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X)蚌行终字第5号-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蚌行终字第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蚌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应党,男,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安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政,固镇县刘集镇土地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清,男,197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利峰,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
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1X)固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应党及
其委托代理人孟永,被上诉人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政、刘
安清,被上诉人王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应党于201X年3月23日已知道被上诉人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倪桥村王利峰、王应党二户
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的内容和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上诉
人于201X年11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王应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磊
审判员赵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