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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辨认笔录

标准辨认笔录
标准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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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人姓名、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过程及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侦查员:

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 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辨认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全过程和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以前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对于辨认笔录只做程序性审查,没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归类于书证下面,刑诉法修改后,将辨认笔录单独列出来作为证据的种类,足以说明辨认笔录的重要性,现在我们在办案中对于辨认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下面我就我们办过的一些案例来作以说明。 案例中P39页中被害人说:“当时天太黑,场面也很乱,这些人一齐上来打我,具体谁怎么打的我,打的什么部位,我不清楚”,但是在后面的辨认笔录中,被害人清楚的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殷车启、王福。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对这一点提出质疑,既然天黑人多,怎么能准确的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呢?于是我们对被害人进行了复核,询问了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被害人说:“当时公安机关给我出示了10张照片,我看完了没什么感觉,和我一起去的孙桂英说,也看不出来啥啊,好像是这瘦点的吧,那天打我们的人有点瘦,这几个胖的应该不是。警察说这里面有打你的人,你好好看看,我说好像是1号,警察说,是吗,再好好看看,我说是4号,于是警察就做了辨认笔录”。我们通过询问被害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制作辨认笔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一、对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审查。 这样可以避免辨认人相互之间受到影响或者暗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如果不个别进行,将导致辨认人在这种从众的心理作用下作出错误的辨认。在辨认程序开始前,辨认人之间是否相互告知所看到的情况以及就此问题进行讨论,这也应同样列为我们审查的内容。例如:上述案例。强奸案例。 二、对暗示性、诱导性辨认的审查 1.嫌疑人的特征或者表现显得特别突出 将被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作为审查内容之一,这里的“类似特征”应当包括年龄、身高、胖瘦和服饰、发型等方面。例如,嫌疑人是瘦子,其他陪衬对象都是胖子;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穿着囚服的人或者被剃光头或是戴着手铐。 2.照片本身是否包含暗示性、诱导性因素。 如果照片的构成将证人的注意力引向某个特殊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诱导性。 (1)在拍摄背景上,应尽量采用同一背景。避免因为背景的差异而使得嫌疑人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例如,从照片中能够判断出嫌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看守所或者医院的病房),从而给辨认人以某种不当暗示。 (2)在照片的类型、品质上应当一致或者相似,避免因为缺乏相似性而使辨认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一张特殊的照片上。例如,只将嫌疑人拍摄成特写镜头,以使其面部得到特别强调;或者其他人是半

《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张少林专家2011年课题《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张少林 目录 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 (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 (三)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要意义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 (一)系统思维 (二)矛盾法则 (三)印证法则 (四)经验法则 三、对特殊主体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单位证明 (二)专家意见书 四、对特殊内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品格证据 (二)测谎结论 (三)情况说明 五、对特殊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抽样证据 (二)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 六、对特殊形式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同步录音录像 (二)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2010年?两高三部?制定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今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特殊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公、检、法存在较大的争议,此外如何来审查判断这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相关办案人员也比较陌生。因此,从司法实践中选取一些常见的特殊的证据材料,加以研究,归纳其审查判断的方法,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 在开始本文之前,有必要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的种类,为区别于已经具备法律资格的7种?证据?,我们将有待审查归类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证据材料?。也基于此,本文称?特殊证据材料?而不称之为?特殊的证据?。?就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质而言,它不但具有形式上的诉讼性,而且具有内容上的合法性。因而也是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标志,因为只有当一定的与案件相关的凭据具有

指引-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对证据的提取过程所做的书面记录,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 一、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如下内容: 1.主体: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人数: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4.勘察现场时应当邀请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5.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6.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7.记录内容是否齐全,与提取的证据是否吻合。 8.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9.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载了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毒品及其他物品、人身的位置、特征情况。 10.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当重点审查一下内容: 1.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2.辨认前不能使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3.禁止在辨认前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4.当多人针对统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5.被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特征类似的其他陪衬对象中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人。 6.辨认笔录及其照片等附件记载是否真实、规范,辨认笔录的时间记载是否准确、签名是否漏缺等。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 时间2008年7月5日10时20分至2008年7月5日10时50分 地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办公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王××、陈××,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 辨认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 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锦江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辨认对象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 辨认目的让辨认人辨认、识别本组照片中是否有李××被抢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 辨认过程及结果辨认人李××是2007年7月3日发生在锦江区××街××路××号处抢夺案的被害人。据李××陈述,作案的是一名男子,当时扯包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回头看了被害人李××一眼,被害人李××看清了被害人的面容,能够指认出该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1寸照片10张,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混杂粘贴在一张A4白纸,分别编为1~10号。在锦江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的见证下,开始辨认。 问:我们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组织你进行辨认。你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明白。 问:你现在是否还能记起2008年7月3日抢夺你挎包的犯罪嫌疑人相貌? 答:我记得到,抢我挎包那个男子约20岁,身高约1.65米,头发较长较乱,脸较瘦,尖下巴,看到照片我能认出。 问:我们这里准备了不同男子正面照片10张,你仔细全部看一看,是否有2008年7月3日抢夺你挎包的犯罪嫌疑人? 答:(看照片约1分钟)我看完了,其中有抢我挎包的人。 问:这人的照片编号是多少? 答:是8号。 问:你能肯定吗? 答:我能肯定,8号照片这个人就是2008年7月3日抢夺我挎包的那个人。 通过辨认,确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08年7月3日在锦江区××街××路××号处抢夺李××的犯罪嫌疑人。 至此,辨认结束。 附:1、用于辨认的照片10张 2、被辨认照片人员身份说明 侦查员:(亲笔签名) (亲笔签名) 辨认人:(亲笔签名) 见证人:(亲笔签名)

辨认笔录的规范与审查

辨认笔录的规范与审查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辨认笔录的规范与审查 来源:中法网学校作者:陈晓振时间:2012-7-11 15:12:53 点击: 112 辨认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因在发现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方向、确定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被广泛使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辨认制度,无论是辨认活动的开展,还是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呈现出随意和混乱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增加辨认笔录作为笔录型证据的种类之一,无疑是赋予了辨认笔录独立证据的地位。这将有利于规范辨认活动和辨认笔录的制作,也对检察机关审查辨认笔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辨认笔录的基本含义 (一)辨认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主持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物品、人员、场所等进行辨认的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①]它是以静态文字的方式全面、客观地呈现辨认活动的全过程、辨认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辨认的主体与辨认笔录的制作主体分离。辨认的主体即辨认人,包括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是案件的亲历者;辨认笔录则是由主持辨认活动的侦查人员制作的,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体现。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以辨认人的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出现的,为了保障辨认笔录的客观性,辨认人不能亲笔书写辨认笔录。 2.辨认笔录是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载体。辨认笔录既记载了辨认活动的过程,也记载了辨认的结果。一方面,它可以通过辨认对象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辨认过程来证实其本身的合法性。这类似于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3.辨认结果的言辞性和主观性。辨认本质上是辨认人的指认活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实际上是辨认人在指认时所作的陈述,应属于广义的人证范畴[②],具有言辞可变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辨认对象的客观性虽然较强,但是辨认作为一项主观感知活动,其结果既受到辨认人的感知能力和动机的影响,也受到外界诸多利害关系的影响,主观性上的随意性较强。 (二)辨认笔录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辨认笔录进行合理地分类,有利于揭示各种辨认笔录之间的异同,从而科学地设置相应的辨认程序,以提高辨认笔录的客观性。 1.依据辨认对象的不同,辨认笔录可以分为对人身、物品、场所的辨认。对人身的辨认主要是指被害人、证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对于同案犯和被害人的辨认,主要采用照片辨认和自然人辨认的形式。对物品的辨认包括现场遗留物、作案工具、赃物等,其目的是为了搜寻物证。对场所的辨认主要是为了确认作案地点,也包括对作案环境、路线、销赃地点的辨认。另外,还有对尸体的辨认这一特殊的辨认种类。 2.依据辨认阶段的不同,辨认笔录可以分为庭前辨认和当庭辨认。庭前辨认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主持的辨认,既有利于侦破案件,也有利于获取证据,我国现阶段多为庭前辨认。当庭辨认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主持的辨认,侧重于被害人、证人当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 3.依据辨认过程是否公开,辨认笔录可以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公开辨认是指在公

刑事会见笔录(模版)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时分 地点:所第律师会见室 会见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涉嫌罪) 会见记录: 问:你好!我们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家属的委托,依法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你是否愿意和接受? 答:。 问:在会见过程中,请你独立思考,如实回答我向你提出的问题,不要作虚假陈述,你是否清楚? 答:。 问:你的身份情况? 答:。 问:以前有无受到过刑事处罚? 答:。 问:你涉嫌何罪名何时被羁押? 答: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区公安分局抓获,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 问:办案人员是否已向你宣读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答:。 问:对公安机关指控你涉嫌罪,你有何异议? 答: 。 问:请你如实陈述一下涉案的简要经过。 答:

问:侦查人员对你讯问时,你有权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作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评估报告等资料你有权核对,发现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以及你依法享有其他权利,你是否清楚? 答: 问: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此前讯问过你几次? 答: 。 问:你在讯问中的供述是否属实? 答:。 问:讯问笔录有无交你阅读?记载内容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你是否提出了补充或改正?办案人员是否已补充或改正?你是否在笔录每页签名、按指印? 答: 。 问:你有无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向本律师咨询? 答:。 问题: 。 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侦查阶段,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但是拘留之后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因此实际拘留期限是37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两个月。然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目录 中文摘要 (1) 英文摘要. (2) 一、辨认笔录的内涵 (3) 二、中英的辨认制度及中英辨认制度的对比 (4) 三、我国辨认笔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一) 立法情况 (5) (二) 实践情况 (6) 四、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的采纳——佘祥林冤案 (6) (一) 案情简介 (6) (二) 冤案缘由 (7) (三)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7) (四) 关于此冤案的几点思考 (9) 五、提高辨认笔录证明力的构想 (9) (一) 将刑事辨认制度法制化,为辨认有序进行提供法律基石 . 9 (二) 完善辨认规则,保障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10) (三) 规制辨认程序 (10) (四) 建立健全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及配套设施 (11) 参考文献 (12)

刑诉中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摘要:辨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侦查行为,我国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 法》第二次修正案将辨认笔录作为基本证据加以规定,辨认也是一种有效地取证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也将其列为证据使用。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分歧。从佘祥林冤案分析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以及辨认笔录在采纳过程中对整个案件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造成冤案的原因。对比中英两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异同,汲取英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优势,综合我国刑事证据的实际情况,如何完善我国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和采纳规则是我过刑事诉讼证据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辨认笔录采纳规则证明力

Abstract: Identify is one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tection behavior, our country on March 14, 2012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he second amendment will identify record as the basic evidence to regula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is also a kind of effective means to obtain evide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judiciary also use it as evidence. Identify the record and witness testimony, the victim's statement, the defendant's statement and argued with internal consistency, identify the classified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 the theoretic circles is still in dispute. From SheXiangLin grievance analysis to identify the record the adoption of rules, and identify the record in the adoption process to the whole case in the effect 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the errors caused by further. Compared to the UK in identifying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n the record, draw in identifying the British record advantages, the integrated in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of actual condition, how to perfect our country recognize the rules and adopted by the record rules is a criminal action evidence I urgent problems. Key words:identification record Adopted rules Proof strength

辨认笔录的规范与审查

辨认笔录的规范与审查 来源:中法网学校作者:陈晓振时间:2012-7-11 15:12:53 点击:112 辨认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因在发现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方向、确定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被广泛使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辨认制度,无论是辨认活动的开展,还是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呈现出随意和混乱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增加辨认笔录作为笔录型证据的种类之一,无疑是赋予了辨认笔录独立证据的地位。这将有利于规范辨认活动和辨认笔录的制作,也对检察机关审查辨认笔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辨认笔录的基本含义 (一)辨认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主持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物品、人员、场所等进行辨认的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①]它是以静态文字的方式全面、客观地呈现辨认活动的全过程、辨认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辨认的主体与辨认笔录的制作主体分离。辨认的主体即辨认人,包括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是案件的亲历者;辨认笔录则是由主持辨认活动的侦查人员制作的,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体现。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以辨认人的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出现的,为了保障辨认笔录的客观性,辨认人不能亲笔书写辨认笔录。 2.辨认笔录是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载体。辨认笔录既记载了辨认活动的过程,也记载了辨认的结果。一方面,它可以通过辨认对象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辨认过程来证实其本身的合法性。这类似于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3.辨认结果的言辞性和主观性。辨认本质上是辨认人的指认活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实际上是辨认人在指认时所作的陈述,应属于广义的人证范畴[②],具有言辞可变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辨认对象的客观性虽然较强,但是辨认作为一项主观感知活动,其结果既受到辨认人的感知能力和动机的影响,也受到外界诸多利害关系的影响,主观性上的随意性较强。 (二)辨认笔录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辨认笔录进行合理地分类,有利于揭示各种辨认笔录之间的异同,从而科学地设置相应的辨认程序,以提高辨认笔录的客观性。 1.依据辨认对象的不同,辨认笔录可以分为对人身、物品、场所的辨认。对人身的辨认主要是指被害人、证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对于同案犯和被害人的辨认,主要采用照片辨认和自然人辨认的形式。对物品的辨认包括现场遗留物、作案工具、赃物等,其目的是为了搜寻物证。对场所的辨认主要是为了确认作案地点,也包括对作案环境、路线、销赃地点的辨认。另外,还有对尸体的辨认这一特殊的辨认种类。 2.依据辨认阶段的不同,辨认笔录可以分为庭前辨认和当庭辨认。庭前辨认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主持的辨认,既有利于侦破案件,也有利于获取证据,我国现阶段多为庭前辨认。当庭辨认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主持的辨认,侧重于被害人、证人当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

2020年公安现场辨认笔录范文如何制作公安现场指认笔录

公安现场辨认笔录范文如何制作公安现场指认笔录 一、 ___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 ___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 ___的。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 ___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当然可以。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词棺钪杖圆惶峁??阋部梢远阅愕牡谝淮纬率霰事加辛艘桓隹梢越馐偷睦碛闪 笔录头是固定的,我想就不用说了。主要格式: ___于某时供认其曾于何时何地实施何犯罪。于某时,带领民警某某某(记住必须是两人)到何地,其指认出某地是其实施某起犯罪的发生地。 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 ___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证据法作业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问题 勘验、检查笔录 1、目前的具体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法庭调查的有关规定,目前对勘验、一检查笔录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为是以直接宣读的方式在法庭上出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勘验、检查过程以及结果的人出庭就勘验、检查笔录内容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情况少之有少。这直接带来以下问题, 第一,损害了辩护方的反询问权。由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一般不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也没有参与勘验、检查的过程,就使得辩护方无法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过程以及内容行使反询问权,无法展开有效的辩论和质证。 第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客观真实难以得到验证。由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勘验、检查过程和结果的人没有出庭作证,而勘验、检查笔录本身又不能证明自身的客观真实性。在没有证人出庭做证的情形下,法官对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的是否客观真实,难以通过直接观察相关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方面来进行验证。这如同在诉讼中采用书面证言而不让证人出庭一样,使法官失去了对这一证据进行深究细查的条件。虽然合议庭在对勘验、检查笔录有疑问时,可以通过另行勘验、检查的方式加以核实,但如果勘验、检查对象己经发生实质性改变,如犯罪现场原始状况的改变、人身上的痕迹或者特征的消失等等,都会使法官失去调查核实的条件。因此,我国现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调查方法无论是从维护维护当事人反询问权的角度,还是从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来源和内容进行验证的角度,都有所欠缺,应该从维护当事人的反询问权和保障作为定案件根据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角度进行完善。 2、目前我国勘验、检查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 缺乏对勘验、检查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目前我国勘验、检查法律程序与其它侦查行为程序一样,同样被设计为一种侦查机关为查清案情,进行单向性调查的行政性程序,尽可能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权力,尤其是对属于强制侦查的勘验、检查行为缺乏必要的基本程序制约。如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勘验。”就将保护现场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更不用说当勘验行为侵犯到自己权利时,进行对抗和防御。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只需要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审批程序。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具体侦查人员享有广泛的自主决定权和自主行动权,只要是为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随意,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对犯罪有关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这种程序设计固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便于侦查人员通过勘验、检查的方式获得查明案件事实的线索以及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但却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乐观信任的基础上,相信他们不会滥用权力,是一种相信人的制度,没有意识到任何失去约束的权力实施者必然走向滥用权力,使本应该成为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的权力沦为态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 3、人身检查程序中,对被检查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足 由于人身检查行为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必须采用更为严格的程序。从实施检查的目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在满足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尊重和保护被检查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2567910.html,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什么是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情况如 何?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当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的 问题有哪些?哪些地方可以完善?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理解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公诉部门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引。作为基层检察院,以该指引为参照,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对于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理论进一步具体化,将

该模式的应用不仅限于公诉部门,要求审查逮捕阶段同样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着重把握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和关联性,以客观性证据为重点,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怀疑。 (一)区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 根据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不同特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也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方面审查时间较短。审查逮捕期限仅为七天,另一方面审查逮捕重点在于定罪和社会危险性,而非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逮捕阶段着重要求通过现行的客观性证据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对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均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时间相对较为充裕,这也就为挖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观性证据提供了可能和现实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对于公诉案件中客观性证据以指引为参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发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观性证据。 (二)提高证据审查标准 《指引》所确定的审查模式核心在于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怀疑,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确定的排除合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包括派出所)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不可用公章)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致死原因;(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伤) 、勒、掐、冻死( 伤) ,

地点辨认笔录范文辨认笔录中是否必须要有见证人呢

地点辨认笔录范文辨认笔录中是否必须要有见证人呢 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 ___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 ___、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 ___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参考: 实践中是依辨认主体不同分别归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根据xx年新修订、并与xx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 ___的

辨认笔录属于 ___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 ___(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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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当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因此办案人员在组织辨认对象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性别相同、基本体貌特征相似或近似,不得在辨认对象的安排上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两院三部二个《刑事证据规定》的解读

两院三部的二个《刑事证据规定》的解读按: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问题回答记者问的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必须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强各级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辨 认 笔 录

辨认笔录 时间 2008年7月5日10时20分至2008年7月5日10时50分 地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办公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王××、陈××,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 辨认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 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锦江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辨认对象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 辨认目的让辨认人辨认、识别本组照片中是否有李××被抢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 辨认过程及结果辨认人李××是2007年7月3日发生在锦江区××街××路××号处抢夺案的被害人。据李××陈述,作案的是一名男子,当时扯包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回头看了被害人李××一眼,被害人李××看清了被害人的面容,能够指认出该犯罪嫌疑人。为此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1寸照片10张,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混杂粘贴在一张A4白纸,分别编为1~10号。在锦江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的见证下,开始辨认。 问:我们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组织你进行辨认。你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明白。 问:你现在是否还能记起2008年7月3日抢夺你挎包的犯罪嫌疑人相貌? 答:我记得到,抢我挎包那个男子约20岁,身高约1.65米,头发较长较乱,脸较瘦,尖下巴,看到照片我能认出。 问:我们这里准备了不同男子正面照片10张,你仔细全部看一看,是否有2008年7月3日抢夺你挎包的犯罪嫌疑人? 答:(看照片约1分钟)我看完了,其中有抢我挎包的人。 问:这人的照片编号是多少? 答:是8号。 问:你能肯定吗? 答:我能肯定,8号照片这个人就是2008年7月3日抢夺我挎包的那个人。 通过辨认,确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08年7月3日在锦江区××街××路××号处抢夺李××的犯罪嫌疑人。 至此,辨认结束。 附:1、用于辨认的照片10张 2、被辨认照片人员身份说明 侦查员:(亲笔签名) (亲笔签名) 辨认人:(亲笔签名) 见证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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