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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律师资源,规范外聘律师管理体制,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它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外聘律师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因重大法律事务,聘请社会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工作,由聘请单位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执业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顾问资格,被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聘为法律顾问,专门为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社会律师的选聘,聘请社会律师应坚持“真正需要、有利维权、能解决问题”的原则,选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社会律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的审批和内部律师的调剂工作,本着“先内后外,先选后聘”的原则,充分利用内部律师自身的优势,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主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律师的选聘、考核、监督和评价,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聘请社会律师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报告;

(二)监督、指导聘请的社会律师的代理工作;

(三)负责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

(四)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手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荐社会律师人选;

(二)考核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质量;

(三)协助社会律师搞好委托事务工作;

(四)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违约行为负责调查。

单位暂无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以上职责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外聘律师申请后,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外聘律师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根据申请单位报请承办的法律事项,调剂有专长的内部律师代理,相关单位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调剂律师代理不收取代理费用,办案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律师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内部律师应服从集团公司的临时调剂,在法律事务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身权利、代理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经法律事务部批准外聘律师的单位,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分为单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考评合格后可续聘。

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报酬;

(四)委托权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

第三章设定事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可外聘律师:

(一)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需要协调、代理的;

(二)重大经营项目需要协助调查的;

(三)涉及专业知识较复杂的法律事务;

(四)其他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事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一)本单位法律顾问人员能够办理的;

(二)调剂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代理的;

(三)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直接办理的。

第十八条聘请的社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三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精干,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聘请社会律师,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章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考评。

考评分为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平时考评由各单位的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共同负责;定期考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二十条平时考评以委托合同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写出工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就下列事项对聘请的

社会律师进行定期考评: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二)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三)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定期考评的方式包括:工作总结、旁听开庭、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聘用单位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定期考评为年度考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年终检查听取基层意见后,提出考评意见,决定是否签订续聘合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结合考评结果,统一建立信誉高的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以便集团公司在重大法律事务中择优选聘。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擅自外聘律师的;

(二)擅自变更委托合同内容的;

(三)隐瞒事实,欺骗主管机关外聘律师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顾问在外聘律师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索取律师费回扣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各单位外聘律师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外聘律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外聘律师合同履行期满,不得续订。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2002年4月7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

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4.7’’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2年4月7日4时18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Ⅱ818—13#溜煤岩石斜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总量8729t,突出瓦斯量为93.82万m3,造成死亡13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9.06万元。 一、矿井概况 芦岭煤矿位于宿州市东南20km处,属宿东煤田。井田东西走向长8.2km,倾斜3.6km,勘探面积29.5km2。1969年12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50万t/a。1988年对矿井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为240t/a,2001年已实现扩建达产,实际产量为246t/a。现有职工7445人,3班作业。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石门开拓,分三个水平,其中,一水平标高为-400m,二水平为-590m,现生产正处于一水平向二水平过渡,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129.25m。/min,相对涌出量为31.49m3/t。矿井设有永久抽放瓦斯系统,主要有2B3—420型抽排泵2台,井下移动抽排泵9台。配置有KJ一90型瓦斯监测系统l套,井下分站19个,瓦斯传感器50个,但是三号溜煤眼没有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矿井建有永久灌浆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为中央边界、西翼并列混合式。中央风井排风量为13205m3/min。西风井排风量为6720m3/min。矿井目前开采煤层有8、9、10层。其中,8煤平均厚度9.0m为突出煤层,9煤平均厚度3.0m,8、9煤问距平均为3.5m。采用联合布置,在9煤底板岩石中布置采区上山及区段集中轨道平巷和集中运煤平巷,采用斜上山与煤层机、风巷联络。10层煤平均厚度2.1m,独立布置。矿井现有5个生产采区,共有7个采煤工作面、23个掘进工作面。其中:岩巷和煤巷8个面,半煤岩巷7个面。 Ⅱ81采区位于主副井东翼紧邻工广煤柱线,浅部以一、三采区最下部区段的机巷为上限,深部以-590n,煤层底板等高线为下限,采区走向长110m,倾向长550 m .采区可采储量为900万t,设计生产能力为50万t/a,近几年实际生产能力35万t左右。该采区于1990年12月完成施工设计,1995年10月投产,到2001年累计回采煤量232万t。 该采区中部布置了人行、运输、轨道3条上山,采区上山与区段双岩石集中巷间通过石门联接。采区沿倾斜方向划分为4个区段,现在三区段为生产区段,四区段为岩巷准备区段,计划2004年7月投产。采区同时以一水平和二水平进风,东、西两翼各布置了1条回风上山,采区总配风量为5417m3/min。采区共有2个采煤工作面、6个掘进工作面,其中,煤巷4个,岩巷2个。 该采区瓦斯储量在13.31~17.73m3/t。2001年10月开始,到2002年3月底共施工钻场30个,钻孔295个,连孔抽放283个钻孔。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灾经过 4月7日凌晨4时多,工人张继新寻找炮棍至Ⅱ81人行下口风门时,发现风门有异常扇动撤出,朱昌州在做炮泥时发现一股烟雾涌出也随即撤离,工人柳兆凤、黄崇升在石门卸碴子也同时跟着撤离现场。跟班干部王家琢在Ⅱ817轨道巷发现风筒有异响,遂领该头施工人员撤离,经过石门变电所时,该处煤尘较大,能见度已很低,王家琢将工人带到副井下口向矿调度汇报后只身返回,发现石门变电所段已被煤岩堵塞。此时,因风流逆转,高浓度瓦斯已涉及Ⅱ81、Ⅱ82两个采区。 事故发生时,在Ⅱ8l采区内除事故点7人外,另有138名职工分别在4个掘进头和1个采煤工作面及辅助系统工作,另外,事故涉及到的Ⅱ82采区的236名正在作业的职工,他们通过互救相继撤出灾区。 4月7日凌晨4时25分,测气员白书和在车场听到闷雷声,便携仪报警,随即撤至付井下口,并第1个向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值班副矿长和其他在矿副总以上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李明好总工程师接到电话后,当即通过电话命令井下全部停电撤人,并通知芦岭救护中队立即准备下井救人。集团公司、矿迅速成立抢险指挥部组织事故抢救工作。4月22日,井下所有遇难人员全部找到,至5月9日巷道清理完毕,事故抢险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现场勘察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淮北市及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进行认定);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1、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2条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3、4、7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按以下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3、享受低保的,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支付。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自费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和期限 (一)提取凭证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其他手续。 2、拆迁安置 (1)《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 (1)《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 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 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 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 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 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 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 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 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 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办法 (最新)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办法 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缓解经营压力,精简优化员工队伍,推进员工转岗分流,实现降本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内退 集团公司副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技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员工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1、井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 2、地面男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 3、女技能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女管技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 4、工伤鉴定为7-8级的员工。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员工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含本企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满40周岁或本企业工作年限满20周年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男员工(含劳动合同工);精神病史2年以上的员工。 二、员工离岗待退 管技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

管技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 三、员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 在集团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劳动合同工、大集体及地面劳动合同工),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协议中断劳动关系。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期限为3-5年。 具体操作按《关于职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1】93号)、《关于职工协议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协议期满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淮矿劳【2014】186号)执行。 四、女管技员工转技能岗位办理退休 对自愿放弃管技岗位转技能岗位退休的女员工,经个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同意,提前一年一次性补贴2万元(最多5年)。 五、轮流放假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工作量不饱满、用工超定员或者利润亏损严重,不足以确保员工工资正常发放的情况下,应实行轮流放假。若生产岗位出现放假的,机关、辅助、后勤岗位必须放假。 六、待遇标准 1、内退职工月待遇仍执行原规定:内退的大集体和地面劳动合同工月待遇:56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其他员工内退月待遇:80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 2、自愿离岗待退员工月待遇:1200元×80%×个人岗位系数+年功工资+交通费。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

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225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of Real Estate Grou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

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 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18年4月淮北矿业袁一煤矿案例分析

?时间:2018年4月16日 ?地点:会议室 ?人员:九小队、特勤三小队14人 ?主讲:孙晓东 ?淮北矿业袁一煤矿瓦斯燃烧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军事化救护消防大队 事故矿井概况 矿井采用立井、大巷及石门开拓方式,分区混合式通风,设主井、副井、中央风井和南风井4个井筒,采用两个水平开采。设计生产能力为18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51.6年。 该矿井2014年计划生产原煤180万吨。目前1022工作面正在准备收作。该工作面为综采工作面,正在开采的煤层为10煤。由于断层影响,上部的中组煤(8煤)距10煤约30米,且在附近施工了30个钻孔。 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12月17日11时35分工作面机巷转载机卧底放炮结束。由于拆棚困难,跟班副区长安排割U型钢,并与三名工人一起抬着氧气瓶和乙炔瓶到达施工地点,约12时,使用割枪切割U型钢。此后,发现机头处1-5﹟架间向外喷火,随即现场进行洒水灭火,见火势难以控制,12时26分向矿调度汇报。 事故的原因为中组煤(8煤)的高压瓦斯通过裂隙涌出后遇到烧焊的火花而引起瓦斯燃烧。 救援出动及侦查(一) 2014年12月17日中午12:59分,集团公司调度通知救护大队,袁一煤矿1022工作面采空区发生火灾事故。接到出警命令后,救护大队值班领导及李槽坊中队的三个值班小队立即出动,赶往事故矿井。 李槽坊中队三个小队于13点22分同时到达该矿,向指挥部领取任务后,三个小队迅速奔赴事故现场,正值班小队从机巷进入于14时40分到达事故地点,副值班小队从风巷进入侦查,14点42分到达风巷三岔口处,值勤小队在102变电所(基地)待机。14点50分大值班领导也赶到了现场。 救援出动及侦查(二) 现场通风正常,风量1700m3/min,工作面风流中CH4:0.18%、CO:47ppm、O2:20.8%、温度20℃、无烟雾、有少许水蒸气。沿1--16架的架间都在向外喷火,在5--6架间喷火较集中;火焰长度一般为1--2米,最大处达到3--4米,并且呈间歇状,由于着火点在支架顶部,用水和灭火机直接灭火无效。 救灾方案制定(一) 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相关部室领导及时赶到指挥部。安徽省煤监局领导和集团公司领导也及时赶到指挥部,亲临指挥。 根据井下救援小队探查时发现的情况,指挥部分析认为是瓦斯燃烧,瓦斯源为中组煤(8煤)通过裂隙涌出。现场通风正常,各种气体稳定。由于不具备直接灭火条件,采用封闭火区措施。 救灾方案制定(二) 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部制定了两种封闭方案,一是远距离封闭、二是近距离封闭。远距离封闭,要在进、回风共计封闭五道密闭墙;近距离封闭,只需要封闭两道密闭墙。考虑材料准备、材料运输等因素,为了能够实现快速封闭,指挥部决定采取近距离封闭的方案。 安全措施 为确保建墙及封口时人员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1、救护队人员监控火势。 2、惰化火区。向火区注入氮气和液态二氧化碳。 3、加快灾区内气体的分析化验速度,时时监控灾区气体变化情况。 4、由救护队实施封闭作业,封闭过程中下导风管,保证瓦斯不超限。 事故抢险过程(一) (一)火区封闭 1、密闭墙的要求: (1)在机巷三岔口和风巷三岔口内10m处各建一道瓦石墙密闭;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淮北矿业集团

淮北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城,早在新石器时代,我们的先民就生息繁衍于此。如今,在这里处处润色改革的丰阖,传送骄人的硕果。在这里有一群探索者,他们用执著与人道,用智慧和汗水打造着一座现代化的煤城,她,就是淮北矿业集团。 ——题记 煤矿生产,安全为天。“煤炭企业的首要责任就是安全”,安全搞不好一切皆为零。近年来,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以打造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淮北矿业为目标,牢铸“安全之魂”,全面启动安全文化建设,着眼于安全生产“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安全管理机制的创新、职工安全素质的提升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全力建塑具有企业特色的人本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安全文化体系,推动了淮北矿业安全生产工作沿着良性轨道健康发展。 创新理念 建塑淮北矿业安全文化魂 认识变,理念创新无限。

判断一个企业安全文化是否有效,必须首先从企业安全理念开始,因为理念是文化的核心,能清晰地表明企业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机制和方法,能表明是否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有着50年开发建设历史的淮北矿业集团对安全文化有着很深的认识,他们认为,企业的安全如果一年靠的是侥幸、3年靠的是机遇、5年靠的是管理,那么10年、15年、20年……只能依靠文化的支撑。淮北矿业人认识到,安全文化建设要有不懈的持久度和高度的执行力。每个矿井的安全都是管出来的,工作都是拼出来的,成绩都是干出来的,把安全中的每一件看似筒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安全中的每一件看似平凡的事都解决好就是不平凡,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持之以恒、坚持不懈、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地抓好每个环节,这就是实实在在的煤矿安全文化。 淮北矿业一位基层安全矿长这样分析,安全文化如果是个竹笋,那么一层层包围的最核心部分就是企业价值观和核心理念,安全文化建设必须理念先行。基于对先进理念重要性认识,集团突出培育、提炼企业理念,坚持用先进的理念教育引导人,为安全管理提供思想基础。 淮北矿业精心提炼的安全理念体系为:安全核心理念: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一切隐患都可以控制,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安全价值理念:安全是职工的最大福利,是家庭的最大幸福;安全是干部的最大责任。安全责任理念: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复习进程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则总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安全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评级办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双龙公司、工程建设公司、矿井筹备处等)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组织管理第二章 第四条各矿建立分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管人者管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斜巷运输系统进行区域划分,按“属地管理制”实行责任承包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第五条各矿矿长对全矿窄轨运输工作负总责,是矿井窄轨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掘进副矿长具体负责全矿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其分管单位的窄轨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内窄轨运输安全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第六条各矿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在掘进副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本矿窄轨运输安全负责。第七条各矿生产、辅助单位、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第八条 (一)根据《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采区斜巷的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等)的持证换牌、拿钥匙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参与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巷道工程、铺轨、设备安装等设计,并负责组织施工检查和竣工质量验收工作。(五)负责矿井采区内部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负责其安装验收、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图板并对重要技术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责令作业场所人员安全撤出;对无力解决的问题,立即制定防止事故产生的安全措施并上报上级领导和业务处室。 (七)负责对主运斜巷积极实施封闭式管理;对暂时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主运巷道,实行分时段作业和行人制度。 (八)负责在矿井窄轨运输系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如积极推广主运斜巷综合安全控制系统,有条件的采区运输斜巷使用无极绳绞车、卡轨车等先进装备,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九)负责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和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总结。(十)参与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安全事故追查、处理。 住矿安监处机运科对矿井运输安全负监管责任,职责范围:第九条(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严格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为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及加强风险防控,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在实践中,律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劳务对价也各不相同,聘请专业律师时,容易出现人情业务,低价竞争,甚至可能滋生腐败.作为一名有长期任职经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笔者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有必要从出资人管理角度出发,建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全面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外聘律师事宜. 一、建立律师库应出于以下目标 1、有利于整体提高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律师库的建立是对“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以往经验总结,也是完善被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项重要环节,具有创新意义和重要价值.通过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法律审核把关,遴选优秀律师和事务所负责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风险把控,将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科学论文范文决策,推进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通过建立这样有效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更利于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将大幅提升,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2、防止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从而

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但是在规范国资委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警惕由于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或故意从而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 鉴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日益呈现出法律事务管理重心前移与法律风险管理注重预防及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高端化、具体化要求越来越高等特点,遴选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给企业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是利于企业其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能从源头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人为因素损失,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有利于提高聘任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国资委不但应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还应加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人才资源库.国资委不但要完善其聘用律师的工作机制,规范聘用律师工作程序,还要加强入库律师的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对库内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1、国资委自聘律师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立律师库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遴选,选任库内律师时也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于突发事项的聘任律师,也可由国资委另行规定以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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