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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审计学》最新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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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作业1:

一、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卷,共100分。)

1、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X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

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工程负责人。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审计工程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工程组,测试该系统并出具测试报告。在审计过程中,A 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工程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复核人员栏签字。在复核过程中,审计工程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高风险性,在出具审计报告后,ABC会计师事务所专门指派未参与该项业务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工程质量控制复核。

【要求】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工程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认真学习下列内容:

1、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一一业务质量控制

答:(ABC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工程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业务承接不符合要求。在业务承接时没有开展恰当的初步业务活动:评价工程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考虑是否具有执行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

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工程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没有做到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才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审计工程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工程小组成员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工程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二)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三)该成员在审计工程组中的角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A注册会计师邀请某软件公司张先生,因他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工程组,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审计的独立性。会计事务所应该另外聘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这方面的有专业技能的人来加入工程小组.

(3)工程组内部复核不符合要求。

5101号准则的第4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

工程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不恰当。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工程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 注册会计师安排工程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容易造成相互的妥协或舞弊。应该由该工程现场负责人以及审计工程的最终负责人来复合才更为妥当,他们是承担风险的人。

(4)工程组意见分歧的解决不当。

5101号准则第5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工程组内部、工程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工程合伙人与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如果工程组内部、工程组与被咨询者之间、工程合伙人与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工程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有审计准则作为程序依据,会计准则作为评价标准,在执业人员专业知识、执业经验、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应该基本一致。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则可能存在审计失败。建立有效的审计意见分歧解决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在复核过程中,审计工程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有了分歧之后,没有得到解决问题前,不能出具报告.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办法把意见分歧的解决,该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还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工程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问题还没有解决,工程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会使报告不正确,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正确性。

(5)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不符合规定。

工程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工程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

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1121号准则第33条规定: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工程合伙人应当:(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二)与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在工程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三)只有完成了工程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本案例中,进行工程质量复核的业务,应该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工程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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