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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明确清障救援备案、管理、考核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6〕1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全系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准入、退出的审核工作;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对备案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各清障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救援作业的现场指挥、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的社会救援机构备案申请和经批准备案的社会救援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原则

1. 属地原则;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所辖路段区域划分,对社会救援机构实行属地备案。

2. 优选原则:优先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基础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3. 就近原则;同一路段区域内的社会救援机构,坚持优先选择距离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近,救援方便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备案条件

1. 具备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道路清障救援工作相关资质,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

2. 具备从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相应的管理和专业人员12人以上;小型清障车2台以上、大于30T(含30T)重型清障车1台以上、25T以上吊车1台以上、作业指挥工具车1台以上;有独立的车辆停放场地并能提供停车保管和相应物资储放能力。

部分远离各市(州)的艰苦、偏远地区以及民族自治地区,如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无重型清障车、大型吊车、叉车、驳货车辆的,要有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正式租赁合作协议。

3. 为本企业参与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4. 按规定储存、配备足够数量、种类齐全的清障救援作业现场所需防护器材、设施设备。

5. 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及操作资格,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备案流程

1. 社会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以上证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救援业务、安全、票据、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办法、流程,出具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保险复印件、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台账、车辆、人员和清障救援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2. 属地高速公路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公众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

1. 审核单位责任和义务

(1)审核单位应按照社会救援机构备案条件,严格把关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根据备案条件要求认真审核资料,进行实地勘验复核。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审核意见负责。

(2)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要为社会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备案申请材料,做好审批流程的说明和责任义务的告知,对社会救援机构的业务和服务规范进行要求和指导,根据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下发的备案资格证号段及样板,制作并下发备案资格证。

(3)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要做好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备案准入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各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编制数,编制备案资格证号段,制作备案资格证样板,并监督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落实。

(4)备案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上一年度辖区清障救援工作实际,结合日常考评及季度考核情况,对社会救援机构出具准入、退出审核意见,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决定后在公众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申请备案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对上报相关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在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相关规定,布置作业控制区,布设相应的安全作业标志标牌和警示标志;操作

流程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机构操作规范》(JT/T891-2014)执行。

(4)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或提供超范围的强制服务,服从物价管理部门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服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全面监管,提供全天候24小时上路服务,执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清障救援服务工作规范和业务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6)经常性开展清障救援工作业务技能、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施救、文明服务培训和演练,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接受交管部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考核、考评管理

第八条考核内容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检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清障救援安全生产情况、服务质量、清障救援服务信息回访落实情况、清障救援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落实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服务规范和服从调度配合情况。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主要检查所辖社会救援机构基础管理情况、清障救援业务规范、价格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大队对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的协调、组织调度情况。

第九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每季度对社会救援机构例行检查考核一次,必要时随机抽查。

第十条考核方法

1. 考核采取实地检查和专项考核、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法,对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附件3)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考核。

2. 日常考核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进行检查考核,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结合日常考核将季度检查考核结果统一报至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结合季度检查情况,每季汇总检查通报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3. 年终考核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省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按年度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要求

1.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对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档案,以备查阅。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应建立社会救援机构服务质

量信誉档案、对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检查情况、服务信息回访落实情况以及清障救援工作规范和服从调度配合情况等;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建立备案准入申请材料、社会救援机构基础资料、服务信息回访情况、检查考核资料等;

各清障救援大队应建立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执行情况、救援现场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

2.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对社会救援机构日常监管考核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各社会救援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核实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3.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现场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核结束时经双方现场确认后,由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和定期考核意见书上签字确认,被考核机构要将考核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管辖路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上报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1. 组织机构

评价组织机构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共同组成评级委员会,具体考评事宜由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委员会执行。

主任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担任;

副主任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分管清障救援业务工作的

副处长、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担任;

委员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业务科室负责人、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分管清障救援业务的科室负责人、清障救援大队负责人组成。

2. 评价得分

评价定级总分=评价委员会现场验收评分×60%+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前三季度检查考核平均得分×40%+加分项分数。

3. 定级分类

信誉等级分四级,依次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注:备案期满一年为备案审批通过日期至次年满365天)优:考核分数95分以上(含95分)者。

良:考核分数90—95分(含90分)者。

合格:考核分数80—89分(含80分)者。

不合格:考核分数80分以下者

4. 评价定级加分要求

(1)受到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10分;

(2)受到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5分;

(3)受到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

(4)受到县(区)级奖励获荣誉称号的加1分;

(5)获得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

(6)获得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分。

以上加分项经评价委员会认可的集体荣誉奖励分数不得重复计算,只能计算最高级别的奖励分数;获奖单位必须提供相应原件和相应证明材料,奖励分数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将每年信誉等级评审资料入档,对于在服务质量信誉评价中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的社会救援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清障救援的优先权,重点扶持,树立典型,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在社会宣传和告知中注明社会救援机构单位的信誉等级,强化社会救援机构单位的服务竞争意识,不断提升本单位救援服务能力、人员综合技能作业素质及装备水平。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清障救援备案资格。

1.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履行相关单位制定的规范和本办法中规定的义务的;

2. 备案后情况变动,未能主动申请报备或申请报备经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3. 实施救援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在清障救援效能、服从调度指挥、业务管理、现场安全防护方面一年内受到全省通报批评超过2次以上

(含2次)的;

4. 经工商、税务、物价、运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审验未通过而继续执业的;

5. 高于收费标准收取施救费用或超范围强制服务1次以上(含1次)的;

6. 恶意毁坏、盗损被救援车辆、货物或对被施救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7. 经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考核不合格的;

8. 发现并查实有不正当商业行为,乱开具票据的;

9. 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单位,超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核定编制的,采取末尾淘汰制的方式逐年进行清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之前下发的《甘肃高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资格备案办法》《甘肃高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承诺书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

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日期: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如实按照单位概况填写。

二、所在(靠近)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或主干道)代号、名称:是指离本企业100m范围内的国省道、主干道,500m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国省道代号、高速公路或主干道的名称。

三、从业人员信息表。

四、救援车辆装备、安全防护物资一览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五、提交本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技工技能等级证、技工上岗证、质量(总)检验员证等);

(上述复印件资料与原件同附,原件核对后退还)

六、申请资料一式2份,申请人自存1份,上报1份。

七、申请人填写本表时,须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企业员工从业信息登记表

注:1、岗位(工种)一栏,填写法人代表、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一岗位、工种按职称、技能等级的高低顺序填写;

2、此表后附员工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救援车辆装备、安全防护物资一览表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情况

附件2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救援服务作业流程,定期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

三、施救原则以电话指导求助者自行排除故障为先,认真细致与车主沟通,对确需现场施救的,值班人员应主动告知救援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双方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赶到待救援车辆所在地并实施救援。因道路拥堵等客观原因造成延时的应及时与求助者进行沟通。

四、严格遵守省发改委制定的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项目,坚持双方协商、同意收取的原则。

五、必须服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调度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应急救援处置或清障救援工作。

六、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台账。

七、及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评价,及物价部门对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处置办法处理。

法人:(签字)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

前 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加强进场人员、材料、设备及临建工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我厅组织有关项目管理单位,依托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已印发了《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规定(临建设施、人员管理、材料管理分册)(粤交基〔2010〕435号)。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结合部分在建项目的精细化施工管理经验,形成《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路基、路面、隧道、桥涵、机电、交安、附属区房建等施工技术管理标准化)。 本指南是在现行路基、路面、隧道、桥涵、机电、交安、附属区房建等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总结我省几年来高速公路建设实践经验编制而成。本管理规定着重从施工工序、程序、技术交底、工艺、质量控制的角度对现行标准、规范做进一步补充完善,进一步规范化了施工技术管理,能更有效的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全面提高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在此,对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表示感谢。 省交通运输厅 2010年9月

目录 1. 总 则 (1) 1.1目的和范围 (1) 1.2编制原则 (1) 2.1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 (2) 2.2 关键工序的管理 (2) 2.3首件工程验收制度 (4) 2.4重要隐蔽工程管理 (4) 2.5 常见管理盲点及其工作要求 (5) 2.6 材料管理 (8) 3. 路基工程 (10) 3.1 软基处理 (10) 3.2 路堤填筑 (13) 3.3 路堑开挖 (16) 3.4 支挡防护工程 (18) 4. 路面工程 (21) 4.1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21) 4.2 透层、下封层、防水粘结层 (21) 4.3 沥青混凝土面层 (22) 4.4水泥混凝土面层 (25) 5. 桥梁工程 (28) 5.1 一般规定 (28) 5.2 桥梁基础 (36) 5.3 桥梁墩台 (40) 5.4 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 (42) 5.5 现浇箱梁施工 (44) 5.6 挂篮悬浇施工 (45) 5.7 桥面系 (47) 5.8 涵洞 (50) 6. 隧道工程 (51) 6.1 洞口、明洞与浅埋段工程 (51) 6.2 洞身开挖 (52) 6.3 初期支护 (54) 6.4 二次衬砌 (55) 6.5仰拱和底板 (57) 6.6 监控量测 (57) 6.7超前地质预报 (57) 6.8 防水和排水 (58) 6.9 照明、临时排水、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 (58) 7. 交通安全设施 (59) 7.1管理措施 (59) 7.2主要材料的质量控制 (59) 7.3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要求 (60)

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对公司承接的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力求实现项目建设的质量目标,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的一般内容 1、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确认分包。 2、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3、督促承包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组织与建立监理项目的质量监控体系。 5、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控制。 6、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条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及有关部门及监理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法规及质量监督文件和规定。 2、承包合同中有关业主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条款。 3、设计文件。 4、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经过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三条质量管理责任 1、实行公司和项目监理站两级质量责任制。

2、公司负责人对监理质量全面负责,项目监理站具体负责项目质量管理。 3、公司一级对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是:选派适当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协助解决项目监理中的具体质量问题,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程序和规章办法。 4、项目监理站的质量责任是:根据有关质量控制的依据具体负责质量监理。 第四条质量管理组织保证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招聘监理人员,视项目需要,聘请质量监理人员。 2、组织公司监理业务人员学习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熟悉现行质量管理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 3、加强质量管理,明确各岗位和有关人员质量责任制。 4、明确质量管理的信息流程。 第五条监理站质量监控准备 1、建立和完善组织,形成有效的质量监控组织保障。 2、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为有计划进行质量监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控 1、检查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对不符合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难以保证分包工程资质的分包施工单位,不得签字,并应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节约能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全面计划、全面预算、全面风险、全面责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能耗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挂钩。 第三条规划、燃料、基建、生产、科技、监审、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各环节入手,关口前移。通过完善管理、加强维护、优化运行、科技创新,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设,实现本质节约和清洁生产。 第四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机制,确保国家、行业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达标创优”管理体系,即以设计值为基础,以先进值为标杆,确定各项节能指标的目标值。通过设备攻关治理、运行优化,实现企业100%达标;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提升打造能耗先进火电企业,推进能耗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条实行公司、基层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必须设置专职节能管理岗位。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节能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各级责任主体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一)公司设立节能领导小组,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部是节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 (二)基层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岗位,鼓励基层设置专职节能副总师。 第九条公司节能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工作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特点的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二)分解、落实集团下达的各项能耗指标,审核基层企业年度节能项目、跟踪落实,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分公司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写年度节能分析报告。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 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 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 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 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 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 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 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 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 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 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

法律援助知识竞赛题目

法律援助知识竞赛题目 一、判断题 公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错) 选择题( 单选题 (1)、单项选择题 1.《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于(A)起施行。 A.2011年10月1日 B.2013年11月29日 C.2014年1月1日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A )。A.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B.只能收取成本费 C.应当酌情减免服务费 3.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B )。 A.政府法制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法律援助机构 (2)、多选题 1.根据规定,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包括(ABCD )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A.律师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C.公证员 D.司法鉴定人 2.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是(ABC )。 A.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B.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D.请求提高工资待遇的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BCD)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残疾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4.公民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AB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 A.事故发生地 B.被请求人住所地 C.申请人住所地 D.申请人经常居住地 5.下列情形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是(ACD )。 A.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B.领取老年或残疾人证的 C.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高速公路项目标准化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项目标准化建设方案 为扎实开展“平安文明工地”达标创优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天大高速公路既定目标实现,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地标准化建设 (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办公区、生活区建设标准 1、办公用房要满足现场需要,室外要水泥硬化,部门科室配备齐全,有专门的资料室和会议室。要配备信息畅通的通讯设施,项目部领导和综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主任办公室及综合业务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和上网设备,能够进行网络传输。各办公室布置应实用、整洁。办公用房应包括经理室、总工室、质量安全部、计划统计部、资料室、试验仪器室、会议室等;生活用房应包括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驻地办公、生活照明及一切灯具全部采用节能灯具,禁止使用白帜灯泡。室内线路一律采用2.5mm2铜线,穿扁管明敷,并且必须进行接地。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配置空调。所有办公家具必须为新购。 驻地必须配备一台不小于10KVA功率的发电机,用于应急联网通信。 驻地必须有室外照明。

驻地门牌统一为镀铜牌绿底白字,规格300mm*120mm,镶贴于门上。 驻地必须设置国旗台,标准为不锈钢旗杆,杆长15m。国旗为1号国旗。 2、施工单位如果租赁房屋作为项目部,所租赁房屋标准应不低于按业主规定修建的房屋标准,并应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3、项目部要尽量靠近施工现场,做到安全、美观、卫生、环保。 (1)项目部大门上要悬挂醒目的标示牌,注明“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路面四合同段项目部”等字样,附近公路边应埋设进驻地导向牌。 (2)项目部要设门房,配备门卫和专职保卫人员昼夜值班,有值班电话、值班记录,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随意进入项目部。 (3)项目部试验室要按照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试验设施设备,满足施工实验的需要。重要实验设备的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要在墙上悬挂。 (4)项目部食堂内外墙、天棚刷白,地面抹水泥,有条件的可铺地板砖,安装纱门,纱窗及通风、污水、排水等设施,还应设有雅间,以接待来客。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2016年甘肃重点建设9个国家高速

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390亿元,建设9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总里程1515公里,年末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4000公里,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300公里。这是记者从1月14日召开的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上获悉的。 2016年:“十三五”开局之年 据介绍,2016年,全省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390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公路、民航机尝铁路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50亿元、80亿元、260亿元。全省计划建成高速(一级)公路600公里、二级公路2000公里、农村公路2.1万公里,均比2015年建成里程翻一番。 500亿元建设高速公路 今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投资500亿元,建成白疙瘩至明水、临洮至渭源、北山至仙米寺公路西渠至武威段、民勤至红砂岗等600公里高速(一级)公路; 全面开工建设景泰至中川机尝平凉(华亭)至天水、甜水堡至罗儿沟等9个国家高速公路项目1233公里; 开工建设临夏双城至达力加、华池(打扮梁)至庆城、西峰至平凉3个省级高速公路项目282公里。 国省干线改造投资440亿元,建成岭峰至角弓、清水驿至和平等2000公里二级公路; 开工建设会宁至通渭、清泉至七墩等15个1288公里普通国道; 开工建设山丹至马场二场等2500公里普通省道。 开工建成柳树沟至崆峒山等46条景区连接道路1000公里,年内基本实现5A级景区以一级及以上公路与高速公路通道相连,4A级景区以一级一幅公路与公路主通道相连。 其他重点交通项目 建设一批交通运输房车露营地和通用航空机场,衔接兰新铁路、兰新三四线铁路、柳沟至敦煌至格尔木铁路、连霍高速公路、柳格高速公路和敦煌国际机常 新开工建设9个民航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敦煌机场改扩建、嘉峪关机场改扩建、陇南成州机场航站楼扩建及配套工程、中川机场T1航站楼维修改造等。 建设重点码头42座,建成甘州区柳泉湖码头工程、黄河刘家峡库区应急救援船舶等水运及支持系统项目;完成乌金峡库区至南长滩航运二期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建设兰州新区综合客运枢纽等综合客运枢纽站及兰州国际港务区(兰州东川物流园)、中川空港物流园等综合物流园区,建成兰州货运西站;建成高台客运站、临洮汽车东站等8个县级客运站。 全年计划投资86亿元,建成农村公路2.1万公里。建成通畅工程1.5万公里,全省95%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实现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目标。 未来五年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建设将加快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速实现“五通”,建好“四路”,到2020年综合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9000亿元以上。 “五通” 公路畅通,即到2020年,建成公路7万公里,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乡镇通国省道、村村通沥青或水泥路、省际出口公路畅通、口岸公路畅通。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300公里,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80%以上,普通省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80%以上。 铁路连通,即到2020年,建成铁路3400公里,铁路运营里程达到7200公里,其中高速铁路达到2000公里以上。航路广通,即到2020年,全省民用机场达到12个。 水路开通,即到2020年全省内河航道通航条件显着改善,通航里程突破1000公里,等级航道里程达到700公里以上。 邮路融通,即到2020年基本建成完善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和竞争有序的快递服务体系。 “四路”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项目标准化建设方案 为扎实开展“平安文明工地”达标创优活动,进一步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保证**高速公路既定目标实现,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地标准化建设 (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办公区、生活区建设标准 1、办公用房要满足现场需要,室外要水泥硬化,部门科室配备齐全,有专门的资料室和会议室。要配备信息畅通的通讯设施,项目部领导和综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主任办公室及综合业务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和上网设备,能够进行网络传输。各办公室布置应实用、整洁。办公用房应包括经理室、总工室、质量安全部、计划统计部、资料室、试验仪器室、会议室等;生活用房应包括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驻地办公、生活照明及一切灯具全部采用节能灯具,禁止使用白帜灯泡。室内线路一律采用2.5mm2铜线,穿扁管明敷,并且必须进行接地。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配置空调。所有办公家具必须为新购。 驻地必须配备一台不小于10KVA功率的发电机,用于应急联网通信。 驻地必须有室外照明。 驻地门牌统一为镀铜牌绿底白字,规格300mm*120mm,

镶贴于门上。 驻地必须设置国旗台,标准为不锈钢旗杆,杆长15m。国旗为1号国旗。 2、施工单位如果租赁房屋作为项目部,所租赁房屋标准应不低于按业主规定修建的房屋标准,并应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3、项目部要尽量靠近施工现场,做到安全、美观、卫生、环保。 (1)项目部大门上要悬挂醒目的标示牌,注明“**至**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部”、“**至**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第**合同段项目部”等字样,附近公路边应埋设进驻地导向牌。 (2)项目部要设门房,配备门卫和专职保卫人员昼夜值班,有值班电话、值班记录,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随意进入项目部。 (3)项目部试验室要按照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试验设施设备,满足施工实验的需要。重要实验设备的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要在墙上悬挂。 (4)项目部食堂内外墙、天棚刷白,地面抹水泥,有条件的可铺地板砖,安装纱门,纱窗及通风、污水、排水等设施,还应设有雅间,以接待来客。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txt

重大技术问题。 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证方面向项目经理全权负责。 公正评价和考核意见。 检查,督促质量月报的编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质量创优计划。证质量的措施等。 作。 人员提出主导意见。

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合理安排工程计划及措施。 现场,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组织中间检查与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 现的问题要按规范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请求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处理。 进行检查和监督。 经批准后的施工计划、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督促其贯彻、实施。 事项等交底;监督放样,校核平面位置及标高;监督操作工艺,组织中间抽检及分部、分项的承包人验收;对关键工序和 工作,并向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报告。 收集、整理和汇总。 组织全标段的导线点、水准点复测。监督施工队保护控制桩。 样,参与以上工程位置、高程、尺寸是否符合设计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检查、审核应提出意见、建议并按“专业工程师职责“履行其职责。 报项目经理。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辟作业道路,保持现场机具装备完整完好;进行现场抽检试验。完成上述工作并经检验合格报监理工程师申请开工。 “履行其职责。 程设计、吊装设计、支架及其施工图提出意见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 间检查验收资料。

筋及电焊的常规检验和放样;砌石、砼、预应力的工艺操作监督。对所管工程的质量检验报表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 质量检验标准。 监督,促使施工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质量,杜绝弄虚作假,防止出现质量缺陷,确保工程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对所节严重者可令其暂时停工,并立即报请专业工程师及项目总工处理,做好工程量变化记录。 绝使用,已进场不得使用,已使用者坚决令其拆除。 料进行常规试验和检验。 ,并配合施工进度不影响施工。 业工程师审查后报项目部统一上报监理工程师。 施工队实际工程质量情况,对工作的任何部位,临时指定抽样并适当增减上述抽样频率,或其中一部分改由施工队质检人 签发后上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整理、汇总、归档。 。 项工程竣工计量支付及全部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经项目经理签认后上报。 和支付。 管理,负责上报资料、报表、竣工图纸的汇总和整理。

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高速公路年末里程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甘肃省高速公路线路年末里程现状 (1) 第二节甘肃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指标分析 (3) 一、甘肃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3) 三、甘肃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占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比重统计 (3) 四、甘肃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甘肃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甘肃省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同全国公路线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甘肃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指标分析 (7) 一、甘肃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甘肃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占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比重统计分析 (7) 四、甘肃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甘肃省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等级公路年末总里程(2016-2018)统计分析 (9)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全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律援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 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通知间:2013-6-4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节减办: 为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耗,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135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验收 二、组织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本着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省级审查项目由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相应省级部门组织验收。

三、节能验收内容 1. 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产品及产量、工艺技术、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情况; 2.能源消费总量(购入量)、综合能耗、能耗对标; 3.主要工艺系统、装置及耗能设备的能效(包括供配电)情况; 4.单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节能量等; 5.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6.节能评估报告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验收程序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并正常生产运行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内容委托节能监察(检测)机构,对项目能效指标和用能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编制自查报告,填写《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由县(市)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初审,报对应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省级审查项目由县(市)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初审,报市级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和《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完整性进行复审,上报对应的省级部门组织验收。

甘肃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2009年调整)

甘肃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2009年调整) 一、规划调整的背景及意义 2007年4月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批复的《甘肃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甘政办发[2007]37号)实施以来,对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截止2009年9月底,已建成1407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1377公里,地方高速公路30公里);在建里程974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861公里,地方高速公路113公里);已建和在建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了2381公里。京藏国家高速公路在甘肃境内全部贯通,甘、青、宁三省区省会之间实现了高速公路连通;连霍国家高速公路甘肃境内建成和在建高速公路里程超过80%,省会兰州的六个出口公路全部实现了高速化。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但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尽管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站在全国交通发展趋势的层面来审视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水平,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要求来审视我省高速公路适应能力,站在全省人民对交通需求的角度来审视我省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从发展数量和服务能力来说,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交通瓶颈制约尚未得到根本缓解。特别是2008年“两灾”(冰雪灾害、地震灾害)发生后,我国陆路交通暴露出路网连通度不高、迂回线路偏少等问题,交通运输部已经确定了今后高速公路建设突破发展的四个重点方向:一是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成网,发挥路网规模效应;二是加快国高网中的断头路建设,贯通省际间通道;三是加快早期建成高速公路的扩容改造,提升路网通行能力;四是加快具有通道功能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提高路网连通度。这四个方向对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网,增加迂回线路,提高公路抗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国家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确保国家经济运行安全,加大了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对交通运输网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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