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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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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

档2篇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victim relief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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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2、篇章2: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篇章1: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当前,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展开。不过,由于文化传统和理论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制度设计和类型划分并不一致,救助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区别。

当时,赔偿和补偿是向被害人提供帮助的两种主要方法,20世纪60年代,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与赔偿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间,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盖斯在《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中的应用》一文中对与这两种方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盖斯重新梳理了补偿与赔偿的相关事项,他认为刑事司法领域补偿计划的具体内容要在“可靠资料”下确定;而赔偿计划基于其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的优点,不能仅将重点放在经济赔偿上,它还应包括医疗服务、心理指导等等。在盖斯看来,社会正义的原则应明确规定所有遭到不幸命运的人都应得到社会援助服务机构的帮助,尽可能高水平地使他恢复到从前的生活状态,这是补偿与赔偿的基本目标。

在国际上,1985年由联合国制定通过的《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XX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等文件是犯罪被害人获得社会救助助的国际人权规范

关于救济的内容,德国的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认为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可以采取国家赔偿、罪犯赔偿、犯罪保险赔偿以及愿意将自己与被害人视为一体的社会成员自

愿支持等办法予以赔偿。他还认为,在赔偿的同时,应该设立被害人服务中心,为无辜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法律、经济、社会以及精神方面的需要提供综合性的全面服务。尽管世界各国被害人救助实践的具体类型和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大都体现在以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这两大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吉尔伯特?盖斯. 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

中的应用.

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 上海:xxx大学出版社,XX. .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国际被害人学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在传统文化和我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理论与实践滞后的情

况下,我国被害人自救研究一片空白,社会救助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研究的内容只侧重于与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有关的制度上。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一书中,以被害人因遭受犯罪

行为后所受的机体损伤、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研究对象,将对被害人的赔偿分为罪犯赔偿、国家补偿以及其他途径的赔偿

与补偿(主要是保险赔偿、社会救助、社会捐助)三种。他还提出应当设立民间性质的被害人服务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医疗服务、经济援助、为人身仍然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保护、心理咨询与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等。该书具有前瞻性,对我国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设立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但遗憾的是,此书没有对各种赔偿以

及与服务机构有关的制度进行系统的构建和说明。90年

代以后,我国学者对与犯罪被害人救助相关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上,赵国玲建议进行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立法,并在《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和国内制度构建》一文中对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他提出的意见只涉及到制度的表层,没有深入。随后,赵可在《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一文中从理论上详细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同时他还对与该制度有关的各种细节性问题进行了完整的讨论。赵可是我国犯罪被害人补偿研究方面的重要学者之一,在他看来,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既要结合我国国情和被害人问题的现状,还要借助别

国的立法经验。然而,他并没有对制度中的细节性问题作出最后定论,其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也太过理想化。

当然,除了学者针对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所作的大量研究之外,XX年以来,山东、浙江、四川、上海、福建等地已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XX年中国刑事法治网《法院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彰显人文关怀》的报道呼吁针对现行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

社会规范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设立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对被害人给予经济抚慰和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xxx大学出版社,1997.第257~309页.

赵国玲. 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和国内制度构建. 人民检察,XX,(9):第10~12页.

赵可.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xxx学院学报,200,(6):10~12.

济救助。

在社会救助方面,汤啸天通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

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文为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即弘扬正义的原则;救助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有条件获得救助的原则;以赔偿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以及政府为主、多方援助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汤啸天强调应当将社会救助的理念引入到司法救助中去,他认为,适合我国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以政府救济为主,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民政补助、司法救助、医疗救援、慈善捐助、临时救济等制度为配套的法制化体系。汤啸天关于社会救助体系的设想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不足的是,这个设想并没有对各种制度的体系结构和层次顺序作任何说明。

XX年田思源通过《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一文阐明

了我国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活动开展薄弱的原因:即国家被害人法政策的误区;公民的被害恢复等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意识的淡薄;国家经济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发达以及志愿者活动意识和习惯的淡薄。田思源认为,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只是一种对“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他强调,开展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保护工作紧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田思源看来,只有在国家观念改变和经费、志愿者问题等制约条件有效消减的基础上,在半民半

官的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我国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活动才能有效展开;但是他并没有就与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活动有关的问题进行细节性的论述,被害人社会支援体系的框架太过空洞。

XX年,蔡国芹在《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之论纲》一

文中就在我国设立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保障机制提出了几点构想,建议从立法、社会援助的主体、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援助的方式和内容以及援助程序与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保障机制。在她看来,充分把握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

一般特性和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法理价值,理性

对待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国际人权规范和域外范例,才能在国际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基础上合理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的保障机制。该文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提出的保障机制对设立具体的救助制度有较大的指引作用,可惜的是,她提出的保障机制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汤啸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河

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XX,(3):第25~27页.

田思源.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 法制与社会发展,XX,(4):第78~82页.

蔡国芹. 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权之论纲. 法学论坛,XX,23(5):第42~49页.

盖的面太窄,不利于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整体保护。

在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被

害人救助的领域开始逐步扩大。

孙长春、陈淑智在《犯罪被害人经济救济的新思维——

以恢复性司法模式为视角》一文中思考了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救济方式在我国的适用。他们认为人民调解是现行我国司法框架下对犯罪被害人基于被害的现实所能做的比较可行的救济方式。可惜的是,他们并没有对恢复性司法模式下通过人民调解如何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同时,徐凝在《要重视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一文中强调要重视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她呼吁建立类似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心理救助机构,对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内外进行心理援助。徐凝对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在物质补偿之外加入了精神抚慰和权利救济;但是她并没有对这种司法心理救助机构的相关内容进

行进一步的论证与说明,她的心理救助还是一张白纸,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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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及其发展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从此概念中知道,在这里,国家是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主体;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补偿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补偿的方式是支付金钱;补偿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XX 年左右的汉漠拉比法典。而近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杰里米?边沁,他主张“社会不应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被害人曾经对其作出贡献的社会且有责任保护他们的社会应当补偿他们的损失。”到了现代,在加罗法洛、菲利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代表的努力下,墨西哥在1929

年、古巴在1936年就有过建立该制度的尝试。1947年3月29日,与冯?亨蒂希、雷德里克?沃瑟姆一同为被誉为“被害人学之父”的耶路撒冷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在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精神病学学会上作题为《被害人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研究报告,认为在被害人已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但因为社会机构的责任或低效率而使其被害,加害者又未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害的场合,该损害应当由国家负责弥补。为此,国家应建立一种保险制度,弥补这类被害人的损失。50年代,在著名的监狱改革家m?弗莱积极倡导下,英国于1963年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研究不同的赔偿方案。以此为契机,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的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一个刑事补偿法庭,1964年1月制定《犯罪伤害补偿法》,成为第一个补偿犯罪被害人的现代国家,实现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理论到现实立法的突破。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此后被害人补偿制度从英语圈国家发展到其他国家,亚洲的日本与韩国,也分别于1980年和1986年,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印度尼西亚也在1995年设立犯罪被害国家补偿基金。

二、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中,学术界有着争议,曾友祥在《建立我国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中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学说:第一,社会保险说,即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第二,国家责任说,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第三,社会福利说,即社会要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第四,社会防卫说,即认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将增进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及向心力,使之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社会防卫能力将得以巩固。在以上四种学说中,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比较倾向于国家责任说。从实用的角度来说,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还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如果被害人可以获得国家的补偿,他们诉讼过程中就必然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活动,从而犯罪分子就更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整个社会的犯罪率也必然会下降。这样,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国家都应当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从刑事被害人的发展历史到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现状:第一,制度空白,目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没有出现明确的规定。第二,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第三,

对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司法、学术界通过召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讨会,呼吁国家应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确保刑事被害人的合格权益。

建立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基本生存条件的

客观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被害人常常遇到因为加害人的经济能力无力赔偿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情况。有些被害人是从附带的民事诉讼和社会救助中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相当困难,加害入的赔偿和社会的救助只能缓解被害入及其家属的一时之需,并不能长久保障被害人的生活。因此,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由国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是必要的。如果被害人生活难于维持并且又不能从加害人和国家得到必要的赔偿和补偿,被害人很可能会对生活丧失信心,这种心理一旦达到一定程度,被害人将会做出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彻底地由一个被害人转化成一个新的犯罪者,从而形成一个恶性的犯罪循环。长此以往,这支庞大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为犯罪所害而造成的损失的队伍,势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丧失信心。这部分人很有可能会形成一股社会不

稳定因素,甚至会转化为一支潜在的犯罪大军。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我国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康数华在《犯罪学通论》中指出德国犯罪学家汗斯?亨梯

在《论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提出了“犯罪者与被害者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可以发生转化。”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如果被害人(包括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在受害以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或充分、合理的赔偿,就会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可以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达到控制犯罪总量的目的。郭建安在《犯罪被害人学》中说“刑事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有90%的案件是通过被害人的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他/她作为直接受害者,对查清案情、审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被害人因为担心犯罪人入狱后,其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就会选择私了,不愿诉诸法律。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有利于被害人积极揭露犯罪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于赔偿原则问题,周欣,袁荣林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制度初探》中提出以下几种原则: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应当由犯罪人为其破坏性行为付出代价,即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以便在恢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同时弥补其经济上的损失。第二,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的对象不同,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被害人能从犯罪人得到一定的赔偿,有的能获得社会方面的救济,但大多数被害人的损害不能从这些途径得到弥补。在这种复杂的现实状况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那些最需要补偿的被害人优先给予补偿。第三,及时补偿原则,被害人受害后通常处于经济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被害人提出国家补偿申请后,补偿决定部门应及时、迅速地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笔者同意适当补偿原则,我国应该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坚持以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在申请补偿时,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如社会捐助、社会救济获得了相关的资助,能够保障其正常生活时,就不应当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以免重复赔偿;对于因遭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或者即使获得过相关资助但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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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显著的如社会经济地位、居民搬迁率、种族混杂程度、流动人口混杂率等,能决定社区中正式和非正式机构对居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能促进和阻碍未成年群体的问题行为和居民的行为偏差,因此,这个机构强调社区的社会组织特性,特别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机制。 3、流行模式。流行模式是jencks和mayer在1990年发表的《在贫困社区中成长的社会后果》一文中提出的社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理论模式。其理论基础是假设邻居和同伴的不良行为会影响其他人的行为。社会组织性缺乏理论认为:同伴可能是社区内的不良因素消极影响未成年人发展的主要机制;因为缺乏社会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管理未成年人的行为,同伴的影响就开始起作用了。有研究者认为,同伴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能更大,与其他环境相比(如幼儿园、家庭等),学前儿童在社区中与同伴的接触最多,也更多的受到攻击型同伴的影响。而且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和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容易在社区中受同伴的攻击(sinclair等,1994)。如果未成年人的活动无人监管,对这种攻击行为的容忍度更会增大。 4、美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赫西认为:大多数人之所以从未犯罪,是由于有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将其抑制。外在社会控制包括社区、家庭、学校等,如果一个社会中这种控制机制受到削弱或消失,犯罪就会不受约束成为一种普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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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日益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平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基于国内外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文献,探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模式,并主要从社区影响因素、社区作用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为进一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社区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作者简介:张芯子琪、孙凌杉,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9-02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呈现低龄化、性质恶劣、团伙化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意识到社区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日益得到重视。党和政府也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肯定社区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研究也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发挥社区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帮助。 一、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探讨 对国外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的探讨中,以介绍美日欧模式居多。如郑列等在《论青少年犯罪之社区预防》中介绍到:在芝加哥地区项目中,社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社区中心、娱乐设施和教育中心。安吉拉?斯来文依据英国形势,提出了英国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举措:一是采用指导员指导来寻求与青少年、家庭、学校以及最终与他们的雇主取得联系,是全面介入模式的一个方面;二是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使整个社区参与到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中去;三是社区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帮助的休闲活动,减少被社会排斥的青少年。可以说,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 文献综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对于年满14周岁的人犯罪在我国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作案主体低龄化趋势 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5.7 岁,许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一般是从10-12 岁开始就有不良行为,个别8 岁就有偷窃行为,13-14 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7 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阶段。“危险的14 岁”现象是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知道十四周岁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出现了14 岁前疯狂作案的现象。 2.作案手段成人化、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 未成年人作案性质趋于恶性化。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加上近年来影视出版作品中大肆渲染暴力因素,因此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时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3.犯罪类型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种类繁多,侵害客体广泛,涉及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等。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型犯罪和人身损害型犯罪两大类,而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危害后果严重的六个罪名尤其集中。另外,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不断增加。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这种同一罪犯同时实施数种犯罪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4.犯罪方式智能化 未成年人学习能力强,他们擅于研究影视出版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在有些犯罪中甚至表现出比没有文化的成年人更加智能化的特点。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另外,现在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加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同时也显示出主观恶性的增强。

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试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青少年犯罪是当今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有的专家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十分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比较严重。与过去比较,出现了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危害程度的一些新变化。 意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1世纪的主力军,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培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研究目标:本文通过总结青少年犯罪的各种特点,从个体因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来联系实际,归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从这些原因中总结和寻找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主要内容:1、国内外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2、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4、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研究方法: 关于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的现状,采用数据分析法;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点,采用理论研究;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采用文献研究方法;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文献综述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 完善 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10本 学号:104010111051 学生姓名:赵久会 指导教师:毛兴勤 完成时间:2014年5月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目录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1) 内容摘要 (1)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1) 第一章前言 (2) 第二章主题部分 (3) (一)国内研究现状: (3) (二)国外研究现状: (3) (三)发展趋势: (3) 第三章总结 (4) 参考文献 (5)

《浅析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的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并且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目前,虽然各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有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相应的注意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护,但是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借鉴国外的立法保护经验,提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对非婚生子女各种权利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合法权益

第一章前言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纯粹的相对法律概念,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的转变,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一般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地法律保护。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系统的、详尽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故我希望通过对我国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进行探索研究,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而有效地法律保护。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以及预防

任务书 教育偏差还是社会偏差?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以及预防 一、任务内容: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当今各国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和重要原因。本文从家庭角度出发,探讨了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的几个主要因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首先从家庭做起,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提高家长的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新教育观念,讲究教育方法。 二、原始条件及数据: 第一,相关研究的文献积累与掌握基础;第二,政府部门公开和研究申请取得的基本数据资料;第三,前期调查的探索研究报告;第四,实地研究中收集的访谈记录。 三、设计的技术要求(论文的研究要求): 1、个案研究。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对以前各种的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2、扩展讨论。讨论教育和社会偏差对青少年家庭的影响。 3、口述史策略。采用访谈的方法,更多的了解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带来的影响。 4、质性分析。通过对资料的整理、分析找到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以及对其预防的方式和方法。 四、应完成的具体工作: 软硬件名称、内容及主要的技术指标(可按以下类型选择): 计算机软件√ 图纸 电路板 机电装置 新材料制剂 结构模型

其他√

教养偏差还是社会偏差?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 预防 众所周知青少年问题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他们的成长状况直接关系到了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而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各种青少年问题的出现都说明了当代青少年的成长状况令人堪忧。预防青少年出现偏差行为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关注当代青少年的成长问题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致使青少年产生偏差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认为是青少年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一起作用的结果。因此,从家庭和社会教育的角度研究青少年偏差行为是很有意义的,这也是本选题关注当代青少年偏差行为成因与对策的一个独特视角。 青少年犯罪;环境因素;预防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姓名: 吴志鸿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42班 学号: 2264211 指导教师: 罗良职称: 讲师 2007年5月3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吴志鸿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未达到成年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最终成为对家庭、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与完善,至今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相对于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因此,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护缺失; 完善立法 The Summarization of Improving Our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of Minor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Zhihong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Guardianship of Minor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t is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and monitor minors' personal,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promote their healthy growth, and eventually become useful persons for family、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 and more, the m 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in china is substantiated and strengthened continuously and in formally and gradually plentiful and on display. With to the present, we may well say that certain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system contents have been formed initial ly. The m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ems more or less excessively principled and in general while compared with foreig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nation guardianship system of Britain, USA and France. Furthermore while the society is reformed developed, certain regulations are no more able to fit in

文献综述的写法及实例

文献综述的写法 一、什么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写成的一种不同于毕业论文的文体。它要求作者既要对所查阅资料的主要观点进行综合整理、陈述,还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和相应的评价,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别的学者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那就没有重复研究的必要了。 二、撰写文献综述的好处 要求同学们学写文献综述,至少有以下好处: 1.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科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 2.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及进行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 3.通过文献综述的写作,有利于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的文献综述,要结合课题的性质进行撰写。 三、文献综述的结构 文献综述要求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以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以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哪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在线编辑整理本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错综复杂,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黑社会性质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曾在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原来的备受关注发展到高度重视的程度,而犯罪的原因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络犯罪等。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大致如下:抢劫占%;抢夺占23%;盗窃占%;强奸占%。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

浅谈个案工作在我国青少年工作中的应用【文献综述】

毕业设计文献综述 社会工作 浅谈个案工作在我国青少年工作中的应用19世纪以来,社会工作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许多国家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的发挥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专业社会工作重新被介绍到中国。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政府的号召和社会工作各界人士的努力下,近年来,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在我国,不管在社会工作教育研究领域和社会工作实务领域,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比如程新友的《助人自助的职业雷锋》介绍了独具特色的上海社会工作,包括社会工作的功能、服务领域、以及在上海的发展,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政府购买,民间运作”的合作伙伴模式。 青少年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当前青少年的现实需要和问题层出不穷,传统的工作模式的局限性也来越突出。随着专业社会工作的引入,其具有的优势不断在各个领域中得到运用。其中对青少年社会工作领域的实务研究、理论思考也增多。比如,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李根宝的《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与思考》、刘淑娟的《浅析个案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等);对青少年网瘾的研究(李许单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原因及社会工作的介入》、沈黎与刘斌志的《焦点解决短期治疗模式在青少年网络成瘾中的运用——后现代主义社会工作理论的介入视角》等);还有其他领域的研究(费梅苹的《偏差青少年同伴圈的形成研究及对社会工作的启示》、牛素枝与陈勃的《青少年亲社会行为培养的社会工作介入途径》、徐云、陈娟与邓丽萍的《家庭社会工作对青少年自我伤害行为的干预》等)。因此,不管是在青少年社区矫正、戒毒、问题少年、网瘾等领域都得到了较多的研究和关注。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最早发展出来的专业工作方法,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早期英国的救助贫民的工作中。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个案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阶段,涌现出许多个案工作的派别,形成了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但总的来说,个案工作在我国却才刚刚起步,仍处于初创阶段。所以不仅实践经验缺乏,相关的理论资料也比较少。现将笔者能收集到的文献材料做一综述: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 一、刑事和解制度现状简介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的全新司法理念,1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旨在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亦即符合被害人的意愿和要求),2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3同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和谐(反对政府明显垄断对犯罪的社会反应)。4对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西方学界所给出的解释中最为全面应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谅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和“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5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自2002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司法机关对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2006年以后,更多的司法机关在尝试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与此同时,学界对这种制度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然而在所有的争论中,最重要、关键的问题应是如何解决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只有范围明确了,才能给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标准,才能使实际的操作具可行性、有效性。正如学者所言:“对于这种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制,使其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6 二、学界关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主张适用范围不受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这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被害人为自然人的 1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2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3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云南法学》,2003年第1期;樊崇义、陈惊天:《和合思想与刑事和解》,《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4John.R.Gehm,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 al Frameworks,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1998. 5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6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儿童攻击行为干预手段文献综述—校园暴力的干预现状及展望

Advances in Psychology 心理学进展, 2017, 7(3), 388-393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17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12883659.html,/journal/ap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12883659.html,/10.12677/ap.2017.73049 文章引用: 李姝, 朱冬梅(2017). 儿童攻击行为干预手段文献综述. 心理学进展, 7(3), 388-393. Literature Review on Intervention Measures of Children’s Aggressive Behavior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spect of Campus Violence Intervention Shu Li, Dongmei Zhu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School of Education, Jiang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Received: Mar. 7th , 2017; accepted: Mar. 28th , 2017; published: Mar. 31st , 2017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ampus violence” increased, arousing people’s attention to the attack beha-vior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he aggressive behaviors of children not only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personality and character, but also the individual soci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so active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search topic in psychological education of aggressive behavior. At present, researche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done a lot of research on aggressive behavior; the definition, type, technical theory,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gender difference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aggressive behavior have formed a certain sys-tem.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tegrate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intervention on children’s ag-gressive behavior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hildren’s aggressive beha-vio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reducing “campus violence” event. Keywords Child Attack, School Violence, Intervention 儿童攻击行为干预手段文献综述 —校园暴力的干预现状及展望 李 姝,朱冬梅 江汉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湖北 武汉 收稿日期:2017年3月7日;录用日期:2017年3月28日;发布日期:2017年3月31日

关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文献综述

关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文献综述 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近年来家庭因素研究的重点已由最初的家庭背景变量(如家庭的社会经济条件、家庭结构等因素)逐渐扩展并聚焦于家庭功能变量(如亲子依恋、家庭沟通、家庭气氛等)和家庭成员行为变量(如父母教养方式、父母监控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家庭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就世界范围来讲,青少年犯罪已经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其主要特点有如下几方面: (1)从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日趋暴力化的特点,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

文献综述 青少年犯罪

文献综述 前言: 梁启超100多年前曾说:“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可见,青少年在国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成长条件、成长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导致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表明,整个八十年代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增加趋势:1980 年为61.2%,1981年为64%,1982年为65.9%,1983年为67%,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3%,1986年为 72.5%,1987年为74.4%,1988年为75.7%,1989年为74.1%.进入九十年代后,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十分严重: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 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近年来,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占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 青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正文: 社会纷繁复杂,随之带来的各种消极因素冲击着青少年的不成熟身心。他们既被社会消极因素伤害,又危害社会。我们小组通过阅读近几百篇文献,研读50篇文献后得出:目前,很多研究者多从青少年自身心理生理因素、社会原因家庭、学校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青少年自身心理生理因素: 一般认为青少年在这一成长阶段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向成人过渡的急剧变化的时期,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又缺乏对自身的准确认识。如柳丽丽在《浅析青少年犯罪特点及对策》中所提到的“虽说在生理上趋于成人,但心理发育并没有完全成熟,思维活动存在较大的表象性,观察事物还带有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会使青少年对所遇到的事情难以有正确的判断,更难以做出正确的行为。同时,有研究者利用了比利时数学家、犯罪学者、制图学派的代表人物凯特勒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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