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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美国_337调查_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中国应对美国_337调查_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中国应对美国_337调查_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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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第249页~第259页

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

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丁丽瑛3

目 次

一、美国对中国大陆地区发动“337调查”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应对“337调查”的现实考虑及指导思路

三、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基本策略和应诉措施

四、中国政府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政策导向

一、美国对中国大陆地区发动“337调查”的基本情况介绍

随着我国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到国际市场竞争中,这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出口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而中国企业也正成为“337调查”的主要攻击对象。在历史上,欧、日、韩、中国台湾地区和大陆依次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来自美国国3丁丽瑛:1965年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电子邮件:lyding@xmu.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5380329.html,。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05J A820023)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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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的资料显示:该委员会1993—2000年受理涉及“337条款”的137起案件中,中国台湾地区占了41起,为总数的1/3,至2001年“337调查”涉案的企业中,中国台湾地区仍居亚洲第一位。但2002—2003年,中国大陆地区企业受到美国“337调查”的数量已跃居亚洲首位。①1986年美国ITC发起了第一起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出口产品的“337调查”。1986—1995年的10年时间内,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3起,约占2%。1996—2004年的9年时间内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57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36起,约占23%。2002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7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5起,约占29%。2003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8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8起,约占44%。2004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26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10起,约占42%。200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29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9起,约占31%。2006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4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13起,约占38%。截至2007年5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案件②共有70件,其中22件尚在审理中。在48件已经结束的调查中,发布排除令的有18件,占37.5%,其中普遍排除令9件,有限排除令9件;原告撤诉的有5件,占10.4%;委员会发布不违反337条款裁决的有7件,占14.6%;以和解结案的有18件,占37.5%。③涉案的中国企业出口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等,④而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

①②③④陶婷芳、谢明磊:《知识产权:国际商战的利器》,载《上海商业》2004年总第173

期。

此处所指涉及中国大陆地区是指案件指向的产品来源地包括中国大陆地区,或者案件的被告中有中国企业。

牟燕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5380329.html,)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文献统计和整理。

李志军:《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影响及对策措施》,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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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以上的“337调查”是以侵犯专利权为起诉理由的。⑤

有关的数据表明,美国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显现出以下明显的发展趋势:其一,调查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发动的“337调查”在所有调查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且发展速度较快;其二,调查所涉及的产品领域不断扩大,技术结构不断升级,从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发展。

中国企业近年来频繁遭遇美国“337调查”,除了“经贸危机”下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及经贸政策调整而导致的美国企业谋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贸易壁垒手段抑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一普遍性原因外,主要还涉及专门针对中国的三方面因素:第一,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的客观存在,使贸易保护主义的矛头指向中国。据美方统计,2004年美方对中贸易赤字达到1619.78亿美元(中方统计80217亿美元),比2001年净增789亿美元(中方统计净增522亿美元);2005年美国对华贸易赤字达到2016亿美元(中方统计11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15%,大约占美国贸易逆差的30%。⑥2006年美中贸易逆差已达到创纪录的2325亿美元。⑦第二,在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同时,中国出口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也在不断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与美国同行的竞争。并且,中国出口产品也已经开始从生产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向生产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的结构过渡。第三,虽然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但是对国外先进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依赖仍然存在,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不十分普遍。

面对美国“337调查”,中国的一些企业在昂贵的诉讼费用面前,采取了消极回避、不予应诉的“鸵鸟”态度,导致美国ITC可能听信起诉方的一面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⑤⑥⑦马锋:《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10

月25日第7版。

唐晓云:《美国单边贸易政策和中国贸易收益的风险》,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6期。

《美财长保尔森:中国应加速采取措施解决美中贸易逆差》,http://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5380329.html,/special/china/sino_us/pages6/sino_us070523.html。访问日期: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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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之词而判令中国企业败诉,从而使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阻。但是,在2004年10月ITC就美国电池及手电筒生产巨头劲量控股公司及其旗下的电池生产子公司起诉包括中国7家电池生产企业在内的24位被告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的“337调查”一案(简称“337-TA-493案”)中,所作出的最终裁决⑧使该案成为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中少有的赢得胜诉的案件之一,这不仅对于中国的企业,而且对于制定政策导向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立法者都具有积极的启示。通过该案,人们感悟到:第一,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严峻形势;第二,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有备而战,积极地应对“337”调查。该案后,美国对中国企业发动的“337调查”并没有减少,相关案件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律和经济界人士预测,伴随着“中国制造”在世界舞台上的风光无限,发达国家同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亦进入高发期。在未来的10年,“337调查”将是我国对美出口贸易遭遇的最大障碍,其威胁性大于反倾销案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

二、应对“337调查”的现实考虑及指导思路

第一,正如前面所言,近年来美国将“337调查”的矛头指向中国大陆企业是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的,日益增长的美国“337调查”与全球制造业正逐步向我国转移以及我国外贸出口产品结构转型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在中国已加入W TO而无法实施关税壁垒的今天,非关税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中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必须正视和面对的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当今世界经济朝着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方向加速发展的趋

⑧本案经ITC审理,认定原告的“5464709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据此推翻了ITC行政法官布洛克所作出的被告违反“337条款”的初裁,ITC最终裁决被告没有违反“337条款”而终止了对被告进行的“337调查”。随后,原告对ITC最终裁决不服而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撤销了ITC的裁决,并发回ITC重审。经重审,ITC于2007年2月23日再次作出裁决,仍认定原告专利权无效,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 ITC最终以此结束调查。

 

253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势,并结合我国入世后经济发展之现实以及企业生存与发展中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找寻适合提升我国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策略。

第二,在经济、科技全球化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显现出统一化发展趋势,并在西方社会中出现了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思潮”。我们在反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观点的同时,应当重视研究影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相关规则,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及外国法律制度或贸易规则。在应对这些变化中,我国应当采取开放性和防御性并进的因应策略,积极进取,正面应对。

第三,充分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反对“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处于落后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的观点,在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策略时,应当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以提升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为长远发展目标;其二,正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合法垄断属性,同时应采取措施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因此适当的强制许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三,扬长避短,充分发展和保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传统的或特有的知识产权;其四,重视以传统知识和地方资源为基础而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条件审查和利益分享机制。

三、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基本策略和应诉措施

第一,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并将这些预防措施规范化或制度化。例如:产品制造、出口前的必要的专利检索;产品设计上的修改应当注意绕过相关专利权的覆盖范围,并注意回避可能构成的等同侵权;注意审查专利实施、进口的授权许可的有效性,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患;尽可能地减少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国外企业委托加工、制造的产品,应当明确约定由美国委托人或进口商获得与其进口产品有关的权利授权并承担因权利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遭遇“337调查”诉讼时,要权衡利弊,积极应诉。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讲,无论“337调查”是如何不合理,所采取的措施又是如何强权,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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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旦ITC立案调查,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是无法以不作为而阻止该调查的运作的。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遭遇“337调查”诉讼,则应当在了解“337调查”的制度构成、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调查程序的前提下,结合涉案的具体情况,谋求对自己最有利的应对思路和具体措施。具体而言,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其一,权衡得失,及时行动。一旦被卷入“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首先应决定是否需要就调查作出答辩或应诉。答辩的成本费用和出口产品的价值都需要仔细分析,并评估拒绝答辩的后果。若被诉产品的价值并不高,增长的空间也有限,就不值得在应诉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及金钱了。因为“337调查”原告胜诉的结果主要体现在阻止相关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的销售,该调查本身并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如果权衡的结果是需要应诉,那么就应当迅速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态度决定了结果。由于“337调查”的缺席裁决明显是对被告不利的,不应诉或不出庭的直接后果就意味着败诉,而败诉就意味着产品不再可能进入美国市场,同时还意味着影响可能发生的侵权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其二,有的放矢,选择最佳应对措施。就专利权的“337条款”调查而言,中国企业可以有数种应对措施,其中最主要考虑的是两种。一是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权项。只有当相关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权项相同或等同时,才可以判定侵权成立。另外,公知技术抗辩、禁止反悔等抗辩都是被普遍接受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二是可以积极申请宣告对方的专利权无效。在美国,因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而引发的纠纷或诉讼通常是商业竞争的一种产物,它往往意味着确认和争夺市场份额的机会。一方面,美国公司常常是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来划定它们的产品销售势力范围和确认市场竞争实力。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专利权,并不意味着同一领域的竞争对手都很清楚这个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有时要通过诉讼来让竞争对手明白和退却,从而确认、巩固或扩大自己的产品市场范围。另一方面,当一家美国公司提起“337调查”或专利权侵权诉讼时,其实并不意味着它很有胜诉的把握,这只不过是商战的一种形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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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原告来说,最终的结果也许是全盘皆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赔了夫人又折兵”。2003年3月,被称为中国机电产品“337条款”第一案的针对温州万盛和华美利两家公司发起的漏电保护插座的调查中,两家公司就是对起诉方美国Levito n公司专利本身的瑕疵和专利年限等问题进行了有力反驳,并取得了最后的胜利。⑨

其三,选聘有经验、高素质的中美两国律师是胜诉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律师费经常是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支出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虽然代价昂贵,但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2006年7月美国ITC行政法官初裁中国圣象集团等地板制造企业的“第7号锁扣”不构成对美国Unilin公司的“486专利”的侵权,被告在该“337调查”中胜诉。这与为应对该案,中国商务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对此案给予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招标而选定合适的代理律师事务所,组成中美律师工作团队进行积极应诉,是关系密切的。 λυ当然,这也给我国的律师服务业提出了一个新的业务拓展机遇和挑战,对国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分工及业务拓展有一定的启发。

其四,打“组合拳”,联合出击。“337条款”调查案由于其调查时间短,应诉费用高,给处于中国的被告的应诉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和困难。同时由于“337调查”往往针对同类产品,其判定结果必然对与该产品相关的整个行业都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如果由行业协会牵头,多家企业联手进行抗争,一方面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分散风险,免被对手各个击破,同时也会产生规模效应,增大胜诉的可能性。在前述的“337-TA-493案”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组织协调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联合应诉,为我国如何积极应对国外各类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⑨ λυ叶丽娟:《美国新型贸易壁垒及其应对策略》,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4年第4期。

马锋:《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10月2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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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非关税贸易壁垒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λ?

其五,在适当的条件和机会下选择和解。和解也是解决和应对“337调查”的一种应诉策略,由于“337调查”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以及双方的利益制约不同,因而应对不同的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和技巧。对于可能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件,中国企业应当权衡利弊,适当选择以和解的方式结案,特别是以和解追求和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与原告达成不进口保证协议而换取原告不再另行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诉讼,或同意已经进入美国市场的涉嫌侵权产品的继续销售,以将中国企业就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人的行为而付出的代价降低到最小;二是就同一产品涉及侵犯多项知识产权的,与原告就其中的一项侵权调查达成不进口保证协议而换取原告不再就其他项知识产权主张而另行提起“337调查”,或者换取原告向ITC行,以其已知被告已经停止生产和向美国进口被诉侵权的产品为由,终止针对其他知识产权而提起的“337调查”。

其六,复制日本的成功经验,变被动为主动,谋求全方位地直面“337调查”的策略。对于“337调查”,企业应当持正确的应对态度。企业应当有这样的心态:只要你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或者业务在美国发展得很好,那么你就有可能被提起“337调查”,因此必须了解和掌握美国市场竞争和诉讼的游戏规则。对此,日本企业的经验是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和借鉴的。日本企业也曾经是美国“337调查”的重击对象。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企业开始直面美国企业界的各种知识产权挑战,其中包括“337调查”。现在日本企业在应对“337调查”上,不仅擅长于在美国打官司,而且还会主动告美国企业侵权,或者告中国等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侵权,如日本的索尼公司、日立公司等都曾对美国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例如,1990年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曾起诉日立公司专利侵权,日立公司积极反诉和抗争,导致最后法院判决两家

λ?陶婷芳、谢明磊:《知识产权:国际商战的利器》,载《上海商业》2004年总第173期。

 

257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公司互相侵权,随后双方达成和解和交叉许可,互不支付赔偿。 λω

第三,强化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实践表明,依托于企业所在的行业或协会的组织和支持,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往往能够获得较好的结果。行业、协会或商会在应对“337调查”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团结相关产业的中国企业集体应对,这主要是由于“337调查”所针对的进口产品往往不是单一的某一企业的产品,而是往往针对来自某一地区的不同企业的同类产品,因此在应对“337调查”时,属于出口同一产品的相同产业或行业的中国企业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因而凸显行业或协会的组织协调和力量整合作用。并且,也可以通过建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摊薄企业实际承担的应诉费用。

其二,建立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并以此为基础创设有效的预警机制。依托于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力量,建立本系统的技术信息、技术标准等资料查询网络,提供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信息等,即时进行相关产业产品在美国遭遇“337调查”或知识产权诉讼的信息交流和通报,密切关注美国市场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相关反应,对相关企业发出预警信息,使其做好必要的预先准备,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时空差距带来的失误判断或机会损失。

四、中国政府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政策导向

第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为了使企业能够真正融入国际竞争环境,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政府应当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应当以必要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抑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减少或消除其对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当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拥有量,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国家虽不能成为市场的参与者,但应是政

λω周孜冶等:《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调查》,载《标准与知识产权》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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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制定者、市场的监督者和全局的指挥者。知识产品同时兼具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与个体利益有关,更与一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特别是进入新经济时代后,国家早已由不作为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干预者。 λξ因此,在包括应对“337调查”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中,政府应当成为战略制定者和战略实施的主导者。

第二,从微观上研究,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而言,如何防御美国相关产业对中国企业发动“337调查”以及在发生此类调查后中国政府如何积极地引导企业持正确应诉态度以及支持企业采取具体对策,这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思考并拿出具体方案解决的问题。政府在应对“337调查”中应当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多的职能作用。目前所提出的建议包括:其一,在商务部下

,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相关事务以及相关信息的汇总和通报。在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中也应当设立相对应的机构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其二,组建专门研究和实务应对“337调查”的人员队伍,包括培养和培训专门负责“337调查”的公职律师或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其三,倡导和帮助行业、协会或各级商会建立能够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337调查”中组织和协调作用的机制。其四,以政府财政建立基金或拨出一定款项给予应诉企业适当的补贴,以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应对“337调查”。 λψ

第三,作为W TO的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利用多边或双边争议解决体制,对美国“337条款”的歧视性贸易行为进行抗争。其一,通过政府间的双边磋商或对话以及所达成的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在整体上就降低和解决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形成共识,从而制约美国频繁地将中国出口企业列为重点攻击目标。其二,在W TO框架内与其他国家团结合作,谋求制约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

λξ λψ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战略选择与国内战略安排》,http://www.cf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5380329.html,/list.asp?unid=2272,2005212215,访问日期:2007年6月3日。

目前我国有许多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的企业申请专利予以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资助,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借鉴使用于对企业应诉“337调查”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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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337条款”发挥效力的解决方案。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照W TO有关协定的规定提出解决争端的申诉。 λζ其三,构建“中国版的337调查”制度,创设针对外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救济措施。此前,日本在疲于应付美国“337调查”时,由政府出面,也设立了类似美国ITC的对应机构,建立了“日本版的337调查”机制,这种对等机制为日本本土企业撑开了保护大伞。 λ{日本政府应对“337调查”的这种思路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因此,在我国建立“中国版的337调查”完全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建立这种机制也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应对美国“337调查”商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具。

总之,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的直接目的和结果都是市场、竞争和垄断的作用体现,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只是一个幌子。面对发达国家试图控制和主宰以专利权为典型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权利行使的意图的日趋明显,维护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上的主权不仅需要积极地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形成,还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发展,这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永恒议题。在我们的目标设计中,应当以保护来促进发展,保护是手段,而发展才是目标。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预期的发展目标,应当以立法上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的制度设计来体现。

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λζ λ{虽然美国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对“337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是

关于美国“337条款”是否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是否与美国承担的WTO下的义务相一致,国际上存在诸多评论,国内学者对此也表示关注。目前学界对此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欧共体、加拿大、日本政府与美国进行的磋商也没有产生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或达成对外公布的和解,WTO也未为此成立专家小组。但是,美国“337条款”与TRIPs协议中相关内容的不协调已经明显化。

肖黎明:《中国版337调查何时出炉》,载《法制日报》2005年5月24日第11版。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 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 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

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普遍排除令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337条款”所能够采取的最广泛和最严厉的救济 措施,也是“337条款”下最主要的救济措施。普遍排除令是指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排除令中规定的产品,不区别其原产地和生产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这同时说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是针对产品而不是申诉人个人提出的。 与普遍排除令不同,有限排除令只针对在调查中被认定从事了违法行为的特定被告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实施。在1994年以后,由于对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有限排除令得到了更多的适用。在申诉人胜诉后取得的救济措施中,通常都会包含有限排除令。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表现及预防措施经验总结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表现及预防措施经验总结 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在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的权利。在引进合作伙伴时,引进方往往盲目迷信对方宣传的其技术有多少多少项专利、专有技术如何先进、如何独家所有,而不认真考察核实协议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使得对方抬高出资的作价评估先期获得了额外的收益。综观目前繁杂的市场交易中,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不断高发,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国内企业主知识产权意识不高,盲目,不委托专业第三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机构跟进,吃了亏才知后悔。 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其主要表现方面有: (1) 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冒充处于保护期的知识产权。 在引进合作方的过程中,对方利用引进方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及对对方

的盲目迷信,故意将过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过期专利)也作为转让或许可的标的,使引进方为本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的东西支付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 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入股方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人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就草草签约。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人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引进方完全可以避免,只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由对方提供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己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即可避免。对于经常发生的转让过期专利的问题,通过专利联机检索就可有效防止。 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该种情况类似于过期知识产权问题,只是由于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专有技术”的时间性是由其自身的保密状态的持续时间所决定的,所以一旦由于某种原因(非受让方的原因)而处于公开状态,则该专有技术即属于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作为受让方有权不再支付使用费。

(战略管理)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238一 甘肃农业2006年第5期(总第238期) 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朱列玉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510600) 摘要:知iP.产权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保护战 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作为后发型的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 权保护问题较多,但也存在着很好的机遇。如何研究问题,把握机遇,应是我们思考知 识产权战略的重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咯;扣识产权保护战略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 位越来越重要,并且日益成为国家和企业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一个国家或企业拥 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在全对 如何借鉴、吸取有益的先进经验,正确地带 化经济牛 配置和国际分工的地位 定和运用知 略,发展本国经济,参与 世界竞争,推动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首要间题之一,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和思考的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巳 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却远非知识产权强国。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 达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从我国的DVD产品在国外市场因专利纠纷而遭封杀,发达国 家向我国收取音响技术、彩电技术专利费用,再到思科起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我国的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令人关注。如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保护自己,如何制定和实为此,日本政府不仅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 保护、利用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发展等方面,而且,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法律制度,如税收制度、教育制度等。通过与海关的强力合作,以及国际间双边和多边 协议,打击和防治假冒和盗版侵权。日本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并从 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塞础四个方面提出战略性对策及行动计划。日本 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依据,基本法同时也对政府及各个部门 为实施这一战略规定了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日本的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和实 施,逐步建立起一套鼓励智力创造的机制和知识产权实施与保护的基本架构,以提升日 本工业在国际社会中的整休竞争力‘ (三)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韩国在近年也加快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步伐,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使 韩国成为21世纪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此,韩国努力按国际保护标准及ZRZPS要求修 改相关法律,2001年修改了七部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制度,以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 保护。同时还通过反假冒行动、公众教育计划等活动加强对假冒产品的打击。 除了美、日、韩外,目前台湾、俄罗斯、乌兰克和印度等国家或地区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人国家战略。 三、我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现实基础 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 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

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 1美国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 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普遍

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分析.doc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分析- 摘要:随着产品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工厂和营销手段,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市场不成熟的保护行动和企业意识。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强维护意识。法律和营销活动应结合起来,以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有效计量;保护 一、前言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著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

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报告

“512”团队 知识产权申办及保护措施报告

目录 一、知识产权概述 (1)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1) 1.2 知识产权重要性 (2) 1.3 知识产权分类 (3) 专利 (3) 版权(著作权) (5) 商标 (6) 商业秘密 (6) 域名 (7) 技术诀窍 (8) 二、商号概述 (9) 2.1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9) 三、知识产权获取方式 (11) 3.1 专利的获取 (11) 专利分类 (11) 授予原则 (12) 申请步骤 (12) 办理程序 (15) 申请时间 (15) 3.2 版权的获取 (16) 需提交的材料 (16) 办理费用 (17) 3.3 商标的获取 (17) 商标分类 (18) 需提交的材料 (18) 商标禁用条款 (18) 办理程序 (21)

申请时间 (22) 办理费用 (22) 3.4 域名的获取 (22) 四、商号的获取方式—工商注册 (23) 办理流程 (23) 五、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及延续 (25) 六、知识产权基本保护策略 (27)

一、知识产权概述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术语,描述用于保护个人或公司的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1的法律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不同类型的法律权益,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过程性知识。虽然知识产权的概念起初看起来比较复杂,但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一种形式的财产(无形资产2)。比较常见和熟悉的财产形式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和个人财产,如汽车和电脑。许多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相关的特点同样地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上。例如,跟汽车或土地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被购买,出售,出租,赠送或交换别的东西。此外,就如一个地主可以禁止其他人擅自闯入他的土地,或者汽车拥有人可以禁止其他人驾驶他的汽车一样,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制造,使用,复制,进口,和出售由其知识概念所体现出的技术、信息、产品,和任何形式的表现。 然而,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属于由我们的思想或智力所创作1本文中将“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统称为“产物” 2本文中“无形资产”泛指财会统计中的知识产权资产

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完成人: 班级:2010-01 学制: 4 年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04-04

目录 摘要 (1)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意义 (1) 二、我国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 (二)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 1.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呈逐年增长态势 (2) 2.国际贸易摩擦升级 (2) 3.知识产权保护在出口贸易中的状况 (2)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3) 三、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商标被抢注 (3) (二)商标相似 (3) (三)专利问题 (4) 四、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国际方面 (4) 1.贸易保护主义思想 (4) 2.国际竞争激烈 (4) (二)我国自身方面 (5) 1.权利意识薄弱 (5) 2.自主研发能力不足 (5) 3.法制不健全 (5) 4.知识产权人才匮乏 (6) 五、探讨对策 (6) (一)国家方面 (6)

l.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6) 2.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7) 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 (7) 4.加强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 (7) (二)企业方面 (7) 1.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7) 2.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运用 (8) 3.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8) (三)行业协会方面 (8) 六、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Abstract (10)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文/王学勇律师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随着中国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愈发明显。很多美国企业就是利用337条款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包括进口后的转售)。据ITC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位居亚洲地区败诉

作业名称:《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课后习题 总分:100 及格分数:60 考试剩余时间:0时29分53秒 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 1、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的创新指数排名第(b)位。 B、14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包括(b)的监督。 B、公民 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c)。 C、创新 4、本课程提出,从世界上来讲,各国都把(d)当做最重要的竞争资源。 D、知识产权 5、商标审查现在期限压缩至(d)个月。 D、四 6、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a)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A、九 7、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有一个创新性的制度,是(c)。 C、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 1、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环节包括()。 A、审查授权 B、行政保护 C、司法保护 D、仲裁调解 E、行业自律 2、《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两个布局是指()。 B、四个全面 C、五位一体

3、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包括()。 A、加强组织领导 B、狠抓贯彻落实 C、强化考核评价 D、加强奖励激励 E、加强宣传引导 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体现在以下哪些方面()。 A、指导思想 B、精神指引 C、两个布局 D、一个理念 E、五个手段 5、《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五个手段是指()。 A、法律 B、行政 C、经济 D、技术 E、社会治理 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 A、《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的调查呈迅速增加的趋势,正成为阻碍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收集整理2008―2014年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发现,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为“337调查”的理论研究、对华“337调查”案件的态势研究以及应对“337调查”的策略研究。在深入分析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揭示了“337调查”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我国企业有力反击“337调查”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337调查;337条款;文献计量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一项为抵制进口贸易中不公平行为的立法。基于“337条款”的调查制度作为美国新型贸易壁垒使得中国企业使得入世以来频繁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波及的企业数以千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都造成相当大威胁。本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自2008年以来的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情况进行探讨,为今后我国出口企业反击“337调查”提供最新理论武器和应对思路。 一、研究现状概述

笔者分别以“337调查”、“337条款”为检索主题词,在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两大中文数据库中检索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检索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464篇文献。经过筛选,最后确定了148篇相关性较强的文献(期刊论文102篇,学位论文35,会议论文11篇)作为研究样本。经过深入阅读这148篇相关文献,笔者对这些文献所论述的内容大致划分了3个主要的研究方向,部分文献同时论述多个主题的归入其重点论述的主题。下面就对各主要研究方向作具体阐述。 1.“337调查”的理论研究 该主题论文数量为52篇,占论文总数的35.1%。论述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337条款的实质要件研究 337条款的实质要件判断是被诉方是否构成对337条款的实质性违反的基本前提。ITC在调查时虽然会考虑众多不同的因素,但以下三个实质要素是ITC在判断时的基本考虑: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存在。邓红梅[1]认为337条款中对于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行为认定过于宽泛,并根据以往个案总结出了15种具体情形,归纳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违反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类不公平行为;吴民平[2]通过ITC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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