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科技保险系列12_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系列12_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系列12_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系列12_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九)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期间,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利息之和。

保险金额中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的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

险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为基础;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三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解除保险合同: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八条投保人按照前条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①原文发表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1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 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发放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约定,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贷 款利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 1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五条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行为;;  (二)战争战争、、敌对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洪水、、台风台风、、地震地震、、海啸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word版

鹤壁银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 一、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手段简要说明 1、贷款额度控制机制:即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如宁波做法,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银行与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即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损失分担比例分担损失贷款。如宁波第一年做法,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即当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停办小额贷款业务,并对银行进行专项检查。以防止和规避银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恶意窜通借款人违规贷款等,强化和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法及管理手段。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如宁波规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4、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规避逆选择及道德风险):通过信用登记系统,记录每一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并向银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用情况,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优化信贷环境,防范银行贷款损失。如宁波做法,通过下列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为配合江苏省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自然人须已在江苏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凡经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紫金(备案)[2009]N122号

[整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我国的金融制度充满了政府主导色彩,农村小额信贷行也不例外。我国的小额信贷最早出现在1993年,最初发展带有着扶贫的性质,虽然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历程短,但是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希望能帮到你。 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将小额信贷与财产保险相 结合,为企业生产贷款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责任涵盖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对投保企业造成的损失。二是将小额信贷与人身保险相结合,转移城乡居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针对贷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的保险。 就上述三种形势的小额信贷保险中,在农村信用社推广最广的 是第二种: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经过近几年的保险营销来说,保险公司由最开始的人寿保险一家独秀,到现在的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由最初的手写保单到越来越规范的机制、电脑开票,参与保险的农户呈上升趋势,保单签约量也呈现良好形势。但是总体签约率还不是太理想。 (一)经营情况。

作为一家地方性的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保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信贷领域的保证保险工作,继“草莓+信贷”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之后,该公司又在xx年启动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xx年,该公司将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统一命名为“助农宝”,在全省进行推广,至xx年年底,“助农宝”已发展至全省全部16个地市。 (二)经营模式。 目前国元农保“助农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有银政保(政策性)和银保(商业性)两种经营模式,合作对象主要是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等,客户群体主要是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银政保模式。政府建立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保证保险贷款可以按照基金10倍规模放大信贷,贷款最高限额30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30%,“助农宝”费率2%左右,风险分摊比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二八模式”,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风险,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另一种是“五三二”模式,保险公司、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试点银行各自按照5:3:2比例对每一笔贷款承担逾期损失。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 (一)背景 上海市科委与相关单位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试点业务,通过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风险,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扶持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贷款对象 ①注册在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张江高新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③企业在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质检、公检法、海关等)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④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⑤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费单等证明材料; ⑥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⑦企业无对外担保; ⑧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三)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及保险费 ①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50-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 当浮动; ③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 ④保险费为贷款本息合计的2%,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 项补贴。 (四)企业贷款流程

填写借款申请书 科技园区(或孵化器)出具推荐意见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出具初审意见 银行审批 保险公司核保 签订保险经纪、保险、借款等相关合同 银行放款 (五)贷款所需资料 ①企业借款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需正本)复印件; ③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贷款卡复印件与密码; ⑤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⑥借款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期的财务月报表; ⑦最近一年银行对账单及上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 ⑧上年度、本年度主要购销订单和合同; ⑨其他相关资料。

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

使用说明:该协议为银保合作业务中使用,为保险公 司后期追偿提供证据支持,存档必要文件。 合同编号:银保追字201X 贷款保证保险追偿协议 甲方(保险人):XXXX才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乙方(贷款人): 联系地址: 丙方(借款人): 联系地址: 丁方(担保人): 联系地址: 基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合作,而丙 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上述业务合作范围内_______________ 贷款,申请贷款金 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兀,期限为 ________ 年/月,并由丁方提供担保。 具体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经乙方审核通过并经甲方确认承保后另行签署。按照《保险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四方友好协商,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追偿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丙方在《借款合同》期间任何一期利息逾期达到30天,或《借款合同》到期后________________ 日(建议15日内)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2、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根据《XXXX保证保险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编 号:XXXX)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3、乙方基于借款合同向丙方及丁方寄送的相关催收函上表明的欠款本息总额,如果丙方或丁方在收到在该催收函后三天内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认可欠

款本息总额。 4、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权益确认书》,确认甲方可依法在其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取得对丙方及债权保证人的追偿权。丙方对上述追偿权项下的甲方债权予以无条件确认,丁方承诺对上述甲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追偿事宜以甲方为主,乙方积极参与,给予充分的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催讨函及权益转让协议等资料向丙方、丁方行使追偿权利,丙方需向甲方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从甲方赔偿当日开始超过10 个工作日,丙方仍未向甲方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丙方对《保险合同》违约。丙方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甲方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6、甲方为行使追偿权利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邮寄费用),丙方与丁方应全额承担。6、本协议书中列明的地址为合法有效的邮寄地址,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向其他各方书面通知,如果未履行通知,视为违约,本协议其他各方按协议列明的地址寄送邮件,无论实际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7、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相关借款合同及保单生效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合同内容) (本页为签字页,无合同内容) 甲方(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经办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 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保费表 费率浮动因子0.5-5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宁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做法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缓解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题 [ 2009年12月16日13:26 ] 来源:[ 中国保监会 ] 宁波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众多。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普遍存在融资难题。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新创企业、个体创业者及农村种养业主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尤为突出。宁波保险业积极发挥保险功能,探索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帮助小企业和农民解决融资难题。 一、宁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环境 (一)金融环境。对小企业和农村种养户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开展保证保险,潜在风险较大。宁波商业诚信文化基础较好,银行贷款坏账率较低,2008年末不良贷款率1.48%,不良资产率为0.08%,远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较快,其小额贷款坏账率不到1%;全市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基础条件。 (二)政策环境。宁波市政府要求金融业充分发挥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宁波经济特点,推出适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影响,拉动民间资本投资,为稳增长、扩内需服务。宁波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案,建议政府引导金融企业创新,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09年7月27日,宁波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建立了由市金融办牵头,保监、银监、人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宣传部门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 二、试点主要做法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银行放贷前由保险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承担其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使得那些有真实生产资金需求、有良好信用记录与发展前景、有可靠还款来源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即使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从而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 (一)主要支持三类对象。(1)农业种养大户(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2)初创期小企业,(3)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所获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选定部分金融机构试点。选定了基层网点较多,具有开展车贷险和政策性保险业务经验的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宁波分公司2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分别与宁波银行,中行、工行和农行宁波分行签署合作协议,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使用统一的条款费率、统一的承保政策、统一的审贷标准和流程。 (三)保持较低的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目前,年化成本约为本金的9%左右,明显低于当地民间融资成本和银行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利率。 (四)合理控制贷款额度和期限。试点期间,对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高不超过1年。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这两年什么险种最火?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定榜上有名,很多保险公司想拓展这个新兴市场,但又不敢贸然进军。毕竟对于未来经济形势预判和项目本身风险的评估都是难题。于是渐渐开始搞了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先摸摸情况吗。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全国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展的情况如何呢?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从每个地区的操作模式讲起,结合各地案例深入阐述该险种目前在国内开展的情况。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 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该险种保险公司操作模式小结 1、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模式(宁波模式) 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保险设置30%的免赔额部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偿客户贷款额未追回部分的70%,剩余损失部分由银行来承担。 2、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借款人四方模式(上海模式) 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分别按照各自25%、45%和30%的风险分摊比例承担借款人贷款风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的70%,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损失的30%。 3、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人四方模式(重庆模式)

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偿还风险进行担保,并要求借款人购买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保险。出险后,担保人一次性偿还银行放贷额105%的本息和,并开始向借款人和保险公司追偿,经保险公司界定为保险责任后偿付全部损失金额给担保公司。 三、该险种全国范围内实施案例(举例说明) 1、合作模式 1)海盐:采取银保合作模式,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联社、中信银行。县人保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2)嘉兴: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解决小额贷款人抵押担保不足的创新融资模式。 3)上海:市科委与中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并引入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部分贷款风险保障。 4)温州:银行(或小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5)重庆:工商银行綦江支行和人保财险綦江支公司。 2、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风险比例 1)海盐: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2)宁波: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上海:政府承担25%、保险公司承担45%、银行承担30%。 4)温州: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3、保险启动时间 1)海盐:一旦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