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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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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作者:李雪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摘要检察权自诞生之日起,其属性备受争议。检察权应当为一种复合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行政权,批捕权属于司法权,公诉权属于司法权,抗诉权属于准司法权。因此,应构建符合检察权的复合性质的分权运行机制。全面推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强化批捕权行使的中立性;强化公诉人客观公正义务,完善主诉检察官制;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再审启动权。

关键词检察权复合权分权运行机制行政权司法权

作者简介:李雪蕾,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44-02

立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本质和运行规律,从对检察权理论争议的反思出发,检察权应当为一种复合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行政权,批捕权属于司法权,公诉权属于司法权,抗诉权属于准司法权。因此,应构建符合检察权的复合性质的分权运行机制。

一、全面推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

“侦查一体化”机制旨在整合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和办案力量,集中攻破重大疑难案件,提高侦查效率。

(一)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

建立检察长直接领导下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实行成员制,由检察长、分管侦查的副检察长和相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对侦查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要形成以高检院、省院为领导,市州分院为主体,基层院为主体的运作模式,实现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和利用,侦查资源的统一配置,侦查力量的统一调配,工作规程的统一规范。

(二)整合各内设机构的侦查职能

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主要的侦查部门,此外,控申、民行和监所检察部门也有一定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这种分散型的侦查体制会造成侦查资源和力量的浪费。笔者认为,应当将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合并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并收归控申、民行和监所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能,取消其立案侦查权,现由控申部门管理的举报中心应转归自侦部门。但考虑到以上三个部门在发现线索方面的便利性,应保留期初查权,对具有立案价值的线索移送自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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