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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

II 二 ~h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务”,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构成要件的不同,妨害公务罪分为四种类型。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典型类型。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

①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现实出发,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外国公务员在中国境内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轵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该解释明文指出是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没有明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但由于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可以认为该解释实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②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换言之,不仅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

③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从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角度来考虑,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行为而言,不能将其行为分割、分段考虑进而分别判断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而应从整体上认定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在职务的执行过程中。

④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这里的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胁迫,是指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暴力、胁迫行为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主体为一般主体,至于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特定关系,则在所不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胁迫进行阻碍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存在何种认识错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的陈述来判断。

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二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

职务的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三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四种类型。具体表现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前三种类型不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

(二)认定

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人民群众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的行为,人民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偷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使用了轻微暴力、胁迫手段但客观上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此外,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如被逮捕者)实施的一般暴力、胁迫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应当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此外,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枪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火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主观方面只能是^5[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认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的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手段。(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不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对骗取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本罪的法定最髙刑为10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均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则会造成明显的罪刑不均衡现象。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与特征丨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表达意识或者观念的文件(广义的文件)。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识或观念的内容,故仅有公文的固定格式,而无实际内容的纸张等,不属于公文。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应包括印形与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但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是微妙的。例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所盖的“本件与原件无异”的骑缝章,不属于印章,而属于

省略文书。因为文书重在表达意思,而印章重在证明人或单位的同一性,故一般来说,应将省略文书视为文书,而不应认定为印章。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红笔描绘公章印影)。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变造。行为人的,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 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伴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处罚。此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例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行为人与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其行为又严重侵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 条也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众斗殴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三人以上。例如,一方二人、另一方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成立聚众斗殴虽然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组织、策划、指挥者,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邀约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因此,只要聚众斗殴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外,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身便是犯罪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的,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对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六、赌博罪

(一)概念与特征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偶然的输赢,是指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这种偶然因素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至于客观上是否已经确定则无关紧要;偶然因素既可以是将来的因素,也可能是现在或者过去的因素。即使当事人的能力对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结果有部分取决于偶然性,就是赌博。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胜败的结果已经确定,则不能称为赌博。赌博还必须是胜者取得财物,败者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果双方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赌事或者博戏,则不属于赌博。

并非任何赌博行为都成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赌博罪,首先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其次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要根据赌博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区分。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换言之,只是单纯参加赌博的

行为,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的,不成立赌博罪。此外,赌博与打赌不是等同概念,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争执,至于赌赢的赏金则不是重点,也不是打赌本身的目的;打赌的结果还可能是双方均获利或者第三者获利。所以,对打赌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的对象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但毁灭行为的对象则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毁灭,是指使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丧失效用的一切行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本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形与印影。由于只处罚伪造印章的行为,故正确区分印章与省略文书,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对于省略文书,一般不能认定为印章。邮政局的邮戳不仅显示了信件处理时间,而且表明了处理的邮政局,故认定为印章比较合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髙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需要指出的是,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只有事前与伪造者通谋的,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伪造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后再贩卖的,即使明知为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也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80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居民身份证,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

证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如更改真实身份证的姓名、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处罚。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这里的国家秘密包栝国家绝密、国家机密与国家秘密。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茵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行为人实际上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的,才成立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非法获取。但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原则上仅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287 条)。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甩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上述行为,达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以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金融诈骗的,应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罚。

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者不特定之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在聚众的情况下,参与者往往处于随时增多与减少的状态。扰乱,是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本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刑法鉴于其危害程度的严重性,而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0 条第2款规定处罚。

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91条的规定处罚。

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行为,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编造与传播行为都必须出于故意;以为是真实信息而传播的,不成立本罪。单纯的胁迫行为(向国家机关声称,如不满足其要求就实施放火、爆炸),不能认定为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十一、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 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的,成立本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例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强拿硬要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应视客观行为性质与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处罚。

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方法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犯罪方法,包括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等。被传授人,既可以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被传授的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聚众淫乱罪

本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淫乱,是指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聚众奸宿)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参与聚众淫乱的人应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妇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则视行为性质与具体情况认定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实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本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此外,刑法只处罚本罪的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处罚。

十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本罪是指引诱未成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勾引、诱惑本来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 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对这里的“参加”应作广义解释,不要求弓I诱未成年人实际从事淫乱活动,引诱未成年人观看他人从事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为本罪。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本罪中的聚众淫乱活动不要求具有公然性,即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秘密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管行为人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多次参加者,均成立本罪。犯本罪同时触犯强奸、猥亵儿童等罪的,视情形从一重罪论处或者实行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

本罪是指窃取他人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侮辱的行为。盗窃尸体,一般是指基于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窃取他人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但骨灰不属于尸体。其中的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行为,如损毁尸体,分割尸体,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处罚。

十七、开设赌场罪

本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使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277?304条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聚众斗殴敢人熏伤、死亡坤,#故韋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荩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 0此,只要琴众斗越:吝,士碎<重杨、死亡的',即应认定为妓意侈害罪、故t杀人罪。.此外,聚众斗殴埠成W人W产损'失丨同#釦我故意灰坏财物罪岛,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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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证罪

(一)概念与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

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人罪;二是将有说无,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伪证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如在口头陈述中作虚假陈述,在文字鉴定中作虚假鉴定,不记录或者擅自增添重要事实,删除录音录像中记录的重要事实,在笔译或者口译中作虚假翻译等等。(2)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这里的案件只限于刑事案件。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结论有影响的情节,即与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伪证行为只要足以影响案件结论即可,不要求实际上影响了案件结论。

(3)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他们都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客观公正进而陷害他人或者开脱罪责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证人因记忆不清作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证明、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

立本罪。

(二)认定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有相似之处,在认定犯罪时应注意区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2)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虚假告发。

(3)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引起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在刑事诉讼中又作伪证的,原则上宜从一重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伪证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与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帮助”不是等同含义。本罪中的“帮助”是一种实行行为,刑法条文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同时表明行为人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以,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

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又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实行犯)。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窝藏、包庇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可分解为窝藏罪与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刑事司法秩序。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1)行为人所窝藏或者包庇的必须是“犯罪的人”。首先,“犯罪的人”应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角度作出解释,换言之,虽然包括严格意义上的“罪犯”,但不是仅指已经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其次,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犯罪的人”。再次,即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将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同样属于“犯罪的人”。

刑法关于包庇犯罪的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必须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而属于并列关系。换言之,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

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本罪为一般主体。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的,不能成立本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罪时,实施了窝藏、包庇的人构成本罪,但犯罪的人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1.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者明知犯罪人的去向,而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本罪。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也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则成立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则成立相关犯罪。

正确区分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正确区分本罪与伪证罪。(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受有罪宣告的犯罪人;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理论上往往将这几种行为简称为赃物犯罪或赃物罪。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不必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故犯罪工具不是赃物。这里的犯罪,既包括财产罪、经济犯罪,也包括其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如赌博罪、受贿罪所取得的财物,也能成为本罪的赃物;但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等,不属于罪的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的赃物)。如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以下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合称为赃物>。“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应是既遂犯罪。行为人在本犯(原犯罪人)既遂前故意参与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本犯已经占有或者取得了财物,但行为并没有既遂,而行为人参与处理财物的,原则上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乙与甲共谋将该财物出卖给他人的,乙与甲构成侵占罪的共犯。但是,如果A不法处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tl,B在明知的情况下而购买的,则不成立共犯,但可能成立赃物犯罪。本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必须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不包括本人犯罪所得的赃物。

2.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转移赃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个房间的,不失为转移。收购,是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代为销售,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除了上述四种行为之外,采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的,也成立本罪。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应以本罪论处。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

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成立本罪。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本犯,即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改装、拼装、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认定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和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总体来说,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

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明知”。

本罪与《&钱罪的犯罪构成不同。首先,洗钱罪只限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而本罪包括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与隐瞒。其次,两罪的行为不完全相同。洗钱罪包括各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本罪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本身实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与隐瞒行为。但是,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洗钱罪的情形。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脱逃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而逃离关押场所,打破门窗或毁损械具后逃离关押场所,等等。受到监狱(包括劳改农场等监管机构)奖励,节假日受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但是,这只是就实行犯而言,未被关押的人如果教唆、帮助上述人

员脱逃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于逃避监管机关监管的目的6、如果没有这种目的,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关押场所,特殊原因消失后立即回到关押场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脱逃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管的目的,只能是永久性或长期性逃避监管的目的;出于一时性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而脱逃的,原则上也成立本罪。例如,在劳改农场服刑的罪犯,为了在某段艰苦时间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逃离半个月后又回到该劳改农场的,应认定为脱逃罪。

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成立脱逃罪的既遂。脱逃罪的本质是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脱逃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在手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因此,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时,就应认定为既遂。如果行为人仍处于关押场所内,则不可能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

但逃出关押场所的并不都摆脱了监管机关与人员的实力支配。因此,没有必要同时要求逃出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塞于这一标准,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只要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就应认定为脱逃未遂。

(二)作罚

根据刑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犯脱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普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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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中“证人”,不应限于狭义的证人,而应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的规定,既是对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方式的限定,也是对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方式的限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本罪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

陈先贵聚众扰乱世界秩序案.doc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

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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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交易规模持续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持卡人数量最多、银行卡业务增长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ATM机近20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威胁。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亟须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自2008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调研,就实践中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听取地方公安、检察、法院、银监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意见,分别书面征求了全国法院

职业道德与法律21——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2——21 职业道德与 法律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新授 1 知识目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 能力目标:要认同法律、自觉守法;树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可耻的观念 情感目标:自觉依法律己,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板书设计】

第四单元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导入新课〗 【创境激趣】 [情境创设] 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喝酒。等吃完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怎么办呢?借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干脆劫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不付出租车费,还硬跟司机要100元钱花花。争执推搡中,被巡警发现,三人当场被抓,受到治安处罚。 [问题思考] ●请结合上述案例内容,判断寻衅斗殴是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是的话,它又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要想弄懂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学习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请同学们打开课本105页,我们先来看本单元的引语。 学生朗读(略)。 朗读得不错!我们大家一起来归纳本单元的主要内容好吗?这就是——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卫士”,青少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拒绝不良诱惑和侵害。维护自尊,培养自信,自立自强,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学生观察体会、思考。 【引思明理】 <设置问题> 1.违法行为的内涵是什么?它是如何分类的? 2.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利社会实践报告

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院系名称 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 2013年 7 月 11 日 报告题目 水工安全与生态水利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业班级 水利水电工程 指导教师

经过这事天的学习,我感觉收获颇丰。虽然还没有学习太多的专业知识,但老师们的授课内容大都浅显易懂,有时还穿插着自己的实践经历,让我们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找了两方面自己感兴趣的方面,作为报告的主要内容,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与思考。 水工建筑物安全篇 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水利上丝毫的疏忽和懈怠,就有可能酿成重大的事故。仅从91年以来,就有235座水库垮坝事件。其中小型水库233座,中型水库2座。 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工程量大,投资巨大,工期长。 2工作条件复杂,考虑因素众多。地形、地质、水文、地基、渗流、库漏、坝体稳定、上游淤积、下游演变、通航演变、移民等。 3受自然条件约束大,施工难度大,施工导流、截流,度汛。 4 收益大,环境影响也大,可能诱发地震。山体滑坡等。 国内外一些重大的水利事故如1975年8月河南板桥水库事故、1963年河北刘家庄土坝水库事故、1969年佛子岭水库漫顶、1959年法国玛尔帕塞水库事故、1963年意大利瓦伊昂拱坝事故、1963年美国约翰斯敦水库漫顶垮坝、1967年印度柯依纳水库事故等,都造成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有的是因为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而失事,但我认为大部分是因为人们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例如,没有考虑气候的变化多常,只是依据往年的经验或者数据来推算洪峰水量,水坝设计高程过低,最后导致漫坝失事;没有充分调查书库建设地址的地质情况,水库建成后达不到设想要求,导致失事。另外,还有许多水利事故是由于人们监管不到位、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对社会经济产生比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水利人应该时时保持一种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才能对社会作出贡献! 河南75.8溃坝事故 8月8日1时开始,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竹沟、田岗两座中型水库,以及58座小型水库在短短数小时内相继垮坝溃决。凌晨1时,板桥水库水位涨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题库2-2-1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题库2-2-10

问题: [多选]以下哪些针对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A.隐藏 B.转移 C.使用 D.变卖

问题: [多选]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A.国家事务 B.经济建设 C.国防建设 D.尖端科学技术领城

问题: [多选]下面关于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异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B.诬告陷害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C.诬告陷害罪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D.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天津11选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6474575.html,)

问题: [多选]下面关于伪证罪的主观方面的表述中,正确的。 A.过失不构成本罪 B.本罪的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C.本罪的目的在于包庇罪犯 D.证人由于记忆不清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证明,不构成伪证罪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张某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遭一位老人斥责后又辱骂、殴打老人,恰有外出执行任务的两个身着便服的公安干警路过,即上前将张某扭获,并出示证件后将张某带往附近派出所。行至途中,被张某的三个朋友李某、王某和钟某遇见。李、王、钟认为张是与人打架而被对方拿获,三个人边走边小声商定要打对方措手不及,救出张某来。待走近时,三人齐声一喝,即上前用拳头、酒瓶猛击两个便衣公安干警,将两个干警打倒在地,造成轻伤,张某、李某、王某和钟某四人一齐逃走。 【问题】李、王和钟构成的是妨害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信用管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26 精品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目录 内容摘要-----------------------------------------------3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4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5 (二)主观方面-----------------------------------------5 (三)犯罪客体-----------------------------------------5 (四)客观要件-----------------------------------------6 三、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法上的几点建议 (一)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8 (二)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9 (三)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推定---------------------------10 四、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11 (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11 (三)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12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例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的第一张信用卡,至今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使用的日益普遍,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趋于严重,但是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是各有说法,争议也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立法的变化,在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本文试通过对信用卡在立法中及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问题,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几点浅见。

有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论文

有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论文 有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论文 一、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和当今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都要好。但是我们并不以此满足还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高度文化水平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消除一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这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斗争,不仅仅是在整个过渡时期,我们要进行这种斗争,就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后,坏思想,坏习惯和坏作风,也不可能全部消灭,我们也还要继续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在这个意义上说,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觉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秩序,也是一个长期的自我教育和斗争的过程。 事实上,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与公共生活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公共生活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维护公共秩序对于提高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扩大,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有个问题是肯定的,那就是有了公共生活,还是有必要维护公共秩序。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历史发展和实践证明,公共生活领域月夸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所以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更有必要去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二、亲身经历 相信大家都会有过这样的经历,在马路斑马线的那头,尽管小广播里不断有提示:“请注意,这会儿是红灯,请不要闯红灯”,还是有些路人为了几分钟,果断的闯红灯了。虽说大家觉得这也许是平凡的一件的事情,可是要是每个人都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话,所有的一切指示灯都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件小事。刚刚所说的是交通秩序。现在我们再看看娱乐秩序,一条商业街上,道路堵塞,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广告“牛皮癣”,污言秽语,打架斗殴,痰迹,烟头,纸屑,垃圾,公共生活就是如此折磨,尽管有辛辛苦苦的清洁工,还是无法阻止这样的画面,最关键的还是每个公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意识。说道这里,很难不让人想到网站每个BBS和论坛上各色污七八糟的玩意,因此网络的秩序也是需要维护的。 三、与国外的比较 我有个同学去过国外,体验过澳大利亚的整洁,爱护小 动物,清新空气的生活,回来之后常常会感慨我们自己的公共空间,为什么会如此的污浊、混乱、令人难以忍受。更令人可悲的是,“中国人,便后请冲水”、“请安静”、“请不要随地吐痰”......这种仅以中文标示的警示牌,正在中国人出境的许多目的地频现。当大批游客成为中国的最新出口品时,“中国人”却成了不文明、粗鲁的代名词。对于现在的这种状况,我们没有必要在犹豫了,要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是中国的国际形象提升,不再成为国外的笑话词。 四、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案情: 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在某溜冰场溜冰时,因人多拥挤,不慎与袁某相撞,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动手又打起架来,工作人员劝阻时,也不听阻止,致使其他群众涌正常溜冰,溜冰场秩序大乱,达40分钟,民警赶到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项第1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对梁某某、袁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1998年1月20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四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三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其他三人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加塞,排队乘客不满。车站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用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立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车25分钟。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条第1款、第16条(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分别对四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 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的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的场所。包括了:①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交通场所;②市场、商场等购物场所;③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游园、消遣、娱乐、运动场所;④展览馆等陈列、展览场所;⑤其他公共场所。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任何自然人。 4、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行为。行为人企图通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案例一中,梁某某和袁某在溜冰场相撞,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又不听工作人员制止,从而使得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属于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从而放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二中,杜某、郭某、杜金某、郭立某四人为能尽早上车,强行加塞,不听工作人员制止,造成车站乘客乘车秩序混乱,客车晚点发车25分钟,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

26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01讲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招摇撞骗罪 (一)与诈骗罪的区别 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类罪名) (一)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的犯罪 1.通常情况下,按实际实施的犯罪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后案发,定盗窃罪。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2.《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实施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譬如,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24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只有侵入三种极为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本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

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祖发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祖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我们依法参加庭审,现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祖发涉嫌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祖发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其实今天的庭审既是对被告人祖发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次挽救,甚至可以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以后的生活走向。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祖发犯罪时尚未成年,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他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理由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尚未满祖发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度及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受别人误导指使实行了冒名办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办卡所用的身份证和差旅费用都由他人提供,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只是成为了他人利用的工具,当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动追求犯罪故意。

2,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年龄小,犯罪行为时间短, 9月10日到xxx,在当天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较短,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使办的银行卡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本案中所涉嫌领取的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卡内也没有额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3,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属于初犯偶犯,在老家表现一直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对今天造成被告人祖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本应由监护人的家庭管教和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缺失也是不能回避的因素,初中毕业后作为家长没有对孩子的未来有合理的规划,任凭孩子尚未成年就长期不在家,作为家长和留宿的旅馆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完全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判处实刑对被告人的精神打击可能会是毁灭性的,会使其背负沉重的心里压力,对以后的人生道路、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是非常不利的!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祖发尚未成年且已经知道自己的过错,考虑到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考虑到被告人的父母具备管教条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祖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允许被告人能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此致 x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1 广大市民们: 我们社会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淮安市社会公共秩序的现状不容乐观。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形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为人民的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保障,特发出如下倡议: 1、不乱穿马路,不乱闯红灯; 2、不随意插队; 3、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4、不盲目从众; 5、不破坏公共卫生; 6、不在网络上恶意攻击。 维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每一位市民的心愿。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欢迎广大市民加入到我们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从我做起”的签名活动中来,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身体力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遵守公共秩序倡议书2 亲爱的小伙伴们:

当我们飞越天空,华夏无数的荒山,几多浊流尽现我们眼前,令人忧心如焚。长江的百年水患更敲响了中华家园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警钟。唐朝森林覆盖率尚为86%,而现在平均覆盖率仅13.9%。这个数据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没有绿木,我们的空气怎会滋润及清新?没有绿木,我们的水源怎会甘洌及不枯竭?没有绿木,我们怎能感受的到鸟语花香?你看学校周边的水资源和环境:河边成了垃圾的聚集地,浑浊的水使小河宛如一条黑色的带子,闻一闻,小河的臭气冲上了天,路过的人捂住鼻子,加快脚步,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随意地去破坏绿化,比比皆是。 当我们感觉到美丽的家乡渐渐地失去往日的容颜,新时期的小公民怎能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我们一定要携起手来,把家乡太仓建成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碧的生态型旅游城市,为此,我们倡议: 1、爱护公物:不随意损坏社区和公共场所的公物,不在公物上乱涂乱刻。 2、讲究卫生。不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我们还要小手牵着大手,向家长市民宣传环保,减少污染。 3、保护环境。积极开展红领巾志愿者活动,深入社区打扫卫生,为社区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遵守秩序。在社区和公共场所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行为举止文明。 小伙伴们,行动起来吧!我们都是光荣的少先队员,是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前言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水又是一把双刃剑,治理得当则兴水利,治理不当则成水害。因此,兴修水利,治理水害是关系到社会盛衰,国家兴亡和长治久安的大事。 近年来,南郑县水利事业的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但由于受体制,资金等诸多因素的挚肘,使得管理相对滞后,现有工程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衰减。为此,笔者着重对本县最大的水利灌区:红湖灌区,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探索规律,理清思路,以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和水利产业的稳步发展。

南郑县红湖灌区现状情况调查报告 南郑县位于陕西省汉中市西南部,南踞巴山,北临汉江。总面积2849平方公里。从总体上看,由北向南可依次划分为河谷阶地,米仓山北麓丘陵低山区和米仓山中山区。本县处于海陆气候分界处,以北亚热带气候特征最为明显,具有显著的季风气候特征。多年平均降水量为889.4毫米,降水主要集中在7—9月份,降水量516.5毫米,占全年降水的53%。本县境内主要河流有9条,总长365.35公里。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65条,河网密度每平方公里0.46公里。河流分属长江流域的汉江和嘉陵江水系。 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红湖灌区以红湖水库为渠首水库。该水库位于濂水河上游,分属汉江水系。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21.3平方公里,属中型水库,总库容3381万立方米,为本县最大的水库。连同灌区库塘共灌田1.05万公顷。库水经总干渠分三个渠道供水到灌区,一部分跌入濂水河供原8条古堰3064.3公顷农田用水,另分东西干渠供水。有已建成水电站3处,总装机2000千瓦,在建电站一处。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题库1-4-1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题库1-4-10

问题: [单选]张某多次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拦截、追逐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张某的行为构成() A.聚众斗殴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问题: [单选]王某为首组织了一个犯罪组织,该组织拥有上百名成员,并配有枪支、刀棍等凶器,其活动主要内容就是代为索讨高利贷,并从中提成。在索讨高利贷的过程中,因有些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王某等即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债务人终身残废。王某的行为构成() A.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故意伤害罪 C.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 D.聚众斗殴罪

问题: [单选]蒋某因诈骗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蒋某在家中根据他的诈骗经历和有关诈骗手段材料编写了一本关于如何诈骗的书,印发80多本,并主动让领居王某拿去“研究”。王某看后深受影响,即行作案,诈骗三次,共骗得人民币3960元。蒋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著作权罪 B.诈骗罪的教唆犯 C.传授犯罪方法罪 天津11选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6474575.html,

问题: [单选]某武警战士因受领导批评而怀恨在心,某日人在执勤时,故意倒挂国旗,引起极为恶劣的影响。该武警战士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寻衅滋事罪 C.危害国家安全罪 D.侮辱国旗罪

问题: [单选]某饭店使用不洁餐具,引起甲肝传播。该饭店的行为属于() A.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论单位作为妨害用卡管理罪主体 cj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文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条文出发,主要着眼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问题,旨在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进行一些讨论与适当的探究,并通过类比、归纳,整理出单位能够作为主体时一些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再者,通过单位作为本罪主体的实践需要与理论需要,进一步说明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单位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体。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主体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正案(五)在刑法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刑法中的基础理论或者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一贯被承认的是,如果一个罪有单位作为主体,那么这一定是被法律已经明确下来的。很明显,前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文中并未规定有单位作为主体。鉴于有此法律条文,那么单位并不能成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然而,法律虽已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单位犯罪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单位不能以其意志,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本罪。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持有、运输、骗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等行为,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以其意志令自然人实施。这样一来,此时若仍然仅仅将罪刑加予自然人,那么是不是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呢?因此,笔者认为,究竟单位能否作为此罪的主体,很值得探究与思考。 二、从立法意旨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加入单位主体的理由 (一)在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类似犯罪的立法中单位均作为犯罪主体

水利工程管理总结

xxxx年,我所在区水务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水利处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认真履行单位各项职能,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较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和XX年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防汛工作 防汛工作是我所发挥社会效益的主要职能工作。根据“麦莎”、“卡努”台风的侵袭所发生的具体情况,今年的防汛准备工作做得比去年更早更加充分和到位。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绷紧防汛这根弦,反复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防汛安全有关松江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严防死守,确保一方平安;二是根据气象专家预测,认真扎实开展防汛大检查。对全所25套水(泵)闸和二座橡皮坝实行地毯式检查,严格按照市、区水务局汛前检查要求突出重点,做到“六个不放过”,严格把关,除险加固,根除各种隐患,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三是落实防汛责任制,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防汛防台领导小组,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防汛抗台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四是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救灾体系,系统全面地制订了防汛防台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组织指挥、抢险人员和防汛物资储备三个到位,一旦遇到各种灾害性天气侵袭,做到坦然处置,有序应对,万无一失;五是加强所、闸二级值班制度,坚持所部和水闸24小时值班不脱人,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政令畅通;六是在各水闸设置“五告知”宣传牌,即向广大船户告知雨情、水情、汛情、潮情、工情,保障船民通航安全,并要求配合做好防汛防台工作。虽然今年未出现大的灾害性气候,有惊无险,但这些举措,对防御2次台风外围影响,8次天文高潮位,11次超警戒水位,发挥了积极作用,确保了XX年度安全度汛。 (二)调水工作 调水工作是我所水利工程发挥社会效益的又一主要职能,已成为我所一项极其重要的常年性工作任务。坚持不懈地调度水资源,改善控制区域内的水体质量,满足社会和人民对水质的要求,促进松江经济可持续发展,巩固和发展松江国家水利生态风景区是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职责。为此,我们在调水工作上主要做了以下几点: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调水指令;二是及时启闭闸门,排尽引足,明确规定各闸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调水记录,以备后查;三是要求各水闸开启自动化检测系统,为上级提供可视层面,为今后进一步完善调水方案提供真实、可靠、科学依据;四是正确处理调水、防汛及船舶通航的关系,在做好调水工作的同时,还必须确保防汛、船舶通航安全。经统计截止11月底水闸引水闸次xxxx次,引水历时xxxxx小时,引水总量xxxx万立方米;排水闸次xxxx次,排水历时xxx xx小时,排水总量xxxxx万立方米。 (三)通航收费

信用卡-律师函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宏律函字第号;律师函;先生/女士:;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特此函 湖南 XX 律师事务所 宏律函字第号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一案,现依法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透支。截至年月日,已逾期天,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元,且经多次提示还款和催缴仍未归还。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银行已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宜,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 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寻求依法减轻处罚,并与我所承办律师联系协商案件后续事宜;

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依法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若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则你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请立即处理,以免遭讼累! 联系电话: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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