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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名:

学号:

学校:河南省直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2012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

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没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广泛发展个人合作建房、合作社建房、单位建房、集体改扩建原住房等合作建房等形式以平抑急剧住房商品化的运转风险,而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房屋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中国最高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和最高城市房价并存。倘若政府依据全国住房改革的承诺,提供足够的低价房以适应从福利分房为主到商品化住房为主的过渡时代的需求,也会极大地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框定与划分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笼统谈及“小产权”房,实际上是相对于在城镇开发的、权属清晰、能办理权属登记并能给购房者颁发物权证书的住宅房屋而言的。它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而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不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其他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本文使用狭义的集体建设用地概念。)甚至农业用地上开发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现行政策所指的“小产权”房包括两大类。

(一)建房行为不合法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是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特点是:第一,建造行为不合法,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本身系违法建筑;第二,建造者不能因建造行为而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不能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实践中,通常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权属证明”,以表彰购房者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第四,绝大部分是为对外销售而建造,尤其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上建造的成片住宅房屋更以对外销售为主。

(二)建房行为合法,房屋买卖主体受限制的“小产权”房

这类“小产权”房的建造符合土地和建设规划,办理了合法审批手续。其特点是:第一,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参见《物权法》第30条。)其所有权属于事实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第二,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体范围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第三,该类房屋因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登记属于“宣示登记”,而非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第四,该类房屋的买卖受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但实践中超出限制买卖主体范围的情形很多;(例如,从2005年开始,从进入诉讼的纠纷来看,75%发生在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参见《北京法院调研报告大胆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第8版。)第五,该类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就房屋建造行为是否合法而言,我们将前者称做“违法‘小产权’房”,将后者叫做“合法‘小产权’房”。所以,不能笼统认为“小产权”房本身都是违法的。前者在土地使用、房屋建造、买卖交易等环节均存在不合法状态;后者的

建造行为合法,只是在买卖等流转环节上不合乎规定。因此,对“小产权”房应区别不同类型,对其买卖效力也应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小产权”房还可作如下分类:第一,宅基地“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基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权类型不同、用途不同,在其上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应当分别讨论。如果农地未经合法转用而在其上建造住宅房屋,则从根本上违法,此种违法“小产权”房应予拆除,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第二,自住型“小产权”房与销售型“小产权”房。依所建房屋是否用于居住,可作如此划分。因为,建造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对其所持态度不同;第三,按照房屋价值和使用目的可分为奢侈享受型“小产权”房(主要是别墅)和普通消费型“小产权”房。严格来讲,这种分类下的“小产权”房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标准,分别纳入其中。

三、“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态度与评价

从法学视角研究社会现象,有必要将该社会现象置于当下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判明,以此明确

法律对其所持态度,并作为进一步讨论这类规定得失的基础。“小产权”房及其买卖也不例外。

(一)从禁止到有限保护

目前,我国规范“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第59、61、62、63条。政策性规定主要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

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上述规定看,2008年之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造及其交易基本上持禁止或限制态度。

随着社会对“小产权”房及其买卖行为的关注升温,政策渐趋放松。2008年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建,但对于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政府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下称“08政策”)。(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08政策”首次提出要保护“小产权”房购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12·4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12·4意见”统一了司法标尺,对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四、利益分析基础上破解“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困境的思考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利益分析

从法律视角研究社会问题,应当把利益分析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利益群体构成、利益冲突来最终决定利益取舍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在“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参见“名家剖析“小产权”房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眼透视”学术沙龙”,2007年11月23日,周珂教授的发言。)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村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利益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集体组织级差地租利益、农业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利益、房地产企业商业利益、国家建设用地利益、国家土地级差地租利益等。其中,最重要的利益冲突是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国家三者之间的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冲突。主要原因是,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谁拥有土地就意味着谁的财富在增长,这其实就是级差地租在增加。第一,城市居民可以付出较小代价获得基本住宅需求,从而间接增加财富;第二,集体组织和村民因出卖“小产权”房而盘活不动产,获得较大收益,从而直接增加了财富;第三,国家通过禁止“小产权”房在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买卖而控制了土地一级市场,保留了将来为城市建设需要而低价征地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压力。在这个博弈中,最激烈的冲突就是级差地租利益冲突。当然,也会伴有其他冲突,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不希望“小产权”房的买卖合法存在,因为“小产权”房交易合法就意味着市场竞争主体增加,而竞争越充分,开发商的垄断利润就越低。

由此可知,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城市居民、集体组织、村民都获得了利益,这是有效率的。国家则有得有失,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民间自发行为改善国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可能会因此而丧失一部分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权和相关土地收益。但是,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并改善的,例如可借此拉开征收物业税的改革序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受人诟病的“土地财政”问题。又如,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禁止“小

产权”房在城乡之间流转是违背这个趋势的,不如趁此时机允许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为今后城乡一体化进程奠定基础。总之,从利益分析角度看,允许“小产权”房自由买卖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也是社会大势所趋。

五、“小产权”房登记问题的解决

根据《物权法》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分离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物权发生变动。我国的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而国务院对“小产权”房的建设持禁止态度,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限制较严,故登记机构可完全以遵循政府规定为由拒绝为“小产权”房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于是,有可能出现买房人持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不能取得房屋物权的情况。

破解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产生的实际作用或法律效果。我们认为,其法律效果在于:第一,“小产权”房在民法范畴内属于可流通财产,不存在客体违法问题;第二,买方占有使用房屋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占有;第三,如果已经交付,卖方再以所有权未变更为由要求返还房屋,则因其不符合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如果确实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寻求债权法上的解决方案,即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之上成立法定租赁权。租赁权既可基于合同发生(意定租赁),还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租赁)。所谓“法定”,是非出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思,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发生的结果。例如,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条(法定借地权)规定:“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于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

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1999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众所周知,物权法并不能解决所有财富的拥有问题。房屋虽被买走,但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却不能随房走,这样就不能适用《物权法》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物权登记问题。此时,买受人不必非依赖物权登记保障自己的房屋权利,还可依靠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其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在同一块土地上成立三种权利: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法定租赁权。前两种法权为物权,第三种为债权。买受人能办理物权登记之场合,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办理登记之场合,与土地所有人(即集体组织)之间成立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关系,由买受人定期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限可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受最长20年租期限制。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更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六、解决中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几个途径

无论是基于对《宪法》的责任,还是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施行,都必须彻底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小产权房问题。对此大体可以有四个途径:其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有关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体系和权利安排;其二,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同时,制定有关行政条例,初步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其三,国务院或

国土资源部发布有关集体土地改革的行政通知,以行政政令的方式确立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路径和架构;其四,确立由地方政府试点解决的过渡性安排,《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没有限定是中央的法律,还是地方的法律。

目前来看,小产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违规问题,决不可能因为以上一、两个严格的行政通知就会得以纠正;也决不会因为若干法律若干条款的修改就会有效解决,中国集体土地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全面整体的制度突破。因此,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其说是土地管理问题,不如说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为此,中国小产权房问题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中国历史上又一次以土地为主的财富再分配,再次确立高速前进的中国城乡建设的利益平衡,解决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过去30年的中国城镇化的最大受益方可能是地方政府,未来30年土地改革的最大受益方应该是人民,特别是中国农民。从中国的互动机制而言,为防止通过社会冲突的方式导致维宪、护宪的危机,中央政府必须在较近期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

由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在保持着诸多盲区的情况下运转的,为此甚至需要以政代法、以令代法维持管理局面。这正是中国小产权房问题势大的制度原因,也是小产权房问题影响力巨大的关键。它客观上造就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越来越大的谈判力量,也直接倒逼着中央政府尽快出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区别对待,解决中国的小产权房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

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结语

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案很多,不必非在标的物是否合法、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办理物权登记等纯法律问题上绕圈子,还可以考虑对“小产权”房的其他变通处理方案。例如,将这些房屋变成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用于当地社会保障,也省去了补交相关税费的麻烦;或者将这些房屋用作政策性租赁房由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例如,《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这样可以合理降低土地补偿费用,用租金作为农民稳定的长期收益,以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其土地财产属性的自然回归。我们应当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开“小产权”房流转

的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措施来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1]郭雪鹏,朱锡生,季磊.城市“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及应对[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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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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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文秘论文范文

法律文秘论文范文 导语:法律规范,是指由具有法律、法规制定权、解释 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 实施的规范。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文秘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与借鉴! 1、前言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 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该项 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 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 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 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十分重视自首制度的科学 制定与正确实施。立法上看从建国初期的单行法律到相继颁布的 两部刑法典都对自首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上看,自首 制度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局不完全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共发表了近百篇有关自首制度的专题论文,公开出版关于自 首制度的专题性论著一部,另有大量以自首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 通过答辩。 虽然我国刑法界对自首制度的研究给予极大的关注,但 由于在制定新刑法时旧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而且新刑法的制定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对自首 制度的理论研究时远远不够的。所以再次对自首制度进行探究有 这现实的意义。

2、自首制度的概况 2.1国外研究概述 正因为自首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所以世界上多数 国家都对自首制度进行了研究并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相关 的自首制度。因为国外关于自首制度的古代文献留下的十分少, 所以只有通过国外现行立法来透视他们的研究现状及各自自首制 度的特色。中外文化的差异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导致各国在立法模 式上采取了不同的类型,各具特色、互不相同。综观各国刑法中 关于自首规定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下列诸种类型: (1)总则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适用于 刑法分则的一切犯罪。其特点是,突出量刑公正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未设专条定义,仅将之作为量刑时从宽处罚的一个情节,与 其它同类情节规定在一起,供法官在决定刑罚时考虑。如1976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4条第3项规定,将“犯罪分子向国家机 关自首、审判时坦白、帮助发现或捕获共同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 态度”作为可以减轻责任的三种情节之一。类似立法还有俄罗斯、保加利亚、蒙古、巴西、奥地利等国刑法。 (2)分则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是指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仅适用 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明确 规定自首从宽处罚的罪,法官量刑时就可对犯罪人的自首情节予 以考虑。具体哪些罪规定有自首情节,各国刑法规定不一,但都 是规定在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中。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第422—l条、第434—37条、第442—9条、第450—2条规定,犯

产品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产品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设计的应用是无处不在,被广泛的应用与各方面,其中产品设计是设计专业的发展重点。下面是 ___为大家的产品设计,供大家参考。 羌族有着悠久和灿烂,羌族的文化艺术极为丰富,内容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形式独特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传承至今的艺术文化遗产种类较多,其类型包含有民间文学、民间歌舞、戏剧、建筑、羌族民间、民间、饮食器具、坐具、生产工具、、民间艺品等。随着 ___变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羌族传统艺术也在慢慢演变,羌族传统艺术面或趋于消亡;或作为“历史文物”代表着古老的民族文化继续存在;或作为传统民族艺术之精髓,与现代融合,成为新的艺术[1]。21世纪以来,随着业的发展和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一些急功近利和不科学的做法,使得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变得更加脆弱,当地具有民族风格的一些文化特质和文化艺术特点已走样甚至变味,保护、传承、研究和开发利用羌族民族传统艺术便成为紧迫任务。 1羌族传统艺术传承面临的困境 xx年5?12汶川特 ___后,汶川、北川、茂县等羌族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文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 ___不仅使羌族人民失去赖以生存

的家园,造成了巨大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还造成了大量的文化古迹、历史文物和文史资料的损毁,几千年形成的羌族文化遭到严重破坏。据西南民族大学蒋彬、侯斌介绍,这次地震不但造成羌族地区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地震对羌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损害也相当严重。羌寨的碉楼、吊脚楼垮塌损毁严重,羌族民居建筑受到大面积破坏。理县桃坪羌寨、茂县的黑虎羌寨、汶川的罗卜羌寨、北川小寨子沟等羌族风格独特的羌寨遭受毁灭性破坏,其他羌族民居也大多数倒塌,几乎毁损殆尽[2]。地震造成的羌族人口减少、传承人减少、历史古迹和生态的破坏严重危及着羌族的传承。羌族地区传统艺术在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巨大冲击下,一些民族旅游地的旅游开发摒弃了珍贵的民族文化特色,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和继承。同时旅游者的大量涌入也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风情开始出现同化、汉化现象。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面临退化和消失的危险。一些地方甚至将古朴的民俗文化、民族风情包装成粗俗的商业性表演,致使原有的文化价值被低档商业价值所取代[3],这也是羌族传统艺术传承所面临的困境。 2羌族传统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21世纪以来,特别是xx年地震后,国家与地区政府对羌族民族文化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投入力度,这也使羌族地区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广阔的前景。一方面在大力进行重建,另一方面更要注重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三河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独特、规划肌理明晰的皖中水乡古镇,历朝历代皆为军事重镇、交通枢钮镇、文化名镇、商贸集镇。对其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客观评定,充分挖掘资源,进而对其量身定制合理的保护发展方案,意义重大。 三河古镇,地处皖中名城合肥、六安、巢湖三市交界处,镇区面积 4.71KM2,辖区面积65.5KM2。境内丰乐河和杭埠河两大水系环绕镇区交汇后,东流巧公里人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巢湖。据《左传》记载,古镇史称鹊诸,有可考历史2500多年。现名三河因丰乐河、杭埠河、小南河三水流贯其间而得。丰富的水网资源,独特的地理环境、厚重的历史文化,造就了三河小桥、流水、人家的市井风貌。镇区内渠塘纵横交错,商贸沿河成街,建筑临水而建,廊桥跃水相连,是典型的皖中水乡古镇。悠久的历史,长期的文化积淀,给三河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尤以古城墙、古河、古桥、古街、古茶楼、古名居、古庙台、古战场等八古景观而著称于世。是皖中地区反映晚清时期历史风貌、兼收古徽派建筑特色、囊括古建筑类型较完整的水乡古镇,其综合历史文化价值,当可和驰名中外的苏州古镇周庄相媲美。 一、三河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1、历史价值。岁月茬蕙,朝代更迭。三河虽几易其名,但古镇在各朝代都显示出它的独特魅力。显要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历史上兵家必争之军事重镇。公元前537年,吴楚之争在此演绎了鹊岸之战。1858年,太平天国将领陈玉成、李秀成在此大败湘军,创下了载人史册的三河大捷。至今遗存的古战场、古城墙、英王府似乎仍在诉说着那些硝烟散后的功过成败。鸡鸣三县的地理优势,使其成为皖中商贸集镇的理想之地。透过现保存完好的古商业街、铺宅,仍可遥想昔日的繁华。水陆兼备的交通要道,使其历朝历代皆为江淮区域交通枢纽重镇,现存清朝直隶总督李鸿章家族的粮仓、四川总督刘炳璋的三河房产可说明一二。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孕育出众多的名人志士,使其成为远近闻名的文化古镇。窄窄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格式(最新篇)

本科毕业论文文格式参考 本科毕业论文文格式参考 、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等。本科毕业论文字数文科类不少于8000字,理科类不少于6000字,外语、艺术类不少于5000字。 一、毕业论文撰写的容要求 标题 毕业论文的标题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使读者大致了解论文的容、专业特点和学科畴。标题字数要适当,不宜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摘要与关键词 1.摘要 中文摘要标题为摘要,英文摘要标题为 Abstrat 。中文摘要执行GB 6447标准,字数在300字左右,英文摘要在250个实词左右,撰写具体要求为: ①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正文,就能从摘要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②摘要应用第三人称的方法记述论文的性质和主题,不使用、作者等作为主语,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表达方式; ③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不要表述本学科领域常识性的容;

④摘要书写要合乎逻辑关系,同正文的文体保持一致; ⑤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一般不分段; ⑥对某些缩略语、简称、代号等,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⑦摘要常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以及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关键词 关键词的选取执行GBT3860标准,以3 5个为宜,必须反映出论文所属学科和论文的基本信息。中文关键词前加关键词三字、英文关键词前加 Ke ords 作为标识。 正文 一般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1.前言部分: 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简明扼要,概括性、准确性强。 本论部分: 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论述的容、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等,要反映出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3.结论部分: 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旨在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注释

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

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环境艺术设计毕业论文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发展趋势;现代 一、我国现代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发展趋势 二、我国当前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存在的问题 1.城市环境管理模式不合理,使环境艺术设计产生局限性 城市环境管理对环境艺术设计有着直接的影响。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大家各司其职,例如 市政管理只管理道路交通,环卫部门只对环境场所进行日常维护。 这是一种纵向的管理方式,但就是这种纵向的管理模式的不合理, 使日常管理与公共环境设计之间很难协调统一,这就在很大程度上 造成了公共环境艺术设计的局限性,造成了城市环境设计的水平低,没有系统性。 2.公共环境艺术设计与设计中的自然因素不够协调 3.公共环境艺术设计方法过于单一,没有体现时代性,没有展现地方性风格 我国近几年的时间里,广泛的使用简单化的大草坪设计方法,以及帽子工程等方法,这导致城市公共环境艺术设计,没有现代艺术 的特色,人们频繁的模仿陈旧的设计观念,使城市中的公共环境艺 术设计,没有地方性,不能体现时代感。 4.在公共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中缺乏公众的参与 三、我国公共环境艺术设计问题的对策和相关建议 我国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在不断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设计界对以上所述的各种问题已经开始关注和重视。一些专家学者指出, 进行公共环境艺术设计要对各种有关公共环境的学科进行融合,同

时应该加强建筑设计师与艺术家之间的互动。在此基础上,使公共 环境艺术设计的作品能够达到美化社会环境,净化人们视野的作用。 1.通过各方面协调,充分的引导公众参与到公共环境艺术设计中 2.建立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咨询机构 城市艺术设计咨询机构是时代的产物,这是从现代公共环境艺术设计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方面考虑,以及提高公众居住质量方面考虑 的最终结果,将城市环境艺术的管理与设计进行协调统一,才能够 设计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环境艺术作品,使所设计的作品成为这 个城市的形象和标志,有效的改善公众的生活环境质量。 3.在设计中充分结合高新科学技术 4.重视地方性文化,采取地方特色的文化设计 每个地方的发展历程不同,所拥有的地域特色和文化背景都不同,公共环境艺术设计想要在设计作品中充分的表现出这个地方独有的 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就必须再进行设计前,充分地了解这个地方 的历史,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够在设计的作品中充分的、有效的 融合当地的特色,进一步实现自然、文化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 四、结论 参考文献 [1]张伟.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4). [2]郑炜,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艺术研究: 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12(3).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虚拟现实技术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目前该项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环境艺术设计中,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 效果,与以往的环境艺术设计相比,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将网络虚拟 技术与现实环境有效结合起来,营造出一种逼真的场景。如何将虚 拟现实技术更好的应用于环境艺术设计中,是所有设计者需要长期 研究的课题。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法学专业论文要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

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华北电力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所在院系能源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实验动10班 学生姓名杨 学号11011 025 指导教师签名 审批人签字 2014 年3 月24 日

摘要 纯铝具有良好的物理力学性能:易加工、耐久性高、适用范围广、装饰效果好、花色丰富。由于铝的优秀性能,铝越来越多的用于机械制造行业. 随之而来的是对铝焊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目前国外MIG焊铝的技术工艺日趋成熟, 主要用于全焊接游轮, 火车及汽车箱体, 摩托车架, 压力容器, 工作平台, 飞机等。在飞机、汽车和机车车辆等制造业中,为了减轻运载工具的自重,提高运载能力,越来越多地采用轻金属合金与薄壁型轻量化结构。尤其在飞机蒙皮、筋板等制造中,采用焊接代替传统的铆接工艺,减重效果显著。然而由于铝特性及T型接头结构特点,无论传统焊接还是先进的激光焊接都遇到了焊缝气孔、裂纹、变形等依靠单独焊接方式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主要研究焊接速度、焊接电流以及频率的变化对焊接外观造成的影响,从而找到最合适的焊接参数。本文包括三组实验,分别对焊接速度、焊接电流以及频率的影响作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各个参数对焊缝的影响,最终通过实验优化了纯铝MIG焊的焊接工艺。实验证明:焊接2.8mm的1630铝板时,焊接速度为35cm/min,焊接电流为77 A,频率为1.5 Hz时,为较佳工艺。 关键词:铝;熔化极氩弧焊;焊接工艺

Abstract Has good physical and 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pure aluminum: easy processing, high durability for a wide range of decorative effect, and rich colors. Due to the excellent performance of aluminum, aluminum, more and more used in the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industry, followed by increasingly high requirements for aluminum welding. Foreign MIG welding aluminum technology matures, mainly for the all-welded cruise ships, trains and car box, motorcycle frames, pressure vessels, work platform, aircraft. In the manufacturing of airplanes, cars and rolling stock, in order to reduce the weight of the means of delivery, to improve the carrying capacity, more and more lightweight construction of light metal alloys and thin-walled type. Especially in the manufacturing of aircraft skin, ribs, using welding instead of riveting, significant weight loss. However, due to the aluminum features and T-joint structural characteristics, regardless of traditional welding or laser welding encountered weld pores, cracks, deformation, etc. rely on a separate welding difficult problem to solve. 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study the welding speed, welding current and frequency changes caused by the welding appearance in order to find the most suitable welding parameters. In this paper a total of three sets of experiments,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change of welding speed, welding current, and frequency, respectively, the final experiments to optimize the welding of pure aluminum MIG welding process, the results show: welding speed 35cm/min, welding speed 77 A,, frequency of 1.5 Hz, better technology. Keywords: Aluminum;Melting Inert Gas;Welding process

关于室内设计的毕业论文(范文)

室 内 装 饰 设 计 之 我 见 10级理工广告设计与制作()班:康振

【中文摘要】:经过近两个月的项目实训和一个多月公司实习,我很荣幸从一名室内设计实习生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在此我要感谢我的母校老师和公司,没你们关心和教育就没有我现在美好发展空间,因为我喜爱室内设计,并暗暗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成为一名优秀室内设计师。经过三年学校学习和社会实习我感觉到室内设计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从空间、色彩、材料的角度认识室内设计及审美的综合性应用;追求空间的可读性、趣味性以体现它的文化涵义;认识色彩的特性,在设计中发挥色彩的个性应用;认识材料的特性,材料的色彩、材料的肌理及它们的应用;并从室内设计整体的角度考虑和认识室内陈设的选择及应用;室内设计的空间、色彩、材料、及陈设是室内设计的重点。其目的是以人的生理、心理需求为中心,为人们创作出理想的居住空间。 【关键词】: 设计要素 室内装饰 空间设计。

目录 1 引言 (4) 2 正文.............................................................................................. (4) 3 室内设计要素 (4) 3.1 空间要素 (4) 3.2 色彩要求 (4) 3.3 光影要求 (4) 3.4 装饰要求 (4) 3.5 陈设要求 (4) 3.6 绿化要求 (5) 4室内装饰设计要点 (5) 4.1 基面装饰——楼地面装饰 (5) 4.1.1基面要和整体环境协调一致,取长补短,衬托气氛 (5) 4.1.2注意地面图案分划、色彩和质地特征 (5) 4.1.3满足楼地面结构、施工及物理性能需要 (5) 4.2墙面装饰 (6) 4.2.1整体性 (6) 4.2.2物理性 (6) 4.2.3艺术性 (6) 4.3顶棚装饰 (7) 4.3.1设计原理 (8) 5 室内装饰设计基本原则 (8) 5.1室内装饰设计要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8) 5.2室内装饰设计要满足精神功能要求 (8) 5.3室内装饰设计要满足现代技术要求 (8) 5.4室内装饰设计要符合地区特点与民族风格要求 (8) 6总述空间设计 (8) 参考文献 (9)

新编整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1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

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也是维护我们利益的武器。了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欢迎阅读! 论刑事法律关系 摘要:通常认为,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 ___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对 ___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法律关系必然与一定的 ___相适应,某一特定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以某类 ___为内容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具有普遍的意义的法律关系引起了各个部门法学的高度关注。然而,无论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均是“冷淡视之”。前苏联在这方面曾有过一定的研究,但仅仅局限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因而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范畴和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正与大多数国家刑法理论界一样,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也尚未显示出足够的热情。笔者希望借此拙文,就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发展方向以及理论地位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正如上文所述,某一特定部门法对其所指向的 ___进行调整,从而形成某类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什么是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形成普遍的观点。 (一)有关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主要观点 目前刑法学界的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是建立在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将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罚执行法看作是一个整体,共同组成刑事法律部门。所以,刑事法律关系是由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法关系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所共同组成的法律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法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是其他程序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实现的前提和途径。 狭义说是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刑法法律关系。此说主张仅从刑事实体法律上对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定义。该说将刑事法律关系概念界定为,在刑法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表述为,由刑法规范调整的一种 ___,是国

工业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第4章最终方案 4.1 根据旅途中的综合情况对上述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 虽然功能强大新颖,但是结构上存在缺陷,由于坐垫底座的外包是硬质塑料的,坐时间过长会导致小腿麻木而影响到人体的舒适性。除此之外呢,造型的设计缺少细节,整体上感觉更像是玩具而缺乏安全感。 方案二: 虽然结构大胆而巧妙,但是也由于其特殊的结构导致了生产上会难以实现,且火车中单人卡座的设想会占据大量的空间而不符合中国铁路高载客量的现状,虽然这款座椅设计脱离了有限空间的前提条件,但在概念上可圈可点的地方还是很多(比如可摘装的拼接结构)。 方案三: 虽然造型上没有很突出的特点,但是在有限的空间内安排了合理而且丰富的内容,所以这款设计在功能上是带有高效性的。而在实际的市场方面,由于其硬朗的结构便于生产,所以这款座椅的实现性比前两款方案要强。再由于该设计结合了汽车座椅设计和沙发设计的元素,其舒适性也不输于前两个方案。 综上所述,第三个方案是目前来说较为可行的设计而且符合现今的高载客量的客观要求,那么最总方案就定为方案三“列车普通硬座车厢座椅设计”。 4.2 最终方案的设计思路及目的 座椅造型的灵感来源于记忆中父亲打拳时的姿态,带有一种稳健的气魄。而材质上,骨架给了一个沉稳的木材质,在结实的结构下木头的纹路又让座椅带有了一种细腻,就像父亲隐秘而不外漏的关怀。椅背和坐垫是以皮革和亚麻拼接而成的,接近粉色的皮革在蓝灰色的大环境下显得格外柔美,让旅客坐下的一瞬间都感觉有些舍不得。而其略显厚重的海绵椅背和坐垫给旅客一种踏实的包容感,就像母亲宽容而博爱的关怀。这就是家的感觉,就如一个温馨的避风港,一旦坐下就再也不想站起来了。我想,这就是我的设计目的,让每个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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