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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君合律所王巍: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问题

以下内容是来源于通达金融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危困企业重整论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巍女士发言内容整理。

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在并购交易活跃的今天,收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已成为秃鹫投资的优选路径之一。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经济任务之首,其中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被认为是实现供给侧改革、完成去产能目标众多环节中的核心工作。国家推动下对危机企业的集中清理为意欲低成本实施并购行为的投资人提供了机遇。本文即在此背景下论述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危机企业的主要流程,分析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相比,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有哪些优势。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产处置原则上通过拍卖程序进行,除非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因此,本文所述“并购”,均指投资人取得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的股权,而非资产。此外,法律规定重整程序

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管理人管理模式,一种是较少实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鉴于《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需履行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因此本文仅论述管理人管理模式下投资人进行并购的相关问题,投资人并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破产重整企业可参照本文中管理人的操作惯例及关注要点在实践中适用。危机企业在本文中称“债务人”或“目标公司”。

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信息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目标公司招募投资人的信息,一个是通过自身渠道获知目标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欲招募投资人。投资人再通过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市场、口碑等方面的了解初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另一个路径是管理人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后,公示目标公司详细情况,公开发布征集投资人的公告,投资人根据管理人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披露决定是否希望进一步获取目标公司详细信息。提请管理人提供目标公司详细资料投资人通过管理人取得目标公司的基本资料,可以对目标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进行进一步的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派出尽职调查团队对目标公司深入调查。管理人作为此前从未与目标公司接触的中介机构,从接管目标公司到掌握目标公司概况需要一定时间,通常最快在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召开时能够向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基本资料。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结果反映了目标公司的债务规模,审计报告披露目标公司财务数据,管理人的整体清查可知悉目标公司员工、税务、诉讼、合同、既往经营、资产瑕疵等相关情况,评估结果提供目标公司资产的估值。在获得上述信息后,投资人即可初步测算出投资目标公司所需投入的成本,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并购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投资人通过对目标公司的初步了解,在认为其具有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将派驻专业团队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此阶段的尽职调查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中收购公司股权的尽职调查在流程、目的、方法方面类似,同样关注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权利负担,重大合同及重大未结诉讼等关键问题。然而,《企业破产法》的一些特殊规定提示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目标公司

的尽职调查需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1.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认定《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可见,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越大,用以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越少,在设定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用以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越少,投资人可能承担的投资成本越大。因此尽职调查中应严格审查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关注尚未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债权审查结果法律规定由

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在提交受理法院裁定确认后将作为债权人获得分配款项的依据。被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投资人如果对此存有异议,涉及对生效裁判提出质疑的问题,只能通过启动程序复杂、过程时间不可控的再审程序实现。但是对于尚未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时应对相关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如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是否超出债权人主张的范围,债权确认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等等。严格把好债权审查关,锁定目标公司的债务规模,有利于节约投资人的投资成本。3.管理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被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应行使撤销权。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应行使撤销权。投资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的行为及管理人是否依法了行使撤销权,确保目标公司的资产未予流失。由于该部分的尽职调查可能涉及目标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一年的事项,调查效果取决于目标公司的配合程度也取决于管理

人的勤勉尽职程度,因此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难点。制作初步投资方案在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应制作并购目标公司的初步投资方案。鉴于初步投资方案大部分内容最终会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得以体现,因此,在制作初步投资方案时应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包含的内容作为参考,对核心要点进行明确。1.目标公司的经营方案。重整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是挽救有价值、有潜力的危机企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保障员工现有就业机会。在债权人让渡其债权,出资人让渡其股权后,债务人只有具有持续发展的再生能力,才真正实现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因此,各利益主体会关注投资人在并购目标公司后的具体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合理性,所以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方案在投资人的初步投资方案中格外重要。

2.债权分类及调整情况。《企业破产法》对债权分类有明确规定,初步投资方案可按照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分类,设计调整方案。根据实践中重整案件的操作惯例,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受偿金额由于法律规定的优先性均不予调整,但可以在清偿期限方面予以变通。重整程序中债权调整的重点是普通债权清偿率的调整。破产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通常不能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因此,该部分方案的制定需要先行对目标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进行测算。

3.偿债资金来源。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现金流枯竭,因此无论债权人、管理人还是受理法院,在重整案件中无不关注偿债资金从何而来这一核心问题。不管投资人是否向目标公司注入实物资产,针对债权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清偿的普遍惯例,除处置部分债务人资产外,投资人均需向目标企业投入资金用以清偿债权或恢复生产经营。因此初步投资方案中必须体现拟投入目标公司的资金金额,资金来源,投入时点,分几个阶段支付等重要问题。参照初步投资方案与管理人进行谈判投资人制作初步投资方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对投资成本进行初步测算,对投资整体工作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初步投资方案也是投资人与管理人谈判参照的依据。与普通的股权并购一样,谈判是投资人收购目标公司的重要环节。管理人作为目标公司的代表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关注点不同,原因是其在关注交易价格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人与管理人谈判应关注以下问题:1.管理人关注投资人提供资金的金额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金额越多,管理人报酬就越多。另一方面,普通债权清偿率越高,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越大,管理人推进重整进程的阻碍就越小,重整程序易于尽快终止。因此,管理人会在谈判过程中要求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债权清偿

资金。

2.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目标相对容易实现。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目标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其出资人股权评估价值为零。投资人在提供清偿资金用于目标公司经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要求受让全部或大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具有合理性。因此投资人与管理人就实现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目标进行谈判的难度通常不大。

3.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往往会要求投资人直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沟通。如,与享有担保债权的金融机构就债权清偿期限进行直接协商,与民间借贷债权人就债权清偿比例进行谈判,这种方式有助于缓解管理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矛盾,使管理人减少来自债权人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管理人也可能希望通过债权人向投资人施加压力,进而为债权人争取更高比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投资人权利与义务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明确,因此投资人在与管理人进行谈判后,应要求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将投资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详细列明,如,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

法律规定管理人最长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九个月内,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法院将裁定目标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目标公司破产。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债权人、出资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需协助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进行表决。提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均避免通过强行裁定的方式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减少与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冲突。如果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基于在破产重整程序下债务人出资人权益已为零,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能性较大。然而,如果各债权人组表决未通过,法院更倾向于投资人优化初步投资方案,通过提升债

权清偿率来获得更多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支持。目标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后进入正常运营状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进行监督。此时,已经接管目标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目标公

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此阶段,投资人一方面需要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提供承诺的资金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另一方面,完成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以股东身份介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于目标公司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因此投资人可以股东身份督促目标公司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并在监督期内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目标公司财务情况。

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只有在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目标公司才免除被破产清算的风险而进入正常运营状态,投资人的各项权利最终获得保证。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并购行为除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外,同时也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同类债权统一比例清偿、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消减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使投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并购目标公司相

对于非重整程序中实施并购行为具有以下优势。对目标公司情况的掌握更准确、更全面普通并购活动中投资人通常采用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方式掌握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设有权利负担,职工债权情况,欠缴税款金额,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可以将管理人的前述工作理解为对债务人以破产重整为目进行的尽职调查。《企业破产法》要求管理人将调查结果向债权人和受理法院汇报,该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投资人向管理人表达作为投资人参与债务人重整的意向,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后,可以展开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届时投资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其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为投资人主导的尽职调查提供参考。可见,相比普通并购中尽职调查结果受制于目标公司提供资料全面性、真实性,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及工作成果作为基础,投资人可以对目标公司信息掌握更全面,更准确。管理人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会积极促成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并购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即为管理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在处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员工等多方关系时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各方权益。同时,《企业破产法》

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例如,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权益时的赔偿责任,用以约束管理人,督促其勤勉尽责。在重整程序中,能否在法定期限内成功引进投资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关系重整成败,也是各方评价管理人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并购目标公司,管理人代表目标公司决策、谈判,其中立、客观的角色,以及法定期限内引进投资人的职责要求决定了其在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下,会积极促成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成功并购。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将被破产清算,管理人需对债务人全部资产进行处置,相比最长九个月的重整期间,届时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将大大增加,工作完成时间难以预测,因此,管理人从主观方面亦希望促成投资人的介入。资产评估方法多为清算法,收购成本相对较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评估机构在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时,根据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资不抵债或者对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通常采用清算法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清算法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方法。与非破产重整下并购项目中资产评估普遍采用的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相比,清算法基于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评估出的资产价值往往更低。在收购目标公司过程中,评估结果是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处置、投

资人与管理人谈判注入目标公司资产金额的重要依据,据此可知,在重整程序中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清算法评估对投资人而言更有优势。债权申报期限的要求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可极大程度减少了隐性债务并购过程中隐形债务

通常是投资人普遍关注却难以控制的一个问题。隐形债务是指目标公司会计账簿上未体现出来,不为投资人所知,却有可能由投资人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而最终间接承担的债务,如,目标公司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等。《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尚未到债权行使期限或债权是否成立尚不确定的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及担保债权。同时规定,债权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很可能无法行使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且需为迟延申报承担额外费用。当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基于违约、侵权、担保等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人基于对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情况的担忧,普遍会积极参与重整程序,进行债权申报,意于了解其债权金额的认定、债权清偿时间、清偿方式,并且希望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另一方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账务进行重新审计,以便将债务人财务状况全面、详实展现给全体债权人和投资人。债权人的积极申报加之外聘审计机构的深度审计,使债务人

的隐形债务陆续浮出水面。由此可见,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并购目标公司可减少隐性债务带来的并购风险。重整期间法定期限的规定保证了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并购高效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有正当理由,经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可见,重整期间最长为九个月,即管理人须在九个月内确定债务人资产处置方式,出资人股权调整比例,债权人债权消减程度以及投资人投资方案等重整计划核心内容。实践中,债务人不经破产清算程序直接被申请重整的情况下,重整期间最初三四个月管理人集中开展接受债权申报及审查,筹备债权人会议,组织审计、评估等工作,投资人正式与管理人接洽,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继而与管理人、主要债权人、出资人等进行谈判的时间仅为重整期间的后四五个月。相比非重整程序下的并购,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并购目标公司明显具有效率上的优势和时间上的可预测性。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有法律强制执行作为保证如前所述,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力,其表现之一为对债务人出资人的股权调整有法律强制力作为保证。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出资人的调整方案明确规定了出资人股权的消减比例,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通过后,原股东有义务配合投资人、管理人前往工商登记部

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实践中往往出现原股东因为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被剥夺而不予配合的情况,届时,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债务人可以直接或者与管理人一并请示受理法院,要求受理法院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强制执行路径完成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使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相比之下,非重整程序中的并购过程如果出现原股东违约,拒不配合履行收购协议中关于股权变更的条款,投资人只能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原股东履行股权过户义务,并需要依据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目标能够快速实现,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并购的另一明显优势。目标公司债务获得彻底消减,财务负担大大减轻非破产重整程序下的并购,投资人通常无法同时实现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及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消减。即使投资人拟定对目标公司先进行债务重组,再进行股权收购,但债务重组谈判周期不确定性、债务消减比例不统一性、债务消减执行的不可预期性直接影响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

并购进程。《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可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证了目标公司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后的彻底消减,投资人在此保障下

可以在未来的经营中减少运营负担,轻装上阵。

重整计划将公司经营方案、资产处置、人员规模等明确化,确保投资方案得以有效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核心内容。投资人为了确保后期经营的顺利进行,可以要求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将经营方案具体化,同时对影响经营的资产处置方案、保留的人员规模等问题进行明确,如,将与公司未来运营无关的资产进行变现,根据目标公司实际需要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等。重整计划是经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裁定确认的,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出资人等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通过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投资人关注要点,投资人可避免部分经营方案不能实施的情况出现,保障了投资人未来经营计划的执行性。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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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了!本次的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涵盖了公司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金融、房地产、基础实施与项目融资、争议解决、税务、劳动、娱乐传媒、国际贸易、反垄断、商标、专利、企业破产等十多个业务领域。就每一个业务领域,报告详细回顾了2013年的相关立法动态,解析了过去一年市场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和值得关注的市场实践,并对2014年进行了展望。 每年一期的君合业务研究报告,由君合研究部牵头,组织各主要业务领域的合伙人和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编写而成。君合年度业务研究报告集结了君合律师在各个业务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精华,既是对过去一年的业务总结和盘点,也是君合向客户分享君合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对实践的把握的一个重要载体。 下面是《2013年度业务研究报告》的目录。如您对该报告或2012、2011年度业务研究报告感兴趣,欢迎您与您在君合的日常联系人或君合研究部联系,索取该报告的电子版或印刷版。(电子邮件:junheweix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0440603.html,) 2013年君合业务研究报告目录 第一章公司与并购 第二章证券与资本市场 第三章银行金融 第四章税务 第五章劳动 第六章房地产 第七章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 第八章娱乐传媒 第九章国际贸易 第十章反垄断 第十一章商标 第十二章专利 第十三章企业破产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前海、横琴、南沙动态 第一章公司与并购 一、2013年中国公司与并购业务重要立法摘要 (一)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影响 (二)商务部新规进一步放开人民币境内回流监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5月11日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四)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和调整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政策 二、重要业绩汇总 三、市场热点问题研究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产业政策 (二)个人信息保护 (三)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新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业务类型及法律分析 四、业务展望 (一)公司法的修订对三资企业法的影响 (二)上海自贸区的展望 (三)反垄断业务的发展及展望 (四)关于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改的影响 第二章证券与资本市场 一、2013年中国证券与资本市场重要立法摘要 (一)境内上市 1、A股IPO 及再融资的新政策和新规则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上市公司收购 4、新三板扩容 5、公司治理 (二)境外上市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 合律师事务所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 善措施 论文摘要: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从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司法制度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问题;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重获经营能力,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与债务人有利益关系或交易的其他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如果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那么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为重整人,继续经营企业,继续控制企业,而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和诉讼都将被冻结。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可能会由于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重整的公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 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 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 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 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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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前言:在现今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中,破产重整是最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企业 内部治理状况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的关键就是管理模式的确定。据我国现有破产法来看,在重整期间企业存在两种管理模式:破产管理人和经管债务人。 一、破产重整的意义 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有利于维护和延续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质等核心资源,使之能继续创造价值;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能减轻经济增速换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保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破产重整过程中财务风险及其规避 在清算开始时,首先要对被清算人的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一起参加清算工作;保护并关注特定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投入,例如如果机器设备和房屋被被抵押权人当做抵押物进行变卖,企业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为了保证其它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必须对债务人将财产通过分配收益的方式转移给出资人这种做法严厉禁止和防范,这种行为既会造成债务人的经营不利,又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期间要禁止债务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手中股权暗中转让给第三人,

严重的情况下,将会损伤市场投资者对债务人的信心并影响重整的顺利进行;对收账款进行催讨回收工作时,应加大工作力度,增加可分配财产比例,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重组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规避 3.1尽职调查的提出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时,因为涉及外壳资源,这通常 会吸引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重组,这是拟破产企业能够起死回生的重要因素。想要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尽职调查,组成相关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的成员大多是相关行业专家、特定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其作用是在投资者对所选定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前,尽职尽责的帮助投资者调查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使投资者在投资项目的取舍中做出正确的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时发现影响交易的隐患。 3.2财务风险的防范 在尽职调查体系进行时,需要特别进行规避的风险具体起来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当重组方进入企业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现有的资产而是看重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只在通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高速发展,获取跟大的经济效益和协同利益,使其最终达到理想的并购效益;另一种是,对破产重整公司进行债务重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按重整计划进行减免的债务,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偿清债务的过程中,在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偿工作转由重组方承担的情况下,重组方应高度关注清偿的比例、顺序、方式、期限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律师之道-君合律师实务所培训资料(下)

君合律师实务所-律师之道(下) 目录 1、律师之道18: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中) (1) 2、律师之道19: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下) (3) 3、律师之道20: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上) (7) 4、律师之道21: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中) (12) 5、律师之道22: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下) (18) 6、律师之道24:如何代理民事诉讼(上) (26) 7、律师之道25:如何代理民事诉讼(下) (34)

律师之道18: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的基础工作 了解事实,事实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了解事实包括做尽职调查、审查文件、跟客户沟通,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上市项目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都需要做尽职调查。如,我们所作的很多上市项目,项目的尽职调查往往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对公进行司尽职调查,需要审阅公司的基本的文件。一般来讲,尽职调查都是审阅文件,因为文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事实依据。 口头表述是不是也可以作为一个事实的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律师认为口头表述是不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这个观点的背景是为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该种法律意见书因为关系比较重大,将口头表达作为一个事实依据,一是监管部门不会满意,再者投资者也会无法接受。但是在其他的兼并收购的交易中,包括融资、贷款、私募之类的交易,其要求是尽量用文件作为事实依据,但是如果情况不允许,口头表达也可以作为事实依据。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在语言上,把自己保护住,需对口头表述做个清楚的说明,说明该表述是一个真实的对事实情况的表述,在没有得到任何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律师的意见依赖于该口头表述,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当然,实践中是否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也需要看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或者机构同意或接受与否。依据经验,实践中很多时候客户或其他主管机构是认同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的。 另外,尽职调查到何种程度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我们的法律意见中表述公司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时,从谨慎的角度和在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做工商调查,实践中也有企业伪造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等去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同时,在做尽职调查发现问题后,一定要和客户就问题尽早沟通,不要给客户一个惊讶,在项目要结束的时候才告诉客户无法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法律研究,法律研究需全面、深入、细致、准确。如何做到全面、深入、细致、准确,只能靠个人经验积累,才能一步一步达到这个标准。在中国的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很多时候做到全面比较难,因为法律规定纷繁杂乱,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有时某个部委发布一个通知,另外一个部委颁布一个意见,然后在某个关于其他事情的通知或意见里又规定了一点关于这个问题的内容,所以,在这样的体系下,法律研究是比较难以全面的,需要大家有耐心并且对问题要有一个全面的判断。在作法律研究时,首先要想到这个问题会和哪些法律法规或者哪些部门相关联,然后有目的性、方向性地去做法律研究。如果将所有法律法规全部筛选一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所以律师需要对法律问题有一个判断,这个判断要靠经历和经验的积累,慢慢地培养法律意识和感觉。 “深入”是法律研究最重要的一项要求,因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重大,所以法律研究必须深入。依照中国法律目前的状况,有些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达很多时候不是很清楚,或者说是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因此律师第一遍研读法律规定和第十遍研读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在第一遍研读规定时,也许只能想到一种解释,但是越深入地研究下去,再结合其他的情况,对同一条文可能就会有三四种解释。这时,需要律师用排除或其他方法作出一个结论,解读该法规的含义,这时研究的深入性就是极为重要的。法律研究如何做到深入仍是需要律师的经验积累的。 “细致准确”,与“全面深入”有一定的交叉,因为不细心做法律研究就可能遗漏一些事情。准确是法律研究要求的最后结果。如果法律研究全面、深入、细致地展开,准确一般就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四、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和修改 尽职调查和法律研究完成后,法律意见书的框架和基本的内容将基本具备。但是仅仅依据审查文件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意见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破产重整的定义及意义

破产重整的定义及意义 一、重整制度的定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 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债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尤其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人数也多,一旦破产,非但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同时还会造成大量员工失业,轻则地区经济遭到重创,重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二、重整制度的意义 其二,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

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其三,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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