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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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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

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科的方法论的。

三.司法方法论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无疑是理论与实践的鉴定中介,建立一种司法方法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于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司法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官将规范与事实结合起来产生个案规范的过程。司法判定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应用,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更是讲法律与道德伦理准则合二为一的综合应用。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家运用司法规则和法律修养发现法律规范,但从法律规范的发现到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之间,距离仍然存在。卡尔拉伦茨说过:“无论如何,法规范的发现并不等于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必须把这项人事列入考量。”因此,在司法判定过程中,很容易被人们指为法官个人的一种心理过程,有很大的主观因素。也可以这么说,法律判断的过程是心理过程和逻辑过程的结合。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司法过程的具体运用。现在主流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过程仅在少数情况下是一个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的方法为其主要运用之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发现规范后还得对规范进行解释才谈得上对规范的适用,在此过程中法律解释和补充的方法为其主要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之间有一个造法过程。于此,法律解释实质上成为一种法律创造。

四.法学方法论之革新

理论如果要发展,必须进行接力赛式的薪火传承,必须进行故事

性的理论续写或改写。历史表明,任何一种理论或方法当被人们过度使用时就会趋于陈旧、僵化而与新时代的要求显得难以合拍,甚至格格不入。由此可见,方法论的确立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它要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改进。因此,我国法学方法论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第一,从政治附属型法学向理论自主型法学的转化。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自主的研究操守,有自己自立自足的学科范畴和学科体系。法学要讲政治,但要在法学的框架内、要在科学的方法和精神指导下独立自主的讲政治,并且要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而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这一点,在我国这种“非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更要加以修正。第二,法学在方法论上要从阶级斗争分析方法向阶级合作分析方法转化。全球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直至法律制度的全方位立体化和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和趋同化正日益凸显,合作与对话不仅是两种制度间的政治主题,更是两种制度间的法律主题。例如,英美传统法系以判例法为中心主义,以司法主义为中心,而大陆法系以程序法为中心主义,以立法主义为中心。现行的法学理论必须吸纳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法学方法和法学思想。第三,要实现法学思维方式主客体模式向主题际模式的转化。主客体思维方式名义上尊重人,以人为主体,实际上他在探索外物的本质和关系的同时却忽略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第四,要从现有的主客体理性过渡到交往理性。与主客体理性相比,交往理性是多级主体之间交往、互动和协调的产物。交往理性依托于交往共同体,因而在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

参考文献:

1.陈波、何文华、谢旭等编著:《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任平:《交往实践与主体际》,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大学生的军训论文3000字

大学生的军训论文3000 字 对高校和大学生而言,军训是大学生入学第一课,它是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履行国防义务的重要形式,更是大学生磨练自身意志品质的最好时机。下面学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的军训论文3000 字,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的军训论文3000 字篇一有人说,生命中绝大部分的所遇、所思不过像蒲公英一样,飘然而来,飘然而去,全然不留一丝痕迹,但生命中却有些真挚的东西值得收藏,短短的军训日子,使我们洗涤去许多的酸甜苦辣,我愿意记取这最难忘刻骨的记忆。使他牢牢的占据我的心。这些记忆将是我生命中的珍宝。 带着新奇、幻想与迷茫,我们走进了高一。迎接我们的是为期7 天的军训。它对于我们,不仅仅是对身体的锻炼,更是对意志的考验和磨砺。穿上军衣,戴上军帽,看起来可真有点军人的样子。 在这七天中,有欢笑,有泪水;有病痛,有坚持。我相信,军训的每一个脚印都深深地印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操场的地面知道我们流下了多少的汗;脚下的小草知道我们使了多大的劲;路边的树木知道我们走过多少的路;树上的鸟儿知道我们吃了多少的苦…… 坚持就是胜利 军训第一天,同学们热情高涨,但一开始便碰上了“拦路虎”——站军姿。太阳毒辣辣地烘烤着大地,整天没有一丝的风。院子里的绿色植物都垂头丧气的,没有一点儿生气,与上午生机勃勃的景象形成了鲜明的对

比;知了拼命的叫着热?…热……地;面上连只蚂蚁也难寻——它们也受不了这热魔。而我们却要在这暑气灼人的天气下进行训练。站了连5 分钟的军姿都不到,大地就把它烈焰升腾的温度迅速传达到了我们的脚心,我们立刻觉得身上就像着了火一般。“两脚分开,脚跟并拢,成一个六十度角,双腿挺直,小腹微收……教”官一边认真地教我们站军姿,一边为我们矫正姿势。我保持军姿站在队列中,不一会儿,手便麻了,腿也酸了,汗珠更是调皮地往下落。好几次,我都忍不住想打报告休息,但不服输的性格让我撑了下来。就在这难耐的天气下我们居然站了15 分多的军姿,尽管在烈日当头下站军姿是难熬的,但当自己坚持下来的时候我们是快乐的。教官让我们在这样的天气下站立,教会了我们坚持。 军训的日子虽苦,却像咖啡一样可以品尝出浓浓的滋味。我原先认为不行的,它却考验了我并告诉我要坚持到底,胜利终将属于有信念的人。每天的军姿站立,我知觉的时间已不在是时间,纵然两腿发酸却换得一身挺直。每次的坚持到底都会让我超越自己的感受。有过斜风细雨的洗淋却没有潮湿我火红的心,有过炎炎夏日的直射,却没有像晒黑皮肤一样,晒着我的执着。如果没有这种训练,我都不止到片刻的休息都会成为一种施舍,与平时休闲时间相比,那叫做真正的“奢侈”. 站军姿,给了你炎黄子孙不屈脊梁的身体,也给了你龙之传人无 穷的毅力。练转身,体现了人类活跃敏捷的思维,更体现了集体主义 的伟大。不积滴水,无以成江海。没有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就不可能有一个完整的,高质量的方队。训练的每一个动作,都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合作的力量,以及团队精神的重要。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关于法律论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精选7篇 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2013 年 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 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5 克毒品。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 2 克毒品送给徐某。2014 年 9 月 9 日,徐某在 xx 区大润发门前将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

二、分歧意见 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1]徐某先后 5 次将 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 15000 元,而刘某用 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意图为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是他谋取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事后刘某送给徐某的 2 克毒品是徐某谋取到的利益。徐某实施了代购的行为,通过代购行为还获取到了利益,实现了其目的,因此徐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要件,因此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来进行处罚。第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从行为中获取利益,都按照相关共犯处理。徐某在求购者刘某与毒贩“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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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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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名。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要求并有助选择关键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题名。篇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 3.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是论文内容概括简明、准确、完整记述的短文,不加注释和评论性文字,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篇幅为100~300字。 4.关键词。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一般每篇3~8个,相互之间用分号间隔。 5.正文。正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一般不超过9000字。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般不超过5级。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文字、数字、图表、计量单位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作者简介。应注明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

大学生实用法律论文

姓名:X X X 班级:XXX 学号:XXX 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相对社会较简单的生活圈,各个方面还处于懵懵懂之期,对于法律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学习,还相当缺乏一些基本法律的知识,当我看了《普法栏目剧》的“欲望风暴·校园迷情”之后,让我对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有很多的感触和肺腑之言,下面我将以法律的角度,全面而详细的阐述这个案例: 曹玲玲:在这个案例中,曹玲玲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这些一系列悲剧事情的发生,却都是因她而起。在高中时,她就性格孤僻,不善和人交流,到了大学时,又特别的偏激。就读大学期间,她喜欢上了一个文质彬彬、有文学修养却有着家庭婚姻的老师,在道德上曹玲玲实属不该这样做,但是处在一个情窦初开的时期,对于感情是非的决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出这样决定的同时却也在深深地伤害着一个人,曹玲玲的前男友曾亮,曾亮是很喜欢曹玲玲的,对她不离不弃衷心劝告,句句笃言,字字肺腑,但曹玲玲依然无动于衷。终于有一天悲剧发生了,曹玲玲死了,无论她是怎么死的,是自杀还是他杀?她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我都会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曾亮:他在这个案例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

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曾亮虽然用他的冲动去扞卫他的爱情,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是愚蠢的,更是触犯法律的。当他知道曹玲玲和苏元老师有不正当关系时,不应该选择沉默,更不应该选择报复,甚至在得知曹玲玲死亡之后,贸然去动手殴打苏元老师,以及酗酒解愁,直至最后他绑架了苏元的女儿苏媛媛为人质,要挟苏元主动向警察自首以及索要十万元现金,这都是不对的,是愚蠢至极的做法,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厉制裁。 苏元:在这个案例中苏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大学的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然而他却克制不了自己,最终走错一步误其一生啊;作为一个有家庭婚姻的男人,应该勇敢担当责任,应该爱护自己的妻子及孩子;然而他却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在感情上背叛了他的妻子,最终导致悲剧进一步的发生,他是悲剧发生的始作俑者。就在他极力想和曹玲玲撇清关系时,却发生了一件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一张张昔日和曹玲玲暧昧的照片出现在他面前,铁的证据使他不知所从,紧张万分。这时苏元叫来了曹玲玲的唯一闺蜜于小芳,询问了一些关于照片的事情,而于小芳借此机会向苏元表白了,更是让苏元不知所措。之后更是以曹玲玲为名的一篇篇帖子,直指苏元和曹玲玲的不正当关系,更是让苏元身心俱疲。此时警方注意到了帖子,最终将于小芳抓获。 于小芳:在这个案例中于小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

【大学生心理发展论文2500字】大学生心理论文3000字

【大学生心理发展论文2500字】大学生心理论文3000字 目前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心理键康与一个人的成就、贡献、成才关系重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心理发展论文2500字,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心理发展论文2500字篇一 《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和发展》 摘要: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最好的方法,据一项全国万的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显示,其中%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因各种心理疾病而休、退学的大学生人数已占总休、退学人数的50%左右,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当代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现状;发展 心理健康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积极的情绪、适度的情感、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人格品质、坚强的意志和成熟的心理行为等。心理键康与一个人的成就、贡献、成才关系重大。目前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各种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就造成大学生心理发展中的失衡状态[1-2]。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1 人际关系问题 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学生成长与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人际关系、社会的复杂性,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经验,缺乏在公众场合表达自己与他人交往的能力和勇气,妨碍良好的人际交往圈的形成[3]。 2 情绪起伏问题 大学生的生理发育极为迅速,已基本趋于成熟,但由于阅历较浅,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由此导致其心理偏差和行为怪僻。 3 学业成就问题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一些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因未能掌握大学学习的方法而导致考试不及格,从而产生厌学、自卑、自信心下降等一系列心理问题[4]。 影响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社会因素 逐年增加的社会竞争和就业压力,使得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毕业后的就业形势,都会引起他们个方面的思考和权衡,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心理困扰,各种舆论和信息对他们的影响也更直接更迅速[5]。 家庭因素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的教养方式,否定的、消极的等教养方式对个体的心理健康起到了一定层面的负面影响。 学校因素 大学生要面对生存求学环境变迁的适应问题。在面对新的学习、生活方式和自我地位变化的适应时,都会极大的影响到大学生当时的心理健康状况。 个人因素 大学生个人经历在进入大学后,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无所适从,学习期望难以达到,学习压力增加,接下来就会产生焦虑、自卑、嫉妒自闭甚至攻击转移等情绪,进而产生心理问题[7]。 目前我国高校采取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开设心理咨询辅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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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大学生(大一)职业生涯规划3000字论文

一、前言 当前社会的总体就业形势已经备受瞩目,由可知的数据显示,大学生的就业将要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如若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能力降低,用人需求明显减少,供求缺口将进一步加大;社会学家分析,就业形势需要集中解决的突出难点之一首先集中在毕业生就业难。 在大学毕业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同时,许多的毕业生缺乏自主择业观,缺乏对自身的评估也成为了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我们应该在平时的学习之余,多关注社会,从而使得自己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去更好的练就自己的能力,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除此之外,更需要结合当前的社会形形势、分析自己毕业后的社会形势,提前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对自己进行充足的评估。为自己将来要实现的目标,做一个客观、完整、全面的规划。这就是这篇职业生涯规划的目的所在。 当然,我所认知的职业生涯规划并不仅仅是自己制定完整的步骤与目标去一步步去获得自己所想要的职业。在我认为,自己的职业生涯里也应该包括在这么一段实现目标的时间里,怎么去改变自己,怎么来让自己得到充足的锻炼,怎样让自己获得想要的成功。 二、自身目标 自身设定目标:社会成功、职场成功的目标太过遥远,首先,还是让自己成为一个自身成功的人;并且认为这样的人才能够适应今后的社会。 对我来说,作为一个成功的人的定义,并非如今所普遍认为的在职场上或者在自己的身家上获得了多少,这只是社会上的普遍认知,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成功。但对于个人来说,我所认知的成功是: 1.首先身体健康。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最基础的一点。高中的时候我们的校长和我们说过:一个人就像一样产品,学习不好是次品,思想不好是危险品,但身体不好是残品。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 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形势政策论文-当代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3000字)

当代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摘要:我国大学扩招后,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象,且有可能越来越难的趋势。这个方面和国际经济形式近3年来连遭打击,一方面和中国经济结构体制和教育改革落后有关,更和当今大学生的就业观滞后有关。据统计,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640万,这些高校学子的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和学校关注的焦点。在高手如云的求职大军中,如何脱颖而出,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是每个毕业生都在思考的问题。在能力结构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并不是基于职业路径的需要进行建构与培养,难以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化,用人单位的需求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进行分析,以求让大学生们认清当前社会形势,从而更好的解决就业问题 关键字: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自身原因政府方面社会方面大学生方面 一、当代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造成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经济原因 金融危机直接影响行业就业,并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就业冲击。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社会金融海啸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连锁性破产,引发了金融行业的裁员风潮。金融危机渗透到实体经济领域,会对整个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行业性的冲击不可避免,尽管由于资本市场“防火墙”的存在而在程度上有所减缓。此外,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行业就业会受到最为明显的冲击。如果这个过程继续影响到经济增长,这对就业增长将是一个非常不利的信息。 2.社会原因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普遍存在着“选材难”的问题。好多企业虽明知其公司的栋梁和骨干是大学生,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学生,但是,他们每年基本上不要应届大学生。这将是应届大学生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企业是不会无缘无故不要应届生的。企业用人的时候,首选是相关专业,其次是高潜质的人,因为企业在发展期需要大量的人员补给,有些人是可以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培养的,这也为一部分专业不对口的大学生解决了就业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大学毕业为的就是能找到好的工作,可是,为什么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让大家困扰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供过于求。每年毕业的大学生的数量比社会上所需要的就也岗位数量多的多;而且,这个差距还在逐年的增大。 此外,大学没有迅速适应就业市场对高等教育所提出的日益苛刻的要求。从传递知识的角度上看,在整个大学教育中,知识教育仍然是非常大的一个比重,理论功底及其相应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构建仍然极为薄弱;持续的扩招可能进一步稀释了大学既有的教育资源。对于大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转换,大学缺乏系统的职业指导与服务规划,导致学生或许有专业能力,但是缺乏获取职业信息,展示专业能力,适应实际工作以及应对职业转换的能力。整个就业情况看,大学生的供给明显大于实际需求。不是总量的供过于求,而是结构性的供过于求,主

中国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6781177.html, 中国法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国法学论文选题参考 1、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 2、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 3、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 4、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5、怎样看待中国法学的"法条主义" 6、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 7、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兼与季卫东先生商榷 8、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综述 9、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研究问题前瞻 10、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 11、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 12、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 13、中国法学知识的形态与反思(二) 中国刑法学的想象力与前景 14、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的建构理路 15、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16、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 17、贯彻十七大精神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 18、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6781177.html, 19、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20、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二、中国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1、是不是正在发生? 外部学科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一个经验调查 2、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 3、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4、直面全球化的主体性中国——谈"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 5、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 6、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 7、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评析 8、中国法学教育反思 9、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 10、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 11、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12、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学20年 13、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14、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15、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 16、中国法学教育状况 17、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18、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 19、对中国法学的反思的再反思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姓名论文(作业)题目 专业入学时间 教学点指导教师 年月日 目录 - 1 -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二、三、四、五、 2 - -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3 -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王某]--(2009-10-12) 当今社会“隐私”不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国际人权的相关文件已经体现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综观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基本上都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我过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至少存在着以下的缺陷: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明确等等。这些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

尽快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科学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等等。 随着社会的演变,人们对于自己的隐私越来越关心,越来越多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对簿公堂。但是人们发现翻遍厚厚的法规,却找不到保护隐私的专门法律条文,只是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但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隐私权的概念 提及隐私权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隐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隐私”一词意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立法上,隐私一词最早出现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66条的规定中。一般认为隐私的构成要件一是“私”,一是“隐”。“私”指的是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仅涉及个人的私生活、电话号码、财产状况、个人数据资料、生活习惯等等,“隐”是指个人不愿将这种私事向他人公开,让他人知晓。其中“隐”是隐私的本质特征所在。 关于隐私权,对其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一般认为,隐私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1980年第4期上发表了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LY)一文之中。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各学者中有着自己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维护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和个人信息等,不受他人非法侵犯和干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 - 4 -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毛概论文大学生毛概论文2000字】大学生毛概论文3000字

【毛概论文大学生毛概论文2000 字】大学生毛概论文3000 字 (一)毛泽东的实事求是原则蕴含了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精髓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基本点和精髓。 所谓实事求是,也就是从客观事物的本质去研究和探讨其中所固 有的规律性。 它集中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 按照这条认识路线,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因此,要做到实事求是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根本的途径就是必须从实际出发,向认识的对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才能把握事物的规律,作为人们行动的向导。 在毛泽东哲学思想中,实事求是的过程,也就是调查研究的过程,即是认识客观规律的过程。 毛泽东强调尊重事实,尊重规律,就是把“实事”作为认识的出发点和根据,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的根本立场;“是”就是指事物的内

部联系,即规律性,而承认事物是按照自己所固有的规律永无止境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观点。 “求”就是去研究、去探索,通过科学研究和各种实践活动,获得真理性的认识,然后又反过来指导实践,从而达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根本方法。 总之,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详细地占有的材料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加以综合性的处理,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可见,实事求是原则简洁明晰地表达了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 也就是说,毛泽东哲学思想既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据,又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此,实事求是原则涵盖着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精髓 实事求是原则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努力探讨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道路,以便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革命就能胜利,就能发

法律类论文题目

法律类论文题目: 一、法理学 1、论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论权利本位 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4、动物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探究 5、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6、论法的公开性与预算制度改革 7、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 8、论法的溯及力 9、论经济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0、论立法的原则 11、论执法的原则 12、法律移植问题探析 13、论司法独立 14、论能动性司法 15、程序正义与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败研究 15、论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 16、恶法问题探析 17、论人权的宪法保障 18、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19、论宪政20、论法学发展与方法论的创 新 21、民间法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22、论守法的成本 23、论法治的成本 24、论法治与和谐社会 25、论法的阶级性危机 26、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27、论法律信仰 2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探 析 29、论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 国法治建设 30、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31、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2、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探析 33、执法为民与社会管理创新 34、论法律制度的道德性 35、论形式法治 36、论司法的效率与正义 37、论法院竞争 38、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39、论公民文化与中国法治建 设 40、论私法精神与我国法治建 设 41、论契约观念与我国财税制 度改革 42、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43、论钓鱼执法与执法为民 44、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 律文化创新 45、论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 业化 46、论法律标准 47、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48、论法律的局限性 49、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 治改革 50、权力腐败的根源探析 二、宪法学 1、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 养 2、论宪法信仰 3、论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 4、论宪法修改程序 5、论宪法修改权 6、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 7、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 善 8、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 析 9、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 善 10、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监督制度研究 11、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 督 12、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分析

函授法学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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