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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息参阅(内部参考) 2014年第8期

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整及其影响的认识

文/王荣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一、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整的特点

今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两年的快速上行后开始下调,开发投资、开工建设、销售量价等指标增速回落或下降。总体看,当前的市场调整有以下特点:

(一)大环境与小环境的共同作用。宏观大环境方面:一是,国内货币政策偏紧导致银行钱荒,银行收紧个人房贷,很多银行按揭放款不到50%,个人首次购房利率优惠基本取消;二是,经济增长放缓,产业结构调整,有钱人不那么多、不那么有钱了;三是,美国经济复苏,热钱流出加剧国内资金紧张,推动人民币贬值,促使资产价格下调。市场小环境方面,房地产市场前两年高位运行、量价齐涨,透支了未来的需求和价格,市场不可能无限制的增长,存在阶段性自我调整的客观需要。

(二)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明显分化。今年以来的市场调整在全国的表现不平衡,供应过度与供应不足的风险并存。三四线城市成交量价回落,库存积压较大,部分城市需要2年以上才能消化,2012-2013年成交的住房用地需要10年以上才能消化,且今年的土地成交还在增长。一线城市成交量回落,但价格总体上稳定,库存水平仍然较低,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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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库存量仍处于常态水平的下限;同时土地供应相对不足,2012-2013年公开市场成交的住房用地仅可供1年半销售。市场分化背景下,主流开发商投资向一二线调整,激烈抢地导致地价上涨过快,1-2月住房用地平均楼面地价同比上涨154.1%,并出现了地王现象,4月份,在北京、南京、成都等城市都出现了楼面地价高于在售房价的情况。

(三)大周期上升中的小周期下调。2013年我国GDP增长7.7%,城镇化率53.7%,从各国经验看,在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城市化水平,房地产市场都处于上升发展阶段。但在发展过程中都出现多次阶段性波动;我国2006年以来也经历了两轮为期3年左右的周期波动,目前市场调整是前两个周期的延续。

二、对本轮市场调整影响的认识

(一)调整时间和幅度的判断。从前两次市场调整的周期看,调整周期上,每次下调时间一年左右、上行时间两年左右;调整幅度上,每次下调时成交量下降的幅度在20%左右,价格方面,大部分项目降价幅度在20%以内。我们认为,当前市场的基本面与前两轮周期并没有根本变化,市场调整的时间和幅度与前两轮应基本相当,并且东部地区、一二线城市成交量的调整幅度要大于中西部地区、三四线城市。

(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房地产业对宏观经济的直接影响是开发投资构成GDP核算的一部分,201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的15.1%,比2006年提高6.1个百分点。由于开发投资具有刚性,短期市场调整并不会对GDP产生明显影响,2008年、2011年市场下调时,开发投资占GDP的比重仍比上年提高0.4个、1.1个百分点,市场调整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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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的直接影响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面临问题的主要是三四线城市,对土地财政依赖高,市场调整会导致土地收益减少,加大地方财政压力。

(三)对开发企业和银行的影响。开发企业和银行在经历了两次市场调整后,本次市场调整的时点和幅度都在预期之中,也都做了充分的准备。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在提高,大型开发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强,困难比较大的主要是利用高成本资金激进拿地的投机性企业。银行收紧房贷是对风险的提前防范,由于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市场下调的幅度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总体上风险是可承受的,但要关注和避免局部调整对整体和全局的影响。

(四)对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使部分企业和公众形成了房价“只涨不跌”的假象,拿地、购房不考虑风险,这使得房地产市场风险不断积聚,通过市场调整可使社会各方增强风险意识,也也利于借机调整我国经济对房地产的过度依赖,如2013年住宅投资占GDP的比重为10.4%,美国、日本、韩国在与我国人均GDP、城市化率相近的阶段,其比重分别为2.5%、7.0%和3.5%左右,日本的最高水平也仅为8.3%。

三、对下一步政策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求,结合本轮市场调整的特点,建议:

(一)国家不出台新的刺激政策。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的主因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自发调整,应由市场来消化,如果出台刺激性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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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政策具有滞后性,未必能立刻扭转市场走势;另一方面,市场经历了大幅上涨后,刚刚开始调整就救市,将会进一步强化政府不会让房价下跌的观念,为今后市场积聚泡沫和制造更大的风险。

(二)建立分类调控机制。一是,对住房供应紧张、潜在需求大、房价上涨风险大的一线城市及部分二线城市,应坚持房地产各项政策;对供应规模大的三四线城市,其在房价过快上涨时期自行加码的政策可以适时调整。二是,支持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在房价下调一定幅度时可收购商品住房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对居民首次购买用于自住的住房,坚持给予信贷支持和优惠;对受到政策误伤的改善性需求,通过对卖旧买新进行税收减免、信贷政策上适当放松,来支持改善性住房。

(三)着眼两到三年后的市场稳定供应。从前两次市场调整的经验看,需求在积压一段时间后会就会释放,在市场下调时减少土地供应,将会面临需求集中释放与住房供应阶段性不足相叠加,导致房价大涨,建议一线城市建立稳定的土地供应机制,在市场下调阶段也要保持供地规模;三四线城市,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受到供应过度的困扰,建议抑制三四线城市的盲目供地。

(四)着眼长远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建立土地稳定供应的机制,政府不应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择机供地,应根据当地的需求水平稳定供地,从土地源头上稳定市场。二是,完善地方考核制度,应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屋销售面积作为经济增长中的分解指标。三是,理顺地方的财权、事权,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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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的认识和作用分析

文/李盟市房地产中心主任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动向及问题认识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没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出更细致的规定,仅提出“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实施也仅限于部分地方的试点探索,总体效果不明显。

2013年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开始提速。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定性为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三大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

今年以来,国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条例”),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征求意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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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稿首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五统一”: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综合来看,国家重点通过立法、机构设置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机构的统一设置问题。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实行多头分散登记,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到不同的登记机构登记,登记部门有各自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范围和利益归属等,要统一设置登记机构必然涉及机构的统一模式、人员安置、部门利益分割等难题,如何科学统一登记部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矛盾问题。目前,我国现行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都有各自实施登记的法律依据,据统计,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11部、行政法规8部、部门规章13部,另外,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根据不同需求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共236个,导致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冲突和制度空白,必然会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因此,亟待科学评估和处理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统一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现状”的矛盾冲突,解决登记实施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三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和标准问题。目前,各部门对不动产的物权认定标准不一,类型各异,有的是以土地用途为标准进行分类,有的是以权利类型和权利取得方式为标准来划分,造成物权边界不清,存在大量交叉和重复。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涵不仅仅是各类不动产统一到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而实质上各类不动产及其物权形态仍然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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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分崩离析的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分类和合并,重新塑造不动产物权利体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这种改革必将在政策和技术标准上面临重大困难。

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作用分析

(一)是保障不动产私权,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

不动产登记是国际通行的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以土地和房产为主的不动产市场化程度快速发展且不断加深。

一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抵押贷款和入股等为标志的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深化在加速;

二是以房产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在短短的20年内迅速成为我国居民最主要、最大宗的私人不动产;

三是不动产交易非常频繁,不动产抵押、担保、信托和证券化发展迅速,交易形式越来越复杂。由此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经济现象,往往因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滞后引发了不动产交易领域的风险问题频现。

因此,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权利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基本原则能畅通无阻。

另外,《暂行条例》明确统一登记机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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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以便实现一个登记窗口对外,对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意义重大,可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

一是当前以住房为主的不动产已成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渠道,不动产登记越完备,就越有利于弄清居民的不动产拥有和财产拥有情况,可以真正摸清居民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将社会保障投向那些更需要保障的人群,使有限的保障资源充分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

二是在建立公共财政和间接税为主的财税体制改革框架下,不动产登记越完备,就越能科学地了解哪些人群和地区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越大,财产税应该向哪些人群征收并避免逃税问题。就当前房地产税改革而言,只有掌握整个区域不动产总量、价值、每个家庭拥有不动产基本情况,才能权衡和测算房地产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持程度,科学确定房地产税的税源、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界定等,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作用可见一斑。

(三)是科学制定住房政策、建设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依据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摸清住房不动产的“家底”。首先,目前绝大部分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已实现信息登记,但很大一部分央产房、军产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登记信息缺失;其次,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房屋产权的变动未能及时跟踪记录,有一部分城市范围扩大后被纳入的房屋没有及时登记;再次,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信息尚存空白。《暂行条例》将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纳入了统一登记的范围,可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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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相当于进行一次住房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是有利于促进全国住房信息的联网和共享利用。《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可见,不动统一登记越完备,就越有助于理清当前居民住房数量和质量上结构性差异,能够为未来各个地区要建多少住房、建什么档次的住房、住房保障应该针对哪些人群、采取何种保障模式等问题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也可为限购、差别化税收和信贷政策等房地产调控措施的出台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四)调控房价和反腐并非是建立不动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消息公布后,引发了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的聚焦讨论,很多人把不动产统一登记解读为降低房价和反腐的利器,我们认为这两项功能只是不动产登记完善后的附属品,可以起到一定的效用,但作用有限,并非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功能。

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短期内可能会引起房价的波动回落,但随着预期逐渐明确对房价的影响将趋于稳定。当前认为降低房价的理由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挤出多套房业主特别是公务人员的空置房,改善楼市供求关系,从而降低房价。而挤出多套房的关键取决于住房登记信息的联网与开放程度,但实际上,一方面住房信息的公开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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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物权法》和《暂行条例》都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做了相应的保护规定,明确指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见,信息公开程度有限,对房地产市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暂行条例》虽已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但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离正式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即使马上实施,因信息联网与共享整合利用面临诸多标准与技术上的瓶颈,实现联网也需要一个较长时期,这已给卖房人足够长的缓冲期,难以出现大规模的集中抛售。

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可为反腐提供事实核查上的便利,可产生一定的反腐成效,但其作用效果易受登记本身缺陷的影响。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可以为反腐工作的财产核查提供更为便利的通道,一方面可以从财产角度甄别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激发潜在贪腐公务人员的心里抑制作用。其次,《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是自愿而非强制的,可能存在登记缺失的现象,贪腐官员名下的不动产可以不进行登记,只不过不登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再次,《暂行条例》虽已明确有关登记内容的审查条款,但实际登记过程中难以判断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真实性,贪腐官员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不过,这样可以增加贪腐难度和风险,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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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相关工作,十二届二次会议又明确强调今年要把房地产税立法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部分向前推进,种种指示表明,国家层面有决心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开征房地产税势在必行。

房地产税的立法与改革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是一项综合复杂的庞大工程。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征管涉及房地产相关税种的整合与改革,涉及征收技术的创新与调整,需要计税依据实现从房地产交易价到评估值的转变,需要以房地产物理信息、权属信息、地理空间信息和纳税人个人、家庭、户籍、婚姻等基础信息为支撑,需要税务、住建、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可见,要实施房地产税,有三项基础工作至关重要:基础信息是根本,评估技术是途径,共享机制是保障。现就我市这三个方面基础工作现状做个简要分析。

一、房屋基础信息条件分析

(一)掌握的房屋基础信息情况

2006年,我市开展了房屋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搭建了房屋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掌握了全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物理、权属和交易信息,摸清了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底数和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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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共8.7亿平方米、633万套,其中住宅4.7亿平方米、523万套。从区县分布看,城六区、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的住宅套数分别占全市的69%、25%、5%,朝阳最多,为125万套,是全市唯一住宅超百万套的区县,门头沟、怀柔、平谷、延庆均低于10万套。从户型和建成年代看,单套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套数占63%,90-140平方米、14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分别占27%、10%。2001年以后建成的住宅套数占47%,1991-2000年及1990年之前建成的住宅分别占26%、27%。从住房资源配置情况看,全市523万套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登记在居民个人名下或由个人使用的房产494.63万套,登记在机构名下或由机构使用的20.37万套。个人持有2套及以下住宅的共487.58万人,占个人持有总量98.9%;持有3套及以上的5.35万人,占比1.1%。机构持有2套及以下住宅的共1.49万个机构,3套及以上的0.41万个,分别占比78%、22%。持有住宅的个人中,本市户籍共385.15万人,占78.1%,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外籍)共107.81万人,约占22.9%。

(二)开征房地产税所需补充、完善的房屋信息

目前,我们已掌握的房屋基础信息与满足房地产税改革的信息需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差距:一是房屋对象上,掌握的仅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尚未纳入,且军产房、央产房等特殊类型的房产信息掌握不全。二是房屋价值评估所需的周边配套信息上,尽管对房屋自身的物理属性、权属信息等掌握得比较全面,但对小区周边影响房屋价格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信息尚未掌握。三是房地产税征管所需的房屋产权人家庭信息上,尽管目前的系统能够匹配每一套住房的产权人,但是系统尚未与民政、公安联网对接,产权人的家庭信息只能依靠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确认,且自限购以来,才逐步采集购房家庭信息,不能实时掌握和动态更新房屋产权人的家庭信息,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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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房地产税改革需求。

二、房地产价值评估技术情况简析

(一)房屋价值评估工作现状

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管工作,201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根据向中介机构采集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数据,以及每套房屋的建筑年代、楼层、朝向、建筑形式等建立调整系数,运用批量评估技术评估出每一套房屋的计税价格,实现了以片区、小区价格为基础的存量房批量评税技术,初步掌握了房屋价值。具体情况:一是按品质相当、价格相近等原则,将全市划分为115个监测区域,并选取1212个成交活跃、价格较高的项目作为典型小区,结合当期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运用批量评估技术评估出每个监测区域、典型小区的基准价格;对成交不活跃的区域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二是基准价格和调整系数不对外公开,纳税人申报交易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申报价纳税,低于的按计税价格纳税。三是为确保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近,每季度对基准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与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差距

一是由于存量房交易存在大量阴阳合同,二手房过户网签价格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二手房交易数据无法用于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二是尽管新房数据比较准确,但是由于新房大都集中于某些正在开发的区域,而建成区数量较少,因此如果缺失了二手房数据,仅凭新房数据无法完成批量评估。三是考虑每年交易的房屋数量有限,仅占全市房屋总量的5%左右,批量评估办法测算的各监测区域及典型小区价格信息基本比较扎实,每一套房屋的价格主要是通过调节系数实现,可基本满足交易税收征管的需要,但无法考虑更多影响房屋价值的市场要素,尚不能满足动态评估全市每一套住房价值的要求,难以适应以房屋价值评估值为税基的房地产税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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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建设情况评述

(一)房屋信息共享利用现状

房屋基础数据库为本市严格房地产市场监管、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推进住房保障等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率先实施住房限购审查。利用房屋基础数据审核申请购房家庭名下房产,会同有关部门实现对购房家庭身份、户籍、个税、社保、居住证、婚姻等关键信息联网审核。截至2013年底,共审核88.2万户家庭购房资格,8.4万户家庭未通过审核。二是支持金融机构落实限贷政策。向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开放端口,各金融机构凭实名制钥匙盘,查询贷款家庭名下房产,确保“认房又认贷”政策落实到位。截至2013年底,共有61家银行累计查询50.3万次。三是配合地税部门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向205个基层地税所开通查询端口,征税人员可实时查询交易双方名下住房情况。今年又向地税部门增开“房屋原值”查询模块,为执行转让住房征收20%个税政策提供有力支持。截至2013年底,地税部门共完成查询72.2万次。四是支持保障性住房公平公正分配。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前,通过基础数据库审核家庭名下房产情况;在签约时,再次核对购房家庭信息;在后期使用中,监测保障家庭房产变化情况,形成有效审核退出机制。截至2013年底,累计完成42.6万户资格审核,查出瞒报家庭3957户。

(二)与房地产税房屋信息共享要求的差距

一是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保障不健全。当前,我委房屋信息与个税信息、社保信息、家庭户籍信息、婚姻信息的共享利用主要是通过与地税局、社保局、公安局、民政局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协议形式保障各方信息的整理利用,仅以部门文件形式规范信息共享,缺乏上位法的支撑,部门间的实操配合力度保障不足。二是数据批量共享利用难度大。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与征管所需的房地产物理信息、权属信息、地理空间信息和纳税人个人、家庭、户籍、婚姻等基础信息分散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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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标准和数据口径尚未统一,信息批量采集、共享与匹配难度很大。三是信息化支撑不足。目前各委办局间房屋信息共享利用的方式主要采用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方式整合利用信息资源,仅限于信息交换,而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综合利用效率低。

四、推动房地产税征管基础工作建议

(一)加快研究并建立房地产税征管第三方信息标准体系

结合目前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总体思路,研究、梳理未来房地产税征管所需的房地产第三方信息体系内容与标准,对比目前税务、住建、国土、民政、公安等各部门掌握的信息现状,理清房地产税评估和征管基础信息的不足与改进措施,尽快建立房地产税征管信息框架与标准体系,明确各类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的标准、涉及部门和共享方式方法。

(二)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的法律保障建设

以房地产税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理利用的法律保障建设,在法律条款中明确房地产税第三方涉税信息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信息内容、提供时限、保密要求、使用权限、违规处罚等,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提高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为夯实房地产税征管基础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信息平台

根据未来房地产税评估和征管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部门间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现状,搭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信息平台,将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人信息等数据共享、匹配并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房地产税基评估和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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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文/

监测分析室

摘要:上半年,本市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期,投资保持增长,企业推盘加快,

但新开工降幅较大,成交量为近年低位,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止涨,出现降价换量情

况,二手房价格回落。当前,金融政策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最重要因素。下半年,

预计新建商品住房降价换量情况进一步增多,二手住房可能出现触底回升,但完成

年度投资、销售任务难度较大,市场秩序依然存在点状风险。下一步工作重点是,

保持政策和市场供应稳定,继续做好自住房相关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

一、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投资保持增长,新开

工降幅较大。

(二)商品住房新增供应加快、库

存回升。

(三)

商品住房成交量为近年低位,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趋缓,二手住房

价格持续回落。

(四)自住房项目顺利推进,住房

保障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情况通报

(五)商品住房供地加快,税收增

幅回落。

(六)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二、简要分析

(一)市场受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

处于调整期

(二)完成房地产销售和投资指标存在较大的压力

(三)自住房稳定房价、投资和消

费作用明显

(四)下一步的走势预判

三、政策建议

(一)保持现有政策基本稳定。

(二)稳定市场长期供应。

(三)自住房工作力求好事办好。 (四)继续做好市场监测监管,做

好点状风险防控。

我市精心筹备 全程指导

文/

王翠青

信用管理室

积极协调,有序推进项目入市。

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全面。

现场摇号组织精准有序。▼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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