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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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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8.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9.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手续、步骤和活动的总称。

1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12.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活动。

14.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15.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实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16、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17 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法院对这种法律关系的确认,是由民事实体法所调整。诉讼标的决定了诉讼的性质,明确了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是因什么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18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法院管辖错误的纠正措施,它在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

19、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20、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21、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答: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这些条件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案件: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依法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反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二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第三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等。

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宪法规定的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和宪法、法院组织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则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同等与对等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四,辩论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五,处分原则。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检察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简述反诉的概念和提起反诉的条件。

答: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条件。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第二,诉讼请求条件。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理由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第四,管辖条件。反诉必须属于法院主管,并且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第五,时间条件。反诉原则上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适用程序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6.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一些?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共有七种:第一,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物证。即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第三,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四,证人证言。

即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第五,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第六,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第七,勘验笔录。即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7.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答: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起诉前申请,后者在起诉后、执行前申请;第二,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者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第三,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者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第四,裁定做出的时限不同。前者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后者只是在情况紧急时,才必须载8小时内做出裁定;第五,担保的要求不同。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后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六,诉讼后果不同。前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后者则不存在此问题。

8.简述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

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性质不同。前者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后者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2)作用不同。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后者则是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地域管辖上的错误;(3)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9.简述我国的两审终审制。

答: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着不同的审判作用;第二,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具体表现在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等等。

10.简述执行的原则。

答:民事执行的原则,一般是指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则:第一,执行合法原则。即,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即,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第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即,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第四,执行及时原则。即,及时审查、及时执行和及时申请;第五,执行穷尽原则。即,只有在穷尽了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1.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生效裁定、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1)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2)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案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不得申请再审,等等。

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主体则包括pol.ice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原本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案外人。后者的对象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和执行阶段,后者则适用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第四,适用的效能不同。前者在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故需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后者则在于防止适用对象逃跑、毁灭罪证或者继续犯罪,故不需以这些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第五,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前者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后者则可以折抵刑期;第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的依

据是民事诉讼法,后者的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

13 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其社会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就其本身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范国家(人民法院)对国民行使审判权的程序的法律。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不乏私法的规定,如代理、管辖协议等,但这类规定充其量是一些附随事项,不妨害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

2.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3.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般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对实体法而言,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14 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两审终审制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就有利于发挥上诉审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上的不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就为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15简述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答: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执行是直接运用国家执行权力的行为。因此,无论对何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及《规定》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

(2)执行机构的法定性。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任何依法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

(3)执行行为的强制性。在我国,虽然不能将执行简单地理解为强制执行,但它仍然是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昏。促使当事人自动完成所承担义务或者在必要时实施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强制手段。

(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该根据就是各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16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答: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17 判决与裁定

答:判决与裁定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A、判决与裁定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实体上的决定。换句话说,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执行案件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作出决定。因此,裁定所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B、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判决作出所依据的是实体法,而裁定作出所依据的是程序法。C、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是书面形式,而裁定有的可以是口头形式。D、作出的时间阶段有所不同。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作出。E、法律效力不同。判决对当事人、人民法院以及社会都有法律拘束力;而

裁定只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对社会没有拘束力。另外,裁定只有特定的几种可以允许上诉,而法院的一审判决(除通过特别程序而作出的判决外)一般允许上诉。F、允许上诉的期间不同。法院一审判决允许上诉的期间为15天,而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

18 简述书证的种类

答: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因此,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很重视提供、调查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书证。

书证的种类繁多,可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

(1)按制作书证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单位制作的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个人制作的书证如个人信件、借据、单据、电报、传真等等。

(2)按书证内容的差别,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是以设立一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记载的内容并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只是反映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按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一般书证是指其内容记载了一定的事实,但不需要经过某种特定手续和程序的书证。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法律关系成立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

(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或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作成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的效力的文件,称为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正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

对书证作上述分类,有助于掌握各种书证的不同特点并认定其法律效力,便于当事人举证,便于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和判断书证。

19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定义及程序

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的范围规定得很广,凡是知道财产无主情况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都有权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具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应当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人。公告期为1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仍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

(4)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财产所有人出现,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0 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答: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们是:A、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B、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C、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该法定期间为从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起两年,这两年期间是不变期间;D、再审申请的提起还需符合法定的情形,才能引起再审程序: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

②原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1民事诉讼证据

答: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院要对当事

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对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予以认识的基础上,而要认识这些事实,就必须借助于各种证据,因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

(二)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证据的运用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目前最为完整、系统规定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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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共同诉讼的种类及其之间的区别

答: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点。

其区别体现在:

1. 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 诉讼请求不同。普通诉讼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3. 诉的可分性不同。普通诉讼是以一种可分之诉,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

4. 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而必要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5. 审理和裁判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形成后,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人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应当对各普通诉讼人分别作出裁判,切裁判结果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而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一作出裁判,且裁判结果对各诉讼当事人是相同的。

6. 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效力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仅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必要共通过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23民事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审理期限、方式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审理方式:1,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但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可以用简便方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3,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开庭审理的程序简化

24案件的审理方式与裁判的种类

答: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径行裁判

裁判的种类: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

25事再审的理由,启动和审理方式

答:民事再审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启动和审理方式:1,当事人申请再审

2,法院决定再审(本法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最高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检察院抗诉再审

26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7抗诉与民事抗诉的区别

区别:审级不同:刑事案件抗诉分为两种,上诉程序的抗诉是“下抗上审”,审判监督程序

的抗诉是“同抗同审”;民事抗诉没有上诉程序的抗诉,均是审判监督程

序的抗诉。属上抗下审

抗诉理由和依据不同:刑诉中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或“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依职权进行抗诉;民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

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

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

抗诉的期间不同:刑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

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同抗同

审法律没有期间限制,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如果

发现确有错误”就有权提起抗诉;民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内不变期间内提起。

执行效力不同:刑事抗诉不停止执行民事抗诉必须中止执行。

28民事再审的次数限制

答:1、再审申请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均裁定驳回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

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

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的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执行)……

29诉讼保障:

一、期间和期日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商定期间。

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具有较强的适用刚性。民诉法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商定期间: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期间的计算: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应当从

下一个小时起计算;期间以日为单位的,应当从第2日起计算。在计算15

日的上诉期间时,收到判决书之日即不应计算在期间内,而应该从第二日

开始计算。期间以月和年为单位计算的,同样应从第二日开始计算,并以

期间届满月的相对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届满月没有相对日的,则应以该

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立案之日为11.29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

三月内审结,应从11.30计算,次年2.30为届满日,但因2月没有30日。

实际应以2.28(或29日)为期间届满日)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指国家法定的全国性节假日),以节假日

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节假日在期间当中的,不予扣除。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诉讼文

书交邮的具体时间,以邮寄地邮局所盖的邮戳为准。

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日:指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

告期日等。期日表现为期间中的某一日,不可能脱离期间而存在。

30送达

送达的特点: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向诉讼行为,既是法院的

职权,也是法院的职责。

2,送达必须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与程序来进行。

3,送达的文件是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主要包

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传

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

送达的方式:(一)直接送达

指法院指派专人讲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或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人等的

送达方式。是各种送达方式中的首选方式,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使用其他

送达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其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的

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

负责人或者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经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

★非受送人(自然人)本人签收的,由其他有资格的人代收的,代收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

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履行相关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

签收的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

达的送达方式。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

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是平行选择关系,适用前提均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

有困难”。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邮寄送达:

(1)受送达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

间内到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五)转交送达

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

送达方式。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

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

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

答: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财产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

财产保全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书目申请,而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知识一种必要时的补充,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或有关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一方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占有、惯例的财产的行为时,法院方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具体步骤:1,法院收到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明

显具有雄厚经济实力且其保全申请事由具有适足的正当性的申请人,则不必

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2,法院接收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1,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前。

2,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4,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财产所在地的法

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且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不

提供担保的,一概驳回申请。

6,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

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否则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对该案由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财产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不服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适

用申请复议的程序,改程序的适用不导致保全裁定执行的停止;

严格意义上救济程序的“事后性”而言,指审判监督程序与损失

补偿程序。即受诉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有

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

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法予以赔偿。此外,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

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继续

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给付之诉2,当事人申请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基本要求(步骤)和救济程序与财产保全相同,但没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也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多少时间内起诉。

35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5种:

(一)拘传

指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前提:上述人员确有经过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妨害行为。

此外,拘传必须经批准,而且必须用据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据传人;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后果,经教育批评仍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方可拘传。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二)训诫

指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作所为的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或不再重犯的措施。仅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尚不需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措施者。

(三)责令退出法庭

强制力度重于训诫而轻于罚款、拘留。

(四)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适用罚款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拘留

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须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不服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6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审理特点: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是起诉的前置条件3,起诉时间限定于选举5日前4,诉讼管辖是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5,审判组织实行合议制6,审理中应通知选举委员会派员和有关公民参加7,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审结8,实行一审终审

非讼案件的特别程序:

(一)适用的案件类型

1,宣告公民失踪案2,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4,认定财产无主案(二)共同特点

1,系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2,无原、被告,只有申请人3,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程序4,审判组织原则上采取独任制,重大疑难实行合议制5,审理期限较短,30天(不包括公告期)6,判决具有可撤销性7,免交诉讼费宣告公民失踪案宣告公民死亡案认定公民无民事

行为能力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满4

年;意外事件2

年;认定不能生

存不受时间限制有可能的精神病

有无人管理的财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前(有顺序)利害关系人不限

管辖失踪人住所的法

院同前该公民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法院

该财产所在地法

程序特点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1年;不

能生存的3个月精神病鉴定指定

代理人

公告期1年

判决内容确定财产代管人确定财产继承人确定监护权财产判归国家或

集体

37督促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督促程序,又指支付令程序,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适用以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为前提。督促程序的启动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而不是债权人的起诉。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只适用基层法院。

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到达债务人等。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督促程序,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

(四)审理的便捷性

(1)只进行书面审理。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不传唤债务人,无需开庭审理和辩论。

(2)实行一审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得提起上诉。(3)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满足2个条件支付令才能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

(2)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判决具同等效力

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

2,债权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直接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亦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论述

1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区别:

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2 二审程序关于上诉的规定

上诉提起的条件:

1,上诉对象合格,即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决定、裁定。

2,上诉主体合格,即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

10日。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

(1)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认为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2)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

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

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上诉的撤回:

(一)上诉的撤回是在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前,请求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

(二)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第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准许或

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决定,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均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作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

(1)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

(2)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上诉撤回的效力:(1)第二审程序终结。

(2)当事人丧失上诉权。不管上诉期是否届满,不得上诉。

(3)原审裁判生效。撤回上诉,视为未上诉,不产生阻断效力。

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前准备:(1)组成合议庭,不得实行独任制审判。

(2)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指上诉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合议庭在阅卷、调查、询

问当事人的基础上,审查、核实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情况,并

对案件直接做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下列案件可以径行裁判:(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

审的案件。

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作出批准;审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

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上诉案件的裁判: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是第二审判决,原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法改判

(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全部不当的,判决撤销原判决。全部改判;认为原判决部分

不当的,撤销不当的部分)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较为严重的错误,但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不利于保护当事

人的审级利益)

☆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

的,应当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1)认为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

审法院立案受理

(2)认为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

审法院进行审理

(3)认为第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

令原审法院停止审理,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4)认为第一审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

原审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并依法进行审理

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程序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请求一并进行调解。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下列三种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期末含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M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1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C、裁定诉讼中止 D、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A 【解析】: 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3.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 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 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 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2节>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故D项错误。 4.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5题,单选)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调节的进行 【答案】:D

[重点]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重点]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试述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2民事诉讼有哪些主要的程序,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调解、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主要的程序有:1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多数国家还设有第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3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5执行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国私07-08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信息来源:法大BBS 付姿祯搜集整理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 )。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 )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C.中国法 D.依据甲的选择 12、2005年,中国公民A(当时18岁)于某外国人B(当时20岁)在X国结婚,B国法律规定满19周岁即可结婚;X国的法律规定,满16周岁即可结婚。现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我国法院要求离婚。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他们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判断正确的是:()。 A.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A结婚时尚未满法定婚龄,A和B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B.应适用X国有关结婚要件的规定,认定A和B的婚姻关系有效 C.A和B之间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D.A和B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B国法律进行判断 13、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法律。 A. 日本 B. 韩国 C. 德国 D. 中国 14、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以色列,后来中国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以色列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以色列法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定稿版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 答题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1、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成因:126页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是共同的诉讼。 成因说法一: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 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之间既没有 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连带关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第43、46、47、50、52条至5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列 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 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 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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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 第一章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 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 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 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 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 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 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 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 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 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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