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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

姓名:xxx

内容摘要: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很重要,选择案例时要有针对性,要具有时效性,要贴近学生生活,本文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怎样选择政治教学中的案例。

正文:

政治教学中,通常采用案例教学法,它能通过生动形象的事例来说明深奥难懂的理论。案例选择恰当能使整堂课浅显易懂,满堂生辉,案例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教学效果适得其反,教学效果很差。可见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很重要。如何选择教学中的案例呢?

一.案例要有针对性

用来说明理论的案例首先要有针对性。结合教科书的内容,针对性地增添了许多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社会现象和事例,使书本中抽象的理论知识与生动形象事例相结合。这样学生不仅接受所学知识,而且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一个知识内容可以用多个事例加以说明,但教学时间有限,我们只能精心选材,力求事例少而精,力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年龄、经历、知识水平、接受能力等特点,准确地说明理论。例如上必修一《公司的经营》时,由于这课内容非常复杂,理论抽象,要上好这节课很难,怎么办呢?备课组通过讨论,一致认为必须选好一个案例,以这个案例串出所有的知识点。于是,备课组寻找资料,组合资料,选定好一个案例:几个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决定自己创业,向银行贷款600万,组建去尾气装置公司。一年

后,有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面临破产,公司决定兼并该企业,组织董事会进行讨论。通过这个案例,把教材中的什么是企业、什么是公司、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经营以及企业的兼并、破产等相关知识都探究出来了。这样上课既充分利用了案例,又让学生在案例探讨中掌握了公司的有关知识。可见,案例选择得当,在教学中可以起到画龙点睛,事半功倍的作用。还比如在学习“价格变动的影响”这一框时,我们学校的一位老师把现实生活中汽车价格的下降和家庭购买汽车增多的事例纳入教学中,通过分析汽车价格变动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引导学生认识到要作为一名成功的企业家,面对不断下降的汽车价格,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对于家庭来说,随着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购买汽车也纳入了生活消费的内容。这样,学生对政治课感兴趣了,接受了所学的政治理论观点,从而加深了对政治理论知识的理解。

二.案例具有时效性

思想政治课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政治教师引用的案例不应是陈年旧事,而应紧跟形势,政治教师应密切关注“国事、天下事”,把富有时代气息的典型时事事例带入课堂,组织学生就社会的某个重点、热点问题展开讨论或辩论,引导同学积极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回答自己所关心的问题,通过摆事实、交流争辩,以辨促思,以辨明理,从而引发创新思维的产生。例如在上必修3《文化生活》中的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时,我以建国60周年的阅兵式为案例,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让学生在亲身经历,亲自感悟的事例中体

会到什么是民族精神,什么是爱国主义。从而真正认识到爱国主义不是抽象的,每个人都可以为国家作贡献,哪怕只为祖国庆祝生日。还比如在讲团结统一时,我就引用了乌鲁木齐“7·5”事件,通过正反面分析该事例,让学生深深懂得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重要性。我深切体会到在政治教学中紧紧抓住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课本知识,能使学生们的兴致很高,同学们能踊跃发言,高潮迭出,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应该生活化

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切忌“远、大、空”,应该“近、小、具体”,贴近学生的实际,贴近学生的生活,贴近学生的学习环境,贴近学生的心理。我曾经听初一一位政治老师的课,她上的是《生命与健康的权利》,那节课主要讲了三个问题——首先,介绍了什么是人身权利,让学生了解了人身权利及人格权、身份权的内容;其次,阐述了“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让学生明确了生命健康权的地位;最后,介绍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明白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那节课最大特色是采用学生身边发生的实例教育学生。该班同学下课因聊打发生冲突,致使其中一位同学受伤,另外一个学生不得不理赔。从这件事例得出同学们既要爱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同时也尊重别人的生命健康,从而让学生明白生命健康的意义,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那节课因为老师把抽象的法律理论与学生实际联系起来了,学生感到亲切、信服,学生形成强烈的刺激,引起了共鸣,学生有深刻的体会。那节课教学效果很好。

除此之外,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还要注意趣味性、教育性等等。总之,把实际例子贯穿于教学过程,用现实的事例来论证课本原理,能达到巩固书本知识、扩充学生知识容量、引发学生兴趣、发展学生抽象思维的效果。教学是一门艺术,艺术的境界是永无止境的,我们只有在今后的教学中继续努力,不断探索,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课教学水平。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1.docx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不会交往的一帆 商丘市实验幼儿园张琳 一、引言: 幼儿园生活的开始,是孩子跨出家门,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如何帮助孩子尽快消除对集体不适应行为,帮助孩子改变霸道、蛮横、自私和自我中心等不良习惯?培养幼儿与人交往的的能力,塑造孩子健康良好的性格,为孩子将来更好地踏入社会、融入社会做好准备,是父母和教师教育工作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案例背景: 2012 年 12 月的一天,园的案接到了一封由全班家署名的家 来信,信中道:“尊敬的园,你好!我是中五班孩子家,有一个情况 一直想向你反映。在不得不,我班有一个孩子叫“王一帆” ,常在班 上打的小朋友,可以么,班 上 40 多个孩子,没有一个没挨他的打的,并且个孩子不知重,一不意就打人的、、嘴,更不要孩子的身上了。我也老反映多次,老也和家 沟通多次,反来的果是:他孩子在家没人能管住,在家打他爸爸、、姥姥??我很无。 其个情况在小班的候就常生,我想可能是个孩子不适幼儿园 生活,后来才,个孩子是情商,不会表达。本来孩子之有一些摩擦, 可以理解,可是个孩子太不正常、太特。 在我的孩子常不想上幼儿园,起“王一帆”孩子就害怕,我都怕下去孩子心里会有阴影,以至于孩子在在幼儿园,我是很担心,生怕孩子在幼儿园出什么。有一次,我班上的

一位去接孩子,孩子看到了句:“ ,今天王一帆没打我。” 当就哭了。 我的孩子在家也是宝,也是我的心肉。我只想孩子能快的成, 不想孩子受委屈,更不想孩子在担惊受怕中度他的幼儿园生活,更 不想要孩子学会用武力解决。 希望幼儿园能我的孩子安心的在幼儿园学,也我能安心工作??” 走以及和家的,我了解到,王一帆是我园中五班的小朋友,今年四半,他和爸爸、、奶奶住在一套元房中,爸爸做木材生意,高中文化。平忙生意,和孩子很少有交流,偶有交流的候,都是言、粗狂,嗓很大,大多数由教养,奶奶和姥姥、姥都非常溺他,可以一切由孩子了算,孩子在祖面前随心所欲,甚至任由孩子打姥姥、姥,他也不会怪孩子 一句,然有管教孩子的意,可每一次管教都被奶奶阻止了,又加上王 一帆平在家最玩奏快、比激烈的游,很喜其中的暴力情,常在生活中行模仿。从而,使王一帆身上出了很多行。 三、案例描述: 通王一帆的日常行察,我,王一帆小朋友在同伴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他所表出来的攻性行,他交友困、被同伴排斥,而王一帆缺乏交往、自主解决的能力,以及与人交往沟通的技巧,而他不知道如何解决些,所以只能以自己 .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民诉案例案例

案情:石某与宇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了摊位承租合同,根据该合同,石某每年向宇宏市场缴纳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0万元。在合同履行的第3年里,由于旧城拆迁改造、其他商品批发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原因,宇宏市场的客流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致使石某等商户的营业额不断减少。为此,石某在合同履行期的第四年,向宇宏市场单方面提出减少租金、管理费的要求。在与宇宏市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石某有意减少了缴纳给市场的年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独任审理。一审判决石某败诉,应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由利害关系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决定再审,并改由葛某、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正确? (2)二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否决定再审? (4)石某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如果其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庭。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议的金额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可能性。 (2)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申请后决定再审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上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决定再审。(4)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情况后通知驳回其申请。 (5)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家庭教育成功案例的启示

家庭教育成功案例的启示 .在美国,有两个家族都已繁衍了八代子孙。一个家族的始祖是200年前康乃狄克州德高望重的著名哲学家嘉纳塞?爱德华。由于他重视子女的教育,并代代相传,在他的八代子孙中共出了1位副总统、1位外交官、13位大学院长、103位大学教授、60位医生、20多个议员……。在长达两个世纪中,竞没有一人被关、被捕、被判刑的。另一个家族的始祖是200年纽约州的马克斯?菜克,他是个臭名昭著的赌棍加酒鬼,开设赌馆,对子女教育不闻不问。在他们八代子孙中有7个杀人犯、65个盗窃犯、324个乞丐,因狂饮夭亡或成为残废者的多达400多人。这两个家族的八代发家史,告诉我们家庭是子女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及影响,将会直接关系到子女的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人生观等的形成。我们特别要探讨的是:成功的家庭教育给予人们的启示。 注重教子做人。中国传统家教的精华是注重教子做人。中国历代关于家教的家规、家训、家范无一不把教子做人作为重点内容;历史上的慈父良母也无一不是在教子做人方面为世人称颂。 北宋中期包拯针对当时社会腐败的状况,特别重视后代的品德教育。他晚年请石匠将他立下的家训“后世子孙仕宦,在犯赃滥者,不得入归本这家,亡死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刻在碑上,将碑镶立于堂屋的东壁,令子孙时时观瞻,严格奉行。 唐太宗晚年预感余日无多,便认真总结历史上各朝特别是隋朝的统治经验,作《帝范》十二篇,传授给太子李治。他对李治说:“修身之法,治国之道都说在这本书里,我死时不用再作其他遗言了。”太宗还告诫说:“要建立一个国家,成功是很艰难的,破败却很容易;要保持一个稳固的帝位则更难,而要失去它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重要性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重要性在我国法学过去教育的过程中多数是采取讲授式的策略,在这样的教学影响下,学生可以获得一个较高的学术造诣,但是存在的不足就是学生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不强。为了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学习质量,西方的苏格拉底问答教学策略受到了高校师生的关注,既实际案例教学法。通过对该教学理念的引进运用,很好的提高了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水平。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现状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就引入到我国,在清华大学、XX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得到了应用,但是案例教学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发挥出更多的价值。在我国的一些高校中法学院在开展法学专业课的时候仍旧是采取讲授式的教学策略,在具体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很多的法学教授与讲师只是将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的补充,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应试教育体系中将学生的法学考试成绩作为了考核学生能力的主要标准,还有就是随着我国学生报考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数不断攀升,而可以进行高质量案例教学的老师更是少之又少,且典型的指导性案例较少。法学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对案例教学法起到足够重视,由于以上多种原因,因此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中没有突显出特别的优势。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际运用情况分析目前我国高校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法律教育学者的创新与批评中完成了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本土化。其一就是案例教学说明法,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基础之上,根据法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其中的案例就是为了让学生可以更好的理解相关

的法学内容。其二就是法学的案例讨论法,在教学大纲的教材指导下,老师根据教材的内容完成具体法学内容的讲解,在讲解之后让 学生们对有关的案例进行深入的讨论,从而保障学生对有关的法学 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解掌握。其三就是案例课程教学法,老师根据对 应法学专业中的理论体系结合有关的案例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的编制,然后在根据法学课程的教学进度进行案例分析讲解,通过剖析 案例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学内容。在以上的三则案例教学策略中都 根据教学内容结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某些特点,但是都有同样的缺点,就是没有脱离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体系与范围。案例的教学方式通过 理论知识点进行编制,因此所有的案例分析都是集中到一个教学章 节中,仍旧存在于讲授式教学的影子当中。高校中法学专业开展案 例教学应当以具体的社会案例为教学材料,让学生们通过对案例的 分析,从而产生具体的法学问题。然后在相互讨论和师生问答的过 程中学习理解有关的法学内容,并且培养学生更高层次的学习方式。以上的三则案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学案例教学的真正形式,学生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即使对有关的法学内容进行了深刻的了解 掌握,但是当出现综合性更加复杂的实际事件时学生仍旧不能采取 正确的专业知识进行解决。因此说我国目前的法学案例教学策略拆 解了案例教学法的真正含义,从而也背离了案例教学的思维逻辑指 导初衷。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取得的成果通过学术界的 有关专家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适当引导,对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 学起到了很好的改革推动。让法学教学的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的认知 到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性,尽管一些高校的法学讲师 对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但是老师已经开始逐步的加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公布五起典型执行案例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公布五起典型执行案例 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曹少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在发布会现场公布了五起典型执行案例,并介绍了这五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下为五个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1: 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教学法中BOPPPS模式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中BOPPPS模式的应用 一、“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 从浙江树人大学会计类专业的课程设置看,“证券投资学”理论课共32课时,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学生在此之前已修完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具备一定基础知识。所以,结合学生之前的理论基础,“证券投资学”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包含五大模块: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证券价格、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证券投资的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目前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及课堂讲授法进行教学活动,虽然近年来引入模拟炒股活动,让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提升不少,但总体来说呈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理论知识点连贯性较弱对会计类专业学生而言,会计类课程知识点连贯性极强,前一节课的内容大多为后一节课做铺垫,课程难度有层层递进的特点。而证券投资学课程五大模块的各知识点呈现平行关系,紧密程度相对较弱,缺乏一根牵引所有内容的核心线索,使学生在新理论学习过程中会产生突兀感。2.学习积极性难以持续目前,“证券投资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辅之以模拟炒股的形式进行。但由于授课内容专业性强,灌输式讲授法主导的课堂通常难以提起学生的兴趣,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对模拟炒股的兴趣则在开课之初达到顶峰,随后对行情的关注以及模拟盘操作次数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少。一方面,学生单打独斗缺乏操作经验;另一方面,亏损偏多后容易丧失对课程的信心。3.理论与实践结合效果一般我国证券市场成立20多年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规则等正在不断完善中。目前,理论教材的更新速度已远

远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比如,新三板于20XX年5月正式实施的挂牌企业分层制度等几乎很少有教材提及。学生若只一味学习课堂理论知识,很容易造成与社会脱节现象,这也违背了学校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人才的初衷。 二、BOPPPS教学模式在“证券投资学”中的设计 BOPPPS教学模式1979年出现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目前作为加拿大教师培训体系(ISW)的理论基础被广泛推行(曹丹平、印兴耀,20XX年来,我国逐渐开始发展的资产证券化(ABS),其发行模式、发行类型、监管政策等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所以,教师在教学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案例自我学习、更新,以确保上课的知识充沛性。 2.“证券投资学”中的案例选择方法案例教学的重点在于案例的准备,总结之前学者对案例教学的研究。案例的选择总体应满足客观真实性、实时性、理论对应性、代表性、趣味性、动态结合静态等要求。结合“证券投资学”的课程特点,笔者将案例主要分为主线大案例及零散小案例,具体选择方法解释如下:(1)主线大案例。主线大案例是指涉及知识面广、时间跨度较长、相对较难的案例。主线大案例的作用在于将所要学习的每个理论知识点都串联在一起,使学生在接受新理论的时候具备熟悉感,代入感。因此,如何选择主线大案例成为案例教学中的重点。笔者认为,选择主要有三方面技巧:第一,大案例在选择上必须“接地气”,即该案例必须为学生所熟知。第二,大案例在选择上需有足够多的关联方。从实际情况看,当大案例与所需学习的新

单亲家庭教育指导策略案例

幼儿园单亲家庭教育指导案例探析 案例一:让人揪心惹人疼的宁宁 基本情况:宁宁是一个漂亮的5岁女孩,性格泼辣,妈妈喜欢打扮的她干净又时髦。爸爸做着小生意,全职妈妈除了打理家人的饮食起居,喜欢上网聊天。 家庭情况:宁宁妈与外省男子网恋,并带宁宁一起去见网友,失踪半月。当宁宁妈发现那浪漫爱情只是昙花时为时已晚,回来后家庭大战拉开帷幕,宁宁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先是宁宁和妈妈遭到爸爸的“刑事逼供”,妈妈惨遭毒打,又是父母夺女大战,把宁宁藏来藏去,不送孩子入园。宁宁爸初战告捷夺女成功,离婚后很快另有新欢。妈妈去了外地打工。爸爸抢来宁宁并没有负起教育责任,而是把宁宁托付给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看来爸爸抢孩子更多的是为了惩罚妈妈,拿孩子作为筹码。 孩子情况:孩子天天蓬发垢面,衣服又脏又皱而且不合时宜的乱搭,鞋袜每天臭烘烘的。更不幸的是两个月后,奶奶去世了。本来活泼开朗人缘很好的宁宁和以前判若两人。小朋友嫌她脏不和她玩,嫌她臭午休不愿意挨她。她为了强行加入,对小朋友大打出手,老师经常干预解决纠纷,效果甚微。小朋友继续不和她玩,宁宁变本加厉的对小朋友施暴。家长纷纷向老师告宁宁的状,并嘱咐自己孩子宁宁好打人,别和她玩,离她远点。 采取措施:从宁宁眼里看到的明明是孤独和惊恐,为什么她频频向小朋友施暴呢?看来我不能只处理孩子们的纠纷这表面现象了。要想救这可怜的孩子,得从根本上解决。经过和配班老师协商,我们做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孩子每天入园后,老师及时帮宁宁洗脸梳头洗脚,拿去我女儿的衣服给她换洗。教会她自己清洗的方法。二、做孩子爸爸和继母的工作,委婉的建议他们担负其照顾孩子的责任。三、多方打听宁宁妈的联系方式。四、在全班小朋友面前重建宁宁的威信,教会宁宁和同伴相处的方法。 效果:通过我和同事们的努力,宁宁的个人卫生当天见效。一周以后联系上了宁宁妈,约好一周两次打我手机和宁宁通话。两周以后宁宁和小朋友间的纠纷明显减少。唯有宁宁爸和继母的工作进展较慢,爸爸和继母偶尔一起送宁宁入园,可能他们也在努力,只是我这个局外人无法体会他们家事中的难处。宁宁的爷爷经常流着眼泪说“这苦命孩子遇上你们这样的好老师,算幸运了。”学期结束宁宁转学,后来失去了联系。 个人思考:家庭不幸的孩子,往往对老师和同伴的关爱有一种特别的渴望,师爱虽不能代替父爱和母爱,但至少可以使孩子感受到幼儿园生活的温情和暖意。这不只是一种爱的补偿,更是一种爱的启迪。我相信,一个感到人间充满着爱的孩子,一定会走出心中的阴影,乐观的面对现实。 案例二我没有爸爸 基本情况:性格偏内向的男孩小康,两岁半时父母离异,中班时转入我班。 个案行为事例:一次绘本阅读课上,我们读的是《我的爸爸》。出示封面后。我鼓励孩子们说说自己的爸爸。孩子们天马行空说的不亦乐乎。轮到小康时他站起来怯怯的说“我没有爸爸”。我吃了一惊,一时语塞无法回应,示意他坐下。活动结束后,我心里一直酸酸的。放学时我约小康妈单独谈才知道,自孩子两岁半父母离异后爸爸很少来看孩子,孩子小时经常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刘远熙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但是传统学院式法学课堂教学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教师讲授而轻学生主动学习等问题。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有把握案例前置性、创新性、互动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等教学基本原则,才能避免法学课堂教学中错误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XX)12-0043-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必须充分调动

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应当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放在法学课堂教学的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一般都采用学院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其实就是一种“填鸭式”或“灌输式”的教学法,它特别强调教师的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个性的培养,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上述问题。这就需要在法学课堂运用案例法教学过程中,认真遵循如下五项基本教育教学原则。 一、案例前置性原则 所谓案例前置性原则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开始之前就要接触和了解案例以及所要学习的内容,通过课前对案例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初步接触,在学生心目中已形成了对所授知识的大致轮廓。案例前置性原则,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真实案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和了解后,教师再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先提出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学生进行热烈的讨论和辩论、然后再改变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带着问题再思考,再讨论。因此,遵循案例前置性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从实践到理论的思维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传统的判例或理论教学法虽然也运用案例,但是由于采用的是“后置式”即先讲理论、然后以案例来证实理论,不仅无法克服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矛盾,而且也违背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不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更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案例教

民事诉讼法大作业

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册民事诉讼法学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班级学号: 班级: 黄山电大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一次大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民事程序法 2.既判力 3.民事案件的管辖 4.原告 5.证明责任 二、填空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三)有具体的——和——、——;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 A. 一审终审制B.二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 复审制 2.《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 公民D.党组织 3.《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A.3 日B.5日 C.7 日D.10日 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 )主持。 A. 审判员一人B.审判员二人 C. 陪审员二人D.陪审员三人 5.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 ),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A. 暂不执行B.不予执行 C.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执行D.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多项选择题 1.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主要具有的优点有( )。 A. 当事人诉讼权利大,法官职权小,法官职权受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制约 B.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C. 程序公正才是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和内在要求的价值目标 D.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 )和(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A. 合理B.及时 C. 自愿D.合法 3.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 )。 A.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离婚案件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人民法院确认为无主财产的,可以判决收归( )所有。 A. 申请人B.利害关系人 C. 国家 D. 集体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对( )进行搜查。 A. 财产所在地B.被执行人 C. 被执行人住所地D.财产隐匿地 五、简答题 l.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2.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王名 随着公共管理学科的引进,案例教学近年来成为备受师生喜爱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从2001年开始,尝试在教学中引进案例方法,先后在“非营利组织概论”、“非政府管理概论”、“公共管理”等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所使用的案例大部分为我们自主调研和编写的实践案例,多数课程中案例教学部分所占比重超过40%,有的达50%以上,期末考试也常采用案例分析方式出题,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这里,结合我在教学实践中的体会,就如何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的教学和组织工作,谈如下九个问题。 一.何谓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并不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说明一定的理论或概念进行的举例分析,也不是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的具有实例性的课程实习,而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通常,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并且,案例教学一般要结合一定理论,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经验、观点的碰撞来达到启示理论和启迪思维的目的。在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既不是编出来讲道理的故事,也不是写出来阐明事实的事例,而是为了达成明确的教学目的,基于一定的事实而编写的故事,它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最早用于医学教学中,为启发学生掌握对病症的诊断及治疗,医学院的教授将不同病症的诊断及治疗过程记录下来做成案例,用于课堂分析,以培养学生的诊断推理能力。后来,法学院的教授将各种不同的判例记录整理成为法学案例,包括其中的辩护和裁决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判案推理能力。20世纪初,哈佛商学院出现了工商管理案例,教授们将包括各种不确定信息、相关意见和实施过程的商业管理及其决策过程记录下来,编写成为案例用于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的管理推理能力。类似的方法后来在公共管理教学中出现,教授们搜集整理包含不同背景、问题、选项、相关意见和选择过程的公共管理和决策记录,形成公共管理案例并用之于教学过程,基以培养学生的决策推理能力。因此,公共管理案例实际上是借鉴其他领域案例的一种具体应用,它和医学案例、法学案例、工商管理案例一样,目的都是通过将实际事件的典型过程再现出来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 二.教学计划 在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计划。这里的教学计划,主要包括特定的教学对象、明确的教学目的、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 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的对象应当是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专业硕士研究生,就公共管理学科而言,适用的对象应当是MPA。[1]这是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不是传授知识,而是通过动员学生的参与热情,唤起潜藏在学生身上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其能力,从而开展讨论,通过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的互相交锋和彼此互动,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堂实践中我发现,学生的实践经验的多少是和课堂参与程度及其通过案例讨论得到的收获启发,通常是成正比的;在MPA教学以及在职研究生班的教学中使用案例通常效果最佳;选择那些和学生的工作及其经验背景有关的案例则会形成较好的课堂反响。 案例教学要尽量避免以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为对象,同时也要注意所选案例的内容与学生实践经验的关联性,要尽量将有着多元背景的学生组合在一起,为案例讨论中不同的经验、信息、知识、观点的交流和互动奠定基础。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应是传授知识,也不应是进行理论诠释或政策解释,不应将教学目的简单地放在老师对学生的“教”上,而应该着眼于老师和学生、特别是学生和学生相互之间彼此互动的“学”上。着眼于“学”,就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学生的需求和学生的构成,考虑“学”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及其可能采取的行动,考虑对“学”的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不仅要考虑每一次案例课的过程控制,还要考虑整个教学计划的进度特别是其中案例部分的安排及其效果,要注意案例部分和理论部分、实践部分的必要的平衡。 三.选案例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20194

---------------------------------------------------------------最新资料推荐------------------------------------------------------ 家庭教育指导案例20194 学习与同伴合作幼儿园家庭指导案例应敏一、幼儿情况分析:博博升入大班后,与同伴的关系稍有好转,班中孩子愿意与他一起玩或做事了。 但他的个性还是有点自私自利,平时喜欢把好玩的、好看的东西据为己有。 与同伴合作完成任务时大多自以为是,不懂得协商,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采用的是告状和哭的行为来解决。 可以看出,博博还是缺乏合作意识和能力,不太会同伴协商商量、也不太会与人合作。 幼儿期是人生熏陶渐渐染化的开始,人的许多基本能力是在这个年龄阶段形成的,如孩子的生活、行为你习惯、语言表达能力、基本动作等等,性格也再逐步形成。 因此,幼儿的成长里不靠教师的教育影响,更离不开家庭的教育影响。 二、学期目标: 1、帮助孩子改掉任性、自私的习惯。 2、学会与同伴商量,懂得谦让,能够初步与同伴合作游戏与活动。 3、加强与家长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家长采取正确的育儿方法。 三、生活背景孩子的父母均是公司普通职员,母亲是外来媳 1 / 6

妇。 孩子的父母平时自己也很喜欢玩,如网游等,孩子从小都是奶奶照顾的,直到现在接送孩子的任务和平时的生活也大多有奶奶照顾,由于是隔代照看,奶奶非常的疼爱孩子,又重视男孩,所以对孩子放任自流,只要吃好、玩好就可以了。 他们认为孩子的教育全是幼儿园老师的事情,不然的话我送孩子上幼儿园干吗?因此,在与他家人的沟通上有点困难,所以,教师的主要工作是从家长一方着手,在他们的协助下,共同进行教育,使孩子在各方面有所进步,为孩子入小学打好基础。 四、观察记录: 观察记录事例 1: 撒豆豆活动中,老师提出要求: 两人合作,一人撒豆豆、一人记录,完成 4 的组成的探索和记录。 等老师话一说完,博博就唰地一下拿到了笔和记录纸,看同伴已自己定好任务,琪琪就拿起豆豆,撒了起来。 第一次撒豆豆的结果是 2 颗在垫板上, 4 颗在垫板外,可是,博博却拿着笔无从下手。 快记呀。 琪琪催促道,可博博却说不这个怎么记呀?老师走过去, 不会记就换琪琪记录吧!博博以后要想好自己会做什么事,开始活动,好吗?嗯。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 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证明: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提 供、收集证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3.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4.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 问、辨认、质颖、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 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5.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6.缺席判决:即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

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 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问答题 1.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 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的客观事实。 2.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按照证据与 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 论;7、勘验笔录。 4.根据《若干规定》的解释,“新的证据”是指哪些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案例教学中选择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9年精选文档

案例教学中选择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以及小组讨论和争辩,从而提高认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教学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它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作用于实践的载体,它既是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又是案例分析的归宿。如果案例选择得不恰当,相关因素处理得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笔者在长期应用案例教学法从事教学活动的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特提出案例选择的标准和案例选择的对策,与同行分享并探讨。 一、案例选择存在的问题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案例选择不恰当,就会削弱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案例选择不恰当主要表现在西化、虚化、老化、杂化和数量不充足五方面。 1.案例的“西化”。即引用西方国家现成案例。案例是联系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和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密切相关。但是由于我国的案例教学是由西方教学理念引进而来,目前恰当的案例还不够丰富,已出版的案例书籍中所选用的案例有不少来源于西方国家早期的案例,也有的是

直接引进原版教材上的案例翻译过来,由于国情、文化、法律及制度的不同,无论是和我国的国情,还是和教学内容,都很难紧密相关,所以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选择这些案例很难把案例所反映的实务与我国相应的国情和学科理论联系起来,这给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案例的“虚化”。即引用大型、长篇幅案例,不符合学生的具体情况。由于案例教学的对象,大都是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他们在接触课程之前,可以说对相关理论和实践一无所知,教学中所选案例应当由易到难,让学生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渐认识的过程。但不少现成案例甚至部分教材中选用的案例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往往给出的是一些经典的综合案例,学生刚开始根本无法理出这些案例的头绪,更不用说参与分析讨论了。 3.案例的“老化”。即引用案例太老,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教学效果。有的教材还在使用20世纪的案例,虽然有许多原理是一致和相通的,但学生看到案例的新奇感、新颖度、吸引力、认知度都会有较大的削弱,同时宏观和微观环境因素也会有较大差异,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4.案例的“杂化”。即案例缺乏系统性和引导性,不能体现知识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案例不够典型、不够系统、不具备代表性,与学生当时所学知识点联系不够紧密,不能清晰地反映所学知识点及其相关知识。案例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应更典型、更生动,最好能体现知识的内在关联性,使学生有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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