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

刑法分则分为10章,一类罪为1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

2.危害公共安全最;重点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罪);一般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

5.侵犯财产罪;重点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

7.危害国防利益罪;了解

8.贪污贿赂罪;重点

9.渎职罪;一般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犯罪

一、放火罪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本罪

本罪不是单独条文规定的罪名

1810年法国刑法典归入财产犯罪

现有人主张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绝水罪合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7年刑法予以保留

(二)本罪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注意:

(1)放火的对象

一般是公私财物。还包括:

工厂、矿、农、牧场、谷场、森林

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建筑物

重要管道、未投入使用交通工具(因和刑法中其他罪名有竞合,故有争议)

河流、水源(有争议)

(2)所谓“不特定”

是指放火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放火依附的是物质(财物)

既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可以危及公私财产

(4)放火罪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放火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后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5)放火烧的财务不限于他人财物

放火烧自己财物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

(2)什么事放火

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3)放火方式

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

(4)放火罪是危险犯

即使未造成实际结果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

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1)主观方面是故意

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

(2)放火动机

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

放火动机对判断罪犯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

(四)本罪认定

1.关于放火罪既遂的标准

独立燃烧说

物质或者效用全部损毁说

物质或者效用部分损毁说

主要物质或者效用损毁说

危害结果严重说(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罪与用火的方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别

是否不特定多数人区别

3.放火罪与用防火的方法构成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是否在使用中进行区别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区别

是否重大财产损失

5.放火罪与破坏生产秩序罪区别:

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6.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是故意不是过失

(2)犯罪主体年龄14岁即可构成,失火为过失,16岁才能构成失火罪

7.燃烧物在危及公共安全以前熄灭:

熄灭时行为人自己所为的,犯罪中止

目的物是被他人不灭的,犯罪未遂

目的物是自动熄灭的,犯罪未遂

目的物熄灭时自然原因的(不可燃烧),犯罪未遂

(五)本罪处罚:刑法114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80年刑法105、106条

2.97年刑法114、115条

3.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

4.两高1989年8月19号

二、爆炸罪

(一)本罪渊源

1980年《刑法》第105条,106条规定了爆炸罪

本罪不是刑法条文学位规定的犯罪,与放火、决水等罪规定在一起

1997年《刑法》没有修订,予以保留,全部吸收了80年刑法的规定

(二)本罪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性方法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投毒罪

97年刑法予以保留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改为本罪

(二)本罪概念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1)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犯罪对象

主要针对人、牲畜、家禽、养殖水产

还有河流、水源、农场、牧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

(1)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投放了毒害性(毒物管理条例)、放射性(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传染病病原体(传染病防治法)等

(2)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重大财产损失

(3)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地点

犯罪地点常见于公共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犯罪动机多但不影响定罪

(四)本罪认定

1.区分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既遂

投放行为尚未完结或被人制止,未遂

2.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是否特定区别

3.区分本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是否有重大损失60万

4.区别本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否故意;主体年龄

5.掌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危险物质的真实性

6.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投放危险物品的

不构成本罪,按340、341条规定定罪

(五)本罪处罚

97年刑法114、115条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80年刑法105、106

2.97年刑法114、115

3.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4.两高1989年8月1日【1989】19号文

5.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

6.传染病防治法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107条规定了本罪

97年刑法将其犯罪对象中“飞机”改为“航空器”,其他予以保留

(二)本罪概念

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1)客体是公共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

不特定人员和物质的载体,破坏将造成严重后果

(2)破坏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

“使用中”不仅含行驶、航行、飞行,还包括已交付使用准备执行运输任务。

长期停放、待修、待售中的交通工具不在使用中

(3)破坏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拖拉机、马车,不构成本罪。

载人载物量小速度慢,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4)破坏私人交通工具构成本罪

本罪要求“”使用中,必须是公众使用

2.犯罪客观方面

(1)客观上有倾覆、毁坏的行为

倾覆指电车汽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

毁坏指烧毁、炸毁、坠毁,或造成无法修复失去交通工具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2)破坏行为的种类

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

(3)行为使交通工具存在危险,即构成

(4)如何判断(危险)破坏结果

从破坏的手段、部位判断(司法鉴定)

(5)若行为只损害一般不见

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6)破坏的方法

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

(四)本罪认定

1.本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破坏行为足以存在威胁,即为既遂

2.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故意;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和破坏交通设备罪的界限

4.本罪和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主要看犯罪目的

如果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是刑罚竞合,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5.盗窃交通工具上的部件如何定罪

一看是否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二看是否重要部件(鉴定)

三看重要部件被盗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6.本罪和过失损害公共交通工具罪界限

是否故意

7.相关犯罪区别(犯罪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信设备及其过失犯罪(五)本罪处罚

97刑罚116、119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97年刑法116、119条

2.80年刑法107、110条

3.两高1989年8月1日【1989】1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5.最高法院1993年10月11日【1993】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无此罪

97年刑法规定了本罪

恐怖活动是一种国际犯罪

(二)本罪概念

指以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1)客体是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

(2)恐怖活动是为达到政治目的

通过有组织的团体制造恐怖不安定因素并进行暴力犯罪,反社会、反国家

(3)恐怖活动现成为恐怖主义

国际刑法和联合国定名恐怖主义

通常手段是对领袖、社会名流或公民加以杀害

2.犯罪客观方面

(1)必须有恐怖组织

三人以上进行恐怖活动建立的犯罪集团

恐怖组织有大有小,但都有组织、领导者,成员固定,还有计划、有名称

(2)必须有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

组织:

发起建立恐怖组织,网络成员

策划、制定、指挥其他成员进行恐怖活动

参加:

加入恐怖组织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是以犯罪组织形式实施的,实际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注意: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恐怖活动目的明显,直接定罪

一般参加者: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参加恐怖组织,因没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不构成本罪(四)本罪认定

1.本罪既遂和未遂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完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即既遂

2.本罪一罪和数罪的界限

(1)本罪是选择罪名

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不数罪并罚

(2)本罪的数罪

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论是否进行恐怖活动都构成本罪。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实行数罪并罚

3.认定本罪要查明是否建立了恐怖组织

只是纠合进行松散犯罪,不构成本罪

4.认定本罪要查明是否有恐怖活动目的

行为人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5.本罪和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本罪以恐怖活动为目的,其他犯罪集团不以恐怖活动为目的

6.本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五)本罪处罚

97年刑法120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处3~10年有期。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

六、劫持航空器罪

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本罪渊源

2.犯罪客观方面

(1)非法制造

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成功、自用、他用。

(2)非法买卖

未经国家批准以金钱或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出卖的行为;两行为有其一即构成。

(3)非法运输

未经国家批准,私自通过陆运、水运、空运,将其从一地转运另一地的行为。注意:

①运输方式是利用交通工具(火车、电车、汽车、船只、航空器五种)

②运输空间限于国内。否则不构成本罪(构成走私罪)

③所谓从一地到另一地必须跨行政区域,所以必须至少跨区

(4)非法邮寄

未经国家批准私自以包裹邮件形式,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行为。注意:

①邮寄也是运输,但刑法从中分离了

②邮寄是利用国家邮政系统(社会上的其他邮政系统如MSN等属非法运输)

③邮寄空间限于国内

④也必须跨行政区域

(5)非法储存

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储藏、存放大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注意:

①储存不论目的物是否为自己所有

②储存只要控制目的物即构成本罪

③储存地点(场所)不影响定罪

④储存要求数量大,否则是持有

3.犯罪主体

主体是一般主体

16周岁具有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1)是故意

且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目的

(2)非故意不构成本罪

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3)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不影响定罪

(四)本罪认定

1.本罪既遂和未遂的形态

(1)不同主张:行为犯;危险犯

(2)我们认为对犯罪行为应具体分析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是行为犯

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危险犯

2.本罪是选择式罪名

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本罪

3.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区别

本罪空间范围只限于国内

4.非法储存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数量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储存大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5.本罪立案标准(情节一般)

(1)数量标准

军用枪支1支以上

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只以上

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只以上

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手榴弹1枚以上或爆炸装置1个以上(包含本数)

炸药、火药1千克或烟火药3千克以上

雷管30枚或导火(爆)索30米以上上

(2)其他标准

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未达到上数量但后果、情节严重的

储存罪的标准为以上所有标准的3倍(除手榴弹为2枚)

(3)单位犯本罪

超过限额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导火索300米以上6.本罪“情节严重”的状况有

(1)达到“情节一般”标准的五倍以上

(2)其中收留到达到3枚以上的

(3)达到“情节一般”最低标准,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7.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罚

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处罚

8.枪支以只计算

如果是散件则以30件为一成套枪支

9.本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手段不同)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手段不同。立案标准高法01年15号文)

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

(对象不同)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01年15号)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01年15号)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本罪处罚

刑法125条:

犯本罪处3~10年有期;情节严重的处19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处罚金,主观和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处罚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0.1.1实行

《解释》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高压态势,不降低定罪量刑标准。但对于那些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能够悔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八、交通肇事罪

(一)79年刑法113条规定了本罪

97年刑法133条进行了修改

1.取消“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规定

2.将“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增加“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

(二)本罪概念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事故的,属于交通违章,不属于交通肇事)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公共安全(复杂客体),既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也危害公民人身权利。

(1)本罪所指的“交通工具”

有的认为仅仅、指机动交通工具

有的认为包括非机动交通工具

我们认为:是指机动性的,大中型交通运输工具。而不是一般的交通工具

(2)本罪所指的“交通运输”

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2.犯罪客观方面

(1)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这是构成本罪前提条件

(2)行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这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规定

(3)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4)行为的方式

作为:如超载、超速、酒后开车

不作为:如不开灯、道口不鸣笛

(5)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发生是由于违规所引起

3.犯罪主体

(1)有人认为是特殊主体

仅指取得合法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工

(2)我们认为是一般主体

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工,包括:

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

操纵交通设备的人员(灯塔员等)

运输活动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如交警)

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包括:

取得或未取得合法资格,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1)过失犯罪

行为人对后果不是故意的

即使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明知故犯,也不宜定故意犯罪

(2)行为人对造成后果是故意的

以其他相关故意犯罪处罚

(四)本罪认定

1.本罪罪与非罪界限(立案标准)

2000年最高法院【2000】33号文规定

(1)死1人或重伤3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死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4)重伤1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毒后驾驶的;

无驾驶的;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的;明知是无牌证、报废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逃离事故现场的。

2.本罪情节严重)(或恶劣)状况

造成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死2人或重伤5人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

3.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

(1)肇事后逃逸又造成交通肇事的

按交通肇事罪的连续犯处罚

(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有人认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应当按交通肇事罪从重情节处罚(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逃逸的

死亡和逃逸无因果关系,不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肇事后逃逸,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遗弃,致使其死亡的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4.交通肇事罪的地点

(1)在公交管理范围内发生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

(2)在公交管理范围外发生的

按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5.交通工具主管人、所有人、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肇事的

按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罚

6.如果不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肇事的:

盗窃他人汽车后肇事的,盗窃罪

抢劫他人汽车后肇事的,抢劫罪

偷开他人汽车闹事的,寻衅滋事罪

偷开他人汽车兜风取乐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

7.最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09年9月8日

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8.非机动车肇事的

肯定说;否定说

折中说:具体案件分析,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否则按其他犯罪处理

9.关于交通事故等级

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千元的

一般事故: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重大事故:死1~2人,或重伤3~10人,或财产损失在3~6万元的

特大事故:死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10.本罪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区别

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构成犯罪

11.本罪和相关犯罪的主要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是否危及不特定人生命或健康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是否故意

(3)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否故意。犯罪目的

(4)重大飞行事故罪

范围不同

(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范围不同

(6)本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本罪处罚

刑法133条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

严重(恶劣)的处3~7年有期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79年刑法113条

2.97年刑法133条

3.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6.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7.最高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8.城市交通规则

9.机动车管理办法

10.渡口规则

11.内河避碰规则

12.两高87年8月12日21号文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114条规定了本罪

97年刑法134条将“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改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使本罪在适用条件上更加准确

(二)本罪概念

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公共安全。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1)行为人必须违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包括:保安、技术、施工及各种安全措施

违章行为包括两种:不服从管理;强令违章冒险作用

违章行为的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如值班睡觉)

违章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前提):若无违章,发生事故也不构成本罪

(2)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违章不构成本罪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3.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生产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

1.几种人员定罪形式

(1)单位非直接生产人员造成事故的

可定玩忽职守罪

(2)个体、承包户、劳改企业在押人员造成事故

2.本罪和其他责任事故犯罪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隐瞒事故不报罪

以上同属重大责任事故性质犯罪,但已从中分离为独立罪名

(五)本罪处罚

134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第五章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犯罪

一、抢劫罪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50、153条规定本罪

97年刑法263条规定本罪

一将本罪放在财产犯罪之首

二列举了八种严重犯罪情节

(二)本罪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1)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的对象

仅限于动产(抢劫是当场劫取财物)

侵占不动产不构成本罪,但将不动产分离抢走的,构成抢劫罪

2.犯罪客观方面

(1)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反抗

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只是利用被害人其他原因不能反抗拿走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偷)(2)当场抢走财物或迫使交出了财务

使用了强制手段,但没有当场取财的,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轻微威胁,抢走少量财物的

按13条规定,不定抢劫罪

(2)索债而强行扣留财物过激做法

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定抢劫罪

(3)抢回被骗或被他人非法占有财物的

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定抢劫罪

(4)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

(5)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所激怒,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务,枪吃粮菜鸡猪

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2.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

造成人身伤亡的,不存在未遂

3.抢劫他人赃物或非法所得的

是抢劫罪

4.一罪和数罪

为制伏被害人杀人的,是抢劫罪

抢劫后而杀人灭口的,数罪并罚

5.抢劫罪和抢夺罪区别

是否使用暴力

6.抢劫罪和盗窃罪区别

秘密和公开

7.抢劫罪和绑架罪区别

财物是否由被绑架人亲朋交出

是否当场交出

8.下列行为构成抢劫罪

(1)抢劫赌资,或虚设赌局,诱人赌博进行抢劫的:

(2)以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务的

(3)在交通工具上以暴力或胁迫,强拿旅客财物、强买强卖、借款借物的

(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行扣留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

(5)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强行扣留财物,占为己有的

(6)利用女色勾引后,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

(7)寻找各种借口,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

(8)采取各种借口,强行扣留被害人财物或证件抵押,迫使其交出财物的

(9)制造事端,诬陷被害人,抢走其财务或迫使其交出作赔偿的

9.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入户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军用物质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五)准抢劫罪的认定

1.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罪

也称事后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处罚

2.刑法267条规定的准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处罚

(1)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携带凶器

(3)携带凶器不须使用即构成此情况

(4)如果使用则直接构成抢劫罪

(六)近期抢劫罪的特点及遏制

1.当前抢劫犯罪的特点

(1)罪犯年龄偏低(25周岁以下)

(2)大部分是外来和无业人员(85%)

(3)作案手段残忍、情节严重

(4)多数抢劫案金额不高

(5)判无期和死刑的多(50%以上)

2.抢劫犯罪的遏制措施

(1)加强青少年的法治和道德教育

(2)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

(七)本罪处罚

刑法263条:处3~10年有期,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一、盗窃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151条规定本罪:

97年刑法264条规定并修改

一将盗窃罪单独列为罪名

二规定了不同情节的法定刑

三取消了惯窃罪

(二)本罪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是

公私财物所有权

(2)盗窃对象公私财物包括:

有形物和无形物

电力、煤气、天然气、水

农作物,牲口

智力成果

电话号码、账号等

虚拟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

(1)秘密窃取

是用自认为使他人不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暗中占有(2)数额较大

一般以500元为起点

数额只认定直接损失

价值按实际价值计算

(3)数额不大但多次盗窃的

多次一般是3次以上

多次盗窃未处理的,数额累加计算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

(1)动机不影响定罪

(2)盗窃的财务归谁拥有不影响定罪

(3)误将公物或他人财物拿走,不构成

(4)使用或借用他人财物的,不构成

(5)将债务人财产用作抵押,不构成

(四)本罪认定

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区别

数额不大,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的

(4)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的

2.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接触说;转移说;损失说

我国采取:

失控说

控制说

一般采取失控说和控制说

3.构成盗窃罪的标准

(1)数额较大的

数额较大:500——2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5000元——2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3——10万元以上

(2)多次盗窃的

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

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

(3)数额接近较大有下列情形的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盗窃残疾、孤老、无劳动能力的

造成那个后果或情节恶劣的

4.盗窃罪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

(1)情节严重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的主犯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的

盗窃救灾、抢险、扶贫、救济款的

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情节特别严重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参见文物管理法)

5.盗窃数额的认定

(1)被盗的是物品(含金、银)

以财务有效证明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当时当地同类价格人民币计算(2)被盗的是有价票证、凭证、邮票等

按国家公布交易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算

(3)被盗的是违禁品

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4)被盗物品价格不明

估价机构估价

(5)已使用过的物品

按残旧程度折旧

(6)废品按回收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7)假劣产品有价值的按评估价格

6.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也构成犯罪

7.盗窃自己家里财务或近亲属财务

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确实要处理的,应与其他盗窃区别

8.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从中窃取财物的

若窃取的是物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若窃取的是票据并兑取的,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并罚

9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毁坏的

(1)实施盗窃构成犯罪并毁坏财物

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不构成犯罪并毁坏财物

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毁坏财物的

实行数罪并罚,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盗窃

10.对盗窃犯判处罚金的

(1)盗窃数额能够确定的

标准为盗窃数额的1000元以上2倍以下

(2)盗窃数额不能确定的

标准为1000~10万元

11.头开机动车行为的认定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开车的

变卖、自用、练习、游玩,盗窃罪

(2)为盗窃财物偷开车作犯罪工具

盗窃罪,车辆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车作工具

实行数罪并罚

(4)偷开车作犯罪工具后送回的

以所犯之罪从重处罚

(5)偷开车练习、游玩,将车丢失

盗窃罪

(6)偷开车造成损害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7)偷开车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盗窃罪

未及变卖,但已联系或寻找买主的

已将发动机或车架号码更改的

拆卸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的

用于载客、载物等盈利活动的

将车牌、证件丢失的

将车辆开出本省达100公里以上的

12.盗窃正在使用中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的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13.盗窃机器设备,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的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14.武汉市2004年“打击盗窃自行车决定”

(1)以下构成盗窃罪

一次盗窃自行车三辆以上,或价值10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2)以下构成窝赃、销赃罪

(五)本罪处罚(刑法264条)

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10年,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无期;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死刑

(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80年刑法151、152条

2.97年刑法204

3.森林法;渔业法;铁路法

4.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1998年3月

5.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998年3月

三、诈骗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151、152条;

97年刑法266条规定并修改

(1)单独列为一个罪名

(2)法定刑分几个档次、细化

(3)取消了惯骗罪

(二)本罪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对象是财务,不含其它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

(1)无中生有、虚构事实

(2)指鹿为马,隐瞒事实真相

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骗”是本质特征

“自愿”是假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是自然人;单位犯本罪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三)本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借贷未按期归还区别

(2)本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区别

(3)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

2.本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是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

3.本罪和一些特种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贷款、票据、保险、集资、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4.制造、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构成诈骗罪

5.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数额较大:200元以上;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

5.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

6.着手犯罪、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

(四)本罪处罚

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96年12月16日

关于共同诈骗犯罪案件数额作为量刑标准问题的批复

四、侵占罪

(一)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本罪特征

1.客体

公私财物所有权,对象是财务

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无形物

2.犯罪客观方面

(1)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的他人遗忘物,发掘的埋藏物

(2)数额较大

5000元~2万元为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拒不退出或拒不交还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并具有非有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四)本罪认定

1.侵占罪与不当得利区别

无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

2.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主体不同

3.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区别

主体、对象、客观方面不同

(五)本罪处罚

刑法270条:2年以下有期、拘役、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2~5年有期,罚金

(六)相关文件

1.97年刑法27条

2.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全国人大)

五、职务侵占罪

(一)本罪渊源

79年刑法没有规定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本罪

(二)本罪概念

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吉大19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诈骗罪 B: 职务侵占罪 C: 盗窃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某构成诈骗罪 C: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农村青年某甲到供销社买东西时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产生报复之念,遂取出自家的农药“乐果”30毫升,返回供销社,并乘营业员不注意,将“乐果”倒入食盐池内,致250公斤食盐被污染。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甲某因为乙某纠缠其女友产生报复心理。某日甲某让女友约乙某至某饭店,并纠集另三人将乙某带到饭店的包间内,对乙某殴打。造成乙某轻伤。次日凌晨5时许,甲某以打断腿相威胁,向乙某索要1万元。乙某打电话以在外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为由,向他人借钱。甲某次日10时许冒充乙某朋友到乙某公司取走4600元。甲某构成:() A: 抢劫罪 B: 绑架罪 C: 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D: 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甲某是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80余万元不入账,归个人用于经营汽车运输、赌博、炒股以及购买房子、家具等。贷款期满后,甲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8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8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甲某找到乙某,请乙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80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8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乙某的8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甲某收回该笔贷款。于是案发。()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名词解释 1、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5、法定刑6、绝对确定的法定刑7、相对确定的法定刑8、宣告刑 四、简答题 1、简述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2、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4、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C 5.D 6.C 7.B

刑法分论测试题

刑法分论测试题 1.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上学、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B.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D.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应当免除前科报告义务2. 中国公民甲在境外被一外国间谍组织收买,接受该间谍组织指派,回国搜集某沿海军事基地情报。甲的行为构成() A.间谍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 C.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关于叛逃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应从重处罚 C. 只有掌握国家绝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才能从重处罚 D.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必须受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条件的限制 4.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5.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 D.盗窃罪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C.择一重罪处罚 D.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 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8. 张三某公安局干警,依法配备枪支。某日,李四向张三借抢打猎,张三碍于情面将枪支借给了李四,李四用了半天后归还。张三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9.李四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某日,李四不慎将枪支丢失,被王五捡到并使用该枪抢劫,则李四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不构成犯罪 10. 甲盗窃乙圈养的群羊,为了防止发声被发觉先用剧毒药物将羊统统毒死后,将50只羊盔走,剥皮卖肉,得款10000元。对甲应当以下列何罪处罚?() A.盗窃罪定罪处罚 B.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C.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1. 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2. 境外走私人李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李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走私普通货物罪 C.收购赃物罪 D.偷税罪 13. 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且有持有和使用行为的,对其行为应当() A. 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B. 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C.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D.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刑法学在线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 2、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处罚的行为。 4、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与之间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周岁周岁。 6、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处罚。教唆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9、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0、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的科学。 12.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 13.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4.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 15.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是盘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和两个方面。 18.拘役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19.对于构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2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2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2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A.不负刑事责任 B.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 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 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 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 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 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 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 二、罪状分类(掌握)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 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罪名(了解) 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 括 2.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分类 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罪名得确定 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包含式 五、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刑法学在线测试 (4)正确答案

《刑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哪个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不满14周岁的人B、14至16周岁的人C、16至18周岁的人D、18周岁以下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14周岁以下C、16 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D、18周岁以下 3,不适用死刑的年龄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至16周岁 C、16周岁至18周岁 D、18周岁以下 4,李某在家中喝酒,喝得高兴随手将啤酒瓶扔出窗外,恰巧砸中过路行人刘某,经医院多次抢救,刘某没有死亡但成了植物人。李某居住的楼房正好处于闹市区。问:李某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 5,钱某身强力壮,喜欢逗弄小孩。这天,他抡起邻居的小孩左摇右晃,小孩很开心。钱某走到桥上,继续晃悠小孩并问小孩:“你怕不怕?”小孩回答:不怕。钱某十分得意加大了摇晃力度,一失手小孩被甩出去,撞上了桥墩,当场死亡。问:钱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A过于自信过失B、疏忽大意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B、犯罪主体不必是自然人 C、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D、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可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企事业机关团体可以成为下面哪些犯罪的主体. A受贿罪B、行贿罪C、走私罪D、逃汇罪 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 A不可抗力B、意外事件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4、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主要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单位 C、聋哑人 D、醉酒的人 5 没题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 2,特殊人群可以成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4,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 5,甲想杀死乙,举枪瞄准乙扣动扳机,枪声过后乙没有被杀死,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5年刑法分论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第20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第20章】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一般主体 C 外国公民 D 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3.【第20章】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 参加间谍组织 B 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 接受代理人的任务 D 刺探国家秘密、情报 E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正确答案:ABCE 单选题 4.【第21章】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 破坏电力设备罪 B 盗窃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第21章】司机某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己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点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 放火罪 D 过失爆炸罪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第21章】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 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7.【第21章】警察甲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乙某借钱。乙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抵押。甲某将公务用枪交给乙某质押。乙某借甲3万元现金,借期一年。一年后,甲某无力还钱,乙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关于甲某、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 甲某、乙某均无罪 B 甲某、乙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共犯 C 甲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吉大17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1满分答案

吉大17春学期《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A 2.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 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 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D 3. 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 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 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满分:4 分 正确答案:D 4. 2007年10月1日上午,曾某酒后带着5岁的儿子乘出租车回家,与司机袁某谈好租车价格并告知目的地。行驶途中,曾某与袁某因行车路线改变及出租车价格的变化而发生争执。袁某停车后,曾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袁某进行威胁,令其交出车钥匙和随车证件,并对袁某进行欧打,致使袁某弃车离去。曾某发动汽车,欲驾车送儿子回家,因不会驾车,车倒入路基下。随后曾某带其儿子搭乘过路的小四轮拖拉机回家,到家后即打电话向“110”投案。曾某的行为,造成袁某各项经济损失500元。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 曾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B. 曾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C. 曾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法律硕士研究生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考研报考专业。但是法律知识相对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习难度较大,因为其有一套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基本概念。这对于复习周期在半年到一年的法硕(非法学)同学而言,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可想而知。而报考法硕(法学)的同学虽然本科就学习过法律,但是往往本科阶段缺乏系统而专注的学习,所以法律知识一般也是比较薄弱的,更不能应对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的要求。 针对前述考生需求,凯程法硕邀请名师编写了《法律硕士联考应试宝典》。本书的亮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体例丰富,方便理解;重点突出,方便应试”。具体体现如下: 1、体例丰富,方便理解。本书在撰写知识时,每个章节分为考情概述和正文解析两大部分。考情概述具体包含复习指导、考情分析、重点难点、大纲变化、知识框架等五个部分,这些模块的设计就是为了帮助同学们迅速对本章内容有一个宏观把握;而正文解析在书写知识点时又采取了重点提示、核心概念提示、已考提示、凯程提示和已考真题等体例,以便于同学们深刻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点。 2、重点突出,方便应试。本书作者均是现在国内法硕辅导一线名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作者在撰写时充分遵循了“覆盖全面和轻重区分”的要求,既全面覆盖考试大纲,同时又根据知识重要程度,给予了不同的轻重“笔墨”,以帮助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复习效率,把握考试重点。由于法硕(非法学)与法硕(法学)考试大纲知识点完全一致,但后者考试深度又较高,所以本书撰写时在保证知识点覆盖大纲内容的基础上,又适当进行了重点知识的拓展,以方便两类考生对考试的需求。作者特别想强调的一点是:法硕(法学)考试的同学不能局限于法硕(非法学)同学的知识深度,更不能拘泥于法硕(非法学)的相关复习书籍,所以本书在法硕(法学)的重点知识点上均有大幅的扩展。 小编还想和大家谈谈法硕的学习方法。法硕的学习需要注重四个关键点,具体而言: 第一是注重理解。文科特别是法律知识,在学习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理解,而不是记忆(遗憾的是大部分同学学习文科知识恰恰反其道而行之)。法律的学习更强调理解。所以大家在刚开始学习的时候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从知识本身去努力理解。 第二是构建体系。建立知识体系对于学好文科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根据作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很多同学的学习都是“捡芝麻式”学习,对于法律知识完全没有知识体系。这种学习方法非常不利于理解和记忆冗繁琐碎的法律知识点。 第三是研读真题。既然是考试,就必须有重点。重点怎么体现,主要在已考真题里体现。正所谓“学古明今”,所以同学们还需要在中期注重对真题的研究。但是,这个研究工作务必在系统学习完基本知识后再予以进行,而不是一开始就要研究真题。 第四是多遍重复。对于考试而言,作者经常讲“把一本书看十遍,要远胜于把十本书看一遍”。所以,把一本核心书目看透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很多同学往往就是一本书看一到两遍后就转到其他书籍上去了。希望大家在复习中能够做到“把书看透、看烂”。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刑法学在线测试 (1)正确答案

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测试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B A、可以定罪 B、不得定罪处罚 C、根据实际情形 D、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C )相适应 A、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B、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 C、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危害社会程度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受不受我国刑事管辖. B A、受 B、不受 C、据情形而定 D、 4、不是刑法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D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5、当时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新刑法有无溯及力 B A、有 B、没有 C、根据情形决定 D、法院裁决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 AB ). A、法律根据 B、实践根据 C、经济 D、道德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ABC A、定罪上一律平等B,,量刑上一律平等C行刑上一律平等D执行上一律平等 3、我国刑法总则从性质区分,体系包括刑有.ABCD A生命刑B自由刑C财产刑D资格刑 4、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下面那些有属特殊规定ABC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B、民族自治地方 C、港澳特别行政区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5、刑法的三相基本原则有.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 3、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4、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罪.没有规定的刑罚酌情适用刑罚。× 5、刑法是对犯罪的规定和惩处,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笔记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自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共计12种具体罪行: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1款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1、概念: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刑事责任: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