愚公应该移山反方:愚公应该搬家(’95 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第3 场辩题) 14.正方:知难行易反方:知易行难('95 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辩题) 25.正方:青春偶像崇拜利大于弊反方:青春偶像崇拜弊大于 57.正方:世纪回眸喜大于忧反方:世纪回眸忧大于喜 84.正方:不以成败论英雄反方:英雄自以成败论(应以成败论英雄) (蓝带杯’98 全国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1 场辩题) 85.正方:法不容情反方:法也容情(蓝带杯’98 全国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2 场辩题) 87.正方:近墨者黑反方:近墨者未必黑 88.正方:知足者常乐反方:不知足者常乐 91.正方: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反方:总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92.正方:好心总会有好报反方:好心未必有好报 93.正方:响鼓无需重槌敲反方:响鼓也需重槌敲 95.正方:事实胜于雄辩反方:事实未必胜于雄辩 96.正方:少年识得愁滋味反方:少年不识愁滋味 97.正方:身正不怕影子歪反方:身正也怕影子歪 98.正方:有志者事竞成反方:有志者事未必成 99.正方:万事开头难反方:万事中间难 100.正方:旁观者清反方:旁观者未必清 101.正方:功夫不负有心人反方:功夫也负有心人 102.正方:失败是成功之母反方:失败未必是成功之母 103.正方:知识就是力量反方:知识不等于力量 104.正方:五十步不可以笑百步反方:五十步可以笑百步 105.正方:笨鸟应当先飞反方:智鸟应也要先飞 106.正方:学海无涯苦作舟反方:学海无涯巧作舟 107.正方:不知者不为过反方:不知者也为过 108.正方:三个臭皮匠,抵个诸葛亮反方:三个臭皮匠,不如诸葛亮 109.正方:酒好不怕巷子深反方:酒好也怕巷子深 110.正方: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反方: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 111.正方:不应学“王婆卖瓜” 反方:应当学“王婆卖瓜” 112.正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好反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好 113.正方:尽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反方: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114.正方:不要“自扫门前雪” 反方:应当“自扫门前雪” 115.正方:不要“见风使舵” 反方:应当“见风使舵” 116.正方:不可“得寸进尺” 反方:应当“得寸进尺” 117.正方:不应“吹毛求疵” 反方:应当“吹毛求疵” 118.正方:不可“异想天开” 反方:尽可“异想天开” 119.正方:不可“我行我素” 反方:尽可“我行我素” 120.正方:“一意孤行”,应当称赞反方:“一意孤行”,应当批判 121.正方:“难得糊涂”好反方:“难得糊涂”不好 122.正方:“班门弄斧”不可取反方:“班门弄斧”又何妨 123.正方:“嫉妒之心”不可有反方:“嫉妒之心”不可无

【辩论】辩论赛一辩陈词范稿

【关键字】辩论 辩论赛一辩陈词范稿 各位观众,评委,主席: 晚上好,很高兴在这里参加辩论赛。首先,请允许我感谢对方一辩那慷慨激昂的陈词,但是有几点我方是无法认同的 我方认为:学生干部应更加注重品德。那么何谓品德呢?品德就是道德品质,是道德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 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我方认为学生干部应注重品德而不是能力的原因有四点。 01. 品德是做人的根本。品德一词由来已久。 这次县委工作会议,是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和全县三级干部大会精神,总结成绩,安排部署20xx年全县组织、宣传、政法、统战、老干部、档案、保密、党史以及群团工作,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再鼓干劲,乘势而上,为实现“两率先、一前列”奋斗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 台湾塑化剂食品安全事件牵涉近200家厂商,其中有一个厂长由于在食品中违法大量添加塑化剂而被起诉。在庭审的时候,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方律师突然宣称,被告患有妄想症,他所说的话全部是假的,包括他在警察局的供词。被告方律师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他想推翻被告的全部供词以为之脱罪。控方律师迅速将目光转向犯罪嫌疑人,厉声问道: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的吗? 犯罪嫌疑人愣了一下,然后慌忙点了点头说:是的。控方律师冷笑一声,说:既然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的,那么你刚才点头承认自己说的每句话都是假的,这也应该是假的。你究竟是要大家相信你得了妄想症还是没有得妄想症? 犯罪嫌疑人不知所措地低下了头。 散会后,监票人、计票人、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和党(工)委领导在《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情况记实表》和《兰山区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簿》中的有关栏目签字。 最后不得不指出一点,我方不说少年老成者意味着失去童真,是因为少年老成者亦有童真。童真并不是老成的对立面,其中也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时下的95后们,正值少年风华正茂,却出言不逊,看似老成,实则可称幼稚。不知老成而硬扮作老成,这岂不是最幼稚的行为吗?而真正的老成者,因为老成,所以明白保持一颗童心的重要性。并非无知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辩论赛一辩开篇陈词模板

辩论赛一辩开篇陈词模板 对方辩友的开篇立论十分精彩,很值得我们学习。但我方认为中学生课外补课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我们暂不谈论课外补课利弊谁大于谁,我们要先明确为什么要补课,课外补课的现状是什么。众所周知,课外补课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分数和高考。不排除一些学生通过课外补课巩固和提高了学习成绩。但是,这不补罢了(音liao),一补补出了不少弊端: ① 课余补课增加了学生的学业负担。我想在坐的各位都有所体会,自进入了高中,我们的作业量和习题量便迅猛增加。本来学生的课余作业、练习及试题就堆积如山,好多学生几乎疲于应付,补课老师再“锦上添花”,学生都被压得只能够出气不能够吸气了。对于培尖,会有更多更难的试题等待着他们去应战。补课更是如此,茫茫题海,无边无际。学生们望眼欲穿只能无奈地慨叹:举头望明月,低头做试题。 ② 课余补课占据了学生太多的快乐时光,得不偿失。学生整天题海苦战,快乐的游戏时间、轻松的运动时间明显减少。本来十六七岁的青春,却被坑爹的补课所摧残由于时间被补课占据,学生们的运动时间越来越少,身体素质也越来越差;由于时间被补课占据,学生们与家人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少,与亲人的关系也越来越疏远;由于时间被补课占据,和同学朋友交流也匆匆忙忙,带走了与朋友交往的那份真诚,留下的却是无言和冷漠。 ③ 补课会耗费大量财力和物力,伤神费力。课余补习都得付费,一般都不便宜。以包头地区为例,一家私人补课机构,效率较高的一对一模式,一节课两个小时,200元。按每周上一节课算,五周下来,够在包钢一中读一个学期的书。更何况,五节课一共是10个小时。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效率。连在学校里每天学都学不会的东西,在一周一次的补课班里怎么可能学得会呢? ④ 课外补课加重了学生的厌学情绪。学生的学习负担已经够重了,再加上父母的强制补习,使得那些本来就不大热爱学习的学生,更加不想读书,兴趣全无。他们可能只是把读书看作成一个目前不得不完成的任

法不容情辩论赛,改

辩论赛的稿子!!! 方法: 1.顺水推舟:从对方观点深入下去,使对方观点不成立。 2.正本清源: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拉入 我方阵势 3.釜底抽薪: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攻其要害, 利用矛盾。 评委们,老师,同学们,对方辩手们,大家好 对于一些问题的见解: 法的性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法。从法的普遍性来看,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简单明了的说就是法不容情,谁也不帮。谢谢 人对法的制定否认 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师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史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你们应该主义,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谢谢

发展规律界限 决定了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决不能因主观情感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与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就像吃鸳鸯火锅一样,辣的与清淡的混在一起还有什么特色呢。 中国现状,贪官众多 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 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 法平等,情相同 这并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本源就不一样,有谁规定了法平等,情就要相同,难道你女朋友长得和其他女的一样高,你就每个人都要像你女朋友一样爱过去吗?

正方一辩立论范文辩论赛正方一辩陈词写

正方一辩立论范文辩论赛正方一辩陈词写一辨稿和四辨稿都是有模式可以套的,一辩的那个叫做开篇陈词,四辩的叫做总结陈词。一辨稿的格式是: 开场词(尊敬的....): 首先请允许我对辩题中的词语进行阐述(解释辩题中的每一个词语) 我方之所以说...是基于一下三点来论证的。 第一,(论点一)。举例子论证,总结。 第二,(论点二)。举例子论证,总结。 第三,(论点三)。举例子论证,总结。 综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你方的题目)。 谢谢大家! 1、称呼问好: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2、陈述自己一方的观点:我方认为……(正方是正方、反方就陈述反方) 3、阐述支持己方的理由、依据、事例,一般一辩比较全面,3分钟内陈述完毕(这个看双方的约定了。) 4、小结自己陈述,再次指明自己的观点。 5、结束。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一般是这样的格式,理由嘛,多是自己根据论点需要,从理论到事例,结合生活实际去分析为什么啦。主要原因分析得到,论证就会有力,二辩可以针对对方的陈述反问其不足,使其落败。 就说这么多啦,希望对你有些启发,祝愿你辩论获胜!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同学们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个人命运由个人掌握首先让我分析今日的辩题,所谓个人,是指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具有自我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感情的,对自己的各方面都有之深刻了解的个体生物;命运是指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包括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宗教信仰,生活

方式,社交方式以及工作方向和态度等等,这些都是人在一步步成长的过程中自己选择的;个人掌握,由个体本身的主管意思,包括有意思和无意思,通过对外界的环境因素和自身的条件进行衡量后进行的选择,并且可以成功。所以,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第一: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对自己更加了解,知道自己的爱好和所长,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生道路,没有必要由社会来给我们掌握。有句名言说,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虽然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家庭,但是我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把握自己的人生,决定自己的命运。随着时间流逝我们从一个柔弱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康的少年,自我意识慢慢增强,我们开始学会独立,不再事事依赖父母,有了主见,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掌握自己的命运。 ___说过,人定胜天,外部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成才,但内因是关键,是决定力量,人的命运只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社会。倘若真是由别人或社会来掌握我们人的命运,我们的人生岂不是太没有意义了。第二:社会只能给我们一个环境伊苏,他只不过是我们人生道路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不会在各方面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讲到这里,我想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个人命运由谁掌握的问题。社会是人得集合体,没有了个人,社会自然也不能存在。根据则学历的内外因理论,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外因及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他是否能够对内因产生影响,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那么你就会发现,命运是掌握在

法应容情立论

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今晚的辩论赛,我方的观点是,法应容情 纵观我国整个历史,我国不可谓不是一个讲情义讲道德讲正义的国度 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 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如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日益兴盛,国家人民日益富强,正当盛世,所以理应容情于法。 今晚,我们讨论的“情”,乃是公情,公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着天地正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伸张。如若一味追求法不容情,追求满足法律而有失正义,甚至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法不正义,即恶法亦法,其结果可以参看希特勒的暴政。 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正义的概念,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公共利益为依归,寓于某种平等的观念之中。法治则应该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依据普遍规则,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而臣民的公情,无疑是公共和普遍利益的一大体现。 横看我国当今社会,我国也不可谓不是一个融情于法的国家 自由裁量权,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自首、立功规定的适当量刑情节等等,这都是法对情的理解和体现。所以,正因为寓情于法,才能构筑出合情理的法制社会。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因此,好的法律应兼容惩罚与宽恕的张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呼唤刑罚的报应,而且呼唤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的宽容。任何使法律高深莫测以突出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法应容情!谢谢

辩论赛一辩稿一辩

辩论赛一辩稿一辩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干一行,爱一行。”所谓“爱”主要是指的一种热爱,一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对工作的一种热爱,只有有了这种爱我们才能够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并逐步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从而达到个人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为了支持以上辩题,今天我方将主要从道德、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来进行我方的辩论。 首先“干一行,爱一行”从道德上来讲是必须的。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的,人追求自己的兴趣梦想固然没有问题,但是人在追求自己的理想与目标时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问题。当个人的理想目标和社会的需要或现实相冲突时我们应先考虑社会的要求,这是每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其次,从社会现实上来讲,当今虽然中国在很多“爱一行、干一行”的奉献者的努力下快速发展,但是社会的大现实却是人口压力使得更大部分人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能找到让我们满意的工作实在是难上加难。如果我们只是因为不爱这个行业就不去从事它,那势必会导致一些大家都喜欢的职业人满为患,而一些大家不怎么了解,不很喜欢的职业则门可罗雀。而这样的结果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再者,从我们自身来看,一、且兴趣是具有不稳定性的,谁也不能够保证你现在有兴趣的职业你一直都能有兴趣,而你本身没有兴趣的职业你将永远没有兴趣。二、人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因此兴趣也是可以培养的,当你在从事某个工作时随着你对它的深入,你可能就会不知不觉的发现你已经爱上它了,正如现在很多大学生的专业是被调剂的,但是他们却在随后不断的的学习逐渐产了对本专业的兴趣,并最终取得了成功。三、很多职业我们对之没有兴趣主

辩论赛:情在理先

情在理先 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理在情先 1.理既然是大多数人都认可的情,那么必然先于更广泛的情有更重要的地位 2.必然性与重要性是不一样的,由情凝结为理并不代表情比理更重要 3.如果行为在实质上践踏了情,那么它一定践踏了理,并且不合于理先于情 理就是判断的标准!如果没有理,那么我们就也根本不知道是理在情先还是情在理先这个问题,当然是以理服人哈 那是人的本能反映,也就是人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是,存在着的就是正确的吗?我们应该理在情先,不要让“情”蒙蔽了双眼。想想“东郭先生”的故事吧!感情用事,没有“理在情先”结果怎一个“惨”字了得啊! 在个人情感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就好象如果“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我们必须要按 照一定的理来解决问题 . 首先,解决问题是根本目标,是讨论情和理谁先谁后的基准。 而实践证明,我们应首先理性的认识问题才有可能正确妥当的给予解决;人们乐于接受事物最终还是主观 的情感起作用,但明理的态度不作为前提的话,我们无法保证他们接受的是正确或者谬误的了。从个人素质和社会风气的角度来看,处理问题都应当是理在情先,虽然很难做到,但至少要明确这是基本的行为准则。 现实生活中到处可以看到有人在争论,争论中他们都喜欢说一句话:按理说或你讲不讲理.这些虽然通俗,但很贴切,真实.如果以情在先,往往使事情偏离正轨,而讲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理,可以说是行为准则,我们上学就要学道理,四有新人准则里就有讲道理这一项,所以,理在情先. 现在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依法制国也一直是我国的中心政策之一,那些说中国政治腐败的也就是抓住了官员讲情不讲理的问题,可见,理应该在情先,才能让

辩论赛一辩陈词范文

辩论赛一辩陈词范文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正如对方辩友所说,近些年来,一些网络文学、穿越文学等进入了我们的视线,诚然,这些通俗文学确实被一部分人,特别是那些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有完全形成的青少年所喜爱。难道这就能说明这些通俗文学是最能影响我们的文学表现形式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今天,我们邀请大家与我方一起进行一场探索之旅,揭开文学名著神秘的面纱,看看文学名著对我们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开宗明义,所谓文学名著,“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也。其往往具有永恒的主题;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其不仅读者广泛,而且能够经过时间的考验,经久不衰。他们经过岁月沧桑而依然光彩夺目,饱受风吹雨打而依然风韵犹存。 而何谓通俗文学呢?正如鲁迅先生对通俗文学的评价:“其取材多在近时,或采之他种说部,主在娱心,而杂以惩劝。”也就是说“通俗文学”是一种重在娱乐,重在消遣的文学表现形式,仅仅是生活中的调味剂。 今天,我方观点是“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的影响大”,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第一,从影响的持续时间来看。名著象酒一样,越久越香,通俗文学

只是昙花一现,西方文学的开端荷马史诗,就影响了西方3000年,到现在还有人不断引用,而在中国,论语影响上千年,四大名著也影响了四百多年。五十年后,也许没有人会记得狼的诱惑,却不会不记得红楼梦。 第二,从影响的深度来看。文学名著的影响,乃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正如儒家经典《论语》,也许现在很多人都没有亲身读过,但是他们的思想却深受其影响。《论语》思想内容早已融入了我们民族的血液,沉潜在我们的生命中,熔铸成我们民族的个性。对方辩友如何还能认为通俗文学的影响会大于文学名著呢? 第三,从影响的广度来看。在地域方面,文学名著可以突破语言的障碍,受到多民族多文化的传承,如《百年孤独》出版之后被译成30多种文字出版,使世界各国人民深切感受到其巨大影响。在领域方面,文学名著可以影响到从历史、地理、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到政治、经济以及哲学。这些都是通俗文学所望尘莫及的啊。 综上所述,文学名著是我们了解过去了解历史的明镜。文学名著以其超越时空的震撼,影响着我们人类几千年的文明。今天,我方愿借对方辩友一双慧眼,把文学名著的巨大影响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因为我方坚信:文学名著对我们的影响远远大于通俗文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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