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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识逻辑与语法、修辞的关系


正确认识逻辑与语法、修辞的关系
李衍华

由李衍华、吴为章、王立编著,李衍华主编的逻大新编教材《逻辑· 语法·修辞》把原来的《逻辑》和《现代汉语》两门课合二为一,其宗旨是要使逻辑、语法和修辞知识更简明实用,培养学员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这三种知识本来就是不分家的,虽然各管一方面,但在语言表达中却是综合体现的。正如教材前言中所说:“如果能做到‘三结合’,使这三门学科的理论,在语言表达的实践中达到融和统一,当然就更切于实用了。”这是许多语言学家、逻辑学家的心愿,也是我们在编写这本教材时的初衷。但实际做起来,却较为复杂,也是一项需要探讨的研究课题。这里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事理分析与逻辑分析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面对一段语言表述,习惯的分析是看它的语法结构有没有问题,修辞好不好,而缺少逻辑方面的分析。一般情况下,把事理分析等同于逻辑分析,认为合不合事理就是合不合逻辑。其实,逻辑与事理并不完全等同。事理分析时主要看语句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于实际,有没有道理,都是根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知识来判断的,这当然也能解决一些语法分析不到的问题,有时也就把这些问题包括在语法错误中,如“主谓不合”“自相矛盾 ”等。但从逻辑方面来看,概念准确与否,一些简单判断是否恰当,都可以根据事理作出分析,但作为逻辑的核心内容——推理,只用事理分析显然是不够的。就拿直言三段论推理来说,它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正确?穴合乎推理规则?雪。只要符合这两条 要求的三段论,就能必然推出真实结论。两条要求缺一不可。如果前提不真,而形式正确,或者前提真,而形式不正确,都不能推出必然真的结论。前者,根据事理即可判断推理是否成立,而后者,只有根据推理规则,才能判断推理是否成立,也就是说,即使其前提都是合乎事理的真实判断,如果推理违反了逻辑规则,此推理无效。例如:

有些干部是中年人,
张科长是干部,
所以,张科长是中年人。

这个推理的前提都是真的,似乎按三段论形式推出的结论“张科长是中年人”,也应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实际上这个结论只是一种可能情况,不是必然能推出的真实结论。

很明显,“张科长是干部”中的“张科长”,在图中与“中年人”的组合有两种可能,即张科 长可能是中年人,也可能不是中年人,据此不能推断一种必然结论。逻辑理论告诉我们,此推理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

规则。中项“干部”在前提中两次都不周延也就是说“干部”分别与“张科长”和“中年人 ”,在外延上都只发生部分关系,无法确定“张科长”与“中年人”的必然联系,因而推不出必然结论。

此种前提真实的三段论形式,还可能推出完全错误的结论。例如:

有些水果是梨,
香蕉是水果,
所以,香蕉是梨。

可见,不能仅看前提是否合于事理,就判断一个推理能否成立,还要看其推理过程是否合乎规则。其实,用现代逻辑的观点看,逻辑只关心推理的形式规则,根本不涉及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是否真实,逻辑本身是不能提供的,只有靠事实、经验和具体科学知识。因为我们研究的是语言表述中的逻辑问题,所以必须考虑如何把逻辑与语义分析、事理分析结合起来,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把“事理”包容进去的“大逻辑”观念。

明确事理与逻辑的关系,对我们理解和掌握语言表达中的推理分析,是很重要的。有位学员在学了逻辑以后,谈体会时说得好:“只有在学了逻辑以后,我才知道怎样用推理方法推出真的结论,例如,我听到说‘优秀律师都精通法律,李律师精通法律,所以,李律师是优秀律师’这样一段话,如果在我学习逻辑之前,凭直觉,一定会认为他是对的。为什么呢?因为不精通法律怎么能成为优秀律师呢?难道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能成为优秀律师吗?而且通常优秀律师也是因为他对法律精通呀!可是在学了逻辑之后,我才认识到这个推理是不合逻辑的,犯了‘中项两次不周延’的错误,因而推不出必然真的结论。

由此可见,对语言表达的逻辑分析,除要有事理分析外,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思维的工具、 方法和规则,才能对一些复杂的判断和推理作出科学的逻辑分析,也才能更好地把逻辑、语法和修辞结合起来,提高我们的综合分析能力。

二、逻辑分析与语法分析的关系

人通过思维活动获得的结果为“思想”,而表达思想的工具是语言,用语言表达思想的方式叫言语,即说话和写文章。逻辑和语法则分属两个层面,逻辑管思维和思想层面,语法管语言和言语层面。一般说来,在思维层面上,概念是否明确决定用词是否准确,判断 是否恰当决定句子是否通顺,推理是否合乎逻辑决定说理论证是否严谨有说服力。语言学家吕叔湘认为:“一般地说语法要服从逻辑,一句话不但要有适当的结构,也要事理上讲得过去,才算是通。”《语法修辞讲话》语言学家高名凯认为,语法结构规则不能脱离逻辑基础,如复句里用“因为,所以”,为了表达逻辑上的因果关

系的推理。《语法和语法教学》雪当我们手中既有了逻辑工具(概念、判断、推理方法及规则等),又有了语法工具(词性、短语、句子及其成分等构成规则),那应如何分析具体语句呢?

在对语言表达的逻辑分析中,概念分析是最基本的逻辑分析。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词和短语。概念要通过语词表达,但并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如助词、叹词等没有实在所指的词不表达概念。同一概念可以表达为不同的语词,同一语词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在语言表达中,逻辑上对概念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明确地使用每一个概念。如果概念不明确,就会影响意思的准确表达,以致造成判断或推理的失误。在日常生活、人际交往中,常会出现因概念岐义造成的纠纷。例如,北京丰台法院某法庭曾判过一起案子:

当事人张某和高某是邻居又是同事,两年前,张某向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7月, 张某归还高某部分欠款后向高某打了借条。在借条上,张某写道:“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可是张某一直未再还款,高某便将张某告到法庭,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返还。但是,张某声称只欠原告4000元,认为欠条上写的意思是“还有4000元欠款未还”,而原告高某认为是“还了欠款4000元”。

这起案子中,双方因对一个“还”字的不同解释发生纠纷,旁观者谁也说不清真相。原因在于双方用了一个因不同词性可作两种概念理解的词,而且没有在表述上明确其确切含义。如果把“还”字作为动词使用,就是“已还了4000元”,如果把“还”字作为副词使用,就是 “还有4000元未还”。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语法上关于词性的变化,直接影响着逻辑上能否明确表达一个概念,而概念的明确表达,又需要在确定的意义上使用一个词。这实际是一个古老的逻辑原则,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方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把一个名辞的多种意义加以考察是有用的,一方面是为了澄清,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们种种的推理是以真正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从事于所用的名辞。”《论辩篇》还说:“对于一个歧义的名词或歧义的表述,一个人答辩应当像下面的这种样子,说‘在一种含义上它是这样,而在另一种含义上它不是这样’。”《辩谬篇》在现代生活中,由于有意或无意,在推理或论辩过程中,使用一个歧义词而影响交际、破坏合作、造成损失的现象,并不少见。

通过以上关于概念与词性关系的分析可以说明:把逻辑分析与语法分析结合起来,不是能把

问题说得更清楚、更透彻吗!

关于判断的分析,我们先举一个用主谓句表达的性质判断来看:

对上例的语法分析,还可有成分分析:主语是由定语“古老的”和中心语“西安”构成的偏正词组;谓语是由判断动词“是”加上由定语“中国的”和中心语“历史名城”构成的偏正词组而构成的合成谓语。再从词性与成分的关系看:主语的偏正词组是由形容词作定语修饰名词的中心语,谓语的偏正词组是由名词作定语修饰偏正词组的中心语。根据以上对句子、成分、词性的分析,再看其搭配结构是否符合语法规则。

逻辑分析则是从概念的外延和判断的真假上作出分析,从而判定该语句是否合乎逻辑。

首先,这是一个性质判断类型中的单称肯定判断,是由主项“古老的西安”和联项“是”以及谓项“中国的历史名城”组成。从主项与谓项的外延关系上看,属于真包含于关系,即两概念之间,前者外延包含在后者外延之中,并且小于后者的外延。根据性质判断的真假可以由其所包含的主、谓项外延关系来判定的规律(见教材43-44页),即可确定上述判断为真,因为规则表明:主谓项外延关系为真包含于关系时,全称(包括单称)肯定判断为真。根据这种分析,该判断逻辑上可以确定为真判断。

如果将该判断的主谓项互换表达为:“中国的历史名城是古老的西安”。那么,其主谓项之间则为真包含关系。根据上述逻辑规则,不能构成真的全称肯定判断,因此,这个判断在逻辑上是假判断。如同一个古老的话题:“凡金子都是闪光的。不能认为:凡闪光的都是金子。”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判断在语法结构上并没有错误,只是主语和谓语互换了位置,但都违反了逻辑规则。可见,对语言表达的分析,逻辑是不可缺失的。

又如,用复句表达的联言判断:

从语法分析上看,不但要看每个单句本身的语法结构,而且还要考虑递进连词“不但,而且”所要求的“语序”。如果将单句前后颠倒过来,就会不合乎事理,也不符合递进连词的语法意义。从逻辑分析上看,不考虑递进连词的语法意义,只根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判定其真假。联言判断的真假判定规律,逻辑上用一个真值表显示(见教材57页),即“一个联言判断,只有在其支判断都真的情况下为真”,与支判断的顺序无关。用符号可以表示为:“ p且q”与“q且p”等值。因此,语法上的并列、递进、转折等复句,都属于联言判断范围, 因为都具备断定几种情况同时存在的联言性质。由此可见,在对语言表达进行逻辑分析时

,必须结合语法意义,才能符合语言表达的实际,也才能揭示出语言表达的真正内涵。对一个复句(复合判断)而言,逻辑解决真假问题,语法解决表达类型问题,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作到对语言表达在两个层面上的综合分析。

三、逻辑分析与修辞手段的关系

关于修辞与逻辑有什么样的关联,也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表面上看,修辞 的许多手段,如夸张、反语、重复等都不合逻辑,甚至有的不合语法,但是,透过表层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每一个能有最佳语言效果的修辞语句,都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及深层的逻辑联系。鲁迅早就讲到,要把“燕山雪花大如席”的夸张,说成“广州雪花大如席”,就是修辞失误。因此,仅从表面看就认为修辞与逻辑无关,甚至是反逻辑的,是不符合修辞规律 的。如果修辞可以乱来,没有其内在的合理性,那么修辞将不成为修辞,不但不能增强语言表达效果,而且会以辞实义,降低语言表达的质量。如说“飞流直下三千尺”,也是因为事 理上如果有这样的高度,飞流是可以达到的。要说“三千丈”也未尝不可,更加强调飞流的气势 。如果说成“飞流直上三千尺”,读者将不知所云,“飞流”如何能“直上”?另外,有些看似不合逻辑的说法,却有其语源上的依据,如有位修辞学者说到:“从字面上看‘救生’ 符合逻辑,‘救死’好像有些不合理了;因为需要‘救’的,是生命而不是死亡。有的语言工作者认为……这是一种‘反逻辑’构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救死’是以反逻辑的表象出现的合逻辑的构词,它要求接受者越过表层的不合理,去追寻深层的合理。”谭学纯 《广义修辞学》雪因为“救”的本义是“止”,成语的“抢薪救火”;“救”还有“助”的 意思,《左传》中有“楚人伐宋以救郑”。“这种相反相成的语义,使得‘救’既可以‘救死’也可以‘救生’”。可见,修辞决不是任意而为的,必有其内在的合理依据,因此,最好的修辞,也必是最好地体现了内在的逻辑联系。

基于以上的认识和分析,我认为,反映思维规律的逻辑,与构造通顺语句的语法和追求最佳语言效果的修辞,从深层意义上说,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任何矛盾。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紧密关联,哪一方面都不可缺失,缺失了哪一方面都会影响语言表达的质量。思维的逻辑性是语法和修辞的基础以及最终依据。逻辑对语言表达具有根本性意义,可以说,逻辑是在思维层面上统领语言表达的圭臬。如果掌握这三方面的知识和规律,并对三者关系有所把握,将会进一步提高我们读、写、说的

语言表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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