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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截止目前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截止目前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2009年至今)如下所示:

1、2009年4月30日《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正式发布);

2、2011年07月08日《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3、2011年11月22日《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关于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资格的最新规定(摘自《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的重要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

(二)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健全的净资本补足机制。对净资本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以确保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三)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需要整改的重大违规问题;

(四)投资到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投资;

(五)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

(七)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建立的各项制度、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设立的举报信箱地址或者投诉电话;

(八)除证监会同意外,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借用直投子公司名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九)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十)加强公司的人员管理,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公司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投行人员书面承诺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只能由母公司设立1家直投子公司。

三、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

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由证券公司不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直投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证券公司人员,应当限于证券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兼任的,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二)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权限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三)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

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投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二)直投基金资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三)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四)直投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五)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六)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七)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实现人员、机构、财务、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

(八)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九)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十)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十一)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十二)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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