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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

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充军。罪犯充军伍,故名“充军”。明代充军不以充军为本罪,其本罪有杖、徙、流等,先制本罪,再随宜编发。明初充军无地方远近之别,地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问刑条例》编纂后,又增加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但仍未规定里数。到明末崇祯年间才作出如下规定: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四千里外。

(三)廷杖

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时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四)“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重其所重”。明代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2.“轻其所轻”。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入不孝,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三、民事立法

(一)婚姻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譬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等等。但随着时代的演进,也为婚姻法律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强调婚姻礼俗;强调“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强调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明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如“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然后再写立婚书,依礼聘娶。明律对婚姻的解除条件义绝作出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二)家庭

明朝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明律明确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决罚”。家长还可以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明律规定,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如果祖父母、父母将之亲告送惩,则遂其意而将其子孙杖一百。家长的主婚权明朝法律有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但是家长的责任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随着家族本位主义的强化,家长的权力不仅见于国家的制定法,而且还为家族法所肯定。

(三)继承

明朝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人官。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一个特点。“其分析家财田产,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这反映了封建传统法律观念的某种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一)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明朝极度强化了君主****中央集权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尚书分别掌管所属行政事务,对皇帝直接负责。将军事指挥权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称“九卿”。洪武十五年(1382年),鉴于“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朱元璋从翰林院等机关中选调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土衔,负责草拟诏谕,并充当皇帝的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并参与机务。内阁大学士官秩不过五品,职权也仅仅是遵命办事而已,不同于原来中枢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后来,由于六部尚书入阁兼领殿阁大学士衔,内

阁的职权渐重,尤其是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了丞相的权力。但是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权和政治****,限制了内阁权力的发展,使其始终只是处于“辅臣”的地位。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又互相牵制。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二)官员选任制度

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士人考取生员就可享有免役特权,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可礼见长官。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考试乡试,考取即为“举人”,也可经考试推荐为监生。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被选为官,但他们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举人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前几名一般选人翰林院任职。

明朝科举考试内容的主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科举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实际。这种变化更适应了加强思想****统治的需要。

除科举选官外,明朝还一度实行过荐举制。代宗时还开捐纳之先,允许捐资纳粟取得官爵。此外,吏员经若干年服役也可以选官,但一般只能担任辅助性的低级官职。文官的铨选由吏部负责。官职基本上都是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为使官员转官公平,明中期开始,吏部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官员年满六十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三)监察制度

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的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唐宋以来的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虽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除都察院外,中央还设六科监察机构。朝廷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上奏之奏章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明朝廷还时常派出部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渐成惯例,由巡抚统管一省行政,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后来巡抚和总督逐步发

展成为地方长官。此外,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职掌均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明中央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是复核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对于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认为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刑。明朝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都察院的监察御史还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法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为加强司法审判,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二)厂卫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官操纵,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之权等。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它对司法的干预严重地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

(三)申明亭

申明亭是明朝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创立的基层组织机构。朱元璋洪武五年始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调解轻微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申明亭制度出现,充分显示了政权、绅权和族权的紧密结合。

(四)会审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对疑难、重大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审录即会审的制度。明的会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2.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三十年(1397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4.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主要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插手司法,结果司法更加冤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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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 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 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

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 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 。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二人大惧。惟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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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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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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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

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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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 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 遍加重; 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 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 抗情绪; ○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 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 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 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 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 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2.盐法; 3.商税法: 1)关税; 2)市税; 3)舶税; (三)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 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2.关于租佃关系; 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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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xxxx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xx》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 《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xxxx。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xx、父母者。 (2)xx,父母在,xx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 xx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 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 ,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兵、刑、工。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 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诰147条附在律后面。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特 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 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 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 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 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 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 2明大诰 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分为四编《大诰一编》74,《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有典型的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的训导。属于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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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 明律的内容与特点。 教学内容:立法概况,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教学重点: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明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教学难点:明律“轻其轻者,重其重者”的原因,明律对资本主义的摧残。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 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大明律》 答:《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 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3.《明会典》 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5.“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答:“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是明代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轻其轻罪”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重其重罪”的原则,即明律和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得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这是明代统治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适用刑法原则上作了重大的调整。 6.奸党罪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 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2、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 6、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会审。 7、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干预司法。 8、明朝的根本性法典是。 9、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 10、明朝专掌复核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11、在明朝初期,认为“百姓财力具困,犹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毛,新在之树不可动其根”的人是。 12、《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 例、、、、、、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明《大诰》由、、、四篇组成。 14、明朝仿造《大唐六典》体例编制了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 15、明朝统治者为严惩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专设了罪。 16、明朝的、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7、明朝统治者为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制定了、。 18、《》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19、《》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0、清代的充军分为、、、、五种,所以又称“五军”。 21、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之发端,是。 22、明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主管审判的为,专掌复核的 为,监察机关为。 23、在明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超过历代,皇帝的亲军和宦官掌握的、,也都握有广泛的司法权。 2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上的一个很大发展是出现了三种审判复核制度 即、和。 25、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 26、洪武十五年为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 27、明朝历经三十余年制定的法典是。 28、清人薛允升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 29、在清代以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叫。 30、清代死刑的知道划分为绞、斩立决和。 (二)单项选择题 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篇目改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 D、律疏结合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A、宋刑统 B、北齐律 C、大明律 D、唐律疏议 3、集封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A、大清律例 B、大清会典 C、刑部现行则例 D、学政全书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A、刑部 B、御史台 C、大理寺 D、督察院 5、《大明律》最后完成()。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1644年) 重点、难点: 一、《大明律》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等法律形式的关系; 三、明朝刑事立法原则及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明朝“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主要表现; 五、明朝司法体制的重要变化。 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立法概况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余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特别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他曾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

明代讲义

第十一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重点内容之一,重点讲授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明朝法律的影响,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变化。掌握明朝的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了解明朝的民事立法。学习本章应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掌握明代法制的内容和特色;了解明代法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在东南沿海和运河沿岸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新经济因素的冲击使明代社会面临着新的转型,也使明朝政权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朝统治者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 本章讲授与学习的重点 一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对官吏一味姑息宽纵,最终导致纪纲紊乱,民怨沸腾,天下大乱。因此,明朝建立后便依据刑乱世用重典的传统理论,强化了法律的镇压功能。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二)法贵简当 在明代的法律体系中,最能体现法条简要特点的是《大明律》,而语言通俗易懂则是《大诰》的一个突出特点。 (三)礼法结合 明代统治者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阐述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即对于普通民众用礼义教化予以引导,对不顺从教化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采 取法律手段严加惩处。明刑弼教míngxíngbìjiào释义弼:辅助。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出处《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编纂体例上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仿效《元典章》,将《例律》冠于篇首。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各篇之下再分门,总计三十门。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 《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 《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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