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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国家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 )申报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固体法第45条)—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报登记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看包装、看摆放)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6月6)

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 ”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 应急预案制度

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五)经营许可证制度

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六) 转移联单及跨区域转移许可制度

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正在修订

(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八)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限和存档管理要求。

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申报登记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

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管理计划的内容及依据: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危险废物标志、贮存、转移以及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危险废物的源头消减计划,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等。

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标志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原则)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

……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危险废物强制处置和代行处置制度(原则)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

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法第57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77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

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跨省、地级市转移的,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同意。目的: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46条)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固体法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七十五条)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案件1:中石化广州分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和碱渣)非法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其中,2004年委托处理487吨,2005年2月委托处理168吨,违反了《固体法》和省《固废条例》规定。省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5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理。

案件2: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

广州市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明知本部不具备处理污水能力,为了赚取利益,于2006年5—9月,先后从佛山顺德华平热处理厂拉回230多吨废酸液,在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河道严重污染。目前,该购销部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何剑平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3: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

北江镉污染事故发生后,省环保局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而造成北江水域污染事故的韶关冶炼厂罚款100万元,并对该厂违法转移含锌、铅、镉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韶关十多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小冶炼企业进行了处罚。这些无证企业利用大型冶炼企业产生的炉灰、烟道灰等提取铟、锗、铅、锌等金属,环境污染严重。

案例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广州番禺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小华收到印染企业的印染污泥处置费后,并没有按规定把污泥拉回绿由公司进行焚烧处理,而是私自把废物倒入中山鸡鸦水道内,造成了二次污染。被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曝光。陈小华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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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 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921-50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健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 国家安监总局《安健环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厂站、项目。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本制度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

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 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 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 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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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讲解学习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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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内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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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应急管理内涵与发展第一节 突发事件 一、突发事件概念 二、突发事件分类 三、突发事件分级 四、突发事件特征 第二节 应急管理 一、应急管理概念 二、应急管理特点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职 (二)社会与个人的作用不尽相同 (三)行政的强制性约束性 (四)目标针对性和明确性 (五)管理的局限性 (一)突发性 (二)复杂性 (三)破坏性 (四)关联性 (五)处置紧急性 (六)影响滞后性

第二章应急管理内涵与发展第三节 应急管理发展历程 一、萌芽期 二、形成期 三、完善期 第四节 应急管理发展趋势 一、应急管理专业化 二、应急与应战一体化 三、应急管理国际化 (一)应急管理机构体系化 (二)应急管理模式一体化 (三)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 (四)应急管理行为规范化 (五)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专门化、体系化 (一)政府合作 (二)企业合作 (三)非政府组织合作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中册)

第五编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第14号) (10)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 (15)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 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1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订) (24)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2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号) (35)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39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13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订) (4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4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5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 (5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6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7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2013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订) (76)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订) (10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110)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11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120)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5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订) (12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 (150)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1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18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31号) (19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2号) (197)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1号修订) (198)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参建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大政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事件,分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洪水、地质灾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等)、铁路行车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主要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公司对项目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整体预案,是公司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道部、建设部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和本办法等,对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公司是项目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组织指挥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部门负责人和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

应急管理制度39138

应急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 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 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 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 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石料厂厂长为组长,主管矿长为副组长,各班组主任为 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

负 责日常管理。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 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 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通讯设备保障。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 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石料厂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 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 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7、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

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在生、次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 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8、成立矿山救护队,人员由厂、矿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9、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 上级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0、应急管理费用由石料厂厂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20年3月版)32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见的通知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2

浅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

浅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浅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论文摘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必须增强自觉学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知识的理念,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增强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增强全面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法治理念,增强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制理念,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需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雨天”法案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我国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国际风险对国内安全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我们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自觉地依法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发生,在考量了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考量了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在强化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显着,为世人瞩目。总结这些年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教

最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应急指挥中心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

应急管理培训大纲教学文案

应急管理培训大纲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应急管理培训、再培训的要求、内容和学时安排。 本大纲适用于应急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 2 培训要求 2.1应急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应急管理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能力。 2.2应急管理培训、再培训应按照本大纲3、4、5规定的培训内容、再培训内容和学时等进行。 2.3应急管理培训应由相关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

及考核情况,并采用国家推荐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进行培训。 2.4培训机构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结合相关专业的应急技术,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对应急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应急理论和应急能力的综合培养。 2.5凡已取得应急管理人员资质的人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每年应进行一次继续教育。 3 培训内容 3.1应急管理概论 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应急管理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涵、基本任务和重要意义,以及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3.1.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1.1.1突发事件特征、分类和分级 ——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的特征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3.1.1.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概念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内涵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3.1.1.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作用 3.1.1.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内容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容

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及法规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自然灾害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法 ·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防沙治沙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 事故灾难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筑法·消防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河道管理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环境保护法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事件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 社会安全事件类 ·民族区域自治法·戒严法 ·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监狱法·信访条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证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预备役军官法·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防交通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压)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执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应急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应急管理法制是指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应急管理工作也逐渐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六中全会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之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列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务院办公厅设臵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家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6.《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8.《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

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0.《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11.《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其中最高级别为红色预警。 12.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

(完整版)公司应急管理办法

公司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址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将抗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置处置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各所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公司应建立完善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公司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公司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公司应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政府监管】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有关部门的知道、督促下,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远的演练和培训,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7月11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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