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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出日期:2006-09-04

(2006年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与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选修、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年级认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主、辅修制;毕业、结业与肄业;学士学位、附则等共十二章。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两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在当年的六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当年的九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条新生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二周到教务处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先缴纳当学年的学费,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贷款等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注册。因贷款等手续滞后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

应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和学生处审核批准后,交注册中心备案。学生在承诺的时间内办妥贷款等有关手续后,应主动到注册中心补办注册手续。

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或虽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但在承诺时间内未到注册中心补办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籍管理,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允许学生在三至八年内(包括休学时间)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为170左右(具体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共同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等四个部分。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学科共同课指二级学科门类共同基础课,专业课一般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部分。通修课、学科共同课、专业必修课均为必修课。必修课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

自2005级起,除特定专业外,本科各专业学生应完成公共选修课22学分,各专业具体应修学分数、学分结构及要求参见《南京审计学院全校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全校公共选修课一般应在第七学

期前(含第七学期)修完。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研究成果专利,经学校鉴定,可获得科研与创新奖励学分。同类学科项目奖励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获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同学分的同类选修课。免修的原则是先免文化素质教育类公共选修课,后免专业教育类公共选修课,最后免专业选修课(经专业所在院系认定),但每学期累计免修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并且不可替代必修课学分。科研与创新奖励学分具体办法参见《南京审计学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意见》的规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经注册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含补考、重修成绩)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籍卡》数据库,由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各类课程[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若采用五级制记分也应转换成百分制。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关系为: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课程成绩

以期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一般包括课堂提问、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有实际成绩记载资料的综合评定。平时考核的内容及比例由课程组(或教研室)根据课程教学特点、教学要求等确定并制定方案,经二级院、系审定、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凡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后合格课程的成绩均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以教师评阅记载为准),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该课程应予重修。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具体认定,考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答辩组视学生论文质量及答辩表现评定总成绩,二级院、系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成绩(具体参见《南京审计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因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可由学生本人凭学校指定医院和学校医务所证明提交申请,经体育教学部同意、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领导备案后,可参加保健体育课。体育课成绩以保健体育课取得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应通过学生信息系统登记并下载缓考申请,凭学校医务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二级院、系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批准手续办齐后必须交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缓考申请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与补考同期进行。因事一般不得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缓考虽经批准但未到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或缓考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作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考试违规,除按《南京审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认识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课程的重修机会,并在《学生学籍卡》上如实记载考试违规情况。

第十九条学分制采用学分绩点指标体系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指标体系含学分绩点、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等指标。学分绩点是课程成绩所对应的系数,学分绩是课程学分与相应学分绩点的乘积,平均学分绩点是总学分绩与总学分的商。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

免听、免修、奖学金评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般选修课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学分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40)÷10(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绩之和÷课程总学分数之和

第四章选修、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选课。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6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知识,可提出课程免修申请。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训练课、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及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8的学生,方可申请免修。一学期申请

免修课程门数以三门为限。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期末考试的前一周内办理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的免修申请。学生通过个人信息系统提交并下载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同时附有关课程的学习笔记和习题演算等学习材料,经开课教师或课程组负责人审核并同意,交注册中心备案后,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三条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获准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并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记档案,注明“免修”。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模拟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进行实践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准免修。如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分级考试(如外语、计算机等),被编入更高等级的课程班学习,其原等级课程自动予以免修,成绩以90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应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到注册中心办理相关选课手续。未准免修者,应在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免听,是指学生可免予随堂听课直接参加考试,但课程教学中安排的作业、实验等环节仍应按要求按时完成。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8的学生,可以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以三门为限。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新学期第三周以前通过学生信息系统提交并下载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批准签字后,可准予免听。学生免听,其平时

考核中考勤视为满勤,其它作业、实验等环节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学生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未完成者不给分。免修申请未获得任课教师批准者,应随堂听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六条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考试违规除外),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课程经补考合格后,成绩一律以60分计。

第二十七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并计入积欠学分统计范畴。属于必修课的应重修原课程;属于选修课的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重修课程,均不能申请免修。为避免积欠学分过多而受到降级、退学等处理,学生应尽早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重修必须办理注册手续。重修注册手续一般在新学期第一周通过学生个人信息系统自助办理,也可到注册中心直接办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学分数应有所限制,一般以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程学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34学分为限。

第二十九条重修采取跟班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编班。重修时间和班级由学生根据当学期全校课表自主选择,但要求所选课程的学分和教学要求与本专业的要求一致。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听课班级同学同堂听课、同卷考试。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确实冲突且

避不开,学生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办理免听手续。若重修考试时间与正常课考试时间有冲突,可到教务处考试中心登记,由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第三十条课程经过重修后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并按重修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以个人信息系统内的重修注册记录为准。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及因教学计划调整无法跟班重修的课程不再开设的课程,在第八学期毕业实习结束后集中安排一次清欠考试。清欠考试成绩以60分计。

第五章年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包含学生应修而未修课程的学分,不含公共体育课、全校公共选修课,下同)累计达到12学分,或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均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给予退学警告。学生学籍处理在补考成绩公布后进行,每学年处理一次。

第三十四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一学年累计未达12学分或历年累计未达到15学分者,可随原班学习,但应尽快通过补考和重修补

齐所欠学分。

第三十五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在新学期第一周依据自己未修课程情况,通过学生信息系统注册选课,自主选择当学期的修读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允许同时选修原年级主要课程。为保证学习效果,学生一学期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34学分。学生经过努力,选修原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学分,且按原年级应修读学分计算,所欠学分小于15学分的,可以重新编回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需编回原年级学习,由学生本人于开学前一周内通过个人信息系统向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注册中心安排编回原年级原班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期间,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均按正常课程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继续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允许专业调整的;

(4)学校为激励学生认真学习,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允许部分优秀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转学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得转学。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和转入二级院、系同意,学校审批。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二学期期中以后进行,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前者优先,具体名额与实施细则以当年学校正式通知为准。转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按转入后的专业要求审核;

(2)学生在省内转学,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厅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学校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转学一般在每年6-7月、11-12月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疾病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休学的。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允许学生休学从事自主创业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2)休学学生,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的言行及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

(3)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休学期间,医疗待遇按《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2)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的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4)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原班级的低一年级或低二年级学习。

学生在休学的当学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三条在校学生(一年级新生和应届毕业生除外)联系和办理出国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申请次数为一次,保留期限为一年。申请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院、系审核,到注册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出国学习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签发的注销护照说明书和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院、系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低二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申请通过学生信息系统向学校提交并下载申请表,按申请表中的栏目要求,办理完相关的手续,报教务处注册中心、经学校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得入学资格的;

(2)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在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指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或者在校八学年内(含学籍异动、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院、系提出退学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或其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作出退学决定后,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主、辅修制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可以选修一个辅修专业,所选辅修专业原则上与主修专业应属于不同的二级学科门类。

第五十条学生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24个学分,即完成该辅修专业的学习,由学院核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到第五学期结束。学生凡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均可在学期第一周通过学生信息系统提交辅修申请。

辅修专业的学习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专业所在二级院、系单独组班学习;二是学生自己根据辅修专业的选课指导和要求,有目的地进行选课积累学分。

选择单独组班学习的,由注册中心汇总学生名单后提交专业所在二级院、系,由专业所在二级院、系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授课安排在双休日。学生一次性缴纳辅修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规定核定),中途退出者,不退学费。若不能单独组班,学生可转入累积学分方式参加辅修学习。

选择累积学分方式学习的学生,在学期第一周参照全院课表及相关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在与正常学习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跟班修读的课程和时间,根据所选课程学分数缴纳学习费用(具体收

费标准由学校按规定核定),凭缴费凭证到注册中心注册学习课程。学生在期末与开课班级学生同卷考试,与主修课程考试冲突经核实后,可申请办理缓考。考试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五十二条辅修课程的成绩正式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学生毕业时,如已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向注册中心申请该专业的辅修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未能达到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单科学习证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除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外,学生在第六学期已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当年二月份前向所在二级院、系申请,经二级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五条对于在四年之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资格审核时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

当届学生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且累计在校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在此期间,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

(1)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

(2)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分数;

(3)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

(4)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数;

(5)其它不符合毕业要求的情形。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的90%及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可在次年四月底前回校到注册中心申请补考(或补作)一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作)或补考(或补作)仍不及格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学校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课程补考(或补作)需按学校规定,缴纳考试成本费。

第五十七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应超过3.0;

(4)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成绩合格;

(5)掌握一门外国语。一般专业学生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可视同通过学校学位外语考试(四级合格标准为当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大学英语六级报考资格线)。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第二外语考试,如果学生已经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并且第二外语达到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可以视同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二外考试;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一般专业学生应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考试;法学、对外汉语、英语专业学生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

算机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考试,或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四级考试;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三级考试。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准毕业的;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3.0(不含3.0)以下的;

(3)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的;

(4)在参加国家教育部或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的;

(5)有两次及以上作弊记录的;

(6)严重作弊的;

(7)在毕业学年内受到行政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的。

第六十一条对于除六十条以外其它原因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经所在二级院、系评议,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生应于毕业前,向所在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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