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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不动产的债权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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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通

摘要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实务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形,但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争议极大,是审判执行实务上的一大难点。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没有减少其责任财产。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仅包括物权,也应该包括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债权等权利。买爱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导致其请求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丧失。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怠于办理过户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一070—03

执行实务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不动产被执行人在多年前已出卖于他,他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已占有使用,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对案外人的异议,如何处理,大致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物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本案查封的不动产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权还属于被执行人,案外人享有的只是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是平等的,案外人只能参与分配,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故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第二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查封财产可以继续执行,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的交付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之一,被执行人已将房屋交付案外人占有,应认定该房屋已归案外人所有,故案外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第四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案外人请求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虽然案外人存在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能导致其请求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的丧失,故案外人的异议成立,应支持案外人的请求。

土述情形如何处理,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争议极大,是审判执行实务上的一大难点。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没有减少其责任财产

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财产,仅是将财产从不动产转变为金.钱,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总价值并没有减少,清偿能力并没有削弱,从法律上来说,并不会危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且将财产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是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是,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客观地说,不能说对债权人的债权毫无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动产与金钱相比难以消费,也难以隐藏,一旦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债务人的不动产容易被控制,而金钱财产容易逃避执行。但这种影响应该是债权人必须承受的风险,除非已经在该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因为如果法律禁止债务人按照市场价自由处分不动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律禁止债务人在举债之后就不得自由从事民事活动,这将极大地损害交易安全,妨碍债务人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法律上不能认为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会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在举债之后按照市场价处分其不动产,法律同样不禁止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依法从事不动产交易等民事活动。

当然,执行实践中不乏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的不动产买卖协议来逃避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确实会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应作出正确认定。

二、案外人的物权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提法不科学

上述第一种意见关于案外人的物权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观点在执行实践中流传甚广。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

首先,案外人的物权未必就能排除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案外人的物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案外人的不动产已经出卖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该财产,虽然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物权人仍然是案外人,但依照《查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仍然可以执行。这说明案外人不能以此排除强制执行。而按第一种观点,这种情况下的案外人仍然享有物权,因此可以提出异议,以其物权排除强制执行。这不仅不符合《查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还将导致极不公平的结果。上述案例中的案外人已经将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交付给被执行人,也已收取全部价款,现只剩下配合被执行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项义务了,案外人还有什么理由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莫非还要支持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再索取一笔钱款抑或还要考虑支持其反悔的权利?显然,案外人虽然还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因为在该标的物上不再享有权利,不管是依照《查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还是依照情理、法理,他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其次,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仅包括物权,也应该包括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债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债权排除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之外。“无论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权利是否为物权,只要案外人不具有忍受强制执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结合民法的规定,案外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孽息收取权、债权、依法保全的标的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都是

作者简介:李德通,法律硕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研究向:民商事审判,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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