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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汇票的定义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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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国,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各国的票据法虽然大体相同,但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差异。以下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英国,中国和日内瓦的票据法的不同。

一.根据汇票的定义来看,各国票据体现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根据《英国票据法》定义,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者是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而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汇票本票统一法规定》(以下简称《汇》)规定汇票是票据。

二.根据汇票必要记载项目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根据《英国票据法》第三条(4)规定:汇票不因下述原因而无效:(a)无出票日;(b)未说明已付之价值,或过去已付之价值;(c)无出票地或付款地。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一条规定: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4.付款日期的记载;5.付款地的记载;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7.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8.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第二条,欠缺前条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三.根据票据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汇票中要表明"票据"字样。而《英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汇票应记载其为汇票的文句,否则汇票无效。

四.根据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而《英国票据法》中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无明文规定。

五.根据确定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文大写加数字小写,二者必须保持一致,若出现错误,则票据无效;同时金额、日期、以及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无效。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否则无效。《英国票据法》文字大写加数字小写同时记载,如有差错,如有差错,以文字大写为准。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与《英国票据法》一致。

六.根据载有利息条款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而《英国票据法》如未注明利率汇票无效。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如未注明利率,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有效性,以出票日开始计息,直到付款日。第五条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

七.根据载有利息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而《英国票据法》允许分期付款。《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不许分期付款。

八.根据付款人名称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为必须记载项目;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未记载明的,已出票人为付款人(中国台湾省)。《英国票据法》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自己,如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或者付款人为虚构或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持票人可自行规定,可以视之为汇票或者是本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

约》付款人名称作为必须记载项目加以记载。

九.根据来人抬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许来人抬头。而《英国票据法》允许来人抬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中“付给来人”的背书与空白背书同。

十.根据出票人签字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英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一条:开立汇票人的签名。

十一.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以下形式之一记载: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英国票据法》无定期付款的规定,却允许采用"某一将来必定发生事件后定期付款"的办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其他到期日的汇票或分期付款的汇票均属无效。

十二.根据出票地点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未记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英国票据法》第三条(4)规定:汇票不因下述原因而无效:(a)无出票日;(b)未说明已付之价值,或过去已付之价值;(c)无出票地或付款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二条规定: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十三.根据付款地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英国票据法》第三条(4)规定:汇票不因下述原因而无效:(a)无出票日;(b)未说明已付之价值,或过去已付之价值;(c)无出票地或付款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二条规定: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地。

十四.根据免于追索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免于追索。《英国票据法》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可以用文句来免除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时受追索的责任。《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出票人只能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

十五.根据提示承兑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英国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必须在合理的时间累完成,只要不是故意拖延就是合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出票日后一年内允许出票人将该法定的提示期限予以缩短或者延长,背书人亦可对该法定的提示器予以缩短。

十六.根据付款人承兑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是否承兑的考虑期为三天。《英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时,付款人可以不做承兑,而要求持票人翌日做提示,但面对第二次提示时,必须做出是否承兑的决定。

十七.根据保留性承兑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视保留性承兑为拒绝承兑。经持票人同意视部分承兑为承兑(中国台湾省)。《英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留承兑之责任。(1)汇票持票人得拒绝接受保留承兑,如未取得无保留之承兑,可视汇票为因拒绝承兑而退票。(2)如保留承兑被接受,而出票人和背书人未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接受保留承兑,在其后又未予以同意,出票人及该背书人可解除汇票责任。本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已对部分承兑发出通知之部分承兑。如对外国汇票作成部分承兑,其未承兑部分必须作成拒绝证书。(3)如汇票之出票人或背书人收到保留承兑之通知,而未在合理时间内向持票人

表示不同意,应被视为同意保留承兑。《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十八.承认部分承兑而不加任何附加条件,持票人可对部分承兑作出拒绝,但承兑人仍就其部分承兑负责。

十九.根据承兑票据外的第三人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英国票据法》规定只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才能够参加承兑。《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汇票出票人表明以付款人住所以外之地为付款地,但未表明在第三人的地址付款时,则付款人得在承兑时指定该第三人。如未指定,即视为承兑人承担在付款地内自己付款的责任。

二十。根据参加承兑的方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承认参加承兑。《英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表明,由参加人签名,并应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

二十一。根据参加承兑人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承认参加承兑。《英国票据法》向参加承兑人提示汇票。(1)如遭退票之汇票已被参加承兑,或有关于预备付款之记载,则必须在向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提示付款之前,作成拒绝付款证书。(2)如参加承兑人的地点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地相同时,汇票必须在不迟于到期日的次日向参加承兑人提示;如参加承兑人的地点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地相异时,汇票必须在不迟于到期日的次日送出,以便向参加承兑人提示。(3)如对延迟提示付款或不作提示付款可予宽恕的情况发生于向参加承兑人延迟提示或不予提示时,同样可以宽恕,持票人对延迟提示或不作提示可予免责。(4)当汇票遭参加承兑人退票时,对参加承兑人必须作出拒绝付款证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后两个营业日累将参加承兑事告知被承兑人,使之做好到期偿还或做好向前手做好追索的准备。

二十二.根据持票人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承认参加承兑。《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有权不接受参加爱承兑,如果同意则在到期前不得行使追索权。《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五十六条凡持票人对可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前的追索权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参加承兑。如汇票表明已指定一人必要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在到期前不得对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或其后手签名人行使追索权,除其已向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提示汇票,并经后者拒绝,且已由拒绝证书证明者外。如在其他情况下参加承兑,持票人得拒绝接受参加承兑。但如同意接受,即丧失其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签名人的追索权。

二十三.根据保证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只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才能充当保证人。《英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允许任何人充当保证人,包括在汇票上签字的债务人。

二十四根据付款中受提示人票据交换地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视持票人提示付款。《英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4)规定:汇票在下述地点提示者,即为在合适之地点提示:(a)如汇票上已指明付款地,汇票在该地提示;(b)汇票上未指明付款地,但有受票人或承兑人之地址,汇票在该地提示;(c)汇票上未指明付款地亦无受票人或承兑人之地址,在受票人或承兑人之营业处所提示,如该处所属已知者。如属不知,则在已知之彼等之惯常居所提示;(d)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能找到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向彼等提示,或在其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处所或居住地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提示付款。

二十五.根据远期付款的提示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到期日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

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为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之一。

二十六.根据拒绝证书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无明文规定。《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拒付日的第二天内完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远期汇票拒绝承兑证书及即期汇票的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拒付日第二天终了前完成;远期汇票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到期日及以后两天内完成。

二十七.根据拒付通知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或者背书人发出通知的时间均为三天。《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果前手在同地,持票人必须在拒绝证书做好的第二天内通知到;如果在异地,则在拒绝证书做好后的第二天发出通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持票人必须在拒绝证书做好后第四天内,背书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两天内通知前手。

关于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关于业务收款及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 管理规定 为规范应收账款及银行票据管理,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证资产质量安全,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现对所有业务收款及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业务收款。 1、所有业务收款,正常情况下只接受对方转账或现金交易。 2、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3、所有业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财务备案,在收款方式上如无特殊说明,一律视为现金,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特殊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各业务员或相关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经财务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确认后方可接受。 2、银票以票面金额1.50%的利率由经办人向客户收取费用,如未能按时收回的,则相关费用从经办人业务费及工资中扣除。具体费用明细按月出表,财务专人管理,按月通知相关人,及时结算。 3、银行承兑汇票的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 4、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5、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应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 6、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财务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三、票据管理。 1、财务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门账簿进行登记。 2、对收到的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入账,妥善保管。 3、分管会计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4、出纳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并完善承兑汇票收取、承兑、贴现、退回的相应台账。 四、票据的使用、贴现和提示付款。 1、根据公司筹资计划确实需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出纳员根据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同时登记入账。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及时登记台账。 3、付款人因故拒付时应及时通知财务经理,由财务经理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要通知总经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样本

编号:YB-HT-02751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样本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样本 编号:()______字第______号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流程 为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承兑运作,防范票据风险及资金风险,特制定本流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及特点 (一)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本管理流程所指承兑汇票仅指银行承兑汇票,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公司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特点 1.银行担任承兑人。 2.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 3.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的七大主要要素 (一)确定的大、小写支付金额。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 (三)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 (四)承兑协议编号、付款行行号、地址。 (五)承兑(付款)银行经办人私章。 (六)大写出票日期、大写到期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承兑(付款)银行盖章。 三、承兑汇票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 (一)出纳负责具体负责本单位承兑汇票的收、付业务与安全管理。负责承兑汇票的台账登记;负责承兑汇票收据的返回、粘贴及通报;负责承兑汇票的盘点;负责承兑汇票的背书等。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本单位承兑汇票支付、贴现、安全管理、保管及背书;负责风险票据的法律联系及维权工作等。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登记管理 各单位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付业务中,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台账(附

件1)将收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付款行、票号、票面额、出票日期、到期日、付款单位等信息登记在承兑汇票台账上做好签收记录,使公司从收票、入账、保管、支付、签收、再入账等每个环节都能予以追溯,达到防范资金风险的目的。 五、承兑汇票收、付管理细则 (一)承兑汇票的收取 1.承兑汇票核实主体 ⑴各单位出纳是承兑汇票管理的首要核查人员与责任主体,按承兑汇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公司的资金风险和损失。 ⑵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承兑汇票核查人员,在出纳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专业核查与判别,按承兑汇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公司的资金风险和损失。 2.承兑汇票收取的范围 为降低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对无长期往来,对方资质与偿还债务能力有限、风险较大的单位背书的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在确保风险可控与锁定,特别是与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具有偿债能力并能进行追述的单位背书的承兑汇票可以收取。若因市场原因,销售部门要求收取的,由销售单位提出申请,报经集团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方可收取。具体收取注意事项如下: ⑴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前提条件是销售合同签订时必须注明可以承兑结算,合同中不注明的不能收取。 ⑵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及粘单需清晰完整,不能破损、水渍、油渍等,粘单中背书印章需连续清晰,外资银行出具的承兑不能收取,本地银行无法托收。 ⑶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要完整无误。出票日期1月、2月要加零,10日、20日、30日要加零,其他均不可加零,出票日期至到期日一般为6个月(特殊短期票2个月、3个月可咨询出票银行),出票人及出票银行均需加盖印章,缺一不可,注意核对出票人和收款人信息与加盖的章是否一致,必须完全相符,出票金额大小写需相符。 ⑷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需连续,不能有回头背书,即包括出票人在内的所有单位不能重复出现,只能有一次,被背书人处或书写或盖章,必须清晰,书

银行承兑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承兑合同

编号:FS-DY-20536 银行承兑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以下银行承兑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为大家整理提供。 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收款人全称____付款人全称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 号_____帐 号_____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承兑申请人___(盖章)承兑银行___(盖章)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银行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要求 第四条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 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查看票据时,应重点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单是否整洁,有无污损或涂改现象,如有污损或涂改,应拒收;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应拒收;票据上贴有粘单的,每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粘口处加盖清晰的与该背书人一致的骑缝章,骑缝章不规范或不清晰的,应要求交票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必须保证票据背书的一致性,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三章承兑收取

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本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授权或委托财务总监授权。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银行工程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计划,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第十条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收取。 第十一条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本公司名称。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一,为规范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贴现、到期兑现和内部转让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从河南XXXXXX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制度与统一管理基础上~并结合XXX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条款。 二、收取: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仅指永银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产品销售市场~区别客户资信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能以货币资金方式收款的~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三,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

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四,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 ,五,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兑现~必须退回原交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滞纳金。 三、管理: ,一,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内部控制~由台账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固定式账簿进行登记。 ,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存根联一并交出纳人员~由台账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纳保管。 ,三,必须定期进行账、票的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到期兑现、贴现、退回台账~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XXXX公司财务部、财务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到期兑现或贴现等情况。 ,五,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必须与临时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根据每月编制的资金支出预算额度~同时编制银行承兑汇票张数、票面金额要求等内容使用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公司。 ,七,需要背书转让或需要置换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财务公司统一办理~财务公司定期到永银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配合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到期兑现和贴现: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付款方式的空调采购合同样式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付款方式的空调采购 合同样式 篇一:承兑汇票购销合同模板 篇一:承兑购销合同(此份为准) 购销合同 需方(甲):晋江市星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供方(乙):合同编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二、质量标准:按国际iso9001为标准。 三、供货方式:有供方单位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仓库,。 四、运输方式:汽运,运费由供方自理。 五、验收及质量异议方法:按需方验收标准验收,如发现问题向供方提出异议,经双方确认自行协商解决。 六、结算方式:以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七、违约责任:如有其它异议,由双方面议解决,如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则按国家《合同法》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货款两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篇二:购销合同样板工控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sqydXX-6-5 签订地点:西安

签定时间: XX 年 06 月 05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 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供方:陕西盛秦仪达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石家庄菲斯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一、产品规格、数量和价格: 1二、产品执行技术标准:保修及维修日期,标准按照生产厂商提供标准。 。 三、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1、交货地点 2、运输:运输。供方代办托运及保险费。费用由 3、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15天,若需方对供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当在需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20 天内交货。但需方未能按约定付款,供方有权拒绝交货,需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供方有权延期交货。 4、货到交货地点需方负责卸货。 四、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按生产厂商产品出厂标准验收,货到交货地点由需方验收; 2、有试验要求的,在试验结果出来并证明合格后,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 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鹏润-财-资金005 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 版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23页正文页数:8页 附件个数:11个 制度正文目录: 目的:为加强各分部承兑汇票额度科学、合理的使用,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规定。 范围: 适用范围:本职责适用于国美电器总部财务中心;各分部财务部。 发布范围: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名词解释 无 职责 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全国承兑情况的管理; 分部财务部负责各分部承兑的管理。 作业内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使用及管理采取外勤出纳及结算出纳分管的方式,外勤出纳负责承兑的办理以及同银行之间的单据往来,结算出纳负责承兑额度的管理,外勤出纳就承兑办理的相关事宜负有向结算出纳汇报的义务,且外勤出纳和结算出纳负责相关日常银行授信业务的监督及管理工作由各分部结算主管理负责并承担其相关责任,结算主管负有向财务经理直接汇报相关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义务; 直营店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所属分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分部坚决杜绝给无正常贸易背景(即:关联单位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有正常业务往来但开立承兑汇票时无对应的正常业务)的公司开立或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本公司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开立承兑汇票必须由总部资金管理部统一下达“承兑调拔单”,出票单位方可办理; 分部结算出纳和外勤出纳的职责(本职责仅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部分,其余事项仍遵照公司原有规定执行) 结算出纳的职责 A、负责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所需的各类资料,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购销合同等; B、严格按照公司相关文件及制度规定进行编制、管理及报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各类报表,包括:分部银行承兑汇票承办明细表(见附件、银行承兑日报表(见附件)、银行承兑明细表(已解付、未解付)(见附件)、银行承兑排款解付表明细表(日历式)(见附件)、银行承兑额度“对帐函”(见附件)及“调节表”(见附件); 注:有结算出纳的分部由结算出纳负责管理,无结算出纳的分部由现金出纳负责管理。 、外勤出纳的职责 A、根据结算出纳出具的由结算主管签字确认的“分部银行承兑汇票承办明细表”(见附件)进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多办或漏办; B、负责及时到银行索取本部所有银行帐户的回单。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权的管理 因各分部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异地,为不影响各分部承兑汇票业务的办理,将各分部在当地银行办理授信业务(承兑汇票)的签署权授权给当地的总经理办理; 各分部授信业务授权人在签署办理承兑业务所需的相关文件时必须严格审核,确保签署的所有协议、合同等文件时必须确保本部与收款单位具备正常的贸易背景及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签署空白承兑协议和购销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授权范围: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必备文件及资料,“授信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各分部必须在已有敞口承兑额度使用完毕后,方可允许使用全额承兑付款。对欲办理全额承兑的分部,必须事先向总部资金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分部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见附件),列明承办银行、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厂家、汇票期限,经办人、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上报总部审批。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根据全国承兑整体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后予以批复,未经批复擅自操作的,视为违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的管理 办理银行承兑所需的所有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购销合同等),均由结算出纳进行管理,所有需要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协议及合同,必根据办理承兑汇票需要,随办随签(盖),不得备签(盖)空白协议及合同; 结算出纳根据总部批复的周付款金额和分部前期排款的情况,按总部每日、每周的排款限额规定事先确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的票面金额和到期解付日期,制订“分部银行承兑汇票承办明细表”,由结算主管签字确认后,连同办理承兑汇票所需的空白协议及购销合同一并交予外勤出纳; 承兑排款解付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及规定: A、在事先确定银行承兑汇票解付日期时,同一天内办理数笔相同期限的汇票应将到期解付日期适当错开,如:同一天办理四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有三笔,可将到期日分别排在四个月零三天、四个月零五天等,这样可以缓解到期解付时由于同一天到期汇票过多所导致的资金需求压力。 B、为了在可控的范围内使资金风险处于安全水平,现根据各分部的销售及资金情况对日均承兑的排款计划相关指标规定如下: 单位:万元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315652988.html,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汇票是这样一种票据: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汇票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治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进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治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支付结算方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要紧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固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固,对我行综合奉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XXX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2 各子公司原则上应对承兑汇票进行集中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下属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各子公司所属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办理承兑汇票出票、贴现、背书等有关业务,必须经过各子公司主管领导正式书面授权。 2 管理责任 2.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月对各子公司票据应付承兑汇票余额、应收承兑汇票余额、当月贴现金额、贴现水平、贴现形成的财务费用、各银行短期授信业务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2.2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公司下属单位的承兑汇票业务。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第一责任部门,分管领导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本公司的承兑汇票工作进行自查,并保留自查书面资料。 2.3 承兑汇票开具、保管、贴现、背书转让环节的责任人为各子公司的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财务部门及经办背书转让的业务部门为承兑汇票管理的责任部门。 2.4 对于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票款的,应收票据的责任人为合同签订人、劳务项目的承担单位以及各子公司的分

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到期不能收回票款或承兑汇票权利被追索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到期收回票款的,或已将该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没有异议的,业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该承兑汇票的责任方可解除。 2.5 对于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发生承兑汇票开出但所购货物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及出现量差、质差等问题,应付票据的责任人为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负责采购业务部门为应付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如供应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义务完毕,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如供应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义务完毕,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对该承兑汇票的责任方可解除。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出票 3.1.1 各子公司必须在公司核准额度内到公司指定金融机构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汇票业务,且不得开具公司指定金融机构承兑以外的商业承兑汇票。 3.1.2 各子公司出具承兑汇票必须以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3.2 收票 3.2.1 各子公司在收取汇票时要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资金状况,原则上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关联方开具的公司指定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除外),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必须报各子公司负责人书面审批,各子公司负责人对该票据业务负第一管理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的种类及详细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的种类及详细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亿元(电子的最大限额为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每张纸质承兑汇票向承兑申请人收取1元钱的工本费,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的最长期限可达1年)。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5、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十天。 6、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一)为规范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贴现、到期兑现和内部转让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从河南XXXXXX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制度与统一管理基础上,并结合XXX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条款。 二、收取: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仅指永银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产品销售市场,区别客户资信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能以货币资金方式收款的,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三)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四)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 (五)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兑现,必须退回原交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滞纳金。 三、管理: (一)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内部控制,由台账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固定式账簿进行登记。 (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存根联一并交出纳人员,由台账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纳保管。 (三)必须定期进行账、票的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到期兑现、贴现、退回台账,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XXXX公司财务部、财务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到期兑现或贴现等情况。 (五)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必须与临时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根据每月编制的资金支出预算额度,同时编制银行承兑汇票张数、票面金额要求等内容使用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公司。 (七)需要背书转让或需要置换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财务公司统一办理,财务公司定期到永银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配合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到期兑现和贴现:

{业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

(业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定

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系统分册文件编号:鹏润-财-资金005 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 版本:第壹版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机密■壹般 合计页数:23页正文页数:8页 附件个数:11个 制度正文目录:

目的:为加强各分部承兑汇票额度科学、合理的使用,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规定。 范围: 2.1适用范围:本职责适用于国美电器总部财务中心;各分部财务部。 2.2发布范围: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名词解释 无 职责 4.1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全国承兑情况的管理; 4.2分部财务部负责各分部承兑的管理。 作业内容 5.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原则 5.1.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使用及管理采取外勤出纳及结算出纳分管的方式,外勤出纳负责承兑的办理以及同银行之间的单据往来,结算出纳负责承兑额度的管理,外勤出纳就承兑办理的关联事宜负有向结算出纳汇报的义务,且外勤出纳和结算出纳负责关联日常银行授

信业务的监督及管理工作由各分部结算主管理负责且承担其关联责任,结算主管负有向财务经理直接汇报关联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义务; 5.1.2直营店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所属分部指定专人统壹管理; 5.1.3分部坚决杜绝给无正常贸易背景(即:关联单位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有正常业务往来但开立承兑汇票时无对应的正常业务)的公司开立或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本公司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开立承兑汇票必须由总部资金管理部统壹下达“承兑调拔单”,出票单位方可办理; 5.2分部结算出纳和外勤出纳的职责(本职责仅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部分,其余事项仍遵照公司原有规定执行) 5.2.1结算出纳的职责 A、负责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所需的各类资料,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购销合同等; B、严格按照公司关联文件及制度规定进行编制、管理及报送和银行承兑汇票关联的各类报表,包括:分部银行承兑汇票承办明细表(见附件7.1)、银行承兑日报表(见附件7.2)、银行承兑明细表(已解付、未解付)(见附件7.3)、银行承兑排款解付表明细表(日历式)(见附件7.4)、银行承兑额度“对帐函”(见附件7.5)及“调节表”(见附件7.6); 注:有结算出纳的分部由结算出纳负责管理,无结算出纳的分部由现金出纳负责管理。 5.2.2、外勤出纳的职责 A、根据结算出纳出具的由结算主管签字确认的“分部银行承兑汇票承办明细表”(见附件7.1)进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多办或漏办; B、负责及时到银行索取本部所有银行帐户的回单。 5.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权的管理 5.3.1因各分部的法定代表人均于异地,为不影响各分部承兑汇票业务的办理,将各分

什么是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 所谓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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