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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省党费收缴标准

2018辽宁省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领会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为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交纳党费的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

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一次性补发的工资,应按规定的比例,从补发的月份起补交党费。以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额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出每月应交党费金额,然后减去党员调资前每月交纳党费的金额,所得之差即为每月补交的党费。

(5)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3、出国学习或因私出国的党员,出国期间停止组织生活,回国后,经党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出国期间的党费应及时补交,补交党费以出国前的固定性工资收入与回国后的固定性工资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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