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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

第四条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等方式。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

(三)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 (三)公司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 (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定国企职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 (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 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组织规定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需要不断的提高要求,如何更好地做好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管理,越来越成为国家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做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就是做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近几年,有很多国有企业的效益并不好,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存有量,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愿意在于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初步分析研究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Research on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 owned Assets Managemen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pillar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long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lso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quirements, how to do a good job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economy management better, become more and more an important direction of national research, and focus o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assets is to do a good job of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enefit is not good, serious impact on the state-owned assets of the deposit amount,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t is willing to China's state-owned asset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assets. 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是企业国有资产(本文仅讨论企业国有资产,因此本文中所称“国有资产”均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里程碑,不仅为国资委出资人职能的重新回归奠定了法治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治理确定了标准。 在欢欣鼓舞的同时,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历史的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与之前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如何协调的问题,给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惑,让众多国有企业在操作时无所适从,不仅降低了企业效率,而且为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发展带来了隐患,需要立法机关、国资主管部门予以充分重视并妥善解决,为国有企业的法人化治理松绑,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之前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其出台之前,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也处于摸索前行的状态,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大多为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都比较低。《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渐成熟的标志,并解决了与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协调的问题,但是在该部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涉及其与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依据的效力冲突问题,从立法法理论上看,法律的效力层次理应高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在实践过程中,国资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因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缺乏操作性,又往往会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来操作,哪怕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而立法机关和国资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任何权威解释,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给国有资产管理带来了隐患。 《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如下表所示: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年1 1月16日印发 **年7月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集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明晰、帐实相符,整合资源、充分利用,规范管理、保全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与验收、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统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在**集团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总部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集团计划经营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 (三)负责制定各类固定资产配备标准;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等工作,并对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资产变动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和报表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建立、保管重要固定资产档案; (八)对有关机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集团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办理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的账务工作; (二)配合计划经营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pdf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当前,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发展,使得国家的经济建设成为了促进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基本是为了帮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最大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已经在目前初步形成,主要覆盖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有着一定的优势。首先,具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代表,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有权通过诸多种方式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也架起了联络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确保“政企分离”的有效屏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由特殊企业法人管理并经由国家所授权经营的一个特殊机构,是国家制定决策等出资者权力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企业的资本运营和产权的行使,它直接担负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责任使命,这就决定了其必须要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提升约束力。最后一个层面,就是国有控股、参股或独资企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为企业所用,但需要依法运行并且需要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减负来帮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需要按照产权的关系和相关的效益原则来成立实体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上下级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只是履行出资者的权利,为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用进行授权,以此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已经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具有很大空间需要加强与完善,很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失,致使经营管理出现空挡,自主权的泛滥致使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在注重企业效益的目标之上,更加需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只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控制力度,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现存的问题 当前的形势下,很多国有企业都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资产负债率也呈现走高趋势,大量的不良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率较高,总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均出于国有企业本身管理不当所造成,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决策的失误致使企业扩张极其盲目 很多国有企业在投资之前都严重缺乏可行性的正确决策,致使出现一些重大的失误使企业的资产严重受损。甚至有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中途下马,所投资金基本“覆水难收”,另有资产出现闲置情况,再者就是企业的经营人独断独行,为了推进企业效益不顾自身情况进行盲目投资,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便成为难以挽回的严重情况。 (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不善致使风险加大 很多国有企业忽视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企业的账目也基本成为了一张白纸,由不良风气造成的存货丢失现象屡禁不止,待到需要时才发现企业内部会计资产已经来不及弥补。另外,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控制均是以企业内部的数据为准,其中包括企业维持运营的担保和借款数据等等,也正是这些资产加大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引发了一些责任比如连带效应等,不知不觉将企业的运营情况推向了尴尬的境地。 (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经济效益的考核可以说是当前所有企业的重中之重,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考核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以至经济效益考核缺乏公正性,长此以往将会严重的制约着企业的实际发展。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实行效益考核时,通常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在上报财务状况时,存在着虚假报账、坏账的现象,企业经营的损益得不到正确的反映,势必将会引发更大的损失。 (四)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规经营的实例,实际上在目前的很多国有企业中均存在,比如有一些企业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却违规进行放贷,因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没有专业的人才,致使其只能依靠模仿来通过协议实现业务的运行,由此可见由此引发的风险,国有企业资金的损失也便因此难以挽回。 三、强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保障决策信息的真实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决策信息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内部结构特征、股权结构这两方面,因此就要重点研究如何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系列问题。既然国有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影响代理成本的要素之一,那么规模过大或者过小的国有企业都会增加代理成本,造成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更低。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促使董事会履行其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规避经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针对这样的问题,只有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保障会计管理的规范性。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均有较多的外部董事,能使董事会更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和限制管理者的投机取巧行为。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董事会中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等因素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影响会计信息透明程度。因此要从国有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共同入手,全面完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治理中杜绝一切有悖于公司发展的行为,为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加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最大化保障决策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扩张。 (二)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济机制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企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财务管理,因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

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 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 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法规或规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01)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 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围 《规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意见》规围之。” 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 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部门规性文件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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