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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1

【实施日期】200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

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3]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完成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肩负的带领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必须加强省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领

导集体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省委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知识;深入学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条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坚持写读书笔记。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一两个与分管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条认真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

第四条每年安排几次集中学习,聘请有关专家就金融、证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高新技术、信息化和有关法律知识等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也可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

第五条分期分批到中央党校脱产学习。

第六条省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省长亲自抓班子学习计划的落

实,亲自主持学习会议。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抓学习。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省政府办公厅做好学习的具体安排工作。

第七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八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省长工作。

第十条省长出国访问和离省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省政府党组按党章规定和省委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的重要决定;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和部署省政府工作。

第十三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分

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分析经济形势,研究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也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者副省长主持召开,由省长或者副省长确定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测试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测试 单选题 1. ()即令行禁止。√ A 控制力 B 执行力 C 约束力 D 领导力 正确答案:B 2. ()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取信于民。√ A 执行力 B 公信力 C 约束力 D 领导力 正确答案:B 3. ()年首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 A 2002.0 B 2003.0 C 2004.0 D 2005.0 正确答案:C 4. 政府的职责是法定的,()可以杜绝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矛盾。√ A 适度履责 B 切实履责 C 依法履责 D 全面履责

正确答案:C 5. ()是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A GDP B 公共利益 C 职业道德 D 百姓生活水准 正确答案:B 6.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平台是()的继续完善。× A 公正廉洁 B 服务质量 C 服务大厅 D 相关制度体制 正确答案:C 7. 政府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中最重要的一点是()。× A 职位公开 B 财政公开 C 制度公开 D 程序公开 正确答案:B 8.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包括()。√ A 财政预算决策公开 B 公共资源配置和交易信息公开 C 公务人员私人信息公开 D 政府“三公经费”公开 正确答案:C 9.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个相辅相成的重要方面是()。√

A 经济达到全民小康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B 资源极大丰富、社会主义建设步入新阶段 C 物质极大丰富、生产力高度发达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0. 我国政府自身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A 行政决策需要进一步科学民主 B 有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C 政府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D 政府服务职能亟待强化与优化 正确答案:A B C D 11. 关于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B 实行决策中的票决制 C 实行决策前的论证制 D 实行决策后的责任制 正确答案:A B C D 12. 我国政府自身建设的进展有()。√ A 政府服务得到优化 B 政府管理日益规范,成本不断降低 C 廉洁、高效、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D 市场监管不断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成效明显 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3. 政府要加大推进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促进竞争,特别是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税降费、提高监管水平等。√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政发〔2012〕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开创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崭新局面,涌现出一大批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模范先进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他们是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先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授予张丽莉等980名同志(名单附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省人民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开拓进取、奋发图强,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大美、幸福龙江,谱写全省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附件: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名单 金胜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1车间工人 刘小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参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张跃林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室主任 王希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王明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车间钣金工 秦世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车间数控铣工 崔宝东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部主任工艺师 滕红(女)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型号总设计师 胡再生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技术员 孔祥俊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员

政府自身建设工作总结

政府自身建设工作总结 政府自身建设工作总结 根据《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开展政府自身建设XX年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x府办发电〔XX〕XX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检自查,现将XX年政府自身建设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学习,及时部署 我县于XX年2月24日组织县直各办局、驻金省州属单位共XX个部门收看了李江副省长在省人民政府深化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此次会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黄德亮根据李江副省长的讲话精神,结合实际并就当前如何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扎实抓好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坚持不懈的作风,把政府

自身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二要突出重点,不折不扣地把深化政府自身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三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突出抓好“服务”、“务实”两个方面,厉行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加大成本控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四要认真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政府自身工作取得成效。 (二)完善机制,细化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政府自身建设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自身建设XX年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云政发〔XX〕XX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四项制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通知》(红政发〔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一是切实把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二是分解细化四项制度工作任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93.33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我国在()全面完成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67 分) A 2014年 2015年 C 2016年 D 2013年 正确答案:B ?2、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没有做到于法有据的行为被称作()。(6.67 分) 违法侵权 B 法外设权 C 任意妄为 D 大道至简 正确答案:A ?3、我们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整治各种顶风违纪行为。(6.67 分) A 关键责任 B 辅助责任 C 原则性责任 主体责任 正确答案:D ?4、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平台是()的继续完善。(6.67 分) A

公正廉洁 B 服务质量 服务大厅 D 相关制度体制 正确答案:C ?5、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其本质特点决定了它其中的一个主要功能即维持社会的()。(6.67 分) A 有序发展 公平正义 C 经济持续增长 D 文化繁荣 正确答案:B ?6、我国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的监督。(6.67 分) A 中央领导 B 全体党员 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C ?7、()就是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政府。(6.67 分) A 创新型政府 B 智慧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1、政府的主要职能是()。(6.67 分) A 管理社会 B 管理百姓 C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D 规范百姓的言行 正确答案:A B C ?2、供给侧改革要()。(6.67 分) A 激发市场的活力 B 社会的创造力 C 提升政府的效能 D 以上说法均正确 正确答案:A B C D ?3、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含义是()。(6.67 分) A 完善市场体系 B 促进经济增速 C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D 以上说法均正确 正确答案:A C ?4、我国政府自身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6.67 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规定

黑龙江省历任省长副省长

黑龙江省历任省长  副省长 194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各界代表会议在北安召开,宣布黑龙江省政府正式成立。这是黑龙江地区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主政权机关。1946年1月31日至2月4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政府主席、副主席,进一步健全了省政府组织机构。1947年2月4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决定,黑龙江省政府与嫩江省政府合并为黑龙江嫩江联合省政府。9月22日,黑嫩省政府撤销,恢复黑龙江省政府,仍驻北安。1949年5月15日,黑龙江省与嫩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省会设在齐齐哈尔市。1950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在齐齐哈尔市举行了首届第一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省长 陈大凡1945.11.13--1946.04 杨英杰 1946.06.07--1947.02.04 代理主席

冯仲云1946.04--1953.06 松江省人民政府主席 范式人1947.09.16--1949.04.21 于毅夫(1949.04.21-1952.11) 赵德尊(1952.11-1953.12) 陈雷(1953.12-1954.08) 韩光(1954.08.16-1955.01.31)省政府主席韩光(1955.01.31-1956.05.31) 省长 欧阳钦(1956.05.31-1958.09.03) 李范五(1958.09.03-1967.01.31) 潘复生(1967.03.17-1971.08.06)(革委主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机构特点 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理位置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现任省长 陆昊 目录 1主要职责 2政府领导 3现任省长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其它机构 ?派出机构 5历届省长 1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时代光华)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关闭 ?1 ?2 ? 3.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8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上是()。× A 权力机构 B 服务机构 C 执法机构 D 廉洁机构 正确答案: C 2. 争取大众的支持和理解同时参与推动是政府工作自身建设的一个()。× A 主要内容 B 基本方法 C 重要手段 D 主要目标 正确答案: D 3.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从一个()政府走向一个服务型政府。√ A 建设型 B 经济型 C 社会型 D 上升型

4. 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其本质特点决定了它其中的一个主要功能即维持社会的()。√ A 有序发展 B 公平正义 C 经济持续增长 D 文化繁荣 正确答案:B 5.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包括()。√ A 财政预算决策公开 B 公共资源配置和交易信息公开 C 公务人员私人信息公开 D 政府“三公经费”公开 正确答案: C 6. 我国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的监督。√ A 中央领导 B 全体党员 C 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建设创新政府需要做到()。× A 创新管理 B 强化服务 C 提高效能 D 依法执政 正确答案:A B C

判断题 8. 政府要加大推进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促进竞争,特别是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税降费、提高监管水平等。√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9. 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迈出了重要步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著增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0. 廉洁高效法治的根本是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1. 政府在处理各种事物的时候,首先要想到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2. 政府履行职责,需要事事亲力亲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3. 政府工作千头万绪,首要是决策。√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4. 中央最大的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要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 正确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2003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3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 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8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脉、山峰、河流、岛礁、湖、泉、沟、洞,自然保护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公安、工商、邮电、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国内各民族团结,反映当地的人文、自然地理特征,尊重历史和当地群众的习俗; (二)一般不应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于2000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8]2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8 【实施日期】2018.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立法审查,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49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省政府规章项目(13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部,按制定、修订、重新制定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3.黑龙江省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办法(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6部)。 1.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制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3.黑龙江省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6.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4部)。 1.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2.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重新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

如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既是政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更是时代潮流的大势所趋,必须把它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谈点个人看法。 一、认识不能模糊,方向不能迷失 方向问题至关重要。若方向不正,南辕北辙,必然劳而无功。若方向正确,纵然前路坎坷,也必然吹到黄沙始到金。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握现状,明确定位,理清思路,找准目标。 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就是要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胡锦涛总书记曾多次提出要扎扎实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让政府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就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和谐、干部与群众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当前,我们的政府某些部门、某些领导、某些干部还存在着“唯上不唯下”的官僚主义思想,把自己当作官老爷,把人民当作“公仆”;还存在着以管理代替服务的做法,不懂服务,不愿服务,不会服务;还存在着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政府公信力差等现象。只有深化为民奉献意识,增强为民办事能力,丰富为民解困举措,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才能建设好服务型政府。 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就是要着力建设法治型政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设法治型政府,就是要更新观念,要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就是要将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府;就是要将法治理念贯彻到我们管理政府和管理社会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加强和改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结合起来;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就是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当前,我们的政府某些部门、某些领导、某些干部在法治观念上还比较落后,人治的观念并未消除;在法制建设上还不完善,许多新问题、新事件还存在无法可依等现象;在遵守法律上还存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现象,特别是一小部分领导还像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文强一样存在明知故犯的现象;在执法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在违法现象的查处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上,力度还不够大。只有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才能实现建设法治型政府的目标。 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就是要着力建设廉洁型政府。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建设廉洁的政府,他说“建设廉洁的政府是一项持久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人民的殷切期望。”建设廉洁的政府,要求政府的干部职工要廉洁,要稳得住心神,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要求政府制度要廉洁,在道义上要公平,在道德上要高尚,在内容上要清楚,在目标上要为民;要求政府行为要廉洁,要求政务公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当前,我们的政府干部还存在着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现象,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就是当前一个突出的例子;制度上还存在着与民争利、为本部门本单位谋利等现象;政府行为上还存在着政务不公开、政企不分开等现象。只有构建先进的廉政文化、科学的廉政制度、浓厚的廉政氛围、透明的廉政环境,才能实现建设廉洁型政府的需要。 二、内容不能含糊,措施不能缺失 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可供复制粘贴。应该发扬勇于改革、不断探索的精神,围绕教育、制度、监督与案件查处等基本内容,制定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方案,不断创造新举,丰富措施。 教育是基础,要抓好“五结合”。抓好教育是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前提。教育可以筑牢人的第一道思想防线,使人面对乱作为情况的时候不愿为;可以提高辨是非、出主意、抓执行的能力,使人在想干事的时候,能谋善断,提高效率;可以让人浑浑噩噩、无所作为的时候,看清本质,振奋精神。加强教育要将宗旨观念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将典型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将科学文化教育与反腐腐倡廉教育结合起来,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结合起来,将领导干部教育与干部职工教育结合起来。 制度是根本,要抓好“六结合”。邓小平同志曾极其精辟地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好的制度可以使人在面对乱作为情况的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 【编辑:】【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1999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文化、交通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商、卫生、市政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居民居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在居民区内申请设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向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环境保护审批文件。 第七条在居民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 (二)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 (三)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 (四)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前两款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在居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油烟、异味; (二)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三)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物质; (四)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液体;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以及在晚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七)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 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74项) 类型设立依据 行使主 体 备 注 1软件企业认定及 软件产品登记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二、《软件产品管 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令第9号)三、《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 〔2013〕64号) 省工信 委 2省中小学体育艺 术特长生资格认 定 行 政 确 认 一、《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 〔2008〕9号)二、《关于加强培养优秀体育、艺术 后备人才有关问题意见》(黑教委发〔1997〕107 号) 省教育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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