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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金能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

谈金能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
谈金能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

谈金能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

张振峰

金能集团自组建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产业政策,紧紧抓住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大集团在规模、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实施扩张发展战略,推进集团快速发展,取得了开局良好、实力增强、跨越发展的成效。目前,金能集团资产总额170多亿元,在册职工5万余人,年煤炭生产能力2200多万吨,年销售收入130亿元,拥有河北邢台、邯郸、井陉、张家口、山西晋中五个矿区,在地域上横跨晋冀,纵贯河北,初步形成了煤炭、化工、机械、电力四大产业板块协调发展的格局,成为一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跨省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能源企业集团。

但是,随着金能集团扩张发展的力度加大,对外投资活动的增多,管理地域的扩大,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如何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规避、控制和化解,实现企业经营收益最大化,法律风险最小化,促进企业做实、做优、做强、做大、做久,这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

业发展质量的需要,也是金能集团实现健康发展、安全发展的需要。

一、提高对防范法律风险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的,它与企业所面临的战略风险、投资风险、信贷风险、经营风险等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走向市场,法律先行”,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定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实施自己的经营战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如果不重视防范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己难以掌控,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中国人寿、长虹、中航油(新加坡)、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这些公司未重视法律风险,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是众所周知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

旦”。“公司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的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所以,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金能集团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能集团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虽然不直接创造利润,但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承办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可以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提升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追求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纠纷最少化。

二、树立起防范法律风险的全新理念

1、“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企业的每项市场行为都须事先做好法律论证,发挥好法律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做到未雨绸缪。

2、“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须严格依法进行。

3、“加强企业法制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堵塞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4、“法律手段也是管理资源”的理念。要认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防范风险的需要,是加快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保障企业稳定、营造和谐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制度体系

良好的企业运行机制必须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做保障。有效的管理,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使企业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1、要按照“无空缺、无冲突、无重叠”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流程制度、责任制度、行为制度、监控制度等企业运行制度,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企业重要事项有章可循、决策有据、操作有序,杜绝因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引发法律风险。目前,金能集团已经制定了一整套的《规章制度汇编》,内部涉及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对各项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为防范法律风险奠定了制度基础。

2、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发现、识别、

分析、监控和处理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升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专业管理能力。

四、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监控体系

法律风险防范事先预防是基础,事中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是手段。过去法律事务工作常常被片面地理解为“打官司”,因此常常是充当“救火队”,而不能为企业筑起防范法律风险的“防火墙”。防范法律风险要按照“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研究,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关口前移,重点前置,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入手,尽早认识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

1、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会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也可能受地方法治环境的影响结果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或者赢了官司,输了生意。结果是“杀敌一万损兵三千”。实际上,一个企业在事先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防范投入的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先防范投入的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

得的效果也较差。这正印证了中国古代关于扁鹊医术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所以,防范法律风险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防范。事先防范是企业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如果事先未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且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2、事中控制是关键。事中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企业运作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事中控制贯穿并渗透于企业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企业的每个部门,甚至每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事中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达不到风险防范的效果。如:一个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虽然很完善,但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在合同谈判、拟订、签署过程中,不对对方做资格调查,不进行法律论证,不按程序进行先会审或

会签,等签完了合同才发现有问题,只能被动地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一是要按照“风险细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化解”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企业运营全过程的法律风险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要组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定期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投融资、招投标、并购重组、改制破产、对外担保、购销交易、人力资源管理等重点风险源的法律风险排查和法律审核,对各种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级排序、建档立案,制定预警方案和应对措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一旦发生风险,及时反馈,启动预案,采取措施,进行规避和化解。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保证法律事务部门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重视法律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把关作用,充分论证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能够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以保证每个决策事项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把握防范法律风险的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三是要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凡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的事项,议案内容表述要准确、翔实,附件资料要齐全。对于投资项目,子公司层面必须提交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分析资料、技术分析资料、法律意见书、子公司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层面要有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规范性初审,对有关项目从财务、技术、发展

规划、法律意见书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后才可上董事会研究,确保议事决策依法、科学、规范。

3、事后救济是手段。法律风险虽然是预防为主,但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后救济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后关口和手段,也是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排查和总结,分析发案的原因,研究解决方案,通过依法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有效手段,积极应对,最大程度地争取胜诉,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对一些较难、较大的案件,要加强与有专业法律特长的外聘律师密切协作,同时要注意与有关法院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合同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

1、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预防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2、要加强合同法律审查制度,严格对合同的审查、把关,使合同条款更加严密、规范、完备、合法、有效。要严格执行合同会审会签制度,对不经会审会签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报送领导签字和加盖印章。

3、要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等环节中的职责分工,建立环节失职追究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合同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一些重大合同的管理,法律事务机构要对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文本修改、合同签约、合同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全过程参与,重点管好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盖章、执行、结算、反馈八个环节,实现合同风险的可控、在控。

六、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工作素质

企业法律顾问是防范法律风险的专业队伍和生力军,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学会工作技巧,要善于、勤于向领导汇报,与各职能部门沟通,法律审查关键是要掌握好合法、依法、出法儿。合法,就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依法,就是提出的法律意见事先一定要充分研究,弄清法理,列出法条,说话时要于法有据,掷地有声,而不能模糊含糊,领导一问就迷糊。出法儿,就是法律顾问不能对领导意见简单地作“是”或“不”的表达论证,而是要对决策意见作法律的可行性论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测,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由事后补救型向事先

防范型转变、由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由具体事务型向参谋管理型转变。

总之,金能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领导层的高度重视,需要企业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通过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使金能集团在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办法》、《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关于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制度,是通过对公司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进行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等行为来保障其依法经营、依法决策,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事项 第四条经营风险中涉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事项包括: (一)投融资。投融资事项包括子(分)公司设立、股权收购、债转股、发行债券、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借款、职工集资等。 (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无偿赠与、公益捐赠等。 (三)改制。改制事项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破产、清算或对子公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承包、租赁经营等。 (四)招标、投标。 (五)合资、合作、联营。 (六)担保。担保事项包括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七)签订合同。合同事项包括《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单位权利义务的协议、备忘录、文件等。 (八)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事项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日常管理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九)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事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有关品牌的权属确定、权利续展、权利转让、权利使用许可等。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何为实际施工人 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现场真正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施工人而言的,名义的施工人一般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挂靠行为、违法分包行为或转包行为而未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因此,实际施工人既包括挂靠施工的挂靠人(单位或个人),也包括违法分包情形下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也包括非法转包情形下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基于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考虑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而作出规定的。 (二)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1、因工程质量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需要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因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下列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下,没收违法(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或其他商事行为,施工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往往需要劳务分包、聘用农民工、采购材料、租赁周转材料、设备以及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资金,来实现人财物的配置,从而完成工程项目,因此,实际施工人的下列行为可能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概括起来讲有:一,劳务分包或聘用农民工的行为;二,买卖材料的行为;三,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为;四,借贷资金的行为。 实际施工人的上述行为将会导致从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因第三人对施工企业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施工企业的银行帐户,甚至短时间内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其次,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如果实际施工人资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该部分损失往往不能从实际施工人处百分之百的追回。

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基本框架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框架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故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1、针对产品开发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制定和颁布新产品开发的业务指引文件。 (2)与重要的客户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有关的市场情况、产品缺陷以及客户需求等信息。 (3)建立与一线销售人员沟通的会议机制,确保及时依照市场形势做出适当反应,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4)实行专项听证制度:在一项投资产品推出前,应由运营管理中心组织风险管控中心、财务中心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召开质询会议,对产品进行反复质询和论证,以保证质量,控制风险。 (5)当产品项目正式推出时,应报备运营管理中心及风险管控中心,风险管控中心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编制风险报告,及时做出风险评估和适时调整。 2、针对市场营销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颁布营销策略,对岗位分工、岗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对销售渠道分类、管理流程、选择标准、市场策略、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培训内容及计划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并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业务流程。 (2)市场拓展业务可按照各项目分成项目小组,采用项目小组负责制。 (3)杜绝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不当承诺,采用欺诈方式促成客户成交,一经发现公司将严重处理。 3、针对合同管理风险,需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合同起草、审批及签订的管理制度。 (2)严格依照流程和制度审查合同签订和费用支出,做到合同责任清晰,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避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各酒店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各酒店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 第三条【酒店法律风险定义】本指引所称的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酒店正常、健康的运转。 第五条【过程控制原则】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酒店运作的每个过程,过程控制落实到位,酒店法律风险就会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全方位管理原则】酒店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决定了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然是全方位的。 第七条【规范化运作原则】酒店要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酒店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并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

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使酒店经营管理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八条【动态化调整原则】酒店所面临的具体的法律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酒店应针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不断进行调整完善,使酒店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酒店自身实际,符合酒店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重要性原则】酒店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酒店自身因素】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二条【各类主体行为】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是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提出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公司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请核实合作方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方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我司将会因合作方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公司在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请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请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需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我方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二、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

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 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请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 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公司权益。 4、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 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7、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

建筑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建筑业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雨洗礼,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当年的建筑队如今大多实现了质的蜕变,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的建筑集团企业。 在诸多光环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建筑业庞大的黑洞,从烂尾楼到豆腐渣工程,从偷税漏税到行贿受贿,从项目经理频繁出事到现今的建筑企业频繁涉讼。究其本质原因大致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规范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虽有二千多个,但由于其本身立法技术的落后及法条冲突导致不能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实际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建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催生了大量潜规则。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处在房地产产业链的夹缝之中,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一旦放松管理则发生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实在难免。四是银根紧缩、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导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的资金链面临到处拆借资金的困扰。五是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技术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非规范操作下更加雪上加霜! 当前对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已进入经验总结阶段。谁先总结,谁总结透彻,谁就能占领建筑市场发展的制高点,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并取得规范市场状态下的长治久安。基于此,本体系从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角度,立足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以责任人为主体的管理理念、合同管理的整体控制体系和其他法律风险监测体系四个角度全面分析当前

建筑领域的现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建筑企业关注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本体系力图为我国建筑业今后健康、规范的发展和促进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作出微薄的贡献! 谨献给为我国建筑业发展孜孜不倦而努力奋斗的建筑企业家!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防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效益和形象。本体系基于认识项目风险的本质,管好项目责任人主体、完善项目整体风险防控、监控相关项目法律风险四个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以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能力和提高管理技术并引导企业从宏观角度重新认识项目经理责任制,愿本体系的抛砖引玉能为建筑企业的美好明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建设项目风险分析责任人主体合同控制其他法律风险 一、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1、建设项目风险的定义: 建设项目风险(projectrisk)是指由于项目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项目业主、客户、项目组织或项目的某个当事者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的因素影响,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当事者的期望产生背离,并存在给当事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视为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2【施工企业风险识别】 1.3【施工企业风险防】 第二章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 2.1【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 2.2【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 2.3【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 2.4【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相关法律环境的风险与防】 2.5【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风险与防】 2.6【投标文件编制项目遗漏的风险与防】 2.7【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的风险与防】 2.8【联合体投标主体资质未达标及连带责任的风险与防】 2.9【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与防】 2.10【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与防】 2.11【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 2.12【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与防】2.13【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与防】 第三章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3.1【签订合同的相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与防】 3.2【签订合同的相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风险与防】 3.3【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风险与防】

3.4【合同容被篡改的风险与防】 3.5【合同容不完整的风险与防】 3.6【合同采用非中文语言的风险与防】 3.7【采用示文本签约时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8【承包围、容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9【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的风险与防】 3.10【“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 3.11【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2【合同价款风险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3【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4【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5【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与防】 3.1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风险与防】 第四章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4.1【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与防】 4.2【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风险与防】 4.3【忽视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约定的风险与防】 4.4【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的风险与防】 4.5【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 . 4.6【接受挂靠的风险与防】 4.7【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与防】 4.8【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与防】 4.9【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与防】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问题目录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二、签订分包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 三、黑白合同问题 四、合同的解除问题 第二部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一、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二、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三部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就在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与各位同仁做一探讨。 第一部分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签订工作是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 一、无效合同问题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项目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1、项目公司开发资质不相符的法律风险:导致项目的开发报建等手续不能通过行政审批,合作目的难以实现。 防范措施:(1)向工商登记部门了解项目公司设立前是否需要办理前置行政审批;(2 )组建项目公司时,应确保该公司具备与所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2、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无效, 房地产项目不能成立。 防范措施:(1)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设定抵押的情况、是否被司法查封、土地用途与出让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以及是否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2)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3、项目未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以及项目将不能通过验收。 防范措施: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任主体和办理期限,并约定未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以及在不能办理时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赔偿合作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 、合作模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我方须承担与项 目无关的债务。

防范措施:(1)房地产开发实践中,主要有合伙型联营模式(即不组建项目公司,直接以一方或多方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法人型合作模式(即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这两种合作方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我方的合作方式;(2)建议优先选择法人型合作模式,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将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限制在项目公司范围内,采取该模式有利于加强管理,减少纠纷,降低风险。 三、合作方资信不真实的法律风险 1、合作方履约能力不足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 产生纠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防范措施:(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建议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合作方;(2)签订合同时应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资信证明、批准文件证书、以及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3)收集合作方债权债务情况、实际办公地址、银行账号、资产等信息;(4)考察合作方的诚信状况和最近一些成功项目的履行情况;(5)我司若作为出资方,应当审查合作对方与该项目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审查合作方对外往来函件,尽量排除存在潜在债务的可能性。 2、投资项目与实际建造项目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合作方以优质项 目做幌子,骗取我司财产。 防范措施:审查投资项目开发的法人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法人主体是否吻合,认真核实合同约定项目与实际建造项目是否完全一致, 在合同中详细准确地记载项目的名称、地 址等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十大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90年代以来,由于房地产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各地基础建筑投资的加大,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同时也面临风险与挑战。从理论上讲,发包人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同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法律主体,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建筑工程市场是卖方市场,即发包人可以选择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却很难选择发包方,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对艰难的市场地位,业主往往利用有利的主动地位,给建筑工程企业设定苛刻的条件,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讲,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庞大复杂,其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较大。另外,由于建筑行业的真正发展也就是20年的时间,其本身亦有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未形成约定俗成的解决方式、方法,也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最后,从立法角度讲,国家及地方立法,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是在更新变化,执法环境又不尽相同,也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较大风险。鉴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在执业实践中处理的一些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列举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常会遇到的十大风险,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环境技术风险 环境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各工程项目自然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的差 异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差异在自然条件方面主要表现在: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地基性质和类别、地基上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烈度等;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更等,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风、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期、雨期的期限等等。这种差异在技术经济条件上主要表现在: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地方能源与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情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等。另外,这种环境和技术风险还体现在地质条件变化和设计出入较大,增加工程难度和工程量,有设计以外的障碍物或文物;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有隐患或者拆迁滞后,图纸供应不及时给工程形式造成困难;施工组织设计本身有漏洞或缺陷,有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而业主要求又过于苛刻,在合同中未加约定,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又没有对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的处理约定等等。 对于环境与技术风险,首先应作好施工现场环境的调查,包括自然条件情况、经济条件情况、地下障碍物的调查与处理;其次要作好与外部单位的联系协调,包括与业主方通报工作,解决临时生产及生活用地,确定大型设施、设备及大宗材料的进场;与社会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主要是建委、公安、交通、街道、城管、园林、环保、电力、煤气等等,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思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这与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问题,那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差。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之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注重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进行“法律诊断”、加强合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一旦卷入法律纠纷,就应当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败诉的后果,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避免口头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避免证据缺失。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妥善保管对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避免公章管理不善。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避免业务人员滥用签约权利。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撤销权。如果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避免“订金”、“保证金”与“定金”的概念混淆。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认定。 避免保证担保意思表示不明确。如果企业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一、当前形势对施工企业影响1、施工企业面临困难:(1)一路攀升的建材价格对饱受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招投标压价之苦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2)建筑企业资金紧张,拖欠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可能加剧;(3) 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往往延误工期,影响质量;(4)结算困难,与业主矛盾突出;2、房价下跌、市场疲软、银根紧缩,房地产企业面临困难:(1)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困难;(2)房价持续下跌、房地产市场疲软,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滞缓,开发商的财务风险加剧,开发商可能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3、《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全面实施将加大施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而民工荒现象更加剧施工单位的用人压力第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二、当前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 1、垫资的法律风险;2、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法律风险;3、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4、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5、材料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6、分包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7、挂靠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临的用工法律风险。第二部分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法律风险一、重视合同条款审查、加强过程控制,防范垫资风险 1、[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业主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暂定为2000万元。(备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并没有仔细看施工图,为了少交保证金,合同约定的暂定价远远少于实际造价)。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垫资至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付垫资款的85%,在竣工验收且完成竣工结算后付至95%,合同约定工期为2004年4月30日开工,2005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约定每延期竣工一天,则承包商需向业主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2006年11月10日,但涉案工程于2006年4月购房小业主已陆续入住,房产已基本销售完毕。双方于2007年1月完成竣工结算,结算的工程总造价是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最新版

附件4 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是一般被认为是指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条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等。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

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是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审计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等部门及分厂内设置的有法律风险职能的部门或岗位构成。 第六条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 成员:审计处,财务管理处,物资供应处,计划销售处,人力资源处,设计所,公司办公室,质量管理处,安全环保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办、保密保卫处,工艺处,总师办及各分厂第一行政负责人。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主要负责人:规划发展处处长 (二)职责:负责提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二、各部门职责: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涉法律风险控制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本部门的法律风险控制职能,执行具体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和部门内全面、合理的风险控制办法,并针对本部门业务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

集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集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集团总部、所属企业及其合同承办人员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行为,梳理合同风险点,明确合同审核要点,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同对方资质资信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对合同对方的资质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资质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经营证、资质等级证书等。 资信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证明以及合同对方历史履约诚信记录、业界口碑等。 第三条合同对方谈判及签署授权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对方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审查合同对方为其谈判、签署人员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内容及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人签章等。 第四条合同标的情况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应清晰、准确知晓合同标的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品种、生产或服务单位、数量、规格、包装、质量标准、等级、市场价格、优惠条件或者服务的特殊要求等情况。

合同承办人员还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况,以及合同是否存在需要有关机构批准、许可、备案等情况。 第五条合同标的质量、服务标准及验收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与合同对方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约定标准或以双方封存的样品作为质量标准。 合同条款中应以前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双方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标的交付的验收标准,并明确约定验收时间。 如果验收涉及技术性较强或双方对验收情况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合同承办人员应与合同对方约定具有资质的权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验收机构。 第六条合同标的交付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及费用承担。对于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员应熟悉各贸易术语的全部内在含义,尤其是价格组成、运输负担、报关责任、保险申报和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等。 第七条合同价款或酬金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以本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合同价款和酬金。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款和酬金的支付币种、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本企业作为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以收到合同对方有效财务发票作为付款前提。 对于合同标的额较大、质量保证期较长的合同,一般应约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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