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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海关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海关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海关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基本户开立证明

5、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

7、报关专用章(50X36)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申请表》(海关领取)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0、公章

经海关初审通过后,将注册登记材料送报关行预录入,然后海关复审,制发《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签收。

电子口岸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发放)

5、浙江省电子口岸系统代码证书用户资格审核确认表(用户联)(质监局领取)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公章

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要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申请书》(外汇管理局领取)

2、《核销员备案登记表》(外汇管理局领取)附核销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各一张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张且加盖公章)

4、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张且加盖公章)

6、海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核IC卡(法人卡、核销员卡)

原产地证书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2019年12月版

海关原产地证申报常见问题及解答 1、单一窗口必须用电子口岸IC 卡 /IKey登录才能申请产地证吗? 答: 不是必须的,使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也可以申请证书。创建单一窗口用户名和密 码的简便方法为: (1)、使用法人卡登录原产地申报系统或自助打印系统,点击右上角企业名称,点击“我 的操作员”菜单,在界面中上部点击“新增无卡操作员”,根据提示完成操作,即可用新 增的无用用户登录了; ( 2)、如果操作员卡登录过单一窗口,则卡号就是无卡的用户名,默认密码为8 个 8,首次用卡号作为用户名登录时,要点击“海关原产地申请”系统,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用户 名和密码,第一次需要用该操作员卡激活并修改密码。 2、 CO原产地证 HS编码打印时仅显示 4 位? 答: HS编码默认显示 4 位且要求格式 XX.XX,如要显示 6 位或 8 位,请在原产地标准辅助项 中录入想要显示的 HS编码。 3、原产地证申报状态为海关入库失败,回执内容里面没有其它信息,请排查原因? 答:检查进口商、货物描述、出口商,是否有特殊字符、空格;唛头是否超长,控制在 1000 字符左右。 4、请问证书货物表体,不按序号排列,是什么原因? 答:打印时序号是按去除非货物项后排列,因为非货物项不打印序号。 5、回执中出现此证书已审核正确;此证书已作废不能重复使用时应该怎么修改? 答:证书号已经在海关申报过了,把证书号的后四位流水号修改大一点,注意证书号不能 与其他申报端发送过的重复。 6、单一窗口做的产地证,审核通过后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出来很模糊,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答: 1. 在打印维护新下的证书打印功能窗口中右键导出为emf 图片格式文件进行打印; 2. 将本地打印机当前打印质量设为最大dpi。 7、中智原产地证签发后需要在第五栏修改信息,于是点了“更改证”,申报之后,海关关 员在更改证书里能看到修改的信息,但是打印预览里第五栏没显示出来,请问为什么? 答:中智证书不打印唛头,第五栏打印的是证书备注信息,修改的时候把证书备注信息修 改了就打印出来了。 8、登陆单一窗口,打开原产地申报系统,左侧的菜单栏里什么都没有? 答:不能使用单一窗口个人账号及原商检的综合服务平台账号登录。创建单一窗口用户名 和密码的方法参建第一点或电话咨询010-95198 。 9、一般原产地证已录入包装件数和包装单位,但是打印预览不显示这两项;返回回执货物 描述用英文,填写包装种类和数量,状态为退证,什么原因? 答:货物描述企业手动录入后不符合要求给退证了。货物信息录入完之后,点击货物描述

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指引

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指南 (企业端) 登录途径之一:计算机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进入广州海关“线上海关”系统(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702214.html,:8020/paperlessRegister/index.jsp),进入“企业无纸化注册登记”模块,选择要办理的业务事项。办理企业新注册登记的选择“注册”;已在海关注册登记,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的选择“变更”;需要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注销手续的选择“注销”;办理未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选择“未注册查询”。

二、填写验证信息 选择工商注册地区:广州/佛山,填写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仅适用于新注册企业填写)、海关注册编码(仅适用于办理变更、注销业务的企业填写)、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应与在工商部门注册所填信息一致)、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号(应与在工商部门注册所填信息一致)、本业务办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获取手机验证码。填入手机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温馨提示:办理变更业务时,验证信息应填写未变更前 在海关注册的信息。

仔细阅读承诺信息,点选“同意”,点击“下一步”。

四、选择领证方式 广州地区企业:选择“多证合一”的,可以不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通过回执单号查询后自助打印电子版证书。广州市区内企业推荐使用“多证合一”领证方式。选择“前往注册地海关领取”的,请到企业的主管海关领取。选择“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需要填写详细的收件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系统默认邮寄地址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址(无法 更改)。

佛山地区企业:需选择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注册地海关,选择“自助打印电子版证书”的,通过回执单号查询后自助打印电子版证书。选择“前往注册地海关领取”的,请到企业的主管海关领取。选择“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需要填写详细的收件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系统默认邮寄地址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址(无法更改)。 五、确认信息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doc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系统网址为: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 系统首页:

一、查询备案信息。 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 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

得出查询结果: 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

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第一步: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 第二步: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

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 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

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正式向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如一切无误,系统会提示“注册成功”: 在注册成功提示页面,可以进行“打印”或“保存”注册人信息的操作。同时系统也已经自动将注册信息发动到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电子账册备案常用问题

问题55 电子账册备案包括哪些内容? 请问在完成前期申请和技术准备工作后,如何向海关进行电子账册备案? 答:可向海关申请办理电子底账备案,电子账册的电子底账备案内容包括: 经营范围账册的备案内容。经营范围账册用于检控便捷通关账册(E账册)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不能直接报关。联网监管企业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的相关内容,向海关传送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编号、加工生产能力、保税加工进出口料件和成品范围(HS编码前4位)等在内的经营范围账册的备案内容。 便捷通关账册的备案内容。便捷通关账册用于保税加工货物的备案、通关和核销。企业在报送的经营范围账册经海关审核备案后,通过网络向海关传送便捷通关账册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单位、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编号、经营范围账册号、加工生产能力等)、保税料件和成品(包含归并后料件和成品的名称、规格、HS编码、备案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比例因子、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比例因子、重量比例因子、币制、征免方式等)、单耗关系(包括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损耗率等)。 归并关系的备案内容。联网监管企业将海关预先审核通过的商品归并关系,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备案。 问题56 为什么海关要实行电子账册商品归并关系? 答:商品归并是指企业在确定商品税号、商品名称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海关监管需要,对生产管理中最基础的料号级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或直接进口的半成品进行合并,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实行归并关系的优点是: (1)区分主次,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和成品种类繁多,从价值很低的辅料到价值很高的主料都有,如生产笔记本电脑的工厂所使用的保税料件有价值几分钱的电阻、电容,也有价值数百美元的CPU和液晶显示器,不同价值的保税货物所对应的税款金额也相差甚远。因此,从海关监管的角度看,保税税款较多的货物应当成为海关监管的重点。另外,某些商品因涉及特殊的贸易管制,也应作为重点的监管对象。通过将不同的保税货物按照监管重要性的不同,分别归入不同的监管类别,有助于分清监管对象的主次,确定监管的重点。 (2)实现保税货物的分层次监管,使监管效益最大化。对根据归并原则归入不同监管项号的货物,区分了货物的重要度,将监管力量按照确定的货物的重要度合理分配,实现保税货物的分层次管理。同时,企业也可据此加强内部管理,对海关确定的重点货物实行重点管理,达到海关与企业共管的良性互动。 (3)前置监管环节,减小后续监管的压力。在企业实际进出口和生产以前,海关就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物流和货物情况,将监管部分环节前置,减小监管后续压力,有利于后期重点开展核查、核销工作。 问题57商品归并关系的备案如何进行? 答: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备案前,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预先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和归并。 进行预归类和预归并后,企业持相关单证前往主管海关办理商品归并关系备案,主管海关根据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料件组成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及海关监管需要,确定归并关系管理方式,并予以备案。 海关提醒企业填报归并关系账册备案数据时,表头的“企业内部编号”必须与电子账册备案的“企业内部编号”一致;半成品表无须填写,归并关系账册中的BOM表为一级BOM表,即料件到成品只有一层对应关系。小贴士:企业申报备案数据后,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予以物料底账备案的,海关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系统,通过相应的归并关系账册备案或物料表、归并关系表备案审批。海关审批通过后,电子口岸平台将自动建立联网企业物料底账。 问题58请问电子账册企业如何建立归并关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在借鉴了发达国家海关的经验并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l)申请书及其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

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随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交备案申请书的时候应当随附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等与备案有关的文件、证据,并缴纳备案费。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海关须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l)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l)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海关备案流程

海关备案流程 如果一类商品或者是知识产权等物品需要进出口的时候,海关备案可以充分地维护其合法性和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海关备案还是保护产权基础环节的高级保护形式。因此当一项产权需要进出口的时候,海关备案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那么海关备案流程是依照怎样的形式实行的呢? 实际上,海关备案流程是一个比较繁杂的过程,一般而言,主要可以有以下的流程步骤: 1、注册为系统用户:由于海关总署每天都需要审核很多的文件,而为 了减少海关备案的时间和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效率,海关备案流程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上注册系统用户,填写基本信息和获取相关的账号和密码。 2、接着海关备案流程就是在系统上备案的相关申请数据和必要的相关 信息,并且及时地缴纳备案所需要的费用。但是在汇款的时候务必要注明备案申请编号。一般而言,每项备案都是800元。 3、在海关备案流程里面,除了要在网上填写相关的申请信息之外,还 需要将这些申请信息和数据打印出来,并且盖上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印章。之后还需要将这些纸质的文件和汇款凭据等文件回到海关总署。 4、当海关总署受到纸面申请之后才会真正开始步入海关备案流程中的 审核阶段。在这段审核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上了解海关总署的审核的整个过程,并且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申请意见及时地进行修正。

5、海关总署在受到申请人的海关备案文件的30天之内就会对申请作出 核准和驳回申请,并且会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但是如果备案被驳回,海关总署是不退还申请文件的,所以申请人最好自己备份申请的文件。 以上的六个步骤就是基本且必要的海关备案流程,如果申请人对这方面的内容不是很熟悉的话,也可以找相关的专业机构为自己进行代理,这样就可以加大备案成功的机率。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是我国海关总署在2006年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出台的一种文件。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入关、出关是很有帮助的。接下来,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来与各位详细探讨一下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供总担保。为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现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1),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样式见附件2);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样式见附件3)。 三、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四、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供担保。 六、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样式)

海关对展览品进出口申报的疑难问题解答摘要

问:现有批展览品需进境,请问需如何办理海关的备案手续? 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办展人、参展人备齐下列纸质单证后,到展览品科办理备案手续: 1、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档,涉及台商参展的需提供《台商到 大陆参展备案表》; 2、进境展览品清单(包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单位、重量、价格、原产国、监管条件等)一式三份及国外参展商名单一份;3、展览会主办人按海关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举办国际展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4、办展人出具的《保证函》一式二份或银行出具的《关税保付保函》; 5、办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6、进境展览品报关凭证正本及复印件;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问:暂时进出境展览品货物进出境申报时,请问需要提供那些单证? 答: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它相关单证。 问: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海关手 续吗? 答:可以。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问: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答:6个月。 问: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 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 问:什么货物属于展览品范畴? 答:展览会展示的货物;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设置临时 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其它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问:海关是根据哪些情况,对免税进口展览用品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的? 答:海关是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以及观众的人数进行核定。 问: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如何存放?可以随意移出吗? 答: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 移出。 问:在展览活动中的免税样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单价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1995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北京海关减免税备案指南

减免税备案指南 一、减免税备案概述 ................................................................................................................. - 2 - 二、科研单位申请减免税备案所需材料.................................................................................. - 2 - 三、内资鼓励项目备案所需材料.............................................................................................. - 2 - 四、外资企业减免税备案所需材料.......................................................................................... - 2 - 五、外资企业增资备案所需材料.............................................................................................. - 3 - 六、外资企业增补设备备案所需材料...................................................................................... - 3 - 七、外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案所需材料.............................................................. - 3 - 八、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备案所需材料.................................................................................. - 4 - 九、图书减免税备案所需材料.................................................................................................. - 4 -

证合一海关备案表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换证申请书(公司盖章) 提示:(√)为企业所需提交材料(多项不重复提交),所提交材料为变更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地跨属地变更、性质变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变更)的需在原注册地办理注销,按照互联网材料下载第四项《企业注销须知》办理。 以上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多页文件需加盖骑缝章,海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核发登记证书。 如填写项目无法确定,可到办理现场咨询填写,电脑打印与手写海关均受理。

附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无所属报关人员不用提交)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 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 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 不填。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 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 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其他组织机构可不 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 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 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 对应的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 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备案申请须知 备案申请须知 (1)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1) (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1) (二)谁有权申请? (2) 二、备案的申请 (2) (一)备案申请的步骤 (2) (二)备案申请的资料准备 (3) (三)备案申请的提交、撤回与审核 (4) 三、备案费缴纳与录入 (5) 四、备案的作用 (5) 五、备案权利的终止 (7) (一)备案的注销 (7) (二)备案的撤销 (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请阅读以下须知: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谁有权申请?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二、备案的申请 (一)备案申请的步骤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注册为系统用户。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用户信息并提交海关总署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取用户授权。成功后系统会以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2、录入并提交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保护系统后,应按照相关提示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 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附件大小不能超过系统限制,文件的格式为pdf格式,图片格式须为JPG或者BMP,有关附件及图片应当清

武汉外贸备案登记指引2013

武汉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注意事项很重要) 2013年10月 一、办理机关 武汉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市商务局市民之家窗口) 地 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B24窗口 电 话:6577014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二、申请资格 1、拟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若无“进出口”,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 2、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经营范围须有“进出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已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已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年检记录页);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新增备案登记

网上在线填写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702214.html,/iecms/index.jsp网页左侧点击“备案登记”),提交成功后,带登记表系统编号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 将《登记表》及所需材料送交市民之家市商务局窗口办理。 2、变更备案登记 网上下载并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702214.html,/iecms/index.jsp网页右侧“空白表下载”),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 将《登记表》及所需材料送交市民之家市商务局窗口办理(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遗失补办 网上下载并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702214.html,/iecms/index.jsp网页右侧“空白表下载”),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盖公章; 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将《登记表》及所需材料及报刊原件送交市民之家市商务局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一定要有“进出口”。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该系统很挑浏览器,新增备案的若“备案登记”选项无法显示,请换浏览器尝试; 系统经常反应奇慢,请耐心等待; 系统中备案登记机关请选择“武汉市对外经贸局”; 系统提交成功后会弹出登记表系统编号及打印提示,请抄录编号,在随后打印中如果登记表正面底边没有打印系统编号,请抄写在底边空白处。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

海关备案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随附材料说明 2011-07-04 著作权 (一)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著作权证明文件(二选一): -著作权已登记: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 -著作权未登记:提供著作权作品样品和其他相关证据; 4、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5、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选择提交的文件 7、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8、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9、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专利权 (一)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专利证书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5、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选择提交的文件 7、货物及其外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一、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和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江门海关由法规处统一接受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联系电话:3263875 3263878,传真:3263907)。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四)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处理: 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会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五)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流程和时限。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二、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的调查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业务: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哪些税费? 答: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12种税费: 1、进口关税5、反补贴税9、增值税缓息 2、出口关税6、进口增值税10、监管手续费 3、特别关税7、关税缓息11、保证金 4、进口消费税8、消费税缓息12、滞报金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的申请条件 答:持有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操作员卡(一张或多张),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 问:新平台与网上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不仅可以支付税,还可以支付费; 新平台担保支付有提前还款的功能; 新平台使用委托代理功能,非三类企业也可支付该税单。 问:新平台与EDI电子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可以支付全国范围内申报的税费单; 新平台必须在税单打印前支付; 新平台的联网银行均有担保支付功能。 问:三方协议签署内容中甲乙丙各指什么? 答:甲方:企业用户 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丙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问:支付成功后,税单怎么拿? 答:上海、天津、拱北、西安、成都、重庆关区:采用第一联直接交给客户的税单流转方式。 其他地区海关暂时采用银行取单流转给客户的方式。 问:新平台可以替其他企业(报关单上无该企业信息)缴税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可以支付。代理和委托的企业必须是新平台的用户,通过开通增值功能,在线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主页相关下载中的《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操作手册》。 问:关区、银行备案已通过,为什么还是查不到税单信息? 答:查看用户在中国电子口岸上签署三方协议时选择税单传输方式是否为批量传输;查看法人卡是否授权了该备案关区; 查看该企业是否在报关单上属于三类企业之一;查看该税单生成日期是否在关区开通日之后;查看该税单是否已超过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规范指引含义)本规范指引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在进出口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基础性、原则性、合法性行为,包括应具备的行为、应鼓励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该行为贯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及强化内部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海关对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保税加工企业。 第四条(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备案)和许可;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第五条(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督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

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 第六条(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企业应督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第八条(申报方式)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填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报时限)保税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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