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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新罪名。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此之前,对此类侵占行为一般以民事案件对待,这很不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尤其是对遗忘物这一问题,过去大都是以不当得利的方式来处理的。这样,非法占有遗忘物而拒不返还者甚多。

现行刑法将此类侵占行为划为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大大地保护了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

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将此类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并且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种单一的自诉方式不利于充分地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财产和打击犯罪。其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侵占案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是难以找出具体侵占人的。而公安机关要想介入此类案件,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侵占罪中最常见的遗忘物案件,大多是遗忘人在乘坐出租车或住旅店时,由于粗心而遗忘在出租车上或旅店的房间里。尤其是乘坐出租车,由于遗忘人很难记住所乘出租车号,加之出租车较多,如果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单凭个人之力是无法找到侵占人的;要想找到侵占人,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但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一旦公安机关介入,就存在一个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由于被侵占人的报案,也介入到此类案件中。但往往由于关系到这种介入是否合法的问题,办起案来不但束缚手脚,而且有时十分尴尬。

如20XX年8月,呼和浩特市举办内蒙古第五届西部医疗器械博览会。一位上海客商项某来呼参加。8月16日17时许,项某与同伴一行三人从内蒙古展览馆门口打了一辆红色夏利车。当时司机帮项某把绿色的行李箱放到了车的后备箱中,在到达太阳神饭店下车时忘了车上的行李箱。行李箱内有身份证、返程飞机票、笔记本、现金和银行存折等。17时30分许,项某才想起这事。由于没有记住出租车牌号,只好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后根据出租车发票的线索,在17日早晨找到了承包出租车的司机(分白班和夜班)。白班出租车司机承认自己确实把项某的行李箱放到出租车的后备箱内,但他早把这事忘了,说自己没有拿。而夜班的司机则说,交接出租车时他俩谁也没检查过,也说自己没拿过。项某的行李箱就这样“失踪”了。后两位出租车司机和项某达成协议,愿意补偿

其损失。但项某的行李箱到底被谁拿了,至今仍是一个谜。

为什么会存在这个谜?按理说,东西只能是两个出租车司机中的一个拿了。公安机关连一点线索都没有的大案都能侦破,怎么会答不出这道只有两个选项的单项选择题?这可不是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办案能力问题,而是由于案件管辖权问题。由于不能越权办案,公安机关只好“放任”涉嫌犯罪人。

试想一下,像项某这样的事,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单凭项某之力,能在短时间里找到这两个出租车司机吗?再假设,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这两名出租车司机会如此痛快地达成协议,共同赔偿项某的经济损失吗?

2、侵占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发生在外地的,由于管辖问题,被侵占人不大可能为此在外地进行刑事自诉。

根据司法实践,不少侵占案件大都发生在外地。当到外地出差或旅游的人一旦发生被侵占事件,而侵占人又拒不归还时,他们很少有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此类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是要由案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在本地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都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况且在外地。由于大多数被侵占人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留在案发地打官司,这样,不仅被侵占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助长了侵占人的犯罪气焰。

3、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看,是公私财物。构成此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估价。而物价部门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4、对外地的侵占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嫌疑人怎么会老实等着接受审判?

最近呼市就发生好几起外地打工人员侵占案件。如我院刚刚批捕的一个案件,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来呼,要在一私人汽车配件厂学徒。老板见其没有住处,就让其住在厂里,也顺便下夜。老板将大门钥匙交给学徒工,库房并没有锁,老板也没有明确让其保管。谁知这学徒没干几天,就伙同外人,将老板价值三万元的汽车配件拿出去当废品卖了300多元花了。

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性质是侵占还是盗窃存有异议。承办人认为是侵占。但考虑到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按侵占罪批捕,法院不受理不说,而且公安机关也必须放人。可人是外地的,一放就跑。那被害人势必要控告司法机关。两难之下,只好先以盗窃罪捕了。

这种涉案数额达三万元的,按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是800元,侵占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不管这犯罪嫌疑人最终是盗窃,还是侵占,都构成犯罪,逮捕了也不会错。但对于那些数额在50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

检察机关就不能这样作了。

综上几点不难看出,侵占案件完全由受害人自诉,是有相当多的不便和不能。据笔者调查,对于侵占案件能否进行公诉,完全取决于当地的人民法院。因为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公安机关对侵占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依法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能否进行公诉,关键是看法院是否受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由于法院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检察机关自然也就不能接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此类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侵占报案时,一般也不会受理。有时由于一时难以分清是侵占还是盗窃,就先受理。一旦查清属于侵占行为,就有撤案问题。如果把人刑事拘留了,麻烦就更大了。就像笔者前面所讲案例一,很简单的一个案件,为什么出现了一个“谜”?这里不是公安机关无能,完全是由于现行的管辖问题造成的。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能否公诉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同是侵占案件,在有的地区可以公诉,有的地区则不能公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以为这是由于各地方法院对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的理解有偏差形成的。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占案明确规定为自诉案件。各级法院对侵占案件不受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对侵占案件也都有受理权。下面请看该《规定》在案件管辖一项中第4条的规定。

该《规定》第4条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犯通讯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笔者以为:这个《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实际上已赋于公安、检察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

其理由是:《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述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八)项中说:“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那么经公安机关受理和侦查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都要经过检察机关。岂有公安机关侦查后,再交给被害人自己起诉之理?

据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侵占案件,可以以自诉和公诉两种方式进行诉讼。

但由于侵占案刑法明确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到底走那种诉讼方式,应当由被害人自行选择,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权。

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应用文起诉状课后

篇一:应用文写作——诉状文书 第六章诉状文书 第一节起诉(反诉)状 “标语”式投诉说明维权素质缺失 一、工作任务 基本情况:20×4年8月17日,公司与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将其位于本市新民路83号488平方米的第四层楼房租赁给公司经营ktv歌厅,年租金20万元,租期自20×4年8月18日至20×8年8月17日。如李××违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4年的房租;如公司违约,向李××支付违约金20万元,房屋装修部分归李××。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李××支付一年租金,将房屋装修成歌厅经营。20×5年8月,公司依约支付第二年租金。 二、文稿审核 文稿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① 被告:新天恒大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年11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任写字楼1-3楼保洁工。自入职工作至20××年6月7日,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00元,高位作业保健费80元。20××年6月7日,被告将原告无故辞退,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近9年里,被告长期让原告超时加班但从未支付加班工资。在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五险一金,但被告拒绝任何补偿。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2 证人李×的书面证言,证明原告20××年11月入职被告单位的事实。 3 证人赵×的书面证言,证明原告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1小时、做六休一、从未领取加班工资的事实。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⑦ 起诉人:刘×× 20××年×月×日⑧ 实训任务:审核民事起诉状 ①标题。 ②原告和被告基本情况。 ③诉讼请求。 ④事实与理由。 ⑤证据名称。 ⑥受诉法院名称。 文稿2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①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约20时,自诉人和合作伙伴鲁××在被告开办的酒吧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之后,鲁××依约付给自诉人5万定金。约22时,我们买单离去。10分钟后,自诉人突然想起内装58000多元现金(其中有鲁××付的5万定金)、3张发票,一张借条、一份合同的小提包遗忘在××酒吧吧台。自诉人立即和鲁××返回酒吧询问,被告声称未见到小提包。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小提包,愿意重谢,被告仍坚持说没有捡到。通过调查,酒吧当值服务员李×告知自诉人见老板捡到了一个黑色小提包。第二天晚上自诉人拜托被告的朋友文××前去劝说,被告再次否认。 自诉人认为,被告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已构成侵占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证人鲁××(自诉人合作伙伴)的书面证言,证明5万元定金及被告非法侵占财物属实。 2 证人李×(被告的酒吧当值服务员)的书面证言,证明被告拾到黑色小提包的事实。

房屋侵权起诉状范本

房屋侵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_______市_______村___栋___号房; 2、判令被告支付离婚生效之日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被告搬出上述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根据_________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暂计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为人民币______元,应计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______签订《_______市安居房买卖合同》,购买_______市_______村___栋___号房(简称“该房

”),购房合同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生效,原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有资金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获得房产证。 ______年___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该房内。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______年___月搬离该房,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终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判决书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请求,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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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害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当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达成协议或放弃权利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终结案件侦查程序。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弃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终止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前,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审理程序。三、公安机关应负有明确告知义务,并尊重受害人的意见伤害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固定证据,当确定为轻伤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自诉权,而当事人因举证困难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而不能以轻伤害案可以自诉而推诿不履行职责。四、人民法院对有鉴定结论的轻伤害案件免收诉讼费用由于轻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也不宜收取诉讼费用。同时,由于受害人一般是治疗费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自诉的,有不少受害人经济本已十分困难,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再去为诉讼费用而东拼西借,是有悖于法治文明的,因此,为了体现法治文明,为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应在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中,除鉴定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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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限制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身自由的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不能充当辩护人。 在这,我说一下: 虽然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维护他们的程序权利,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制宣传等。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不再限定为近亲属和监护人。凡是亲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辩护。 就是因为刑诉法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辩护的人不是能够很好地按照律师职责通过诉讼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得辩护士去其真正的含义,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为此,我们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刑事诉讼中就辩护人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要求是由律师资格证的律师才能参加法庭辩护。那么,没有律师资格证的辩护人不允许充当公诉案件中的辩护人。)如,前几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工作者经常忙碌与公检法等部门—— 辩护的种类:一是自行辩护,这好理解。二是委托辩护,就是有人向法院状告自己后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还有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如:聋、哑、盲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

谈刑事自诉案件 几个问题(一)

谈刑事自诉案件几个问题(一)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范围上的互相推诿,可以避免发生因对“不需要侦查”认识理解不一致而拒绝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无门。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条件说明,一方面自诉案件是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此起诉的主体原则上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应指犯罪的性质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也不大。也就是说应从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能仅从后果来看是否轻微。为了进一步明确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防止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上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六家单位在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案件被确定为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解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严重、不需要侦查而不予立案,从而保证被害人控告权的行使。但是这类案件在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被害人的义务,即须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此类案件发案时被害人尚不明确谁是犯罪行为人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应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能否作为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有无充足证据决定的。当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成为自诉案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即使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不主动地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认为有必要时也应立案侦查,因为这类案件不同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被害人不控告不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也才能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了新的自诉案件种类,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构成这类自诉案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被害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证据;二是被告人的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属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是被告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四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及起诉,但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

( 公文写作范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9233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Model indictment of Embezzlement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1 原告:周**,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被告:甘**,*********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门面内搬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原告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门面(面积**平方米),并于xxxx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门面的房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号),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该门面时发现其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门面。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门面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

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2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唐x:北京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诉争房屋; 二、判令被告返还xxxx年3月7日至今非法占有房屋出租所得收入2700元(每月300元×9月);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原放置在室内的衣物、电视、家具等物品(详单随后)及使用损失费5000元; 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二审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二审 04/94.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 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BC(原答案为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理应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 当的,理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 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理应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理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新审判:(一)违反本法相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 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所以C选项当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能够不出庭。所以D选项不选。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 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能够建议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该法第20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 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 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根据以上两条,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合 法的,所以A选项不选。 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 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据此确定B选项属于程序违法情形,理应发 回重审,所以B选项当选。 CD选项依据原解析即可。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四个选项来自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对程 序的具体规定,综合性强,具有较大的区分度。 03/21.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 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准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实行死刑复核 B.理应报请人民法 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 必报请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理应生效,执行死刑 【答案】B(答案不变,C选项作废)

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本文主要列举了法律规定的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推荐阅读:刑事自诉受诉范围 ?? 【刑事起诉状范文】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的书写 ?? 【刑事案件撤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后果 ?? 刑事自诉案件的八类范围 ?? 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极其特点 ?? 刑事自诉人如何提起自诉程序 ?? 如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 刑事自诉一审程序 ?? 【自诉案件的特点】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检察院起诉书模板

XX检察院 起诉书 X公()诉字〔〕号被告人林××,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xx 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田××,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xx涉嫌职务侵占与故意杀人未遂,被告人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xx: 被告人林xx,因想搞到“快钱”购买新的iPad,在2019年8月13日驾驶公司老板岳XX所有的一辆拖挂车开展运输工作期间,私自将该拖挂车驾驶至××区××路111号的修车铺,并将拖挂车上六条总价值为12576元人民币的带钢圈轮胎卖给田××。林xx非法侵占的轮胎属于岳xx用以公司运输的拖挂车,因此该拖挂车应属于公司财务。林xx作为岳xx公司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能期间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了拖挂车轮胎,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田××在明知轮胎为林xx非法职务侵占所得的情况下,依然购买此物以变卖牟利,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 2019年8月14日,受害人岳xx发现轮胎不翼而飞,在质问被告人林xx得知真相后准备报警。被告人林xx拿出铁凿快步上前用凿子击打岳xx头部,并在岳xx逃跑时继续持铁凿追赶用凿子击打岳xx身体。林xx的犯罪工具为铁凿,且打击时以凿子进行击打,首次击打头部,在受害人逃跑时又加以追赶并多次拿凿子击打身体,根据其打击部位和强度可认定被告人林xx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 题要 以下案件不予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像民事案件,法院在受理后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话,就要进行撤案处理。而刑事案件,基本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是起诉方,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些自诉案件也可以双方和解。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 调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案件和解的好处有哪些? 1、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刑事和解能够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使被害人从被害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到相应赔偿,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是司法工作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运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司法的具体体现。 2、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的要求,诉讼过程漫长既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使诉讼当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即使刑事诉

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诉与公诉的交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按自诉案件来对待。一是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却未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三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健康逐渐被损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杀的。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行为所追求的,却与虐待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检察没有受理,而被害人告到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第二,重婚案;第三,遗弃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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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①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及解须规范

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和解须规范 目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为主,同时也兼顾被害人追诉主义,刑事自诉案件即属于后者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起诉以后判决之前期间的和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能就诉讼期间的案件如何运转进行规范,对于诉讼之外的行为不可能进行法律规范。因此,自诉案件不经自诉而“私下”和解的自助行为,仍然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但是,我国在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和解的步骤、组织者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经验和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私下”和解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和解的组织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二是基层公安机关应当把握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不能借和解之名,使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被流失掉。对于那些劣迹斑斑、常常危害乡邻的地痞恶棍犯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即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当给予行政方面的处罚,并切实保护好被害人合法权益。三是在被害人自愿和邀请公安机关帮助和解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和解工作。如果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公安机关对犯罪信息登记后,是否给以行政处罚应当视情况而定。四是对于事后知晓的“私了”案件,首先应当审查一下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是在被害人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私了”的,如果是这样,公安机关应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鼓励被害人到人民法院起诉。五是对于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自诉或者违约案件起诉。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做到 A.表达全面、寓意深刻 B.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C.高度概括、客观公正 D.如实准确、章法多样 2.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文书中的 A.强制措施类文书 B. 立案破案类文书 C.调查取证类文书 D.侦查终结类文书 3.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 A.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B.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项法律属于 A.诉讼法律文书 B.规范性法律文书 C.非诉讼法律文书 D. 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5.人民检察院制作起诉书时,凡是涉外案件,标题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名称前均应写明以下字样 A.中华人民共和国 B.涉外公诉案件 C.涉外刑事案件 D.涉外起诉案件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是 A.逮捕决定书 B.批准逮捕决定书 C.逮捕通知书 D.立案决定书 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B.被告人XXX无罪 C.判决被告入XXX无罪 D.被告人XXX无罪释放 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交待判决的法律效力,具体表述为 A.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B.本判决为生效判决,不得上诉 C.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D.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属于文书中的 A.事实理由部分的内容 B.正文的内容 C.判决结果部分的内容 D.尾部的内容 10.通缉令的制作及发布机关应当是 A.省级以上人民法院 B.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省级以上检察机关 11.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应当表述为 A.驳回上诉 B.维持原判,驳回起诉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4372018.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作者:日期:09-06-04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百科名片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目录[隐藏] 概念 特点 范围 追溯时效 [编辑本段]概念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 刑事自诉案件 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编辑本段]特点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特别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刑事自诉案件流程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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