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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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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

法实证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

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

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系统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有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归根到底是一个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赏罚的问题。

在任何确定的时空场景下,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法的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总是发挥着支配性或整合性的作用,从而使法的价值不仅在形式上而且还在内容上表现为相对确定的状态。

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

氏族习惯是指建立在原是公有制基础上,在氏族成员长期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实施的行为和倾向。

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得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的历史联系,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继承。

法律移植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第五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从而也对法律产生决定作用的具体表现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第六章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法制即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作为法律上层建筑意义上的法制。

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专门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和调节。

第七章法治

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力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的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法治理念是体现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治道是秩序所含的内在精神气质,秩序是治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宏观意义上,正是一种治道的体现。

第八章法的原则

法的原则就是指反映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指导、保证法律运作的动态平衡并证其法治理念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

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第九章法与经济

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的经济形式和经济体制。

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

法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是指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变迁、运作效果及其创新发展的学科。

法律供给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的总称。

法律需求是指人们购买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

效益法律观是指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求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第十章法与政治

国家权力是指一定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凭借和利用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而得以控制一定社会生活状况的支配和影响能力系统。

国家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执政党代表统治阶级掌握或领导国家政权、负责组织政府的政党。

依法执政就是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的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

自治是指一定地域或群体的成员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依托一定的组织体,自我认知、自我管理、自我决定的活动方式和能力。

民主

民主的逻辑就是治者对被治者负责,受被治者的监督;而被治者也要自觉确立治者的权威,服从其管理。这种双向互动的关系,既表明政府公共权力的必要性,有表明对其予以限制的必要性。

第十一章法与文化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十二章法与社会,社会建设

社会

社会建设

法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权是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现代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变迁,是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形态在功能上对基于科技进步、知识增长、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现代性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伴随着其社会现代化而出现的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的过程。

回应型法则是法律在总体上尤为注重对一个多元化社会各种需要和愿望的呼应,并据此构筑自己的正当性基础。是一种强调在目的指导下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充分统一的法律类型。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国内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国内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即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在全球流行。

全球治理是指对某一全球性问题通过不同的层次的共同努力,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法所进行的综合治理。

法的制定广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法的形成是指新的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立法体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

立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立法制度包括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内容。

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体制是关于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立法程序广义的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手续和次序。狭义的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程序。

立法技术广义的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的总和。狭义的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制定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判例法是指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形成的法。

习惯法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

法理通常指法的基本精神。

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发布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或者批准的适用于某一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指的是根据宪法、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制定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实施。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法律汇编(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典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规清理(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判例广义上泛指对于法院审判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先前判决。狭义是指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审判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

遵循先例是指要前后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法官就应当遵从先前判例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案件。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技术是指创制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用的专门技术知识和方法。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命令性法律规则是指由两因素构成,直接体现国家规范性指令的行为规则。基本结构公式:“如果…则…”。

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是指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功能,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的规则。

绝对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的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时人没有写一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确认性规则是对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组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的实施即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法的遵守是指通过社会主体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以及法律机制的促进作用,自觉得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法的执行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的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狭义的特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活动。

法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机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权利救济(法律救济)即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无法正常实现时提供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

法律职业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

法律实效指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即人们实际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得到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司法适用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对象的运动。

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司法理念是建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理论基础、价值观,也是指导司法运作和实践的指导思想。

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行政关系的活动。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以裁决方式处理争议的制度和程序。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具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事实的发生而形成的具体主体之间的社会联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所有的人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主体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具体的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某人因为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状态是长时间的连续的或定期的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法律解释广义的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各种说明。狭义的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法律推理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定,因此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范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类推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法律责任广义的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指由于违背了相关法律义务或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有责主体应受谴责而必须承受的法律上得不利负担。

法律监督广义上泛指一切过家家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上

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

立法监督是指对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等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各级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察、督促的活动。

法律文化 1.作为法律体系,泛指一定国家、地区和民族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 2.作为法律意识,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对于法的态度。 3.作为民族习惯传统和法的社会基础,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固有的、长久不变的、始终延续的习惯、定势或历史传统,或特指法律意识中非意识形态的部分。

法系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划分,将若干具有共性的法律体系归类为特定群体。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

无为而治指统治者应效法自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目的是要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实质是“无为而无不为”。

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礼治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都有严格的区别。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人治是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尚同即社会成员自下而上尚同于天子之“义”;并且“上有过,规谏之”。社会成员的意愿层层上达,庶几天子及其以下的各级官吏按共同的“义”行事,从而实现“天下治”。并且,天子的行为是否合于天下之义,必须据其是否尚同于天。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一)(附答案) 一、填空 1、我们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__ 与______________。 2、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 3、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先后通过了《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部法律。 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____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____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A、社会监督B、内部监督C、国家监督D、外部监督 2、违法的本质是() A、反社会行为B、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C、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D、有过错的行为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后者不一定B、前者必须由专门机关进行,后者不一定C、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不一定D、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法律关系是一种()的社会关系。 A、普通B、一般C、日常D、特殊 5、我国刑罚的适用采用()原则。 A、从新兼从轻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重D、从旧兼从重 三、多项选择题 1、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法社会学B、比较法学C、中国法制思想史D、劳动法学 2、维护习惯有效的重要力量是() A、传统B、集体感C、恐惧感D、社会影响 3、下列关于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4、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 B、法确认自由的范围与程度受到社会生产力的限制 C、法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将自由据纪律联系起来 D、法律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大自由 5、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分别是() 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 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四、名词解释 1、法制 2、法治 3、法律文化 4、法的适用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定义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 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者限制责任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江南大学上半年法理学第阶段练习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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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实体法 2.法学体系 3.任意性规则 4.法律条文 5.公法 6.私法 7.法的形式渊源 8.规范性法律文件 9.法律汇编 10.法典编纂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范 D.法律条文 2. 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3.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4.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规清理 D.制定法律大全 6.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生效 B.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7.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法律原则类似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8.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 A.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宪法和组织法 C.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侵权法与公司法 9.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_第一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这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2、法律(狭义):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5、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7、法律部门: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8、法的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 9、法律效力: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包括规范法律文件和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发的溯及力问题则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包括( D ) A.前提条件 B.行为模式 C. 法律后果 D.原则规定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第1阶段练习题 2020年上半年 江南大学 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科共有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9题,总分值9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1 分) A. 法律概念 B. 法律原则 C. 法律规范 D. 法律条文 2.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1 分) A. 义务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3. 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1 分) A.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 宪法和组织法 C.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 侵权法与公司法 4. 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 法律原则类似于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 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 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5. 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直接生效 B. 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6. 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1 分) A. 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 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C. 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D. 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造法例 7.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1 分)

A. 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 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8. 下列部门法中未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部门法是()(1 分) A. 行政诉讼法 B. 环境法 C. 劳动法 D. 社会保障法 9.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1 分) A. 法律汇编 B. 法典编纂 C. 法规清理 D. 制定法律大全 二多选题 (共5题,总分值1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0. 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以下哪些?()(2 分)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 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D. 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11. 在不同国家,法律渊源的种类往往不同,一般的分类包括()(2 分) A. 成文法 B. 判例 C. 习惯法 D. 学说和法理 12.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2 分) A.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际法在内 B.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内法在内 C.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际法在内 D.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内法在内 13. 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2 分) A. 法的形式包括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形式 B.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 C.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主要的实现形式 D. 法的结构形式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4.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2 分) A.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 D. 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三名词解释题 (共10题,总分值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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